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制度
兵役
義務役
義務役,指的是到達一定年齡,且體格等條件符合之國民,需要服一定期限的兵役,除有特殊原因,不得逃避,否則會被依相關法規處罰。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和地區,如中華民國臺灣、以色列、韓國(南韓)等有義務役制度。有些國家如美國則是在戰時以特別法或行政命令徵兵。而有些國家無義務役制度,完全以志願役為主。
志願役
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
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自由加入部隊和依法律強制加入部隊的制度,為現代化國家兵役制度主流。因現代國防科技發展快速,促使戰術、戰法日益更新,但為配合國防實際需要,單一制度已難以符合需求,因此採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度,已達到戰時有充足的義務役後備軍人,以及志願役的專業官、士、兵,以其相輔相乘。
- 實施國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役別
分類上可粗分為常備役、預備役,現役、後備役,其中又有非武裝不參與戰鬥的替代役。不同國家對於預備役及後備役可能有不同的涵義。
常備役
通常指的是,接受正規軍事教育訓練,畢業後分配到軍隊裡擔任職務,即為服常備役。在退伍後、未達除役年齡這段時間,視為服後備役。
預備役
為使軍隊於戰時可以迅速擴編,充分運用國家人力資源,達到「平時養兵少、戰時用兵多」的目的,因而有預備役的設計,使國家於戰時能夠迅速將其轉化為現役部隊。預備役成員可能畢業於一般民間學校,接受短期軍事教育,教育期滿後服一定時間之預備役。預備役成員也可能由常備役轉任。預備役人員往往按地區編組,配有武器裝備庫,有規定的訓練時間、訓練科目、戰時任務及隸屬關係。目前的發展趨勢是與現役部隊的差距逐步縮小。
替代役
在實施徵兵制的國家,有些人因健康、宗教因素或其他理由,不能進到軍隊裡服役,因而有替代役的設計,讓這些人不須到軍事單位裡服役。
指揮體系
軍隊統帥
在許多國家,國家元首即軍隊的統帥,例如美國總統是美軍的三軍統帥。美國的宣戰權屬於國會,但總統在一些情況下,會在國會宣戰之前就直接宣戰。若是在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後,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在中華民國國防法第8條即明确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亦即總統→國防部長→參謀總長→各軍種司令。但在某些國家,國家元首並不一定即為當然的最高統帥,必須以兼任的方式指揮軍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解放軍),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最高指揮機構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另外由於「黨指揮槍」的原則,另有一個沒有明確法律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這兩個軍事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在穩定時期,黨最高領導人、國家元首、以及國家中央軍委會主席和黨中央軍委會主席,這四個職位由同一人擔任。但在部分時期則可能分別由不同人擔任,比如80年代掌握最高军权的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就并未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国家主席二职。
文武關係
文武關係,指的是軍職人員與文職人員之間的關係。不同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文武關係。
古希臘時期的一些城邦國家,其公民屬於全民皆兵,軍事部門和文職部門深度整合。大部分人要接受極其緊張的軍事訓練,軍隊是對公民進行教育的最重要學校,也只有當過兵的人才能獲得完全的公民資格。因此文人與軍人幾無分別。
在現代民主國家裡,「以民主為基礎,軍人透過法治管道,參與國家安全決策」。文人擁有最大程度的領導控制權,軍事部門主管(如國防部長、國防大臣)也多由文人擔任。
在一些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軍人則經常性「從體制外非法干政,甚至發動政變取而代之」。軍人干政的理由可能是因為文人政府合法性衰微或受限,或出於對文人政府無能的反動,既有的軍人干政傳統也會助長此趨勢造成惡性循環。
而在共产党执政的國家往往奉行“党指挥枪”的原则,因此文武關係往往表现为黨軍關係。以中共而言,不僅黨的政工幹部(政治委员、教导员及指导员)散佈连以上各層級,軍事指挥官绝大多数都是黨員,因而對軍隊達成最大程度的控制。[1]
軍種劃分
陸軍
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軍種,主要在陸地上作戰。古代冷兵器主要武器有刀、劍、斧、矛、弓、弩等,現代的陸軍熱兵器則包括槍械、火炮、飛彈、戰車、毒氣、直升機等,多不勝數。現代陸軍兵種包括步兵和裝甲兵等戰鬥兵種;砲兵、通信兵、化學兵、運輸兵、工兵、兵工、測量、航空兵等戰鬥支援兵種,以一些其他跨軍種兵種。是世界上人數最多的軍種。
海軍
在水面上执行作战任务的軍队。包括航空兵、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陆战队,以及海军基地警备部队以及其它特种部队。其作用一方面为保卫该国海域、维护该国海上权益,另一方面为将该国的军事、政治力量延伸到海洋及海洋周边的陆地。
海軍陸戰隊
海軍陸戰隊主要任務是由海上發起,在敵人控制下的海岸區域進行兩棲登陸以建立灘頭堡;讓後續的友軍,特別是陸軍可以上陸,以搶奪敵人領土。海軍陸戰隊雖仍隸屬於海軍,但具有半獨立性質。
空軍
空軍的任務在於利用各種飛行器與其他在空中飛行的武器系統進行武力投射,保護我方空域、壓制敵方空域,支援我軍其他軍種,以達到戰術與戰略目標的執行。
战略导弹部队
战略导弹部队是以装备战略导弹武器系统为主体,担负战略核反击任务的军种,是核反击的主要力量。由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以及工程、情报、侦察、测地、计算、气象、通信、防化、伪装等作战保障、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其主要任务遏制敌军对本国使用核武器,在敌方对本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与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共同对敌人实施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人的重要战略目标。
憲兵
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軍種,該部隊的任務通常不是與敵人作戰,而是檢查、約束、規範本國其他軍人的行為舉止,戍守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用物資,戰俘審訊等。在很多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違法犯罪的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軍事警察)。有時,對於平民的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犯或軍事的犯罪行為),也屬於憲兵的管理權限。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警察性質的特殊軍事部隊。有些國家,把憲兵歸屬於陸軍的兵科,但有獨立運作的功能。也有些國家,設有軍事糾察隊用以輔佐憲兵職守。
其他特種部隊
特種部隊是受到特別及高強度訓練的軍事單位,執行一些專門任務如偵察,非傳統戰爭以及反恐等。
民兵
泛指一個國家當中具備最基礎作戰能力的人民。這些人可能已經自軍中退役,或者至少受過基本的軍事訓練,會操作各式輕型槍支類的武器進行作戰。
参考文献
引用
- 《武裝力量與社會》,洪陸訓,麥田出版社,1999年5月1日,ISBN 957-708-774-4,第六、第七章
来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