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
台灣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指台灣於1895年至1945年間的地方行政區劃,從最初的三縣一廳到最後的五州三廳,共經歷十次的更動,大致可分為縣治時期、廳制時期和州制時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後州廳制持續的時間最長,亦超過日治時期一半的時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戰後國民政府在台灣的行政區劃。
另外,隨著1920年州郡街庄的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舊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區)、阿緱→屏東(今屏東縣屏東市)、錫口→松山(今臺北市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新北市板橋區)、阿公店→岡山(今高雄市岡山區)、媽宮→馬公(今澎湖縣馬公市)等,多數使用迄今。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
日治初期於1898年前,由於抗日活動頻繁,為了穩定統治的需要,台灣行政區劃變化相當頻繁。在縣制時期的7年間即變更了7次。隨著抗日活動趨減,以及土地調查事業的進行,台灣的地方行政區劃逐漸底定。
時期 | 原 清 治 區 劃 |
縣制時期 | 廳制時期 | 州制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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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一廳 |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 | 三縣一廳 | 六縣三廳 | 三縣三廳 | 三縣四廳 | 二十廳 | 十二廳 | 五州二廳 | 五州三廳 | |||
開始日期 | 1895年5月
明治28年5月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4月
明治29年4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5月
明治34年5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9月
大正9年9月 |
1926年7月
大正15年7月 | |
結束日期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3月
明治29年3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4月
明治34年4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8月
大正9年8月 |
1926年6月
大正15年6月 |
1945年10月
昭和20年10月 | |
行政區 | 臺北府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 臺北州 | 臺北州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深坑廳 | |||||||||
臺北廳 | ||||||||||||
基隆廳 | ||||||||||||
臺北廳 | ||||||||||||
桃仔園廳 | 桃園廳 | 新竹州 | 新竹州 | |||||||||
新竹縣 | ||||||||||||
新竹廳 | 新竹廳 | |||||||||||
臺灣府 | 臺灣縣 | 臺灣民政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 | 臺中縣 | 臺中縣 | 臺中縣 | 苗栗廳 | |||||
臺中廳 | 臺中州 | 臺中州 | ||||||||||
臺中縣 | 臺中廳 | |||||||||||
彰化廳 | ||||||||||||
南投廳 | 南投廳 | |||||||||||
嘉義縣 | 斗六廳 | |||||||||||
嘉義廳 | 臺南州 | 臺南州 | ||||||||||
臺南民政支部 | 臺南縣 | 臺南縣 | 臺南縣 | 嘉義廳 | ||||||||
臺南府 | 臺南縣 | 臺南民政支部 | 鹽水港廳 | |||||||||
臺南縣 | 臺南廳 | |||||||||||
臺南廳 | ||||||||||||
鳳山廳 | 高雄州 | 高雄州 | ||||||||||
蕃薯藔廳 | 阿緱廳 | |||||||||||
鳳山縣 | ||||||||||||
阿猴廳 | ||||||||||||
恆春廳 | 恆春廳 | |||||||||||
臺東直隸州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
花蓮港廳 | 花蓮港廳 | 花蓮港廳 | ||||||||||
臺南府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 高雄州 | 澎湖廳 |
縣制時期 (1895–1901)
三縣一廳(1895)
