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機關

日本行政机关,指日本負責國家行政事务政府机关,主要是內閣下属的各政府機關。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稱作為中央官厅中央省厅(Central Government),或简称为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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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日本政府體制內所稱的的行政機關,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组织法》中「國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及其外局委员會),以及《內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內閣府及其外局(委员會、厅)。內閣府是为了强化內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

另外一種定義,則是直接指以內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國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國家公安委员會警察厅)等1府12省厅

此外,日本的國家行政機關在原則上皆屬於內閣,僅有會計檢查院是唯一不屬於內閣的行政機關。

中央省廳一覽

2012年(平成24年)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組織改組,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架構。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機關名稱首長名稱設置法源、備註等
內閣內閣總理大臣日本國憲法、內閣法。
  內閣官房內閣官房長官內閣法
內閣法制局內閣法制局長官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安全保障會議安全保障會議議長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
人事院人事院總裁國家公務員法。屬內閣管轄。
內閣府內閣總理大臣內閣府設置法
  北方對策本部北方對策本部長內閣府設置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金融危機應對會議金融危機應對會議議長內閣府設置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食育推進會議食育推進會議會長食育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少子化社會對策會議會長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高齡社會對策會議高齡社會對策會議會長高齢社會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中央交通安全對策會議中央交通安全對策會議會長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進會議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進會議會長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自殺綜合對策會議自殺綜合對策會議會長自殺對策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消費者政策會議消費者政策會議會長消費者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國際和平協力本部國際和平協力本部長聯合國維和行動協助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海洋政策本部 海洋政策本部長 海洋基本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日本學術會議日本學術會議會長日本學術會議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長國家公務員法。內閣府之特別機關。
宮內廳宮內廳長官內閣府設置法、宮內廳法。雖不是內閣府的直屬局,卻是「內閣府的組成部分」(內閣府設置法第48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長內閣府設置法、禁止壟斷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國家公安委員會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內閣府設置法、警察法。警察法。「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同法第4條第1項),「為管理警察廳」(同法第5條第2項)的內閣府之直屬局。委員長由國務大臣擔任。(同法第6條)。
  警察廳警察廳長官警察法。國家公安委員會之特別機關。
金融廳金融廳長官[註 1]內閣府設置法、金融廳設置法。內閣府之直屬局。
消費者廳消費者廳長官[註 2]內閣府設置法、消費者廳及消費者委員會設置法。內閣府之直屬局。
復興廳內閣總理大臣[註 3]復興廳設置法
總務省總務大臣總務省設置法
  中央選舉管理會中央選舉管理會委員長總務省設置法。總務省之特別機關。
政治資金適正化委員會政治資金適正化委員會委員長政治資金規正法。總務省之特別機關。
公害等調整委員會公害等調整委員會委員長公害等調整委員會設置法。總務省之直屬局。
消防廳消防廳長官消防組織法。總務省之直屬局。
法務省法務大臣法務省設置法
  檢察廳檢察總長法務省設置法、檢察廳法。法務省之特別機關。
公安審査委員會公安審査委員會委員長公安審査委員會設置法。法務省之直屬局。
公安調査廳公安調査廳長官公安調査廳設置法。法務省之直屬局。
外務省外務大臣外務省設置法
  外交代表机构特命全权大使总领事外務省設置法。外務省之特別機關。
財務省財務大臣財務省設置法
  國稅廳國稅廳長官財務省設置法。財務省之直屬局。
  國稅不服審判所國稅不服審判所長國稅通則法。國税廳之特別機關。
文部科學省文部科學大臣文部科學省設置法
  日本學士院日本學士院院長日本學士院法。文部科學省特別機關。
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長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置法。文部科學省之特別機關。
日本UNESCO國內委員會日本UNESCO國內委員會會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活動法。文部科學省之特別機關。
文化廳文化廳長官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部科學省之直屬局。
  日本藝術院日本藝術院院長文部科學省設置法。文化廳之特別機關。
厚生勞動省厚生勞動大臣厚生勞動省設置法
  中央勞動委員會中央勞動委員會會長厚生勞動省設置法、勞動組合法勞動關係調整法等。厚生勞動省之直屬局。
農林水產省農林水產大臣農林水產省設置法
  農林水產技術會議農林水產技術會議會長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農林水產省之特別機關。
林野廳林野廳長官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農林水產省之直屬局。
水產廳水產廳長官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農林水產省之直屬局。
  太平洋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太平洋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會長漁業法。水產廳之特別機關。
日本海、九州西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日本海、九州西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會長漁業法。水產廳之特別機關。
瀬戶內海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瀬戶內海廣域漁業調整委員會會長漁業法。水產廳之特別機關。
經濟產業省經濟產業大臣經濟產業省設置法
  資源能源廳資源能源廳長官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經濟產業省之直屬局。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長經濟產業省設置法。資源能源廳之特別機關。
特許廳特許廳長官經濟產業省設置法。經濟產業省之直屬局。
中小企業廳中小企業廳長官中小企業廳設置法。經濟產業省之直屬局。
國土交通省國土交通大臣國土交通省設置法
  國土地理院國土地理院長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特別機關。
小笠原綜合事務所小笠原綜合事務所長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特別機關。
海難審判所海難審判所長海難審判法。國土交通省之特別機關。
觀光廳觀光廳長官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氣象廳氣象廳長官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運輸安全委員會運輸安全委員會委員長國土交通省設置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海上保安廳海上保安廳長官海上保安廳法。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環境省環境大臣環境省設置法
  公害對策會議公害對策會議會長環境基本法。環境省之特別機關。
防衛省防衛大臣防衛省設置法。於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內閣府的直屬局「防衛廳」升格為省。
  統合幕僚監部統合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陸上幕僚監部陸上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海上幕僚監部海上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航空幕僚監部航空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陸上自衛隊陸上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海上自衛隊海上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航空自衛隊航空幕僚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情報本部情報本部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技術研究本部技術研究本部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装備施設本部装備施設本部長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防衛監察本部防衛監察監防衛省設置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
外國軍用品審判所外國軍用品審判所長外國軍用品等海上輸送規制法。防衛省之特別機關。任務編組。
會計檢查院會計檢查院長日本國憲法、會計檢查院法。

