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由下列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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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 → 十二届 → 十三届 |
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均未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一职。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 总理,
- 副总理若干人,
- 国务委员若干人,
- 各部部长,
- 各委员会主任,
- 审计长,
-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