日軍在未登陸臺灣之前,即於1895年5月2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制定》,提供相關政令的法源。並以6月28日撰寫的《臺灣島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2],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來劃設地方行政區[3],最後制定出來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時期的三府一直隸州為基礎,劃分三縣一廳,並在縣之下設有12支廳[4]:156、158:
- 臺北縣[註 1]:基隆支廳、宜蘭支廳、淡水支廳[註 2]、新竹支廳
- 臺灣縣[註 3]:彰化支廳、埔社支廳、雲林支廳、嘉義支廳
- 臺南縣[註 4]:安平支廳[註 5]、鳳山支廳、恆春支廳、臺東支廳
- 澎湖島廳
但這樣的劃分卻因為當時臺灣中南部仍在抗日,所以臺灣縣與臺南縣的規劃並未真正運作[4]:158。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1895)
由於抗日勢力難以在短時間內平定,於是日本決定廢止民政改行軍政,於1895年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陸達第70號),規定在全臺底定之前,在臺灣總督之下組織軍事官衙,並置參謀長輔佐總督,監督府內各局事務[4]:158。之後總督樺山資紀依據該條例,於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並於8月25日以「民內第125號」通令頒行[4]:158。於是除了保有臺北縣、澎湖島廳外,臺灣縣與臺南縣都被裁撤,改為臺灣、臺南民政支部[4]:158。縣、民政支部底下設支廳或「出張所」[4]:158。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58-163:
三縣一廳(1896)
1896年,總督府評估全臺民情趨於穩定,於是決定於3月31日公布相關法令,於4月1日恢復施行民政[4]:164[5]。在這批發布的法令中,《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勅令第91號)將全臺恢復三縣一廳的規劃,但臺灣縣改為臺中縣[4]:164。這個更名的動作,也正式產生「臺中」這個地名,而「出張所」也全部調整成「支廳」。依照此一官制,縣的首長為「知事」,島廳為「島司」,支廳為「支廳長」,底下另有其他屬官[6]。而後臺灣總督府也以府令第1號(1896年4月28日[註 8][8])公布縣、島廳及支廳的名稱位置,以府令第3號(1896年5月20日[9])公布管轄區[4]:164、166。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64-166:
六縣三廳(1897)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臺灣總督後,因民間仍有相當的抗日勢力,認為三縣一廳下的各行政區空間過於龐大,乃有縮小行政區,改為七縣一廳[註 9]的規劃[4]:166。但桂太郎在任僅4個多月,該規劃未實施過[4]:167。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2號公布新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註 10],將三縣一廳改為六縣三廳,同時廢除支廳,改在縣、廳之下設「辨務署」[4]:167。臺灣總督府則於1897年6月10日發布「府令第20號」公告各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並以「府令第21號」公布辨務署名稱位置和管轄區域[12][4]:167。另外在辨務署之下,有堡、里、鄉、澚,在這之下則是街、庄、社[4]:182。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7號授權臺灣總督可以設置街、庄、社長,以輔助辨務署長[註 11],臺灣總督府則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號」公布《街庄社長設置規程》,讓各縣知事與廳長來決定街、庄、社長的管轄區域[4]:182。
當時的行政區域如下(僅列出縣廳與辨務署)[4]:167-182:
縣廳名 | 對應舊行政區[12] | 下轄辨務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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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舊臺北縣直轄、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 基隆、臺北、士林、景尾、滬尾、新庄、水返腳、頂雙溪、金包里、樹林口、三角湧、桃仔園、中壢等十三個辨務署。 |
新竹縣 | 舊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舊臺中縣苗栗支廳 | 新竹、北埔(後改設樹杞林[註 12])、新埔、頭分、苗栗、苑里、大甲等七個辨務署。 |
