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对分别以林彪、江青为首的两个“要夺取最高权力”的集团(官方称之为“反革命集团”)的总称。其中包括被毛泽东称为“四人帮”的江青、姚文元、张春桥、王洪文等江青集团核心成员以及邱会作、吴法宪等林彪反党集团成员。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陈伯达也作为江青集团成员接受审判。
历史背景
审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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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 |
厅长 | 黄火青(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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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2) | 喻 屏 史进前 |
检察员(21) | 马纯一 王文林 王 芳 王振中 王瀑声 王耀青 冯长义 曲文达 朱宗正 江 文 孙树峰 李天相 沈家良 张中如 张英杰 张肇圻 孟庆恩 图 们 钟澍钦 袁同江 敬毓嵩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授权法源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联络方式 | |
办公地点 |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80年9月29日 |
撤销时间 | 1981年 |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逐渐成为中共实际的最高领导人。在他的倡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始对分别以江青、林彪为首的两个政治集团在法律上进行审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张春桥的政敌陈伯达划归“江青集团”,以避免林彪问题的复杂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设二个审判庭。决定指出:特别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其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特检字第一号)全文有两万多字,被告人共10人,审判前已公开。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查了起诉书,决定受理此案。
庭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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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
庭长 | 江 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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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庭长(3) | 伍修权 曾汉周 黄玉昆 |
审判员(31) | 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战平 甘 英 史笑谈 宁焕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云 刘丽英 刘继光 许宗祺 严信民 苏子蘅 巫宝三 李明贵 李 毅 吴茂荪 沈 建 张世荣 张 敏 范 之 费孝通 骆同启 高朝勋 高 斌 黄凉尘 曹理周 翟学玺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 |
授权法源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联络方式 | |
开庭地点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80年9月29日 |
撤销时间 | 1981年 |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公开审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第一次开庭,黄火青代表检方宣读起诉书后,庭长江华宣布:江青集团案的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一审判庭审理;林彪集团案的被告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由第二审判庭审理。
判决结果
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认定10名被告人均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成员,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刘少奇被诬告陷害、迫害致死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谋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 1966年8月,林彪让叶群把他们捏造的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口授给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写了诬陷刘少奇的材料。
- 1968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
- 从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
- 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死者 4]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上海民兵武装叛乱案
“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以上海为基地,抓武装力量,在他们面临覆灭之际,策动武装叛乱。 ”
一九六七年七月,张春桥在他审定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一九七三年九月,王洪文对王秀珍说:“要建立全国民兵总指挥部,由我亲自来抓。”一九七四年三月,王洪文再次对王秀珍说:“军队不能领导民兵,民兵的指挥权要掌握在(上海)市委手里。”一九七五年一月和八月,王洪文在北京和上海,多次对马天水、徐景贤和王秀珍说:“我最担心的是军队不在我们手里。”王洪文还说:“要警惕修正主义上台”,“要准备打游击”。一九七六年二月,王洪文说:“上海民兵是我和春桥搞起来的”,“我是抓住不放的,你们可给我抓好”,“部队靠不大住”。
一九七六年五月七日,姚文元在北京同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谈话时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陈冀德回上海后,向马天水、徐景贤等人作了传达。八月,姚文元亲自修改审定上海写作组在“红旗”杂志发表的“加强工人民兵建设”一文中,提出这支民兵武装力量“要同党内资产阶级”进行斗争,为暴力镇压和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
