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英語:)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往往由于现实之亲属关系與利益的约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以致於這類傷害行為被掩蓋或要求不得聲張外揚、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觀,不願介入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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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伤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繼親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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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家庭暴力一般以暴力行为为主导,但也有以下这些种类的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家庭中。

经济的虐待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合理游玩和招待的费用。
  • 不提供或严格限制生活费。
  • 胡乱挥霍家庭财产或赌博欠下债务。
  • 惡意破壞家庭財產。
  • 过度把持家庭财产。
  • 限制或妨碍配偶工作。

身体的虐待

  • 逼令家人負擔過量家務。
  • 拒絕進行家務使家人受損。
  • 给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饮食或者不提供饮食。
  •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为傷害家人身體。

精神及社會性的虐待

  • 不忠、出軌,或以此暗示或威脅伴侶。
  • 監視或限制家人行动。
  • 嚴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 監視家人的私隱或個人資訊。
  • 无故或過度的辱骂、斥责、抱怨、施展语言暴力。
  • 蔑视家人,斥责其无能,比不上别人。
  • 他人面前或者互联网指责斥骂诬蔑家人。
  • 刻意无视忽略家人。
  • 威胁离婚,甚至威胁离婚並剥夺伴侣财产。
  • 暗示要傷害或杀死伴侶、儿女、其他親人、朋友及/或寵物。
  • 惡意欺騙家人。

性的虐待

  • 强迫伴侣性交。
  • 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或刻意刁難、以不同意性交來威胁伴侣。
  • 对伴侣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心理分析

權力與控制

大多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圖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

施虐者在施暴過程中,通常以毆打伴隨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將其施虐行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徵包括:

  • 脾氣暴戾,固執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 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 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 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
  • 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 壓力大。

受暴方

在大多數的家庭暴力中,由於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母親對於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於「沉默的證人」,而使的大多數的家暴案件被發現時,已經算是很嚴重程度的傷害。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對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如下:

  1. 兒童(子女):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的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還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是不讓其睡覺等)、性虐待(例如:亂倫)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於照顧導致基本需求不被滿足)
  2. 女性(妻子):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機率是高的。
  3. 男性(丈夫):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2]
  4.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5.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社會大眾對於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較高

法律

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3]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家庭暴力專法。歐洲的歐洲理事會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古代中国

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毆夫”之規定:“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過失殺者,各勿論。”清朝男尊女卑的社會,《欽定四庫全書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規定:“妻妾毆夫者,杖一百……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1.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4]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5]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3.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6]、第45条[7]、第46条[8],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在201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9]

 香港

 澳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 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中華民國臺灣

 日本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迷惑防止条例

 大韓民國

《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

 英國

《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10]

 瑞典

《女性的暴力防止法》

 西班牙

《反家庭暴力全面保护法》(, 2005)

 美國

《 妇女力防止法》(1994年)[11]

伊斯兰教国家

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第4章34節提及:「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2010年10月,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顯的傷痕。[12]

家暴问题严重的国家

家庭暴力具体指女性在婚内遭到男性配偶的暴力伤害,也包括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男性成员的暴力攻击。

以下数据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的相关统计资料整理而成,涉及126个国家和地区[13]

第一个括号内的数字为一国女性公民年均遭受家庭暴力的次数,第二个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世界经济论坛的2013年度《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指数得分(最高的冰岛为0.8731,最低的也门为0.5128):

极多家暴:

  • 阿富汗(71,?)

多家暴:

  • 尼泊尔(61,0.6053)
  • 印度(58,0.6551)
  • 伊拉克(54,?)
  • 乌干达(54,0.7086)
  • 印尼(51,0.6613)

较多家暴:

  • 伊朗(46,0.5842)
  • 土耳其(45,0.6081)
  • 埃及(43,0.5935)
  • 孟加拉国(42,0.6848)
  • 土库曼斯坦(40,?)
  • 黎巴嫩(40,0.6028)
  • 巴勒斯坦(40,?)

参考

  • 《保護生命如何遠離家庭暴力》Susan Murphy Milano
  1. . NPOst 公益交流站. 2016-06-07 [2017-03-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4) (中文(台灣)‎).
  2. . 新快报. 2012-08-11: A10广州民生.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14).
  3. . 新浪网. 2005年9月12日 [2012-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17).
  4.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8.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㈠重婚的;
    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9. . [2015-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05).
  10.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7-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4).
  11. . [2012-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5-17) (英语).
  12. . 新华网. 2010年10月19日 [2011年1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9月26日) (中文(中国大陆)‎).
  13. . [2014-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8).

家庭性暴力

參見

婚前暴力
  • 婚前約會暴力,參見dating violence(英語)
  • 青少年約會暴力,參見teen dating violence

外部連結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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