宜蘭廳 | 舊臺北縣宜蘭支廳 | 頭圍、宜蘭、羅東、利澤簡等四個辨務署。 |
臺中縣 | 舊臺中縣直轄、彰化支廳、埔社支廳 | 臺中、葫蘆墩、犂頭店、牛罵頭、大肚、彰化、和美線、鹿港、二林、北斗、社頭、員林、南投、埔社、集集等十五個辨務署。 |
嘉義縣 | 舊臺南縣嘉義支廳與舊臺中縣雲林支廳 | 蕭壠、六甲、中埔、梅仔坑、打貓、嘉義、店仔口、鹽水港、樸仔腳、斗六、西螺、土庫、北港、林圯埔等十四個辨務署。 |
臺南縣 | 舊臺南縣直轄 | 臺南、關帝廟、灣裡、大目降、噍吧哖、蕃薯藔等六個辨務署。 |
鳳山縣 | 舊臺南縣鳳山支廳、恆春支廳 | 鳳山、打狗、阿公店、大湖、內埔、林邊(後改設東港[註 13])、萬丹、阿猴、阿港、恆春、楓港(後改設枋藔[註 14])等十一個辨務署。 |
臺東廳 | 舊臺南縣臺東支廳 | 卑南、水尾、奇萊等三個辨務署。 |
澎湖廳 | 澎湖島廳 |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五個辨務署。 |
三縣三廳(1898)
1898年2月10日,臺灣總督府認為全臺78個辨務署太多,且經費不足,計畫裁併各縣廳辨務署[4]:208。民政局認為臺東廳跟澎湖廳的行政事務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務署,連同其他縣廳計畫裁併者,計內定裁撤掉33署[4]:208。但乃木希典上任臺灣總督後,認為光是裁併辨務署不足以革新,計劃將縣廳底下的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辨務署,將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4]:208。
日本政府於1898年6月20日公布並施行「勅令第108號」(6月18日制定)修改後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臺灣的縣改回臺北、臺中、臺南三縣[14][15],但三縣的具體轄區則由臺灣總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號」正式公告修改[16],同日並以「府令第39號」公告調整過後的辨務署轄區[17]。另外在三縣及宜蘭廳底下仍設辨務署,但是在臺東廳、澎湖廳底下則改設「出張所」[4]:208。此外又允許在辨務署下,可增設「辨務支署」[4]:208。
此一時期的行政區劃如下(列到辨務署、出張所)[4]:209-226:
縣廳名 | 對應舊行政區[註 15] | 下轄辨務署(1898年6月28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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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舊臺北縣全域、舊新竹縣新埔、新竹、樹杞林、頭份等四個辨務署[16] | 臺北、三角湧、景尾、桃仔園、滬尾、基隆、水返腳(水邊腳)、頂雙溪、新埔、新竹等十個辦務署[17]。 |
宜蘭廳 | 照舊 | 宜蘭、羅東等二個辦務署[17]。 |
臺中縣 | 舊臺中縣全域、舊新竹縣苗栗、苑、大甲等三個辨務署、舊嘉義縣西螺、土庫、北港、斗六、林杞埔、梅仔坑(部分)等六個辨務署[16] | 臺中、南投、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埔里社、斗六、北港、大甲、苗栗等十二個辦務署[17]。 |
臺南縣 | 舊臺南縣全域、舊鳳山縣全域、舊嘉義縣梅仔坑(部分)、打貓、嘉義、樸仔腳、中埔、店仔口、鹽水港、六甲、蕭壟等九個辨務署[16] | 臺南、大目降(大穆降)、蕃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蔴豆、店仔口、嘉義、打猫、鹽水港、樸仔腳等十五個辦務署[17]。 |
臺東廳 | 照舊 | 1898年8月16日設花蓮港出張所[18],1900年5月3日增設卑南、成廣澳、璞石閣三個出張所[19]。 |
澎湖廳 | 照舊 | 1898年7月1日設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四個出張所[20],12月13日再增設媽宮出張所[21]。 |
廳制時期 (1901–1920)
二十廳(1901)
總督府認為原有總督府、縣或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造成行政事務上的欠缺靈活,而打算廢除縣與辨務署,實施「總督府─廳」的二級制[4]:227。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勅令第202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的三縣三廳改制為「二十廳」[23][4]:227。臺灣總督府隨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號」公布廳的位置與管轄區域[24][4]:227。此次改制加重廳級的裁量權,總共有20個廳;廳下廢辦務署或出張所而改設「支廳」,廳治所在地不另設支廳稱為廳直隸;同時配合警務與保甲,設立「區」作為下級行政輔助機構,輔助統領區內自古以來便有的各「街庄社鄉」,構成「總督府、廰、支廰、區、街庄」的行政體系,而台灣人職位最高曾擔任廳的參事[25]。
