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历史 - 机构 - 命令 - 报告 |
十一届 → 十二届 → 十三届 |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除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参事室外均冠有“国家”字号,对外交往中均可在名称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1];而在国内以及行政文件中,均不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2]。
历届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
译名
- 《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国办秘函〔2008〕33号)原文注:
1. 本文件中的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但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用美式拼写。
2. 中文名称中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字样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可根据需要,在英文译名中加上“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全称)或“China”(简称)的字样。
印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参考文献
-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01-09 [2018-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3).
- . 中国政府网. 2017-08 [2018-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5).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