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或称配偶赡养费[1]、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在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提供給分居者的必需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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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一般支持离婚赡养费,而在非西方国家中则不一定。传统上,西方国家的离婚贍養費是由男方支付給其前妻,或由女方支付給其子女抚养费。可能会对家庭主妇(家庭主夫)有所倾斜[1]。許多國家法律要求贍養費要讓前妻能獲得與丈夫相同的生活水準,而私生子女的母親也有相同權利,這代表著再婚及擁有私生子女對富裕男性來說負擔也很高,富裕男性的婚姻次數及私生子女數目也會受到贍養費的限制——男性可以藉由多次婚姻及私生子女來達成實質一夫多妻制。
在支持离婚赡养费的法律体系中,除一次支付性的离婚赡养费外,按时间多次支付的赡养费可分为两种,一是永久性赡养费,二是临时性赡养费[1]。永久性赡养费直到对方逝世、再婚结束。
各國法律規定
美国
美国的婚姻法通常由各州制定。很多州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中一方当事人依靠另一方生活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特别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夫)。婚姻持续时间和各州法律规定,是决定各州离婚赡养费数额的主要因素[1]。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民法》第一○五七條规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因此,要件上來說,1.僅限於因判決離婚者,2.且須為無過失且3.必須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才可依該條規定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所謂「無過失」,指對於離婚原因事實的發生,不能因其所致。故也不問請求贍養費的人,是否請求離婚的一方,抑被請求離婚的一方。由於離婚的原因如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為目的主義,與當事人之有無過失未必有關,故即使該離婚原因在於請求的一方,但仍可當作無過失。而陷於生活困難,不管其原因是健康情況,或是年齡老小、工作技能不足等原因,只要因此而不能自給生活,即可請求贍養費,但若為離婚後,始有情事發生而致無法生活自給,則無法請求贍養費。[2]
因為法律明文規定為因判決而離婚,所以在兩願離婚上,若當事人未在離婚時明文訂有協議給付贍養費,則不可依本條規定而請求他方支付。
至於給付的標準,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法院認依贍養者的經濟能力及請求贍養人的需要狀況,綜合權衡加以認定[lower-alpha 1]。
中国大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贍養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常有将用于夫妻之间扶养费同贍養費混淆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20年5月28日,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於該法中在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香港
香港有關贍養費的規定是在香港法例第16章《分居及贍養令條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規定,也有採夫妻協議方式訂定贍養費。[3]
根據香港律師聲稱,在離婚案件中,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為自己和子女申請贍養費。贍養費的目的是確保婚姻雙方,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正常的生活條件,使索取贍養費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財政上的需要及生活上的保障。法律上沒有規定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必定是女方,男方亦可向女方索取贍養費的。簡單來說,應該是賺錢能力較低的一方可向賺錢能力較高的一方索取贍養費。 如贍養費支付人沒有合理辯解下而不支付贍養費時,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 扣押支付人的入息, 以支付已拖欠及將來須繳付的贍養費。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和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4]
备注
- 參照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744號解釋:陷於生活困難為贍養之所由生,其給與是否相當,當視贍養者之經濟能力及被贍養者需要狀況權衡認定,至贍養以何時為準,須於請求贍養時斟酌雙方現狀定之。
參考資料
- 贺秀娟. . 选稿:马景华. 2012-12-26 [2019-03-20] (简体中文).
- 高, 鳳仙. . 台北市: 五南出版. 2013年: 189. ISBN 978-957-11-7263-7.
- http://www.legco.gov.hk/yr98-99/chinese/panels/ha/papers/p894c.pdf
- 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和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