廳名 | 下轄支廳 | 對應舊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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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 | 士林、錫口、新庄、枋橋、滬尾、小基隆等六支廳 | 舊臺北縣滬尾、臺北二辨務署 |
基隆廳 | 金包里、水返腳、瑞芳、頂雙溪等四支廳 | 舊臺北縣基隆辨務署 |
深坑廳 | 景尾、坪林尾等二支廳 | 舊臺北縣深坑辨務署 |
宜蘭廳 | 頭圍、羅東、叭哩沙等三支廳 | 照舊 |
桃仔園廳 (後改為桃園廳) |
大嵙崁、三角湧、大坵園、楊梅壢、咸菜硼、中壢等六支廳 | 舊臺北縣桃仔園、大嵙崁二辨務署 |
新竹廳 | 新埔、樹杞林、北埔、頭份、南庄等五支廳 | 舊臺北縣新竹辨務署 |
苗栗廳 | 大湖、三叉河、後龍、通霄、大甲等五支廳 | 舊臺中縣苗栗辨務署 |
臺中廳 | 東勢角、塗葛堀、牛罵頭、社口、葫蘆墩等五支廳 | 舊臺中縣臺中辨務署 |
彰化廳 | 初設北斗、鹿港、溪湖、員林、二林、蕃挖、田中央等七支廳 後改設北斗、鹿港、員林、二林等四支廳 |
舊臺中縣彰化、北斗二辨務署 |
南投廳 | 埔社、草鞋墩、集集等三支廳 | 舊臺中縣南投辨務署 |
斗六廳 | 林圯埔、土庫、西螺、北港、下湖口、崙背等六支廳 | 舊臺中縣斗六、北港二辨務署 |
嘉義廳 | 樸仔腳、東石港、新港(後改設竹頭崎)、打貓、中埔、後大埔等六支廳 | 舊臺南縣嘉義辨務署 |
鹽水港廳 | 店仔口、前大埔、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新營庄(後改設布袋嘴)等七支廳 | 舊臺南縣鹽水港、麻荳二辨務署 |
臺南廳 | 安平、車路墘、大目降、灣裡、關帝廟、噍吧年等六支廳,後廢止車路墘 | 舊臺南縣臺南、大目降二辨務署 |
鳳山廳 | 打狗、楠梓坑、阿公店等三支廳 | 舊臺南縣鳳山辨務署 |
蕃薯藔廳 | 初設山杉林支廳,後改為阿里關支廳 | 舊臺南縣蕃薯藔辨務署 |
阿猴廳 (後改為阿緱廳) |
阿里港、內埔、萬丹、東港、潮州庄、枋藔等六支廳,後廢止內埔、萬丹 | 舊臺南縣阿猴、東港二辨務署 |
恆春廳 | 枋山、蚊蟀兩支廳 | 照舊 |
臺東廳 | 花蓮港、璞石閣、成廣澳、巴塱衛等四支廳 | 照舊 |
澎湖廳 | 大赤崁、小池角、網垵等三支廳 | 照舊 |
街庄社整併
台灣總督府自1898年開始執行「土地調查事業」,主要以釐訂村落土地範圍,並直到1905年才結束西台灣的土地調查。各廳在土地調查完成後,陸續整併其管內的街庄社,各廳的街庄社數量在整併後的數量如下[26]:
廳 | 街 | 庄 | 社 | 鄉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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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 | 140 | 175 | 315 | ||
基隆廳 | 3 | 91 | 94 | ||
深坑廳 | 1 | 40 | 41 | ||
宜蘭廳 | 3 | 134 | 137 | ||
桃園廳 | 3 | 216 | 219 | ||
新竹廳 | 4 | 183 | 187 | ||
苗栗廳 | 3 | 164 | 167 | ||
臺中廳 | 8 | 178 | 1 | 187 | |
彰化廳 | 4 | 227 | 231 | ||
南投廳 | 4 | 89 | 93 | ||
斗六廳 | 4 | 227 | 231 | ||
嘉義廳 | 6 | 229 | 235 | ||
鹽水港廳 | 3 | 218 | 221 | ||
臺南廳 | 5 | 126 | 2 | 133 | |
鳳山廳 | 5 | 178 | 183 | ||
蕃薯藔廳 | 1 | 38 | 39 | ||
阿緱廳 | 3 | 120 | 123 | ||
恆春廳 | 1 | 21 | 22 | ||
臺東廳 | 5 | 68 | 117 | 190 | |
澎湖廳 | 1 | 72 | 73 |
十二廳(1909)
1909年10月23日,全台二十廳裁併為十二廳,而花蓮港廳自台東廳劃出[27]。同年12月,將區由下級行政輔助機構正式改為下級行政官署,合併之前數個庄、街、社為一區,並設立區長[25]。
廳 | 下轄支廳 (1920年) | 對應舊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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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 | 錫口、枋橋、新庄、士林、淡水、金包里、水返腳、基隆、頂雙溪、深坑、新店等11個支廳 | 舊臺北廳、基隆廳、深坑廳(不含坪林尾支廰) |
宜蘭廳 | 頭圍、羅東、叭哩沙、坪林尾、南澳等5支廳 | 舊宜蘭廳、深坑廳坪林尾支廰 |
桃園廳 | 大嵙崁、三角湧、楊梅壢、鹹菜硼、中壢、高崗等6支廳 | 照舊 |
新竹廳 | 北埔、樹杞林、新埔、頭份、南庄、苗栗、後龍、通霄、大湖等9支廳 | 舊新竹廳、苗栗廳(不含大甲支廳) |
臺中廳 | 東勢角、葫蘆墩、大甲、沙轆、彰化、鹿港、員林、北斗、二林等9支廳 | 舊臺中廳、苗栗廳大甲支廳、彰化廳 |