一九七六年八月,南京部队司令员丁盛到上海,在延安饭店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作了半夜密谈。丁盛说:“我最不放心的是六四五三部队”,“这个部队我根本调不动”,这个部队的几个师,就摆在无锡、苏州到上海这一线,我很担心”,“你们要有所准备”。马天水立即检查对民兵发枪情况。随后突击发枪七万四千二百二十支、炮三百门、各种弹药一千多万发,为发动武装叛乱作了具体准备。九月二十一日,张春桥在北京单独接见徐景贤,听取了丁盛到上海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密谈和上海突击发枪的情况汇报。张春桥对徐景贤说:“要谨慎小心,要注意阶级斗争的动向。”九月二十三日,王洪文在电话中对王秀珍说:“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是不会甘心失败的,总有人会抬出邓小平的。”
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被粉碎。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派全国总工会筹备组负责人金祖敏的秘书缪文金到北京刺探消息,规定了联络暗号。当晚,缪文金伙同中共公安部核心小组成员祝家耀,打电话给中共上海市委警卫处政治委员会康宁一转王秀珍,用“我娘心肌梗塞”的暗语通报了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发生了最严重情况。随后祝家耀又打电话给康宁一,要他转告王秀珍:“人员集中了,锁起来了,不能动了。”徐景贤、王秀珍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实行紧急动员,决定“要干”,“拉出民兵来,打一个礼拜不行,打五天、三天也好,让全世界都知道”。徐景贤当即下达手令,调集和部署民兵三万三千五百名,组织了武装叛乱指挥班子,并设立了两个秘密指挥点,准备武装叛乱,责成上海报社、电台在宣传上进行配合。上海警备区副政治委员李彬山和上海市民兵指挥部负责人施尚英、钟定栋等,研究了武装叛乱的初步方案,并经王秀珍同意。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薛干清、徐成虎制定了公安局的行动方案。十月九日,施尚英召集十个区、五个直属民兵师负责人开会,命令兵力集中,人车配套、枪弹配套,动用各种枪炮二万七千余件,调集车辆二百二十五辆,集中大量物资和食品,在江南造船厂、中国纺织机械厂的指挥所和各区民兵指挥部架设了十五部电台,沟通了联系。钟定栋进一步制定了“捍一”、“方二”武装叛乱的作战方案,他们决定从上海外围到市中心设置三道“控制圈”。部署对上海首脑机关、车站、码头、机场、港口、浦江隧道、桥梁和其他交通要道的控制,规定了口令和暗语。十月十二日,准备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拟定了二十一条标语。十月十二日晚,王少庸、朱永嘉和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工交组负责人黄涛、陈阿大等又开会进一步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控制报社、电台,封锁中央发布的消息,准备切断电网,用钢锭堵塞机场跑道,沉船堵塞吴淞口,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口号,要“决一死战”。
林彪等谋杀毛泽东未遂案
“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用“和平过渡的办法”篡党篡国失败后,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 ”
一九六九年十月,林彪指使吴法宪任命林彪的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十月十八日,吴法宪将林立果、王飞和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周宇驰等召集在一起,对他们说:“空军的一切都要向立果同志汇报,都可以由立果同志调动、指挥。”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周宇驰、王飞等先后在空军党委常委办公会议上和机关作了传达。林立果伙同周宇驰、王飞等组成“调研小组”。一九七零年五月二日晚,林彪接见林立果、周宇驰、王飞和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处长刘沛丰等,林彪问:谁是你们的头?五月三日,周宇驰、王飞等开会向林彪表忠心,并共推林立果为“头”。一九七零年十月,林立果为头的“调研小组”组成为“联合舰队”,叶群为周宇驰、王飞等规定了人名代号。“联合舰队”是林彪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
从一九七零年到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在林立果、周宇驰的指使下,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七三四一部队政治委员王维国、广州民航局政治委员米家农和广州部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同舟等,在北京、在上海和广州建立秘密据点。林立果等利用这些据点进行联络、私藏枪支、弹药、电台、窃听器以及党和国家的机密文件。
一九七零年九月以后,林彪加紧了武装政变的准备。一九七一年二月,林彪、叶群和林立果在苏州密谋后,派林立果到上海,召集“联合舰队”的主要成员周宇驰、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处长于新野以及七三四一部队政治部副处长李伟信,从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四日制订了武装计划“《五七一工程》纪要”,分析了形势,规定了实施要点、口号和策略,提出“军事上先发制人”,阴谋利用“上层集会一网打尽”或“利用特种手段如轰炸、五四三(注:一种导弹代号)、车祸、暗杀、绑架、城市游击小分队”,发动武装政变,“夺取全国政权”或制造“割据局面”,并阴谋“借苏力量钳制国内外各种力量”。
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林立果根据“《五七一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集江腾蛟、王维国、七三五零部队政治委员陈励耘和南京部队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秘密开会,指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江腾蛟“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
一九七一年三月,米家农在林立果的指使下,在广州组织“战斗小分队”,要队员向林彪、林立果宣誓效忠,并制定了联络密语、暗号。
一九七一年四月,林立果指使王维国,在上海成立了为武装政变服务的“教导队”,进行捕俘、格斗、使用各种轻型武器、驾驶车辆等特种训练。
一九七一年九月五日晚,周宇驰、于新野打电话给顾同舟,探听到毛泽东主席在长沙同一些负责人谈话的内容,当即密报林立果、叶群,顾同舟并书面报告叶群。六日,李作鹏在武汉得到武汉部队政治委员刘丰关于毛泽东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谈话内容的密报,当天返回北京,分别告诉黄永胜、邱会作,黄永胜连夜打电话告诉在北戴河的叶群。林彪、叶群接到顾同舟、黄永胜的密报后,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九月七日,林立果向“联合舰队”下达了一级战备的命令。九月八日,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九月八日,林立果从北戴河带来了叶群给黄永胜的密封亲启件,让王飞送给黄永胜。九月十日上午,王飞将密封亲启件送黄永胜。九月十日,黄永胜叶群频繁联系,五次通电话,最长的两次分别达九十分钟和一百三十五分钟。同日,刘沛丰从北戴河带回林彪写给黄永胜的信,信中说:“永胜同志:很惦念你,望任何时候都要乐观,保护身体,有事时可与王飞同志面洽。”此信由林立果、周宇驰交给王飞,要王飞必要时送给黄永胜。九月八日至十一日,林立果、周宇驰先后在空军学院和西郊机场的秘密据点,分别向刘沛丰、江腾蛟、王飞、李伟信和空军司令部作战部部长鲁珉、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刘世英、秘书程洪珍、零一九零部队政治委员关光烈等传达林彪的武装政变手令,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并指派江腾蛟为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零火箭打毛泽东主席乘坐的火车,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派飞机炸火车;炸毁专列在上海停车点附近的油库,乘混乱之际杀害毛泽东主席,或由王维国乘毛泽东主席接见时动手。
