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是中華民國(臺灣)戶籍機關製作的一種證明文件。指把存於戶政機關內的戶籍資料複寫出來,並加蓋機關章戳。如果自己影印戶籍謄本,雖然也是複製戶籍資料卻不能稱為謄本,因為已經失去機關認證的正式效用。在戶籍資料全面電腦化之後,由戶政機關直接列印出來並加蓋機關章戳,取代以往直接複寫的方式,仍稱為戶籍謄本。
格式
文件標題、 全戶資料與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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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內各人 資料與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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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法規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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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有個人的戶籍資料,如出生、結離婚、改名、收養、死亡等各種身分異動的紀錄,還有個人的遷徙、領證紀錄等。
戶籍謄本記載項目如下:
- 戶號:自立新戶時,戶政機關會編定一組號碼賦予該戶。
- 戶別:分為共同生活戶及共同事業戶。
- 共同生活戶:係指以家庭份子為主體(包括受雇人及寄居人),在同一處所,同一主持人之下營共同生活所組成之戶。在陸上無一定住所,以船為家之船戶亦屬之。
- 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 里鄰地址:該戶所編之門牌號碼。包括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別、路街名(有分段者列出段號)、巷、弄、衖、號(號之)、樓(樓之)、室等。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記錄以戶為單位之動態記事,
- 稱謂:有別於一般以己身為基點,逐一列舉其身分關係。此處的稱謂係指和戶長之關係。
- 姓名:
- 出生別:子女出生別之排序須視子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母所生,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之子女之出生別應合併計算;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父所生亦不論從父姓或母姓,出生別均從母系計算,即前夫與後夫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至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從母系計算,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應改從父系計算。
- 出生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 統一編號:即國民身分證字號。戶所簡稱為「統號」。
- 出生地:由母體離開之地點。通常指醫院所在地。
- 父母姓名
- 配偶姓名
- 記事:針對個人之出生、遷徙、結離婚、兵役、死亡等登記作記錄。格式為某某日期發生此事件,某某日期登記。出生會再列出出生地址、遷出會列出新地址、遷入會列出舊地址、結離婚會列出配偶姓名。
- 頁次:此張謄本之頁次。
種類
- 依狀態分類:
- 除戶謄本
- 現戶謄本
- 依戶內人口分類:
- 全戶謄本
- 部分謄本
英文戶籍謄本
為方便民眾國際旅行或移民時證明個人資料或親屬關係之需要,戶籍謄本亦提供英文版本,式樣如下。[1]英文謄本與中文謄本記載方實略有不同:
文件標題、 全戶資料與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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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內各人 資料與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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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法規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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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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