南投廳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林圯埔、霧社等5支廳 | 舊南投廳、斗六廳林圯埔支廳 |
嘉義廳 | 土庫、斗六、西螺、北港、中埔、竹頭崎、打貓、樸仔腳、東石港、鹽水港、店仔口等11支廳 | 舊嘉義廳、斗六廳(不含林圯埔支廳)、鹽水港廳直轄區域及前大埔、店仔口、布袋嘴等三支廳 |
臺南廳 | 灣裡、麻豆、蕭壠、北門嶼、六甲、噍吧哖、大目降、關帝廟、阿公店、楠梓坑、打狗、鳳山等12支廳 | 舊臺南廳、鳳山廳、鹽水港廳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等四支廳 |
阿緱廳 | 阿里港、甲仙埔、六龜里、蕃薯藔、潮州、東港、枋藔、枋山、恆春等9支廳 | 舊阿猴廳、蕃薯藔廳、恆春廳 |
臺東廳 | 成廣澳、里壠、巴塱衛、太麻里等4支廳 | 舊臺東廳直轄區域及巴塱衛、成廣澳兩支廳 |
花蓮港廳 | 鳳林、玉里、新城支廳、內太魯閣支廳等4支廳 | 舊臺東廳花蓮港、璞石閣兩支廳 |
澎湖廳 | 網垵支廳 | 照舊 |
州制時期 (1920–1945)
五州二廳(1920)
1920年7月,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州制》(大正9年律令第3號)、《臺灣市制》(大正9年律令第5號)、《臺灣街制》(大正9年律令第6號)[28],將二十廳改為五州二廳,並改正地方制度,規定州、市、街不僅是行政區劃,也是地方公共團體。此制度於10月1日施行,將台灣西部十個廳改制為五個州(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五州之下轄3市47郡,市、郡同級;47郡之下轄263街(規模約等同於今日的鄉鎮市)。東部則仍行舊制,仍為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二廳之下轄6支廳,共2街18區,並沒有像西部改為郡、街。
五州三廳(1926)
1926年7月,高雄州澎湖郡升格、恢復廳制設澎湖廳,並於廳下設二支廳管轄原郡下街。昭和12年(1937年),台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廳制》(昭和12年律令第16號),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施行街制,改支廳為郡、改區為。終戰當時,五州三廳之下轄11市51郡2支廳,全郡、支廳之下轄67街264。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佔領南沙群島並更名為「新南群島」,1939年(昭和十四年)3月劃歸高雄州高雄市管轄。戰後廣泛流傳的謬誤,多稱此應為歷史上第一次將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納入行政體系。[29][30] 但是,根據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之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和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新南群島定義之範圍為北緯7度以北、北緯12度以南、東經111度30分以東、東經117度以西之區域。換言之,新南群島僅限於今南沙群島之一部,不包括東沙、西沙群島,東沙、西沙群島屬於日本軍事佔領,不在高雄市行政管轄之下。[32][33]
名稱 | 行政區數 (終戰前) | 面積 (km²) |
人口 (1941)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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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平假名 | 羅馬字 | 市 | 郡 | 支廳 | 街 | 庄 | 蕃地內蕃社[1] | |||
臺北州 | たいほくしゅう | Taihoku | 3 | 9 | - | 12 | 25 | 61 | 4,594.2371 | 1,140,530 | |
新竹州 | しんちくしゅう | Shinchiku | 1 | 8 | - | 11 | 29 | 92 | 4,570.0146 | 783,416 | |
臺中州 | たいちゅうしゅう | Taichū | 2 | 11 | - | 19 | 39 | 80 | 7,382.9426 | 1,303,709 | |
臺南州 | たいなんしゅう | Tainan | 2 | 10 | - | 15 | 50 | 17 | 5,421.4627 | 1,487,999 | |
高雄州 | たかおしゅう | Takao | 2 | 7 | - | 7 | 34 | 114 | 5,721.8672 | 857,214 | 1939年新南群島編入 |
花蓮港廳 | かれんこうちょう | Karenkō | 1 | 3 | - | 2 | 6 | 80 | 4,628.5713 | 147,744 | |
臺東廳 | たいとうちょう | Taitō | - | 3 | - | 1 | 9 | 127 | 3,515.2528 | 86,852 | |
澎湖廳 | ほうこちょう | Hōko | - | - | 2 | 1 | 5 | - | 126.8642 | 64,620 | 1926年自高雄州獨立設廳 |
