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華民國)

地方中華民國曾设置的第一級行政區劃单位,由行政院直轄,僅設於外蒙古西藏,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而設「地方」,實行高度自治

历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實行完全的統治權,后彻底丧失主權;對西藏則尚能有限施行主權。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蒙古地方獨立,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1]

西藏地方則自1949年大陸領土失守後失去控制權,該行政區劃實質上早已不存在。

列表

編號名稱簡稱首府地理大區
京兆地方北京華北
37西藏地方拉薩西部
38蒙古地方庫倫
(今烏蘭巴托
塞北

參考文献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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