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臺灣,喪失對大陸地區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註 1][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行政院新聞局[註 2]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概說

範圍

中華民國的領土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全國土地面積達1141萬8174平方公里,為亞洲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國土[4]。然而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放棄大陸主權;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6]。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該注意事項已經於2004年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佈「中華民國全圖」[註 1][7][8]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47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912至1949年中華民國時區劃分圖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域的四極:

結構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西部地區

 
 
 
 
 
 
 
 
 
 
 
 
 
 
行政院
 
 
 
 
 
 
 
 
 
 
 
 
 
 
 
 
 
 
 
 
 
 
 
 
 
 
 
 
 
 
 
 
 
 
 
 
 
 
 
 
 
 
 
 
 
 
 
 
 
 
 
 
 
 
 
 
 
 
 
 
 
 
 
 
 
 
 
 
 
 
 
 
 
 
 
 
 
 
 
 
 
 
 
 
 
 
 
蒙古地方
 
西藏地方
 
直轄市
 
 
 
 
 
 
 
 
 
 
 
 
 
 
 
 
 
 
 
 
 
 
 
 
 
 
 
 
 
 
 
 
 
 
 
 
 
 
 
 
 
 
 
 
 
 
 
 
 
 
 
 
 
 
 
 
 
 
 
 
 
 
 
 
 
 
 
 
 
 
 
 
 
 
 
 
 
 
 
 
 
盟部
 
 
 
基巧
 
 
 
 
 
 
 
 
 
 
 
 
 
 
 
 
 
 
 
 
 
 
 
 
 
 
 
 
 
 
 
 
 
 
 
 
 
 
 
 
 
 
 
 
 
 
 
 
 
 
 
 
 
 
 
 
 
管理局
 
設治局
 
特別旗
 
 
 
 
谿
 
注意特別行政區之編制比照,牧場之編制比照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省級行政區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省、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並且在1949年將海南島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將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行政區簡稱省會或首府地區 編號行政區簡稱省會或首府地區
01江蘇省镇江縣華中 20甘肅省蘭州市華北
02浙江省杭州市華中 21寧夏省銀川市塞北
03安徽省合肥縣華中 22青海省西寧市西部
04江西省南昌市華中 23綏遠省歸綏市塞北
05湖北省武昌市華中 24察哈爾省張垣市塞北
06湖南省長沙市華中 25熱河省承德縣塞北
07四川省成都市華中 26遼寧省瀋陽市東北
08西康省康定縣西部 27安東省通化市東北
09福建省福州市華南 28遼北省遼源縣東北
10臺灣省臺北市華南 29吉林省吉林市東北
11廣東省廣州市華南 30松江省牡丹江市東北
12廣西省桂林市華南 31合江省佳木斯市東北
13雲南省昆明市華南 32黑龍江省北安市東北
14貴州省贵阳市華南 33嫩江省齐齐哈尔市東北
15河北省清苑縣華北 34興安省海拉爾市東北
16山東省济南市華北 35新疆省迪化市西部
17河南省開封縣華北 36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華南
18山西省太原市華北 37西藏地方拉薩西部
19陝西省西安市華北 38蒙古地方庫倫塞北

地方

蒙古和西藏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西藏地方政府」(見噶廈)。中央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由於蘇聯壓力,在1946年採取公民自決,最後承認外蒙古獨立

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9]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0]直到2002年以後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以及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就是包括外蒙古。[4]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11]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

直轄市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及備註地區 編號行政區簡稱設立年及備註地區
51南京市[註 3]1927年華中 58哈爾濱市[註 4]1946年東北
52上海市1927年華中 59漢口市1927年(今武漢華中
53北平市1928年(今北京華北 60廣州市1930年、1947年華南
54青島市1929年華北 61西安市[註 4]1948年華北
55天津市1928年華北 62瀋陽市[註 4]1947年東北
56重慶市[註 5]1939年華中 63臺北市1967年臺灣*
57大連市[註 4]1945年東北 64高雄市1979年臺灣*

省縣之間的分區

盟、部、旗

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盟旗制;另外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蒙古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相當於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21-1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寧夏省 32-1伊克明安特別旗黑龍江省
21-2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寧夏省 33-1哲里木盟2嫩江省
22-1青海左翼盟青海省 34-1布特哈部興安省
22-2青海右翼盟青海省 34-2呼倫貝爾部興安省
23-1察哈爾盟1綏遠省 35-1巴圖塞特奇勒圖盟新疆省
23-2烏蘭察布盟綏遠省 35-2烏訥恩素珠克圖盟新疆省
23-3伊克昭盟綏遠省 35-3青塞特奇勒圖盟新疆省
23-4土默特特別旗綏遠省 38001克魯倫巴爾和屯盟蒙古地方
24-1錫林郭勒盟察哈爾省 38002汗阿林盟蒙古地方
24-2察哈爾盟1察哈爾省 38003齊齊爾里克盟蒙古地方
24-3達里岡厓牧場察哈爾省 38004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蒙古地方
25-1昭烏達盟熱河省 38005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蒙古地方
25-2卓索圖盟熱河省 38006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蒙古地方
28-1哲里木盟2遼北省 38007唐努烏梁海蒙古地方
29-1哲里木盟2吉林省

