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英語Hong Kong residents),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後者則只有出入境權利。

1949年两岸分治,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均认为自己拥有港澳主权,将两地的中国籍居民(華裔)视为本国公民。香港居民可申请中华民国华侨身份。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中国籍居民,不論其意願,均自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在主權移交後,亦将港澳兩地定义为特殊区域,不再接受华侨身份申请。與此同時,香港特區政府默許雙重國籍存在,因此香港居民並非全部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歷史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原文有「至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無限制中國居民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隨意經深圳河來往兩地,香港亦沒有對中國籍居民(中華民國國民)進行人事登記,更沒有出入境管制。1949年中國大陸政權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由於政治原因,大量難民逃港湧入香港。當局為控制香港人口,開始實行港深邊境管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入境,並開始向香港居民發出身份證。首次登記在1949年展開,當時發出的身份證只是一張以人手填上資料的紙張。

1960年6月1日起,香港政府改發第二代身份證。這種身份證上有持證人的指模及照片,資料以打字機填上,並且加以過膠。男性的身份證為藍色,女性的身份證則為紅色。1973年11月,政府改發第三代身份證,證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證上蓋有簽發印章,以綠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當時永久居民俗稱「黑印居民」;新移民俗稱“綠印居民”。1974年,香港政府实施抵壘政策,给予偷渡抵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香港居民身分。1980年10月23日,政策取消,转为即捕即解政策

1983年3月,人民入境事務處(今入境事務處)推出第一代電腦身份證,較舊證加強防偽措施,並透過電腦系統令出入境程序簡化。1987年6月1日,香港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沒有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到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後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身份證上18歲或以上的永久居民有三個星號,而11歲至17歲的永久居民只有一個星號,而非永久居民則沒有星號。故此當時永久居民俗稱「三粒星居民」。而随着时间变化,到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前,绝大多数香港永久居民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DTC)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任何人士在香港合法居住七年後,經過一系列程序後,可申請歸化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以及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主權移交後,改由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通常居於香港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可成為永久性居民。這些條件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4項及《入境條例》附表一訂明。這些要求適用於所有外籍人士,而不限於持有工作簽證的人士。[1]

《中英聯合聲明》定義

雙方在1984年12月19日,就香港前途問題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如下: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 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定義

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附表1第7段,非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只要在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這些人士仍享有香港入境權,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2]。至於屬於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即使永久離開香港,亦不會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也沒有任何途徑可以放棄此身份[3],除非有關人士取得其他國籍,並獲入境事務處批准退出中國國籍,再以非中國公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按照上文方式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香港居留權的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

中华民国相关

蔣中正执政时代,中華民國政府港澳地區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观点。惟二戰結束後,英國首相邱吉爾堅拒將香港主權移交予中華民國,當局佢將華裔的香港居民视为中華民國國民,即华侨無戶籍國民。1950年代起,香港僑生亦与其它地区侨生一样前往台湾就读升学,亦可以自動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具有投票權[4]。1994年5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废止相关的《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5]。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於当年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其中定义的“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特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1999年,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方面,将港澳定位为“有別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不再是侨区[6]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7]。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架構下,香港人(香港居民)定义为非外國人、非無國籍[8]

1997年起,香港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定义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区包括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台湾(参见:中国大陆在法律上的用法)。遵循中央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中华民国国民仍是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大陆境外居民。中华民国国民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时,当是以“中国公民”身份获得[9]

投票權

十八歲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若通常在香港居住,及未喪失登記為選民的資格,可登記成為選民。

香港居民享用公共服務的資格

公共房屋

十八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如其入息和資產不超逾規定的限額,便可申請公共房屋。在編配房屋時,申請住戶至少半數家庭成員必須已居港七年或以上。至於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如父母其中一人已居港七年或以上,則不論該兒童在何處出生,就申請而言都會被視為已居港七年或以上。 [10]

綜援、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高齡津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十八歲以下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至於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只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一年,便可提出申請。社會福利署署長會繼續行使酌情權, 豁免有真正困難的綜援申請人的居港規定。 [10]

福利服務

至於兒童與家庭服務、輔導服務、康復護理服務等福利服務,符合資格與否一般視乎申請人的確實需要而定。就可享用的服務和享用資格而言,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並無分別。[10]

醫療服務

政府的政策是確保不會有人因經濟困難而不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提供的公共醫護服務,不會因個別人士是永久性居民或非永久性居民而有所不同。不過,並無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的病人,使用醫療服務時不會獲公帑資助,他們須支付所使用服務的全數成本作為費用。香港居民則可以「符合資格人士」身份,以資助價公共醫護服務。[10]

教育

個別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獲分配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學位,並不取決於他是否具永久性居民身分。一般而言,持有能證明有關居民身分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所有香港居民,均符合資格入讀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至於非香港居民,則必須持有經入境事務處特別簽注的有效旅行證件,才可入讀官立及資助類別學校。持有學生簽證的非本地居民,只可入讀私立學校。[10]

康樂文化

所有香港居民,均符合資格申請康文署圖書證。非香港居民亦可申請,但須提供一名成年的香港居民作為擔保人。[10]

参考文献

  1. .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1998-12-02 [2019-03-31] (中文(香港)‎).
  2. . 入境事務處. [2016-01-16].
  3. . 蘋果日報. 2015-01-13 [2016-01-16].
  4. 5萬港人曾在台升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蘋果日報 (香港), 2004年03月08日
  5.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12-10] (繁体中文).
  6. .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网站. [2020-12-09] (繁体中文).
  7. . 我的E政府,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發佈單位:僑務委員會. [2020-12-11] (繁体中文).
  8. 吳景欽. . 自由时报网站. 2020-12-13 [2020-12-31] (繁体中文).
  9. 唐鎮宇. . 蘋果新聞網. 2012-02-04 [2020-12-07] (繁体中文).
  10. (PDF).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立法會CB(2)1366/03-04(01)號文件. 2004年2月 (中文(香港)‎).

外部連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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