廢止與新設之中央省廳

廢止機關

  • 郵政事業廳(总务省):废止于2003年4月1日,职权移交至以國家专管的部门和國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日本郵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因應邮政民营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号)等措施,日本郵政公社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進行公司化。
  • 糧食廳(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 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法務省) - 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廢止。其業務由法務省內部的「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繼承。
  •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 2007年(平成19年)9月1日廃止。其業務被統合進防衛省。
  • 海難審判廳(國土交通省):2008年10月1日廢止,懲戒處分職權移交海難審判所;事故原因調查則移交運輸安全委員會。
  • 船員勞動委員會(國土交通省) - 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廢止。其業務分別由厚生勞動省的中央勞動委員會、以及各都道府縣的勞動委員會承接。此外,政策諮詢相關的調查審議業務,則移交給國土交通省的交通政策審議會地方交通審議會
  •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 - 2009年(平成21年)12月31日廢止。其改組為非公務員型之公法人日本年金機構

新設機關

  • 運輸安全委員會(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 觀光廳(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 海難審判所(國土交通省) -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繼承原海難審判廳的懲戒處分業務。
  • 消費者廳(內閣府) - 設立於2009年(平成21年)9月1日。乃自1971年(昭和46年)的環境廳(今 環境省)創設後,完全新設的行政機關。

注释

  1. 金融廳所掌管之事務,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管理(內閣府設置法第11條)。
  2. 消費者廳所掌管之事務,由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消費者及食品安全擔當)管理(內閣府設置法第11條第2款)。
  3. 依照復興廳設置法第6條,復興廳的首長為內閣總理大臣。但為了統合復興廳的事務、以及監督內部職員的業務,復興廳另設復興大臣(復興廳設置法第8條)。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內阁
    內阁府(國家公安委员會)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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