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發號事件

羅發號事件亦稱羅妹號事件,是一場發生於十九世紀(清同治年間),因美國船難者誤闖臺灣斯卡羅王國的領土,遭屏東排灣族出草,繼而引發的外交事件;事後美軍前往報復臺灣原住民部落,史稱福爾摩沙遠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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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仙得所繪製的地圖 在地圖中下部分有指出"Where the Rover's Crew landed" (譯: "羅妹號船員登陸處")[1]

經過

1867年3月(同治六年),美國商船羅發號(Rover,又譯羅妹號)自中國廣東汕頭開往遼寧牛莊,途經臺灣海峽時,遭風浪漂流至屏東七星岩觸礁沉沒,遇難船員於獅龜嶺海岸一帶登陸[2](位於恆春半島,今墾丁附近),於「龜仔甪社」(今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社頂部落[3])上岸,誤闖斯卡羅王國排灣族領地,被誤認為侵略者,故遭到原住民武力反擊,船長Joseph Hunt[4][5]與夫人Mercy G. Beerman Hunt[6][7]等十四人[1]遭「出草」殺害。唯一倖免的華人水手逃至打狗一帶(今高雄),並向當地清廷官府報告。清廷其“理番”政策以教化程度高低來劃分熟番、生番地帶,對法令無法管轄的“生番”地帶向來以不歸王化的理由,不願介入。清廷地方官員以番治番、以夷治夷的觀念,企圖消極處理,便在地圖明顯標出官權不及的「番界線」,以枋寮鵝鑾鼻為排灣族之地,不在管理之內作為緣由而不受理此事,美國於是決定自行處理。

後續交涉

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聞訊後赴台,1867年4月18日抵達台灣府[8],希望能與原住民直接聯繫,但被拒絕上岸[2]。1867年6月,美國海軍派軍艦二艘、水兵181名遠征,在英國商人必麒麟引路下成功登陸,惟仍遭臺灣原住民伏擊得手,遠征軍指揮官麥肯齊戰死,美軍撤退,美國政府態度轉趨強硬。

見到美國政府態度強硬,清廷才驚覺事態嚴重,恐開罪美方,便命令台灣總兵劉明燈率兵士500員進發,至柴城一帶(今屏東車城鄉)受阻於斯卡羅王國的抵禦。劉明燈乃與首領卓杞篤見面,企圖說服解散聚集的原住民[9]

李仙得見清廷方面亦不得要領,自偕同「通事」六人於9月4日扺臺,劉明燈不得已9月10日率兵隨行,9月23日到達琅[10](今屏東縣恆春鎮[8]。10月10日在琅與臺灣斯卡羅王國總頭目卓杞篤直接交涉[2],雙方達成口頭協議[2],同意歸還船長杭特夫婦的首級及所劫物品,並允諾將來海事受難者皆以「紅旗」為信號求援,表示對臺灣頭目的友好,也希望不再殺害船難者,是為南岬之盟之平等條約。不過美方要在象鼻山設立炮臺、燈塔的要求,為出席的清廷臺灣道尹吳大廷、臺灣總兵劉明燈否決,造成日後美方直接繞過清廷與排灣族「親善盟約」的另一項因素[11]。李仙得10月23日回到廈門。

同治八年(1869年)2月,李仙得再度來台確認原住民是否遵守該條約,2月28日與卓杞篤再度會面[2],雙方正式簽訂了「南岬條約」的書面協議,羅發號事件始告落幕。

影響

由於李仙得在此事中獲得大量有關臺灣的珍貴資料,之後在臺灣牡丹社事件屏東)中,受到了日本政府的器重,獲日本聘任為「外交顧問」,協助日本交涉和對付臺灣住民,特別是屏東原住民

在「親善盟約」中,李仙得要求在「番界」中建築砲台、駐紮守軍,讓原住民感到「威壓」的存在,然而此砲台後遭清朝所廢棄。終於,在同治十年(1871年)又發生琉球國人民船難事件,甚至進而引發史上著名的牡丹社事件

清廷船難事件頻傳之影響,以及羅發號及牡丹社事件美國日本等國際壓力,於1875年在恆春設立燈塔(即今著名的鵝鑾鼻燈塔),保障臺灣海峽東南部與巴士海峽之海上運行及作業安全。

相關作品

參見

註釋

  1. . 台北: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2018年2月: 78. ISBN 978-986-05-5274-4 (中文(台灣)‎及英语).
  2. 《征臺記事‧武士刀下的牡丹花》,第一章。作者/愛德華·豪士(Edward H. House),翻譯/陳政三,出版日/2003年2月,出版社/原民文化事業有限公司,ISBN 957-8491-95-6,原書籍/The Japanese expedition to Formosa(1875年4月於東京)
  3. 郭素秋. . 《原住民族文獻》 (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9年12月, (第41期): 207.
  4.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9).
  5.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1-09).
  6.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9).
  7. . www.knottedwillow.com. [2019-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3).
  8. . 博客來: 86,89. [2019-0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9).
  9. . 懇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2010-04-16 [2016-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台灣)‎).
  10. 關於「琅()」的地名,由於過去電腦中沒有內建「」字形,因此網路上多以「琅嶠」或「琅喬」代替。但當時的奏折與公文書往來,均作「琅」;「」方為本字,不宜以其他文字表記。
  11. . 車城鄉公所. 2010-04-16 [2016-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30) (中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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