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在1923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1],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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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恢复国会。国会恢复后,重新设立宪法会议,继续1917年中断的制宪工作。由于选举总统需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而出席宪法会议的人数仍未足总统选举会所需要的法定人数586人,总统候选人曹锟公然发给各议员5000元贿选费以图得选,并修改国会组织法。随后总统选举会终于成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4日,宪法会议完成地方制度二读会;10月6日完成国权部分二读会。因两院议员受贿,为掩盖行径,急于完成宪法。10月8日,宪法全案完成三读会。宪法于10月10日颁布。当时舆论称其为“贿选宪法”。

内容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国家机构示意图

该宪法基本为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扩充完善版本,但与1917年二读时宪法草案相比[2],规定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俱经宪法明白列举,地方事权的范围,初非中央的普通法律或命令所能增减;所以该宪法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宪法共十三章,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与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内阁制已经改为总统制,但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这种由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的做法与西方各国不同。直到1947年公布施行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

社会评价

由于该宪法为国会制定,且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屆國會法統已經失效,本身即难以服众,再加上開會制定程序倉促草率,且欠缺憲法施行附則。如以第六條第二款為例,『人民被羈押時,得依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法院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似乎誤解保護狀(出庭狀)非由法院發出,顯見當時該法通過倉促與對西方法治人權處於一知半解狀態。[3]但也有不少人,如張君勱,將計就計,以此憲法牽制住曹錕權力。在广州孫中山中华民国军政府不承认这部宪法。中共也不承认该宪法,毛泽东曾经在1940年[4]评价说:“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毛泽东為數不多的公开表示追求民主自由宪政的讲话之一。但近年来有学者对该宪法给出较高的评价,认为該憲法雖通過倉促,但通過前仍反覆研討,多方斟酌,仍具一定價值。並採列舉式,明定中央與地方個別事權,賦予各省訂立省自治法,爭議事件分歸國家與各省,採納當時地方分權制度精神[3][5],不失世界潮流。

雷震在其所著的「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的歷史軌跡-1912-1945」,對於該憲法有進行分析,對於該憲法評價為「是中國革命後制憲以來,一部系統比較完整而民主的憲法。」。認為此憲法與五五憲草同為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與形式。此部憲法以天壇憲草為藍本,僅為修正幾點。

與藍本天壇憲草比較,主要差異為:

增設「第二章 主權」。增設的「第五章 國權」與「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因應當時「聯省自治」的聲浪而增訂,採以美國加拿大式的聯邦制

在「第四章 國民」方面,第六到十二條是有關人民的基本權利。除第六與第七條由「保障人權」觀點著眼外;第八到十二條的「非依法律不受制限。」限制人權著眼。第十二條「遵從孔子」置於信仰自由之前,顯然有所矛盾。

在「第六章 國會」方面,第五十一條,取消天壇憲草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國會委員會」不合理規定,因有違反「代議政治」。第六十九條增添對兩院議員除現行犯,非經兩院許可不可逮捕。第八十九條的不信任案後,對行政機關解散國會限制過嚴。

在「第七章 大總統」方面,取消總統緊急命令權與頒予榮典權。

在「第九章 司法」方面,第九十八條之第二款,仿美國憲法,「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在「第十章 法律」方面,修自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項。但原天壇憲草第九十二條「如兩院各有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應即公佈之。」較合理。第一百零七條,可有可無。[6]

参考文献

  1. 临时政府制颁布于1924年11月24日,内容主要是将总统与执政府总理合一,参见 王世杰,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页443
  2. 该草案可见于 吴宗慈, 中华民国宪法史,后编,451页
  3. 憲法新論,法治斌、董保城 著,pp.110,元照出版,2008年9月 三版三刷
  4. 毛泽东选集横排本,第二卷,1940年二月二十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5. . [2012-1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10).
  6. 雷震 著,薛化元 主編,《中華民國制憲史:制憲的歷史軌跡-1912-1945-》,第二章 現行憲法的骨骼 曹錕憲法,pp.65--92,臺北:稻鄉出版社,2010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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