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道路交通公约,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参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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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8年1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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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維也納 | ||
生效日 | 1977年5月21日 | ||
簽署者 | 36 | ||
締約方 |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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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 | ||
語言 | 英語、法語、漢語、俄語、西班牙語 |
過境車輛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與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駕及左駕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典型的未簽署國例子,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外來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外國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關係亦會被視作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並須另配一個中國車牌。[3]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締約成員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
國際運輸协定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4]
-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易腐食品运输协定ATP)(1970年)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1994年)[5]
-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路货运公约)议定书(1978年)
- 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1954年)
- 集装箱关务公约(1956年、1972年)
- 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6年)
- 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4年)
- 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1957年)及其對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協定(1993年)
- 道路交通公约(1949年)
-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协定(1970年)
- 促进铁路客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促进铁路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1982年)
-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1975年)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參見
- 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
- 國際駕駛執照
- 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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