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

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乃是臺灣在1959年所提出的中等學校教育政策,並配合一鄉鎮一初中的措施,目的在降低學生參加初中、高中聯招的競爭壓力。由於當時高中、初中聯考競爭激烈,臺灣省各縣市不但有省立高中附設初中部,也有縣市政府自行設立的完全中學。學生多半以省立學校為首選,無法達到標準者,方選擇縣市立學校。因此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有鑑於此,希望透過省專辦高中職,縣市專辦初中職的方式,讓學生不再因為學校隸屬機關高低,造成學校志願排序的升學壓力,首先在苗栗縣臺北市臺南市高雄市試辦。

而後臺灣預備延長國民教育由六年變成九年,因此本政策變更為省辦高中,縣市辦國中的政策。1967年9月4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府財教二字第七二四五三號令」頒佈《臺灣省各縣市擬訂九年國民教育實施計畫作業要點》,調查各縣市處理所轄縣市立中學高中部及學生處理方式。隨後在1967年12月5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府財教二字第九六二三八號令」核定《縣市立中學高中班級及縣市立職業學校處理辦法》,陸續將省立學校初中部逐年結束,各縣市立中學高中部學生移轉由省立學校續辦。自此臺灣中等教育,國民中學由縣市政府負責,高級中學由臺灣省政府負責。整個方案由五十六學年度起開始調整,至五十八學年完成學生移轉。

本政策一直持續至1990年代,隨著省立學校移交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管轄,再加上臺北市在陳水扁擔任市長時代開始推動臺北市十二個行政區均有公立高中政策,為加速高中成立,開始成立完全中學,引起其他縣市效法。而後教育部也開放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完全中學高中部的方式,解決國中生升學問題。而部分國立高中為了教育實驗或照顧高科技人才子女,亦設有國中部,本政策自此被打破。

省辦高中縣市辦國中列表

根據《臺灣省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省接辦縣市立中學高中班級計畫》與《臺灣省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省接辦縣市立職業學校計畫》規定,各省中初中部、各縣市中學高中部、各縣市職業學校學生之安置原則如下:

  1. 省立中學初中部自五十七學年起一律停止招生,逐年結束。
  2. 縣市立中學高中部學生於五十七學年一次移交給省辦,為提升國民中學教育品質,並減輕縣市政府經費負擔,縣市立中學一律改制為國民中學,依據下列方式處理:
    1. 當地有省中者,併入省中。
    2. 當地有省立職校,併入後改為綜合高中。
    3. 當地有縣市立職校,併入後升格改制為省立綜合高中。
    4. 不合前三項者,由地方提供校地新設立省中或省中分部。
  3. 省中初中分部改為縣市立國民中學,必要時得作為省中疏散使用。
  4. 人事安排原則如下:
    1. 省中初中老師能擔任高中課程老師者留任,其餘介聘至縣市立國中。
    2. 縣市立高中部老師以留校任教為原則,但支領高中薪資。
    3. 縣市立中學教官與護理老師由教育廳安排介聘至高中職。
    4. 省中初中部主任資格符合者,優先擔任原址新設立國中校長。
  5. 財產轉移原則如下:
    1. 整個學校改隸屬者,全部動產不動產無條件移轉。
    2. 省中初中部結束後之教學設備,移轉給縣市立國中使用。
  6. 縣市立職校處理原則如下:
    1. 由省政府負擔改制為省立高職之用人費、辦公費與實習材料費,由補助各縣市經費中調度支應。
    2. 縣市立職校於五十七學年一次改制為省立學校,該縣市校數較多者,可分二、三年改制完成。
    3. 縣市立職校初職與五年制自五十七學年度起停止招生。
    4. 必要時升格之縣市立職校得改為綜合性職校或綜合高中。

縣市立中學處理列表

根據上述原則,各縣市立中學高中部處理情形如下:

  1. 併入當時省中有十八校,共計一三四班。
  2. 併入職校有四校,共計三二班。
  3. 於五十七學年度新設置省立高中十所,高中分部一所,接辦十一校高中班級九十八班。各縣市立中學處理情形列表如下:

1959年先行實施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試辦學校[1]如下:

當時隸屬縣市 校名 高中部班級數 高中部班級處理方式 原校改制後校名 現在校名 備註
臺北市市立成淵中學--移交省立成功高中接辦臺北市立成淵中學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因應1990年代410教改廣設高中訴求,於1996年再度設立高中部,恢復完全中學
臺北市市立大同中學10班移交省立建國高中省立師大附中接辦臺北市立大同中學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因應1990年代410教改廣設高中訴求,於1992年再度設立高中部,恢復完全中學
臺北市市立女子中學10班移交省立北一女中省立北二女中接辦臺北市立女子中學臺北市立金華國民中學
苗栗縣縣立竹南中學7班移交省立苗栗高中竹南分部接辦苗栗縣立竹南中學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苗栗縣縣立卓蘭中學--移交省立苗栗高中卓蘭分部接辦苗栗縣立卓蘭中學國立卓蘭高級中等學校縣立中學與苗中分部於1991年併校,再度歸為完全中學,並成立高中、高職、國中等三學制與日間部、進修部並存之實驗中學。2016年結束任務,校名移除「實驗」。
臺南市市立中學--移交省立臺南一中省立臺南二中接辦臺南市立中學臺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
高雄市市立第一中學--改制為省立左營中學臺灣省立左營中學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
高雄市市立第二中學10班移交省立高雄高中接辦高雄市立第二中學高雄市立前金國民中學
高雄市市立女子中學10班移交省立高雄女中接辦高雄市立女子中學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

1968年配合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改制學校如下:

當時隸屬縣市 校名 高中部班級數 高中部班級處理方式 原校改制後校名 現在校名
基隆市市立第一中學16班男生移交省立基隆高中,女生移交省立基隆女中接辦原校舍由市立高商改制省立基隆商工使用[2]基隆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臺中市市立第一中學12班男生移交省立臺中一中,女生移交省立臺中女中接辦臺中市立第一國民中學臺中市立居仁國民中學
臺中市市立第二中學7班男生移交省立臺中二中,女生移交省立臺中女中接辦臺中市立第二國民中學臺中市立雙十國民中學
宜蘭縣縣立羅東中學12班移交新設立省立羅東高中接辦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
宜蘭縣縣立頭城中學10班移交新設立省立頭城綜合高中接辦宜蘭縣立頭城國民中學宜蘭縣立頭城國民中學
臺北縣縣立樹林中學9班移交省立板橋高中接辦臺北縣立樹林國民中學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
臺北縣縣立文山中學9班移交省立板橋高中接辦臺北縣立文山國民中學新北市立文山國民中學
臺北縣縣立新莊中學6班併入新莊農校,改制省立新莊綜合高中接辦臺北縣立新莊國民中學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
桃園縣縣立大園中學3班移交省立桃園高中接辦桃園縣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
桃園縣縣立楊梅中學9班移交新設立省立楊梅高中接辦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
新竹縣縣立第一中學12班男生移交省立新竹高中,女生移交省立新竹女中接辦新竹縣立第一國民中學新竹市立建華國民中學
新竹縣縣立第一中學新埔分班3班男生移交省立新竹高中,女生移交省立新竹女中接辦新竹縣立新埔國民中學新竹縣立新埔國民中學
臺中縣縣立豐原中學10班移交新設立省立豐原高中接辦臺中縣立豐原國民中學臺中市立豐原國民中學
南投縣縣立埔里中學6班移交新設立省立埔里高中接辦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彰化縣縣立鹿港中學12班及水產科移交新設立省立鹿港綜合高中接辦彰化縣立鹿港國民中學彰化縣立鹿港國民中學
彰化縣縣立北斗中學11班移交新設立省立北斗高中接辦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彰化縣立北斗國民中學
雲林縣縣立斗南中學5班男生移交省立虎尾高中,女生移交省立虎尾女中接辦雲林縣立斗南國民中學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
雲林縣縣立西螺中學6班移交新設立省立虎尾高中西螺分部接辦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
嘉義縣縣立嘉義中學8班男生移交省立嘉義高中,女生移交省立嘉義女中接辦嘉義縣立嘉義國民中學嘉義市立嘉義國民中學
嘉義縣縣立大林中學6班男生移交省立嘉義高中,女生移交省立嘉義女中接辦嘉義縣立大林國民中學嘉義縣立大林國民中學
嘉義縣縣立新港中學6班男生移交省立嘉義高中,女生移交省立嘉義女中接辦嘉義縣立新港國民中學嘉義縣立新港國民中學
嘉義縣縣立東石中學14班併入縣立東石農校,新設立省立東石綜合高中接辦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嘉義縣立東石國民中學
臺南縣縣立鹽水中學6班移交省立新營高中接辦臺南縣立鹽水國民中學臺南市立鹽水國民中學
臺南縣縣立新豐中學6班併入縣立新豐農校,新設立省立新豐綜合高中接辦臺南縣立歸仁國民中學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臺南縣縣立曾文中學6班併入縣立曾文農校,新設立省立曾文綜合高中接辦臺南縣立麻豆國民中學臺南市立麻豆國民中學
高雄縣縣立鳳山中學9班移交省立鳳山高中接辦高雄縣立鳳山國民中學高雄市立鳳山國民中學
高雄縣縣立林園中學7班移交省立鳳山高中接辦高雄縣立林園國民中學高雄市立林園高級中學
高雄縣縣立旗山中學10班移交新設立省立旗美高中接辦高雄縣立旗山國民中學高雄市立旗山國民中學
屏東縣縣立東港中學9班移交省立潮州高中接辦屏東縣立東港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
屏東縣縣立內埔中學3班男生移交省立屏東高中,女生移交省立屏東女中接辦屏東縣立內埔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內埔國民中學
屏東縣縣立長治中學4班男生移交省立屏東高中,女生移交省立屏東女中接辦屏東縣立長治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長治國民中學
屏東縣縣立恆春中學6班移交新設立省立恆春高中接辦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
花蓮縣縣立玉里中學6班移交新設立省立玉里高中接辦花蓮縣立玉里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玉里國民中學

縣市立職業學校處理列表

根據上述原則,各縣市立職業學校處理情形如下:

  1. 五十七學年度改制為省立職校有二十七所(其中五所設有職校補校)。
  2. 五十七學年度起改為省立綜合高中[3]有五所。
  3. 五十七學年度改為該縣市國民中學有四所。
  4. 五十八學年度再處理者四所。各縣市立職業學校處理情形列表[4]如下:
當時隸屬縣市 校名 處理年度 原校處理方式 原校改制後校名 現在校名
基隆市市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及附設補校)57學年改為省立,學校遷至基隆市立第一中學校址(今基隆市立明德國中東側),原校舍改成立基隆市立成功國中省立基隆商工國立基隆商工
臺中市市立家事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臺中家職臺中市立臺中家商
宜蘭縣縣立商業職業學校(及附設補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宜蘭高商國立宜蘭高商
宜蘭縣縣立羅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58學年改為省立省立羅東高商國立羅東高商
臺北縣縣立新莊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綜合高中,同時接辦縣立新莊中學高中部省立新莊高中新北市立泰山高中
桃園縣縣立中壢家事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中壢家職桃園市立中壢家商
桃園縣縣立中壢高級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縣立國中桃園縣立中壢國中桃園市立中壢國中
桃園縣縣立龍潭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龍潭農工桃園市立龍潭高中
新竹縣縣立關西高級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關西農校國立關西高中
苗栗縣縣立高級商業職業補習學校62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苗栗高商國立苗栗高商
臺中縣縣立沙鹿工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沙鹿工職臺中市立沙鹿高工
臺中縣縣立東勢工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東勢工職臺中市立東勢高工
臺中縣縣立霧峰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霧峰農校臺中市立霧峰農工
臺中縣縣立大甲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大甲高農臺中市立大甲高工
臺中縣縣立新社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縣立國中臺中縣立新綜國中[5]臺中市立新社高中
臺中縣縣立后里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縣立國中臺中縣立綜國中臺中市立綜高中
臺中縣縣立豐原商業職業學校58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豐原商職臺中市立豐原高商
南投縣縣立南投商業職業學校(及附設補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南投高商國立南投高商
南投縣縣立埔里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埔里農校國立埔里高工
南投縣縣立山地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南投山地高農國立仁愛高農
彰化縣縣立彰化女子商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縣立國中彰化縣立陽明國中彰化縣立陽明國中
彰化縣縣立員林家事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員林家職國立員林家商
彰化縣縣立二林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二林農工國立二林工商
彰化縣縣立秀水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秀水高農國立秀水高工
彰化縣縣立永靖農業職業學校58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永靖農工國立永靖高工
雲林縣縣立虎尾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虎尾高農國立虎尾農工
雲林縣縣立北港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北港高農國立北港農工
雲林縣縣立斗六家事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斗六家職國立斗六家商
雲林縣縣立斗六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縣立國中雲林縣立莿桐國中雲林縣立莿桐國中
嘉義縣縣立東石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綜合高中,同時接辦縣立東石中學高中部省立東石高中國立東石高中
嘉義縣縣立華南商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華南高商國立華南高商
嘉義縣縣立民雄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綜合高中省立民雄高中國立民雄農工
臺南縣縣立新豐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綜合高中,同時接辦縣立新豐中學高中部省立新豐高中國立新豐高中
臺南縣縣立新化農業職業學校58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新化高農國立新化高工
臺南縣縣立北門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北門農工國立北門農工
臺南縣縣立新營家事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新營家職國立新營高工
臺南縣縣立新營商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白河高商國立白河商工
臺南縣縣立曾文家事職業學校58學年改為省立省立曾文家職國立曾文家商
臺南縣縣立玉井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綜合高中省立玉井高中國立玉井工商
高雄縣縣立岡山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岡山農工國立岡山農工
屏東縣縣立佳冬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佳冬高農國立佳冬高農
屏東縣縣立山地農業職業學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屏東山地高農國立內埔農工
花蓮縣縣立商業職業學校(及附設補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花蓮高商國立花蓮高商
臺東縣縣立商業職業學校(及附設補校)57學年改為省立省立臺東高商國立臺東高商

參見

  • 台灣國中教育
  • 台灣高中教育

參考資料

注釋

  1. 高中部結束後,原校校名並未變更
  2. 基隆市立第一中學原位於仁愛區,1957年8月於七堵興建新校區成為校本部,1968年將校舍撥予省立基隆商工,另於西側規劃新校地成立基隆市立明德國中;舊校區改為分部,1958年獨立為基隆市立第二初級中學,1968年改制為基隆市立銘傳國中。因此明德國中與銘傳國中均以市立第一中學為創校前身。
  3. 當時文獻將高中附設高職部稱為「綜合高中」,與目前綜合高中的意義不一樣
  4. 其中斗六農校原來雲林縣政府即要改制為國民中學,苗栗縣立高級商業職業補習學校設校條件差,且單獨設立之縣立職業補校不在本計畫範圍內;但下表均收錄供參考
  5. 臺中縣立新綜國中後來與新社國中合併,改名為新社國中,之後再升格為新社高中

文獻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臺灣省通志教育志 (C). 南投中興新村: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編. 九年國民教育籌備工作及其主體計畫之實施 (C). 臺中霧峰: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197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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