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團
保安團,在世界多國多有所設置是一種輔助治安的武裝部隊,平時協助警察維護治安、緝私偷竊強盜殺人逮捕;戰爭時期輔助正規軍、協助後勤補給、偷襲敵人,類似游騎兵、游擊隊、民防隊、村里巡邏隊,由各省政府負責籌組、訓練、調動、後勤、補給與保養。請參閱保甲制度。
战争与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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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團有時候是由商會、工會組織而成,或由農民組成,或由寺廟組成,或由地方武館、團練組成,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附近及自家的財產、生命安全;後來,為了國家民族大義,轉而向省政府求援,納編入各省政府警察保安處管轄調度。
在中國的起源歷史
在秦朝始即有保衛地方武力雛型,至宋朝始改為常駐型保甲團、壯丁團;在各朝代累積下來逐漸成為地方保家衛民的地方武力;至大清帝國時期各地已經有各式各樣保衛團;較為知名的如:
- 霍元甲、黃飛鴻興建武館、團練納入解散水師(清朝海軍)改為地方保安團。
- 清朝末年、民國初年,廣東商團商會自組保安團,向黃埔軍校炮襲。
- 張學良自成東北保安司令部自組保安團隊,後來成為東北抗日正規軍。
- 曾國藩整頓各地武館壯丁團、保安團,而組合成為湘軍、李鴻章編組成為淮軍,聯合攻擊太平天國;及至後來國民政府頒行相關法令,逐漸納入各省縣各鄉鎮的保安團隊,收編改為正規軍。
在周朝春秋戰國時期,大秦帝國商鞅變法即已成立保甲制度,兵農合一平時回歸故里從事各式各樣工作,戰時集合為軍兵。
宋代時王安石變法,改進為保衛地方保甲、壯丁團,為防衛地方鄉鎮村里竊賊盜匪。
1911年,辛亥革命后,大清帝國末代皇帝溥儀退位。1914年5月20日,北京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1929年7月,中華民國国民政府在南京颁布《县保卫团法》,把保卫团的编制改为:每闾为一牌,每乡(镇)为一甲,每区为一区团,每县为一总团,闾、乡(镇)、区、县长分派指任各级长官,二十至四十岁男子必须参加受训,平時回鄉里各作其事,遇有警戒,臨時緊急集合,因應以保衛家鄉。
1934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颁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省政府保安处成立以后,组建各式各樣省府保安团作为警备地方的常备武装。
1936年5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召开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会议中通过《裁团改警案》。中国抗日战爭全面爆发后,國軍兵力需要大量增加,各縣市保安團因兵力不足而暫緩。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颁布《各省區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將各地方各式各樣保安團隊(民防團、保衛團、壯丁團、保甲團、護鄉團、村里保鄉隊)逐漸納入地方防衛與預備兵力來源。每佔領一地,進駐團級部隊,團長代理縣長,正規軍、防衛軍改為保安團即改為駐防。
有關法規
- 地方保卫团条例
- 县保卫团法
- 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
- 裁团改警案
- 各省區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 各省政府或省級單位保安團隊組織條例
相關條目
- 民事防護、民防團、民防
- 保甲制度
- 保甲法
- 府兵制
- 兵農合一
- 保安警察-《改团設警專案》
- 清朝军事-曾國藩任「團練大臣」,整合各地方團練、保衛團,組成湘軍
- 李鴻章-整合各地方保甲團、壯丁團、募勇,編成訓練淮軍
- 西北軍政長官公署-青海省政府保安團
- 張學良-自組保安團,後來成為東北抗日正規軍。
- 張拓蕪-安徽省政府地方警備,皖南抗日保安團
- 北伐-何應欽整合了廣東省政府保安團與黃埔軍校學生,防範孫傳芳攻擊
- 喻英奇-湘軍部隊龍山保安團中校副團長
- 喬嘉甫-新疆省和豐縣保安團副團長
- 鍾忠-葡萄牙佔領期澳門最後一個保長
- 韩练成-共產黨江蘇省政府保安團團長,江蘇省政府保安處副處長
- 國民革命軍第七十四軍-收編浙江省政府保安團、改組整編雲南省政府保安團
- 國民革命軍第六十六軍-收編省府保安團、地方民兵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各省縣府保安團暨沿線防衛軍改編鐵路警察
- 淞滬會戰-財政部邊防海關稅警總團大中小分支隊、上海市保安總團大中小分支隊、上海市警察總隊大中小分支隊、江蘇省政府保安團支援抗戰
- 乙未戰爭-台勇、廣勇、民防團、地方武館團練,台灣抗日
- 團練、鄉勇、武館
- 奧地利社會民主黨-奧地利共產黨保安團
- 西盤半島戰役-德意志親衛隊旦澤保安團
- 奧地利大德意志人民黨-民眾自組保安團,保衛自己家園
- 軸心國佔領希臘時期-揚.拉利斯建立希臘鄉村保安團
- 特種防護團
- 民防 - 又回到最原始的民間自組防衛團隊的本意
- 民兵-民間自組防衛組織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