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區劃

日本行政區劃大致分為都道府縣(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以及市區町村(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兩大層級。現行制度是随着明治新政府于1871年实施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的,法源依據則是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現今日本全國分为47个一级行政区(即都道府縣),其下劃設1741個二級行政區(即市區町村)[1],包含市町村(主要依人口而定其為市、町或村)及特別區

日本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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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政府基本上以行政區劃為基礎設置,稱為「地方公共團體」(日语: chihō kōkyō dantai */?)或「地方自治體」( chihō jichitai)。包括都道府縣、市區町村在內的各地方公共團體,其居民可以選舉自己的行政首長與地方議會議員。在市町村、特別區等二級行政區之下,還設有數種不具地方公共團體身分的三、四級行政區劃,合稱為「町丁」。此外,部分人口龐大的市可依法指定為政令指定都市,擁有若干都道府縣下放的政治權力;政令指定都市下設「」,位階介於市與町丁之間,但不具地方公共團體身分,因此其行政首長不民選、也不設置議會。

概述

日本全國劃分為以及,其下再設立市、町、村以及特別區,均為地方公共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具備施行地方自治公法人身分。都道府縣與町村之间尚有「」,在1920年代開始虛級化,雖然目前仍具備地址表記、廣域行政圈範圍、都道府縣議會選舉劃分等功能,但已不具備地方公共團體的功能。

另外,部分偏遠地區、離島地區還會設立都道府縣的行政派出機關「支廳」,但在平成大合併後多改制並更名為「縣民局」、「振興局」等。

在都道府縣的數量上,目前都、道各只有1個(東京都北海道),「府」則有大阪京都等2個,縣則有43個。

制度的演變方面,為因應大都市的產生,1956年創設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簡稱「政令市」),將一些原屬都道府縣的事務移讓給政令市。政令市之下劃設「」(非地方公共團體),地址表記可省略縣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國總共有20個政令市。另外,也設置標準較低、不設「區」、但仍有較多自治權的中核市。在2000年至2015年,還設有自治權介於中核市與普通市之間的特例市;2015年後特例市法規廢除,原有的特例市可申請升格中核市,尚未申請的則仍保有過去特例市的權限並被稱為「施行時特例市」。

在更低層級,則有不屬於地方公共團體的兩個行政區劃等級。三級為大字,此町跟二級區劃市町村的町在法律上地位不同,並與大字合稱町字,為日本三級區劃的統稱。四級則有丁目小字;大字小字通常設在較鄉村的地區。

類別

日本行政區劃的分級如下。其中加的为地方公共團體,具有地方自治公法人身分。

第1級
(廣域型地方公共團體)
第2級
(基礎型地方公共團體)
第3級 第4級
支廳
及同類型其他組織
特別區 大字 丁目小字
政令指定都市 行政區
綜合區
中核市施行時特例市
(已虛級)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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