汉语国家和地区列表

世界上大約有五分之一人口以漢語為母語,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漢語母語人口最龐大。部分海外華人亦使用漢語。不過不同漢語系之間不一定能互通,不同漢語系的人之間一般人會使用現代標準漢語(即普通話/國語/华语)來通話。

相對漢語言,汉语书面语较为统一,但各方言之間的口語與詞彙有一定差異。一些學者认为汉语在口语上更像是建立在共同书写文字上的一个语族而不是单一语言[1]

隨著大中華地區的世界影響力增加,在一些國家逐漸興起學習漢語的風潮。而在部份國家為了吸引大中華地區的觀光客,會在主要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及觀光地區增加中文的標示及說明,部份服務業亦會安排通曉漢語的服務人員。

汉语使用者分布
  以汉语为主要语言、行政语言及母语的国家及地区
  多于5,000,000汉语使用者的国家及地区(受承认或未受承认)
  多于1,000,000汉语使用者的国家及地区(受承认或未受承认)
  多于500,000汉语使用者的国家及地区(受承认或未受承认)
  多于100,000汉语使用者的国家及地区(受承认或未受承认)
  汉语使用者主要居住点
汉语国家和地区的发源地
汉语作为国家官方语言在世界上的分布

概述

全世界現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新加坡共和國以漢語作為官方語言或其中一種官方語言。在馬來西亞聯邦,虽然汉语并非其法律规定的官方语言,但由于该地华人在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上均占据优势地位并且拥有两岸四地以外最完整的汉语教学体系以及高度发达的汉语文化体系(包括媒体、音乐、影视等),固在马来西亚的不少地区特别是首都吉隆坡以及槟城新山怡保古晋诗巫等都会区,汉语的使用率非常的逼近甚至超过马来西亚宪法所规定的官方语言马来语,成为事实上的通用语言,故习惯上认为马来西亚属于汉语国家。其次緬甸佤邦果敢也以漢語作為官方語言。漢語也是聯合國的六種正式語言和工作語言之一,亦為當今世界上作為母語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

漢語國家和地區列表

主權國家

政治實體 中国、中国大陆臺灣、臺澎金馬新加坡马来西亚 [註 1]
全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新加坡共和国马来西亚联邦
國旗
國徽
人口[註 2] 1,400,050,00023,591,9205,703,60032,729,000
漢語言標準 現代標準漢語普通话 中華民國國語
臺語
臺灣客家語[2]
新加坡華語 马来西亚华语
漢文字標準 简化字規範漢字正體字
臺閩漢字
客家漢字
简化字简化字
國家其他官方語言 16種台灣南島語言英語馬來語泰米爾語马来语英语
國家語文規範
管理機構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新加坡推廣華語理事會
新加坡華文教研中心
馬來西亞華語規範理事會
關聯條目 中国语言臺灣語言新加坡语言马来西亚语言
地圖
使用族群主要
分佈行政區
普遍使用普遍使用普遍使用 吉隆坡 檳城 霹靂、
 砂拉越 柔佛 沙巴
 马六甲

地區

地區 香港澳門佤邦果敢勐拉
全銜[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缅甸联邦共和国
佤邦自治区
缅甸联邦共和国
果敢自治区
缅甸联邦共和国
掸邦景棟縣勐拉乡
缅甸第二特区(佤邦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
國旗
區旗
人口[註 2] 7,500,700679,600558,000139,04785,000
漢語言標準 香港粵語[註 4] 粵語[註 5] 西南官話西南官話果敢語西南官話雲南話
漢文字標準 繁體字粵文繁體字粵文简化字简化字简化字
地區或國家
其他官方語言
英語普通話葡萄牙語普通話佤語緬甸語緬甸語緬甸語僾伲语傣语
地區語文規範
管理機構
公務員事務局法定語文事務部
香港教育大學語文教育中心
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
關聯條目 香港語言澳門語言緬甸語言緬甸語言緬甸語言
地圖

國際組織

有多個國際組織以漢語作為官方語言,其中較重要的有:

其他國家

此外,加拿大馬來西亞美國菲律賓也承認漢語為該國的少數語言。

註釋

    1. 汉语非该国宪法规定之官方语言,但是有政府機關規範之,且为事实上的通用语言
    2. 人口數據以截止到2020年年初的各國官方統計數據為準,參見各国家和地区人口列表
    3. 佤邦勐拉缅甸掸邦反政府武装割據政權,上方為缅甸中央政府行政区划,下方為該政權自稱。
    4. 當地《基本法》僅指中文英文為官方語言,並未訂明「中文」是指粵語抑或普通話。中文及英文為享有同等地位的官方語言。
    5. 當地《基本法》僅指中文葡萄牙文為官方語言,並未訂明「中文」是指粵語抑或普通話。中文及葡萄牙文為享有同等地位的官方語言。

    參考文獻

    1. Norman, Jerry,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ISBN 978-0-521-29653-3.
    2. 「客家基本法」三讀 客語列國家語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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