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由下列人员组成:

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均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产生程序和任期

  • 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国家主席任免。
  •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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