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地位公約

《難民地位公約》法語:; 英語:)於1951年7月28日通過,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難民地位公約和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是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該公約定義了難民、難民的資格及權利、以及提供難民庇護的國家所應負責任的一項國際公約。公約亦載明難民的消極資格(如戰爭罪犯不屬難民)。此外,為協助受母國壓迫者、難民、無國籍者尋求庇護的必要,只要持有依據該公約簽發之旅行文件,即可免簽證(visa-free)旅行遷徙。自2000年12月起,聯合國決議以每年6月20日為世界難民日[2]

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 (及議定書)
  僅簽署1951年公約
  僅簽署1967年議定書
  已簽署公約及議定書
  非締約國
簽署日1951年7月28日 (1967年1月13日)
地點日內瓦 瑞士
生效日1954年4月22日 (1967年10月4日)
生效條件148國家 批准、加入或繼承[1]
簽署者19
締約方145 (146)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英文、法文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 (及議定書)

歷史

《難民地位公約》於1951年7月28日經聯合國會議批准,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本公約在日內瓦批准,因此常被稱「日內瓦公約」,但並非規範戰爭時期行為的《日內瓦公約》。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保護,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的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

1966年議定書擴及全球範圍

不過,鑑於難民已擴大為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3],取消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原公約保護擴大至全球範圍,議定書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適用至今。[4]

難民的定義

依據此公約第一條第1項第乙款,無論請求庇護者具有國籍、或無國籍都適用,難民的定義是:「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2]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政治見解)。因此,此公約庇護對象尚未包括因為天災、戰爭或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災民/流民」,例如為了尋求更好經濟生活的偷渡犯。由於其他類型的難民,並未受《難民地位公約》的保護,但持續發生的現實,業已成為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的新課題[4]

難民的權利

公約締約國有義務保障難民的法律上地位、司法地位、提供身分證件、接受正當法律程序審判的權利、財產權、有償工作權、結社權利、遷徙自由,福利救助例如:居住權、(與締約國本國人民同等之)公共救濟與援助、房屋優遇[2]

締約國

丹麥是第一個批准此公約的國家(1952年12月4日)。截至2011年6月已有148個國家簽署了1951年公約或1967年​​議定書[1],最新批准的第148國是南太平洋島國諾魯[5]

按英文字母排序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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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阿富汗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AfghanistanAF-AFG-004
 阿尔巴尼亚阿尔巴尼亚共和国AlbaniaAL-ALB-008
 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AlgeriaDZ-DZA-012
 安哥拉安哥拉共和国AngolaAO-AGO-024
 安地卡及巴布達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AG-ATG-028
 阿根廷阿根廷共和国ArgentinaAR-ARG-032
 亞美尼亞亚美尼亚共和国ArmeniaAM-ARM-051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AustraliaAU-AUS-036
 奥地利奥地利共和国AustriaAT-AUT-040
 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共和国AzerbaijanAZ-AZE-031

B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巴哈马巴哈马国BahamasBS-BHS-044
 白俄羅斯白俄罗斯共和国BelarusBY-BLR-112
 比利時比利时王国BelgiumBE-BEL-056
 伯利兹伯利兹BelizeBZ-BLZ-084
 贝宁共和国BeninBJ-BEN-204
 玻利维亚多民族玻利维亚国BoliviaBO-BOL-06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BA-BIH-070
 博茨瓦纳博茨瓦纳共和国BotswanaBW-BWA-072
 巴西巴西联邦共和国BrazilBR-BRA-076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共和国BulgariaBG-BGR-100
 布吉納法索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BF-BFA-854
 布隆迪共和国BurundiBI-BDI-108