林彪、叶群同时还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出国外逃准备,一九七一年九月十日指使周宇驰等从空军司令部索取了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雷达兵部署图,可作导航用的我周围国家电台频率表,北京至乌兰巴托、伊尔库茨克航线图和机场位置、呼号、频率表,广州、福州地区机场资料。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一日晚,王维国打电话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回北京。林彪、叶群获悉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破产,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和邱会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策划“如果要动武,就联合苏联,实行南北夹击”。九月十二日,林立果、周宇驰分别向江腾蛟、王飞、于新野、胡萍和空军司令部情报部副处长王永奎等布置南逃。胡萍等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八架,派二五六号专机送林立果去山海关,并把这架飞机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和林立果使用。王飞、于新野和空军司令部情报部部长贺德全等拟定了南逃人员名单,研究了分工和具体行动计划。当晚十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二五六号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命令该机立即返京。胡萍一面报称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命令;一面给周宇驰通风报信。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深夜,林彪、叶群和林立果接到关于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的密报,即与刘沛丰等到山海关机场仓皇登上飞机,不等副驾驶员、领航员、通讯服务员上机,飞机航行灯也没有开,就命令飞机起动滑行,于九月十三日零点卅二分强行起飞外逃,在蒙古温都尔汗机毁人亡。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三点十五分,周宇驰、于新野和李伟信携带所窃取的大批国家机密文件和大量美钞,在北京沙河机场劫持三六八五号直升机外逃。驾驶员陈修文发觉后,采取措施飞回到北京市怀柔县,降落时陈修文被周宇驰杀害。
林彪逃跑前,周恩来决定,二五六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但李作鹏给海军山海关机场场站下达的命令窜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并说:“谁来指示要报告我。要负责任。”九月十三日零点二十分,二五六号专机准备起飞,尚未发动时,场站领导人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不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竟推托说:“可直接报告请示总理”,以拖延时间,使林彪得以乘机外逃。事后,李作鹏又涂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行为。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林彪外逃,黄永胜、吴法宪、邱会作等为了掩盖林彪集团的行为,分别销毁了他们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以及笔记本、照片等证据。
刑罚
姓 名 | 判刑 时的 年龄 | 原 职 衔 | 辩护人 | 本人答辩情况 | 罪 名 | 主刑 | 附加刑: 剥夺 政治权利 | 出狱时间 | 去世时间 | 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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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青 | 67岁 | 中央文革小组副组长 第9、10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
不要 | 不认罪; “为毛泽东而战”; “破坏法庭秩序”(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3] 4. 诬告陷害罪[§ 4] |
死缓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
终身 | / | 1991年5月14日 (服安眠藥自殺) |
77岁 |
张春桥 | 63岁 | 中央文革小组副组长 第10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9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第4届国务院副总理 上海市革委会主任 |
不要 | “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策动武装叛乱罪[§ 5] 4.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3] 5. 诬告陷害罪[§ 4] |
死缓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1997年12月減為18年 |
终身 1997年12月減為10年 |
1998年1月 (保外就医) |
2005年4月21日 | 88岁 |
姚文元 | 49岁 | 中央文革小组成员 第9、10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 |
韩学章 张 中 |
“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3] 4. 诬告陷害罪[§ 4] |
20年 | 5年 | 1996年10月5日 | 2005年12月23日 | 73岁 |
王洪文 | 46岁 | 第10届中共中央副主席 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 |
不要 | “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策动武装叛乱罪[§ 5] 4. 反革命伤人罪[§ 6] 5. 诬告陷害罪[§ 4] |
无期 | 终身 | / | 1992年8月3日 | 57岁 |
陈伯达 | 76岁 | 中央文革小组组长 第8、9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
甘雨霂 傅志人 |
“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判决书) |
