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

道路交通公约,也被稱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约」,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此條約現時被約70個國家所認可及執行,但部份尚未簽署此條約的國家及地區,仍然是「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締約成員。 此會議上亦通過了另一份條約,即關於道路標示及燈號的維也納會議

道路交通公约
維也納公路交通公約参与方
  最初簽署並批准的國家
  後來加入或承繼的國家
  遵守條約但非簽約國
  非缔约國
簽署日1968年11月8日1968-11-08
地點維也納
生效日1977年5月21日1977-05-21
簽署者36
締約方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處
語言英語、法語、漢語、俄語、西班牙語

過境車輛

本條約對駕駛者的其中一個最大益處,就是締約成員國有義務承認由另一締約成員國的法例所承認的車輛。當締約成員國的車輛將要跨境進入另一個締約成員國時,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 即使車輛的原登記國沒有規定必須於正前方展示車牌號碼也好,車輛在跨境到第二國時必須於車輛的正前方及正後方展示車牌號碼。電單車則被容許只須將車牌號碼展示於正後方。車牌號碼必須以羅馬字母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為主,但亦容許使用其他字母。
  • 所有車輛必須於正後方展示其所屬國籍代碼。代碼既可獨立展示,亦可包括於車輛本身的車牌之中。但如代碼已包括於車牌設計之中,則展示於車輛正前方的車牌也須作同樣處理。條約中的附件3對用作獨立展示的代碼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就是必須使用一個白色楕圓形的標記,代碼則以黑色字樣表示在內。同時,代碼不能作為車牌號碼的一部份。然而實際上,有部份國家已經互相同意免除了展示代碼的要求。特別在歐盟國家(因歐盟款式車牌早已規定國家代碼須標示於左旁的藍條之上)[2],以及加拿大美國墨西哥三國之間(因三國的車牌上多數已經標示了車輛登記的省份、州份或特區的名稱)。
  • 車輛必須先符合其登記國法例中對所有機件的要求,但一些在締約成員國之間有衝突的機件要求(例如右駕左駕車輛)則不適用。
  • 駕駛者必須持用車輛的登記文件。如該輛汽車的登記擁有者並非駕駛者本人(例如租賃汽車等),則須提出証明駕駛者有權利可管有該輛汽車的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典型的未簽署國例子,除經過特別申請或批准外,所有短期逗留的旅客均不准駕駛外來車輛入境。少數獲批准的外國登記車輛,均須展示中國車牌號碼。在同屬中國的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車輛,因過往歷史關係亦會被視作外國登記車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方可申請駕駛進入中國,並須另配一個中國車牌。[3]

條約中亦已註明了對車輛機件及車上安全裝備的最低要求,並於附件4中規定了車輛必須附有底盤編號、引擎編號及汽車生產商等訊息的識別標記。

締約成員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於1968年11月8日正式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條約中第48章規定,締約成員國在簽署後,隨即取代其於1949年日內瓦道路交通會議的地位。

以下為締約簽署國或承認國(按英文名稱排序):

非洲

 中非  刚果民主共和国 加纳 肯尼亚 利比亞 摩洛哥 尼日尔 塞内加尔 南非 突尼西亞 辛巴威

美洲

 巴哈马 巴西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厄瓜多尔 圭亚那 墨西哥 秘魯 乌拉圭 委內瑞拉

亞洲

 亞美尼亞 阿塞拜疆 巴林  香港 印尼 伊朗 以色列 科威特  澳門 蒙古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塞舌尔  泰國 土耳其  阿联酋 

歐洲

 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保加利亚  捷克 丹麥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國 德國 希臘 梵蒂冈 匈牙利 義大利  拉脫維亞 立陶宛 卢森堡 摩納哥 蒙特內哥羅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尔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圣马力诺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北馬其頓 烏克蘭 英國

國際運輸协定

自維也納會議關於道路交通生效並執行後,開始促成了其他各類型的國際交通運輸的會議或協議的誕生。以下的各項條約均於聯合國秘書處保管,旨在提供一個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以及保護環境的國際交通運輸。[4]

  •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易腐食品运输协定ATP)(1970年)
  • 国际运输用联营集装箱海关过关公约(1994年)[5]
  •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路货运公约)议定书(1978年)
  • 关于便利旅游海关公约(1954年)
  • 集装箱关务公约(1956年、1972年)
  • 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6年)
  • 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4年)
  • 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1957年)及其對第1章及第14章的修改協定(1993年)
  • 道路交通公约(1949年)
  • 欧洲国际公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工作协定(1970年)
  • 促进铁路客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促进铁路货运过境的国际公约(1952年)
  • 协调统一货物边境管制国际公约(1982年)
  •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1975年)

参考文献

  1. . United Nations. [2020-05-23].
  2. .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1998-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2).
  3. . 廣東省公安廳. 2013-11-03 [2013-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1).
  4. (PDF). United Nations. 2018-06-07 [2020-11-11].
  5. (PDF). United Nations. 1994-01-21 [2020-11-11].

外部連結

參見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