C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柬埔寨柬埔寨王国CambodiaKH-KHM-116
 喀麦隆喀麦隆共和国CameroonCM-CMR-120
 加拿大加拿大CanadaCA-CAN-124
 中非中非共和国Central African RepublicCF-CAF-140
 乍得乍得共和国ChadTD-TCD-148
 智利智利共和国ChileCL-CHL-152
 中国中華人民共和國ChinaCN-CHN-156
 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共和国ColombiaCO-COL-170
 刚果共和国刚果共和国Congo (Brazzaville)CG-COG-178
 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Congo (Kinshasa)CD-COD-180
 哥斯达黎加哥斯达黎加共和国Costa RicaCR-CRI-188
 科特迪瓦共和国Côte d'IvoireCI-CIV-384
 克罗地亚共和国CroatiaHR-HRV-191
 古巴古巴共和国CubaCU-CUB-192
 賽普勒斯塞浦路斯共和国CyprusCY-CYP-196
 捷克捷克共和国Czech RepublicCZ-CZE-203

D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丹麥丹麦王国DenmarkDK-DNK-208
 吉布提吉布提共和国DjiboutiDJ-DJI-262
 多米尼克多米尼克国DominicaDM-DMA-212
 多米尼加共和国Dominican RepublicDO-DOM-214

E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厄瓜多尔厄瓜多尔共和国EcuadorEC-ECU-218
 埃及阿拉伯埃及共和国EgyptEG-EGY-818
 薩爾瓦多萨尔瓦多共和国El SalvadorSV-SLV-222
 赤道几内亚赤道几内亚共和国Equatorial GuineaGQ-GNQ-226
 爱沙尼亚爱沙尼亚共和国EstoniaEE-EST-233
 衣索比亞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EthiopiaET-ETH-231

F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斐济斐济共和国FijiFJ-FJI-242
 芬兰芬兰共和国FinlandFI-FIN-246
 法國法兰西共和国FranceFR-FRA-250

G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加彭加蓬共和国GabonGA-GAB-266
 冈比亚冈比亚共和国GambiaGM-GMB-270
 格鲁吉亚GeorgiaGE-GEO-268
 德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GermanyDE-DEU-276
 加纳加纳共和国GhanaGH-GHA-288
 希臘希腊共和国GreeceGR-GRC-300
 危地马拉危地马拉共和国GuatemalaGT-GTM-320
 几内亚几内亚共和国GuineaGN-GIN-324
 几内亚比绍几内亚比绍共和国Guinea-BissauGW-GNB-624

H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海地海地共和国HaitiHT-HTI-332
 洪都拉斯洪都拉斯共和国HondurasHN-HND-340
 匈牙利匈牙利HungaryHU-HUN-348

I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冰島冰岛共和国IcelandIS-ISL-352
 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IranIR-IRN-364
 爱尔兰爱尔兰IrelandIE-IRL-372
 以色列以色列国IsraelIL-ISR-376
 義大利意大利共和国ItalyIT-ITA-380

J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牙买加牙买加JamaicaJM-JAM-388
 日本日本国JapanJP-JPN-392
 约旦约旦哈希姆王国JordanJO-JOR-400

K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KazakhstanKZ-KAZ-398
 肯尼亚肯尼亚共和国KenyaKE-KEN-404
 吉尔吉斯共和国KyrgyzstanKG-KGZ-417

L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拉脫維亞拉脱维亚共和国LatviaLV-LVA-428
 賴索托莱索托王国LesothoLS-LSO-426
 利比里亚利比里亚共和国LiberiaLR-LBR-430
 列支敦斯登列支敦士登公国LiechtensteinLI-LIE-438
 立陶宛立陶宛共和国LithuaniaLT-LTU-440
 卢森堡卢森堡大公国LuxembourgLU-LUX-442

M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北馬其頓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6]MacedoniaMK-MKD-807
 马达加斯加马达加斯加共和国MadagascarMG-MDG-450
 马拉维马拉维共和国MalawiMW-MWI-454
 马里共和国MaliML-MLI-466
 馬爾他马耳他共和国MaltaMT-MLT-470
 毛里塔尼亚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MauritaniaMR-MRT-478
 墨西哥墨西哥合众国MexicoMX-MEX-484
 摩尔多瓦摩尔多瓦共和国MoldovaMD-MDA-498
 摩納哥摩纳哥公国MonacoMC-MCO-492
 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ME-MNE-499
 摩洛哥摩洛哥王国MoroccoMA-MAR-504
 莫桑比克莫桑比克共和国MozambiqueMZ-MOZ-508