總計 | 11 | 51 | 2 | 68 | 197 | 571 | 35,961.2125 | 5,872,084 |
街庄社名改正與大小字
1920年8月公告之府令第四十八號(同年10月1日實行)中,修改了台灣各轄區內地名,將堡里廢除,刪去街庄社名中的「街」「庄」、台東及花蓮港廳下的「社」與澎湖廳下的「鄉」(若原街庄名加上街或庄後只有兩個字,則不刪去),將其改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下的大字,原街庄下的土名則改為大字下的小字;並將地名中的「仔」改為「子」、「藔」改為「寮」、「份」改為「分」、「陂」改為「坡」、「什」改為「十」、「墩」改為「屯」、「澚」改為「澳」、「崗」改為「岡」、「坵」改為「丘」、「蔴」改為「麻」、「佃」改為「田」。許多的地名亦於改制為州廳制時修改,如水返腳→汐止、錫口→松山、叭哩沙→三星、枋橋→板橋、三角湧→三峽、咸菜硼→關西、安平鎮→平鎮、楊梅壢→楊梅、大嵙崁→大溪、樹杞林→竹東、草山→寶山、蕃社→通霄、阿罩霧→霧峰、三十張犁→北屯、太平→大平、葫蘆墩→豐原、牛罵頭→清水、茄投→龍井、茄苳腳→花壇、關帝廳→永靖、番挖→沙山、草鞋墩→草屯、湳仔→名間、塗庫→仁德、大目降→新化、噍吧哖→玉井、直加弄→安定、蕭壠→佳里、店仔口→白河、打貓→民雄、梅仔坑→小梅、他里霧→斗南、樸仔腳→朴子、打狗→高雄、蕃薯藔→旗山、彌濃→美濃、阿緱→屏東、蚊蟀→滿州、媽宮→馬公等。[35]
市之下除了大字、小字外,在市區處經町名改正後則改設「町」和「丁目」。此外亦有與大字、小字平行的保甲制度。1935年後,各市之下,又陸續設立非行政用的區來統合保甲。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
州(しゅう)(5) 廳(ちょう)(3) | 市(し)(11) | 町(ちょう) | 丁目(ちょうめ) | |
大字 (おおあざ) | 小字 (こあざ) | |||
郡(ぐん)(51) 支廳(しちょう)(2) |
街 (がい) | |||
(しょう) | ||||
蕃地 (ばん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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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的改制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華民國設置臺灣省,對行政區做出體制上的調整,1950年前整體上來說行政區範圍並未做出太大的變革,1950年才對縣市級行政區劃做重劃,並對一些面積較大的鄉鎮做切割。
戰前 | 戰後 | ||
---|---|---|---|
一級 | 州 | 縣 | 一級 |
廳 | |||
二級 | 市 | 省轄市 | |
縣轄市 | 二級 | ||
郡 | 縣轄區 | ||
支廳 | |||
三級 | 區 | 市轄區 | 三級 |
街 | 鎮 | ||
庄 | 鄉 | ||
蕃地 | |||
山地鄉 | |||
四級 | 保 | 村 | 四級 |
五級 | 甲 | 鄰 | 五級 |
名稱 | 改制後之行政區 | 現今之行政區 |
---|---|---|
臺北州 | 臺北市、基隆市、臺北縣(有縣轄市宜蘭市)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
新竹州 | 新竹市、新竹縣 |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臺中州 | 臺中市、彰化市、臺中縣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臺南州 | 臺南市、嘉義市、臺南縣 | 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 |
高雄州 | 高雄市、屏東市、高雄縣 | 高雄市、屏東縣 |
花蓮港廳 | 花蓮縣(有縣轄市花蓮市) | 花蓮縣 |
臺東廳 | 臺東縣 | 臺東縣 |
澎湖廳 | 澎湖縣 | 澎湖縣 |
註釋
- 由臺北府改制而成,1895年6月9日已先設立運作[4]:156。
- 原為「淡水事務所」(淡水出張所),1895年7月19日改為支廳[4]:156。
- 由臺灣府改制而成[4]:156。不過原屬臺南府的嘉義縣被劃入。
- 由臺南府、臺東直隸州改制而成[4]:156。不過原屬臺南府的嘉義縣被劃出。
- 1895年7月18日增設[4]:158。
- 訓令第42號(1895年12月28日),下令在12月31日前裁撤安平出張所[4]:162。
- 名義上管理清代臺東直隸州的轄區,但因為仍在鎮壓,所以實際上未成立[4]:163。
- 臺灣總督府檔案的公文原件上面寫4月20日[7]
- 該規劃是將原臺北縣宜蘭支廳獨立成「宜蘭縣」,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臺中縣苗栗支廳設「新竹縣」,臺中縣雲林支廳與臺南縣嘉義支廳設「嘉義縣」,臺南縣恆春支廳、臺東支廳設「臺東縣」[4]:166、167。
- 雖然該勅令在5月3日已寫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載於《官報》上[10],《臺灣總督府府報》則是到了6月10日才抄錄刊載[11]。
- 雖然該勅令在5月3日已寫好,但在5月27日才刊載於《官報》上[10],《臺灣總督府府報》則是到了6月12日才抄錄刊載[13]。
