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政府
日本國政府(日语:/ Nihon-koku Seifu */?)是日本的治權機構,日語口語常直接以「政府」稱之,通常指中央行政部門,但廣義上也包括中央立法部門與中央司法部門。法律上則多以「國家」(/ Kuni)代稱。目前日本的政府架構奠基於《日本國憲法》,施行內閣制,行政權屬於總理大臣領導的內閣,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權則屬於各級裁判所。
日本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日本国宪法 · 日本法律 |
政治主题 |
日本国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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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政府 | |
政府概要 | |
成立時間 | 1885年 |
機構類型 | 君主立宪制, 政府, 行政机构 |
机构驻地 | 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 國會議事堂 |
授權法源 | 日本国宪法 |
網站 | https://www.japan.go.jp/ |
影像资料 | |
立法部門
日本立法部門是兩院制的國會。眾議院共有465個席位,每4年改選全部議員,但也可能解散而提前改選;參議院共有242席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其中半數議員。所有年滿18歲的國民皆有選舉權,選舉時採用秘密投票方式。
國會擁有立法權,可拒絕或通過法案。眾議院的主要任務為條約、預算、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而參議院擁有覆決權,能夠推翻眾議院的決定。
行政部門
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負責領導,是日本的政府首腦,由國會召開聯席會議在國會議員中指名產生後,於形式上由天皇任命之。內閣總理大臣必須是國會議員,慣例上還需取得眾議院議員的信任才能擔任。內閣成員稱為國務大臣,負責領導中央省廳。依據《内閣法》規定,數量最多為14人,若有需要最多可增加3人。身為內閣的首長,內閣總理大臣對於國務大臣擁有任命權和罷免權。憲法規定,國務大臣過半數要由國會議員組成。[1]
《日本憲法》有關內閣的規定起源於英國的議會內閣制。國會擁有對內閣總理大臣的指名權與不信任案決議權、內閣解散決定權;根據內閣的意見與承認,由天皇批准解散眾議院[2]。
司法部門
日本的司法部門稱為「裁判所」,即漢語所稱的「法院」,由最高裁判所與下級裁判所組成。最高裁判所是整個裁判所結構中的頂點,擁有違憲審查權。最高裁判所長官由內閣指名後,再由天皇發佈任命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則由內閣任命、再由天皇認證後就任,為認證官。
地方政府
日本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公共團體」(日语:/ chihō kōkyō dantai */?)或「地方自治體」(/ chihō jichitai),主要依照行政區劃的層級與功能來界定細分。依據《地方自治法》的定義有: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區(東京都區部/東京23區)
- 一部事務組合
- 廣域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