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華民國)
历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實行完全的統治權,后彻底丧失主權;對西藏則尚能有限施行主權。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蒙古地方獨立,雙方政府並於2002年互設辦事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1]。
西藏地方則自1949年大陸領土失守後失去控制權,該行政區劃實質上早已不存在。
參考文献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參見
- 蒙藏委员会
- 外蒙古独立
- 中華民國治藏歷史
- 省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
-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沿革
- 中華民國行政區人口表
- 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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