道、行政督察區

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之下劃分為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行政區縣數市數局數 編號行政區縣數市數局數
01江蘇省612 19陝西省921
02浙江省771 20甘肅省6912
03安徽省631 21寧夏省1312
04江西省811 22青海省1911
05湖北省701 23綏遠省202
06湖南省772 24察哈爾省191
07四川省13926 25熱河省20
08西康省484 26遼寧省224
09福建省672 27安東省182
10臺灣省165 28遼北省181
11廣東省822 29吉林省182
12廣西省991 30松江省152
13雲南省112116 31合江省171
14貴州省7811 32黑龍江省251
15河北省13022 33嫩江省181
16山東省1073 34興安省71
17河南省111 35新疆省7615
18山西省1051 36海南特別行政區161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行政督察區來管理,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01050徐州市江蘇省
01060連雲市江蘇省
02001杭州市浙江省
03040蚌埠市安徽省
04001南昌市江西省
05001武昌市湖北省
06001長沙市湖南省
06030衡陽市湖南省
07001成都市四川省
07090自貢市四川省
09001福州市福建省
09019廈門市福建省
10017基隆市臺灣省
10018新竹市臺灣省
10019臺中市臺灣省
10020嘉義市臺灣省
10021臺南市臺灣省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11042汕頭市廣東省
11073湛江市廣東省
12001桂林市廣西省
13001昆明市雲南省
14001貴陽市貴州省
15049唐山市河北省
15080石門市河北省
16001濟南市山東省
16083煙台市山東省
16090威海衛市山東省
18001太原市山西省
20001蘭州市甘肅省
21001銀川市寧夏省
22001西寧市青海省
23002包頭市綏遠省
23022陝壩市綏遠省
24001張垣市察哈爾省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26002錦州市遼寧省
26003營口市遼寧省
26004鞍山市遼寧省
26005旅順市遼寧省
27001通化市安東省
27002安東市安東省
28002四平市遼北省
29001吉林市吉林省
29002長春市吉林省
30001牡丹江市松江省
30002延吉市松江省
31001佳木斯市合江省
32001北安市黑龍江省
33001齊齊哈爾市嫩江省
34001海拉爾市興安省
35001迪化市新疆省
36001海口市海南特別行政區

設治局、管理局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07142興中設治局四川省
07143麥桑設治局四川省
07144沐愛設治局四川省
07145平昌設治局四川省
07146農祥設治局四川省
07147北碚管理局四川省
08049寧東設治局西康省
08050金湯設治局西康省
08051普格設治局西康省
08052瀘寧設治局西康省
13114瀘水設治局雲南省
13115隴川設治局雲南省
13116瑞麗設治局雲南省
13117貢山設治局雲南省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13118龍武設治局雲南省
13119梁河設治局雲南省
13120寧蒗設治局雲南省
13121滄源設治局雲南省
13122蓮山設治局雲南省
13123盈江設治局雲南省
13124潞西設治局雲南省
13125碧江設治局雲南省
13126福貢設治局雲南省
13127德欽設治局雲南省
13128寧江設治局雲南省
13129耿馬設治局雲南省
14080雷山設治局貴州省
編號行政區所屬省分
15133都山設治局河北省
15134新海設治局河北省
19093黃龍設治局陝西省
20071肅北設治局甘肅省
20072卓尼設治局甘肅省
21015紫湖設治局寧夏省
21016居延設治局寧夏省
22021祁連設治局青海省
35025新源設治局新疆省
35058烏河設治局新疆省
35059布爾根設治局新疆省
35066民豐設治局新疆省
35078七角井設治局新疆省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

政務委員會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名稱轄區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湖北省、湖南省
東北政務委員會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西南政務委員會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北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駐平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冀察政務委員會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軍政長官公署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名稱轄區
東北公署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華北公署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
華中公署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華南公署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註 6]
東南公署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
西北公署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西南公署四川省、貴州省[註 7]、雲南省、西康省

註釋

  1.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2. 該局於2012年5月20日撤銷,之後年鑑改由行政院發行。
  3. 曾於《訓政時期約法》中明訂為國都,嗣後取代其地位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未指出首都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4. 中華民國國立編譯館發行的地理課本「中國地理」中,西安、哈爾濱、瀋陽、大連4直轄市並無簡稱。
  5.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
  6.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7.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归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參考文獻

  1. .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2. .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3. .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4.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第一篇 總論 第二章 土地 第二節 大陸地區
  5. . [2011-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6. 中華民國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
  7. 大陸地圖 依中國現狀標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自由時報, 2002年11月30日
  8. 官方地圖 標示蒙古為國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自由時報, 2002年10月3日
  9.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10.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1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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