N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纳米比亚纳米比亚共和国NamibiaNA-NAM-516
 瑙鲁瑙鲁共和国NauruNR-NRU-520
 荷蘭荷兰王国NetherlandsNL-NLD-528
新西兰New ZealandNZ-NZL-554
 尼加拉瓜尼加拉瓜共和国NicaraguaNI-NIC-558
 尼日尔尼日尔共和国NigerNE-NER-562
 奈及利亞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NigeriaNG-NGA-566
 挪威挪威王国NorwayNO-NOR-578

P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巴拿马巴拿马共和国PanamaPA-PAN-591
 巴布亚新几内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Papua New GuineaPG-PNG-598
 巴拉圭巴拉圭共和国ParaguayPY-PRY-600
 秘魯秘鲁共和国PeruPE-PER-604
 菲律賓菲律宾共和国PhilippinesPH-PHL-608
 波蘭波兰共和国PolandPL-POL-616
 葡萄牙葡萄牙共和国PortugalPT-PRT-620

R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羅馬尼亞罗马尼亚RomaniaRO-ROU-642
 俄羅斯俄罗斯联邦RussiaRU-RUS-643
 卢旺达卢旺达共和国RwandaRW-RWA-646

S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KN-KNA-659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VC-VCT-670
 萨摩亚萨摩亚独立国SamoaWS-WSM-882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São Tomé and PríncipeST-STP-678
 塞内加尔塞内加尔共和国SenegalSN-SEN-686
 塞爾維亞塞尔维亚共和国SerbiaRS-SRB-688
 塞舌尔塞舌尔共和国SeychellesSC-SYC-690
 塞拉利昂塞拉利昂共和国Sierra LeoneSL-SLE-694
 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共和国SlovakiaSK-SVK-703
 斯洛維尼亞斯洛文尼亚共和国SloveniaSI-SVN-705
 所罗门群岛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SB-SLB-090
 索馬利亞索马里联邦共和国SomaliSO-SOM-706
 南非南非共和国South AfricaZA-ZAF-710
 西班牙西班牙王国SpainES-ESP-724
 斯里蘭卡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Sri LankaLK-LKA-144
 苏丹苏丹共和国SudanSD-SDN-729
 苏里南苏里南共和国SurinameSR-SUR-740
 斯威士兰史瓦帝尼王国SwazilandSZ-SWZ-748
 瑞典瑞典王国SwedenSE-SWE-752
 瑞士瑞士联邦SwitzerlandCH-CHE-756

T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TajikistanTJ-TJK-762
 坦桑尼亚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TanzaniaTZ-TZA-834
 东帝汶东帝汶民主共和国Timor-LesteTL-TLS-626
 多哥多哥共和国TogoTG-TGO-768
 千里達及托巴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Trinidad and TobagoTT-TTO-780
 突尼西亞突尼斯共和国TunisiaTN-TUN-788
 土耳其土耳其共和国TurkeyTR-TUR-792
 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TM-TKM-795
 图瓦卢图瓦卢TuvaluTV-TUV-798

U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乌干达乌干达共和国UgandaUG-UGA-800
 烏克蘭乌克兰UkraineUA-UKR-804
 英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GB-GBR-826
 美國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US-USA-840
 乌拉圭乌拉圭东岸共和国UruguayUY-URY-858

V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梵蒂冈梵蒂冈城国The Holy See(Vatican City)VA-VAT-336
 委內瑞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VenezuelaVE-VEN-862


Y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葉門也门共和国YemenYE-YEM-887

Z

国家或地区 中文全称 英文简称 ISO代碼
 尚比亞赞比亚共和国ZambiaZM-ZMB-894
 辛巴威津巴布韦共和国ZimbabweZW-ZWE-716

責任

依據公約,已批准《難民地位公約》的國家,有責任保護在其領土上的難民。批准1951年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的締約方,必須遵守的部分條款如下[7]

締約國保證與聯合國專責機構合作:

根據難民公約第35條、1967年議定書第2條之規定,締約國家同意配合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以利公署行使其職務,並應特別使公署在監督適用本公約規定行使職務時獲得便利,尤其應便利公署監督本議定書各項條款之實施。此外,締約國需提供相關資訊,例如:難民情況、公約履行情況、締約國國內現行有效或日後可能生效之涉及難民的法令[7]

締約國之國內立法通報義務:

依據難民公約第36條,締約國應向聯合國秘書長送交它們(締約國)可能採用為保證執行本公約的法律和規章;亦即締約國為了實踐本公約義務,所因此制定之相關法令(例如國內法),需將法令內容通知聯合國。[7]

對等互惠原則之豁免(例外不適用):

不同國家之間,給予他國人民之權利,通常依照「對等互惠原則」的概念——亦即「根據A國法律,賦予(外國人)B國人在A國的權利,通常會依據B國法律是否給予A國人在B國享有類似的待遇。」然而,這項對等互惠之概念,並不適用於難民的情況,因為難民並未會喜歡保護其母國。

難民非法進入締約國

非法入境之難民,不得施以刑罰:

根據公約第31條第1項,若難民因為生命、自由受到(公約第一條所指的)威脅,因而未經許可而進入、逗留締約國的領土,締約國不得因其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對難民加以刑罰。但前提是,難民必須毫不遲疑地自行投向締約國當局,說明其非法入境、逗留之正當理由。

依據第2項,締約國對非法入境、逗留的難民之行動,不得施加「除了必要以外」的任何限制,這種必要的限制,也只能適用於難民在締約國境內地位正常化以前、或者難民獲得第三國入境許可之前。締約國還必須給予難民合理期間、一切必要便利,以便難民得以獲得第三國入境的許可[2]

禁止驅回原則

任何國家,不得將在領土內的難民強行遣返回母國,或驅逐出境。亦稱不推回原則不遣返原則(non- refoulement)。

根據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第33條:「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母國或其他國家(若這可能導致難民的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2]

這項原則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已屬於國際習慣法。因此,即使每一國家,即便非《難民地位公約》的締約國,皆有義務尊重禁止驅回原則;締約國是依據《難民地位公約》,非締約國則是依據國際習慣法

如果此原則受到威脅、可能被違反時,聯合國難民署可以與有關當局干預,必要時亦得向國際社會公告相關情事[7]

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下列条款予以保留:

  • 一、《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 二、《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
  • 三、《议定书》第四条。

聯合國專責機構


難民高級專員公署:聯合國的前身國際聯盟於1921年所創立,專責處理國際難民。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 HCR):簡稱聯合國難民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於1950年12月14日決議成立,迄今一直是最重要的難民保護國際組織[8]

2016年史上首度難民高峰會

由於敘利亞與伊斯蘭國的戰亂等問題,截至2015年底全世界有6,530萬難民,是世界二次大戰後最大難民危機。2016年9月19日,聯合國在紐約就難民和移民問題召開史上第一次最高級別峰會,193國領袖和代表通過《關於難民與移民的紐約宣言》。根據宣言:(1)國際社會將與聯合國推動建立一項多方參與的難民問題全面響應框架,以因應突發及長期存在的大規模難民流動問題。(2)將啟動政府間的談判進程,期望於2018年制定「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全球契約」。 (3)保護難民和移民權利,改善兒童教育、難民就業,強化支持難民接受國,改善搜救運作,增加經費及安置努力,推動反仇外心理。[9]

參考文獻

  1. (PDF). 聯合國難民署: 頁1. 2011年4月.
  2. (PDF). 聯合國. 1951年.
  3. (PDF). 聯合國. 1967年.
  4. 陳隆志主編. . 台北: 前衛出版社. 2006: 202–223. ISBN 957-801-497-X.
  5. BEN PACKHAM. . The Australian(澳洲人報). 2012-06-17.
  6. 马其顿因与希腊在国家名称上发生争议,所以暂时使用“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作为席位名称。
  7. ISBN 92-9142-101-4. (PDF). 聯合國難民署. [2012-11-22].
  8. . 聯合國難民署.
  9. 夏雨. . 大紀元時報. 2016-09-20.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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