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鎖
封鎖(英語:,BLOC),或譯為阻絕、軍事封鎖等。原出於漢語,本義為加鎖、封閉。 [1][2][3]後被轉用於軍事,現代也用於資訊安全等其他方面。
战争与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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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的目的,在以運用各種軍事手段圍困敵國的交通、運輸與補給,以切斷其經濟,消滅敵人的意志。在過去,被視為是攻城戰的其中一種方式;現在除了陸上和海上封鎖外,空中封鎖、通信封鎖(如切斷海底網路電纜)也是封鎖手段之一。
軍語簡釋
封鎖制度的分類
以效力區分
以法理區分
封鎖制度之法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逐漸成形。因為紙上封鎖而衍生的爭議,故當時各參戰國,皆參與了相關規定的修訂。[7]
- 近距離封鎖(close blockade):或譯近接封鎖,即接近原則。出自於1856年的《巴黎宣言》的第4條規定:「有效並具約束力的封鎖,必須有防止他人接近敵國海岸的兵力。」[8];1909年的《倫敦宣言》中更進一步規定,「封鎖必須有實際效果,其實際效果由事實決定,反之為非法封鎖。」[9]。此種封鎖在二戰以前較為有效,之後因為潛艦、水雷、魚雷快艇、飛機、岸上火炮的發展,實施上變的相當困難,除非被封鎖國軍事實力相當差。
- 遠距離封鎖(long-distance blockad):由封鎖國派遣艦隊,部署在距離被封鎖國周圍數百海浬的海上交通要道,封鎖範圍內的任何船隻不經封鎖國允許,不得擅自出入,否則將予以擊沉。1915年英國對德國的封鎖,引致了1916年的日德蘭海戰,為遠距離封鎖在實戰上的首例。但由於封鎖範圍太大,也引起了其盟國與中立國的不滿,因而國際法學者認為遠距離封鎖違反了封鎖制度的「接近原則」與「有效原則」,並且侵犯了中立國的貿易權益。
以封鎖方式區分
以封鎖目的區分
- 戰略封鎖(strategic blockade):指封鎖國因為作戰計畫之需要,封鎖敵國陸上部隊之海上補給,並進行對敵岸上部隊的軍事行動,以阻絕敵方利用各種方式進行補給,屬於國際法中的合法戰爭權(War Power)。
- 商業封鎖(commercial blockade):同上,但區別在於封鎖國並不對敵國岸上部隊進行軍事行動,如水雷封鎖。但此種封鎖對於中立國的商業利益會造成損害,故在海牙和平會議時,英國政府曾提議禁止使用水雷封鎖。
歷史上的軍事封鎖
古代史時期
中世紀時期
近代史時期
現代史時期
- 第一次什勒斯維希戰爭:1848-1851年。
- 克里米亚战争:1854-1856年。
- 聯邦封鎖與蟒蛇計劃(Anaconda Plan):詳見南北战争。
- 甲午战争:1894-1895年。
- 1897年,大國宣布封鎖君士坦丁堡,詳見乔治一世_(希腊)。[12]
- 1898年,美國海軍封鎖古巴港口,詳見美西战争。
- 1902-1903年:委內瑞拉危機 (1902年-1903年)。
-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9年。
- 西班牙内战:1936-1937年。
- 中国抗日战争:1937-1941年間的封鎖。
- 大西洋海戰_(1939年-1945年)
- 列寧格勒圍城戰:1941-1944年。
- 柏林封鎖:1948-1949年。
- 關閉政策:1949-1960年,中華民國政府关闭中国领海的政策,实际上演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东南沿海的封鎖政策。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力增强和國際形勢轉變為傾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漸對中華民國不利,最終取消[13]。受此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68年才打通南北航线,1979年才在台湾海峡复航。
- 第二次中东战争:1956年。
- 古巴导弹危机:1962年。
- 第三次中东战争:1967年。
- 越戰:1965-1975年間的幾場作戰計畫,如海龍行動、海王行動、戰領作戰行動等。
- 孟加拉国解放战争:1971年。
- 巴德爾行動:贖罪日戰爭的一部分。
- 1975-1990年:黎巴嫩內戰期間,以色列對黎巴嫩海岸的封鎖。
- 福克蘭戰爭:1982年。
- 第五次中东战争:1982年。
- 纳戈尔诺-卡拉巴赫战争:1988年起封鎖至今。
- 伊拉克禁飛區:1991-2003年。
- 克羅埃西亞戰爭:1991-1992年間的封鎖。
- 犀利護衛行動:1993-1996年。
- 台灣海峽飛彈危機:1996年。
- 加薩走廊封鎖:從2000年阿克萨群众起义到現在。
- 2006年以黎衝突
相關術語
注釋
- 《說文解字》:「封,爵諸侯之地也。鎖,門鍵也。」
- 又如《三國演義》第四回:「群臣朝賀畢,卓命扶何太后并弘農王及帝妃唐氏於永安宮閒住,封鎖宮門,禁群臣無得擅入。」;或《紅樓夢》第二十三回:「忽想起那大觀園中景致,自己幸過之後,賈政必定敬謹封鎖,不敢使人進去搔擾,豈不寥落。」
- 例句摘自《教育部國語辭典》,「封鎖」條。
- 摘自通用類,九畫。
- 1945年舊版的《國軍軍語辭典》則解釋為:「封鎖乃指以較強大之兵力,對敵國之交通要隘或港灣,實行關閉或監視,而不許其利用或逃遁與衝出之謂。」,均錄。
- 第四野战军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106)——综合用语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6-03-04.(简体中文)
- 相關歷史可參考北洋政府对德宣战、订购日械和缔结中日军事协定的电函,人民网。(简体中文)
- 原文為:Blockades, in order to be binding, must be effective-that is to say, maintained by a force sufficient really to prevent access to the coast of the enemy.
- 倫敦宣言實際上從未生效過,僅作為慣例使用。宣言全文見London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Naval War(英文)
- 原文為:a. CHARACTER. Contraband consists of all goods which are destined for an enemy and which may be susceptible of use in war. Contraband goods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absolute and conditional. Absolute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used primarily for war (or goods whose very character makes them destined to be used in war). Conditional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equally susceptible of use either for peaceful or for warlike purposes.
- 英語版為優良條目
- TO BLOCKADE CONSTANTINOPLE.,紐約時報,November 24, 1897。(英文)
- 當時蔣介石不承認PRC這個國家,所以用關閉取代封鎖二字。相關論文可參考:《封鎖大陸沿海──中華民國政府的「關閉政策」,1949-1960》,林宏一,2008。
參考來源
- 國軍簡明美華軍語辭典,中華民國國防部,2009年版。(繁體中文)
- 抗戰期間胡宗南軍系的組建與發展,劉緯道,《國史館館刊》第二十二期,2009年12月,頁97-136。(繁體中文)
- 來自海上之威脅:印度海上安全挑戰與政策,蔡裕明,第八屆「恐怖主義與國家安全」學術研討會,2012年,頁15-33 。(繁體中文)
- 從國際法觀點論戰時封鎖之適法性,黃正議,《空軍學術雙月刊》,2011,頁1-14。(繁體中文)
- 航空兵封锁敌机场的模拟,姜青山 、吴国良、范波涛 ,《火力与指挥控制》,2005年,第30卷第6期。(简体中文)
- Law of Naval Warfare NWIP 10-2《海戰法》,1955年,美國海軍歷史網。(英文)
- 國際海戰法所面臨之困境與轉型,官振忠,第十七屆國防管理學術暨實務研討會,2009。(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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