1. 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3] 4. 诬告陷害罪[§ 4] |
18年 | 5年 | ??? | 1989年9月20日 | 85岁 |
黄永胜 | 70岁 | 解放军总参谋长 | 不要 | “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诬告陷害罪[§ 4] |
18年 | 5年 | ??? | 1983年4月26日 | 73岁 |
吴法宪 | 65岁 |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空军司令员 上将 |
马克昌 周亨元 |
“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判决书) 在《吴法宪回忆录》里表示自己无辜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诬告陷害罪[§ 4] |
17年 | 5年 | 1981年 (保外就医) |
2004年10月17日 | 89岁 |
李作鹏 | 66岁 |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海军第一政治委员 中将 |
张思之 苏惠渔 |
“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诬告陷害罪[§ 4] |
17年 | 5年 | ??? | 2009年1月3日 | 93岁 |
邱会作 | 66岁 |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 中将 |
不要 | “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阴谋颠覆政府罪[§ 2] 3. 诬告陷害罪[§ 4] |
16年 | 5年 | ??? | 2002年7月18日 | 88岁 |
江腾蛟 | 61岁 | 南京军区空军政治委员 | 王舜华 周奎正 |
“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判决书) |
1.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 2. 策动武装叛乱罪[§ 5] 3. 反革命杀人罪(未遂)[§ 6] |
18年 | 5年 | 1999年 | 2009年5月8日 | 90岁 |
法律依据
法庭根据对本案适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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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提到的其他人员
姓 名 | 终年 | 死 亡 时 间 | 死 亡 地 点 | 死因 | 原 职 衔 | 所属集团 | 与其他主犯的关系 | 官方结论及其出处 | 官方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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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彪 | 63岁 | 1971年9月13日 | 蒙古肯特省温都尔汗郊外 | 坠机 | 第8、9届中共中央副主席 国防部长 元帅 |
林彪集团 | 叶群之夫 林立果之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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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群 | 54岁 | 第9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 林彪之妻 林立果之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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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果 | 26岁 | 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 | 林彪、叶群之子 | ||||||
周宇驰 | 36岁 | 北京怀柔 | 开枪 自杀 |
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 | |||||
谢富治 | 63岁 | 1972年3月26日 | 北京 | 癌症 | 第9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公安部部长 上将 |
“康生、谢富治两人,政治品质表现恶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直接参与林彪、江青等人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犯下严重罪行。”[1] | 撤销《悼词》,开除党籍[1]。 | ||
康 生 | 77岁 | 1975年12月16日 | 北京 | 癌症 | 中央文革小组顾问 第10届中共中央副主席 |
撤销《悼词》,开除党籍[1]。 |
被迫害致死者
未遂谋害对象
影响及评价
这次审判中,素来与张春桥有隙,且被毛泽东定为“林陈反党集团”的陈伯达竟然作为“江青集团”主犯受审,有学者认为这是又制造的一大冤案[2]。
林彪集团主犯吴法宪受到法院威胁,他回忆说[3]:
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又两位审判员来告诉我,十二月十八日要进行法庭辩论,我可以在法庭上发言,这是法律允许的,但是要注意,起诉书上的问题,不准推翻,否则要判重刑。 |
另外,1980年12月12日,廖沫沙以证人身份出席江青的第五次庭審,指证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老干部的犯罪事实,在庭上他曾陈述:“……1955年初,我生病住在北京医院里,江青还到我的病房来,谈起过去上海的情况,还津津乐道,达一两个钟头之久。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她完全了解。可见她是故意诬陷我,制造冤案。我被无辜关押了八年多,流放劳改了三年。挨批斗也有几百场,肉体受尽了酷刑,我的满口牙齿都被打落了……”[4]当时江青在庭上对廖沫沙多番辱骂:“放屁!”“你不必作假了。三家村不是你有份?!”[5]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制止江青:“不许你讲话!”江青反击:“为什么?我有权辩护,有权揭发你!”[6]其后审判长多次制止江青未果后,以江青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命令将江青押出法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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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
- 丁凯文 陈伯达与“文化大革命”, 《当代中国研究》2008年第4期
- 《岁月艰难——吴法宪回忆录》
- . 搜狐. [2018-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2).
- 孟昭瑞. . 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 2013-03-25. ISBN 9789888200337.
- . 美国之音. [2018-12-05] (中文).
扩展阅读
- 《共和国大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亲历记》
-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