- 1897年10月14日,府令第49號[4]:171。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號[4]:171。
- 1897年10月7日,府令第46號[4]:171。
- 府令第三十八條對於三縣的轄區說明是以堡里為單位[16],此處改以舊有辨務署來做說明。
參考文獻
- 臺灣總督府. . . 1943-08-31.
- 「臺灣島地方官假官制制定ノ件」(1895年6月28日),〈明治二十八年永久保存追加第四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4001
- 「地方官假官制制定」(1895年07月03日),〈明治二十八年甲種永久保存官房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11013
- 劉寧顏(總纂)、王世慶.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1-06-30.
-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3月31日
- 〈勅令第91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3月31日
- 「縣島廳及支廳位置並名稱ニ付府令發布ノ件」(1896年05月01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一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55014
- 〈府令第91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4月28日
- 〈府令第93號〉,《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6年7月10日
-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897年5月27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6月10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二十號〉,1897年6月10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6月12日
- 《官報》〈勅令第百八號〉,日本內閣官報局,1898年6月20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勅令第百八號〉,1898年6月30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八號〉,1898年6月28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九號〉,1898年6月28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七十六號〉,1898年8月16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二號〉,1900年5月3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二號〉,1898年7月1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百十號〉,1898年12月13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三十九號〉,1901年6月19日
- 《官報》,日本內閣官報局,1901年11月11日
- 《臺灣總督府府報》,1901年11月11日
- 劉揚琦整理,《日治時期地方行政機構》,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0-08-22.
- 臺灣總督府. . 臺灣總督府報. 1905-08-22.
- 日本時代十二廳時期的行政區劃變遷簡述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三號〉,1920年7月30日
- 舊金山和約 決定南沙歸屬 (陳鴻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蘋果日報, 2011年09月07日
-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發現二戰期間日本老酒瓶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12-22, 海洋國家公園, 2010年03月
- 《暴風の島》,小倉卯之助,東京市,1940年。
- 《台灣南西諸島水路誌》,水路部,東京市,1941年。
- 臺灣總督府總務局編. . 市街庄概況 昭和10至18年排印本影印. 臺北: 成文出版社. 1985.
- 臺灣總督府總務局統計課. . 1943-06-05.
- 《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四十七號〉,19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