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酷刑史

酷刑野蠻社會的陋習之一。在中國歷史上,酷刑種類繁多,包含有斬首車裂凌遲梟首宮刑幽闭剥皮铁铉油炸老虎凳站笼等。

死刑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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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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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以色列 · 義大利 · 古巴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韩国
行刑方法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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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主題
犯罪 · 刑罰學

遠古時期

尚書·虞書·皋陶謨》云:“無教逸欲有邦。兢兢業業,一日二日萬幾”者,有人解釋說「一日」是將犯人縛在十字架上砍下四肢和頭顱,「二日」是把綁犯人於十字架上任其死去,「兢兢」(借為矜)是舉矛刺喉,業業(借為削)是割削犯人肌肉,「有邦」是炙饔,也就是火烤犯人而食之。[1]

《尚書·呂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堯誅三苗,廢“五虐”,改用“象刑”,是給犯罪者穿上不同的衣服,以示懲罰。

《国语·鲁语·下》记载:“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指是防風氏部落酋长因开会迟到,被禹处死并碎尸。

夏朝已设置有监狱,《竹书记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夏帝芬是少康的孙子。圜土是指监牢,在地下挖成的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用來监禁罪犯,防止逃跑。据《风俗通义》载:“夏日夏台…架拘汤是也。”《竹书纪年·帝癸》载:“二十二年商侯履来期,命囚履终夏台。”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禹刑规定了五种刑罚,共三千条,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根据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隋书·经籍志》记载:“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竹书纪年》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吕氏春秋·恃君览·行论篇》记载:“昔者纣为无道,杀梅伯而醢之。”

左传·昭公》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

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之語,孔安國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意思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

周礼·秋官》載:司刑之职“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周礼·司刑》一节中有“墨罪五百”之語,郑玄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

国语·鲁语》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

秦朝

漢書‧刑法志》有載:“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至於秦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而姦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秦二世二年(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 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

漢朝

前167年,漢文帝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

唐朝

貞觀年間,代州都督劉蘭謀反,被腰斬。

武則天時期,來俊臣手下養了幾百個流氓,專門告密,後官至左台御史中丞。他和羽黨朱南山等撰《羅織經》。他發明了不少枷,由最重至最輕都各有名號,包括:「求破家」、「求即死」、「死豬愁」、「反是實」、「實同反」、「失魂膽」、「著即承」、「突地吼」、「喘不來」、「定百脈」合共十個,從名字來看,它們都會令受刑者極為痛苦,而來俊臣就是經常以枷來對付政敵、反對他的朝臣和得到「證供」。

宋朝

紹興十一年農曆十二月廿九(1142年1月27日)除夕之夜,秦檜誣陷岳飛謀反,將其下獄,用盡酷刑。死在風波亭(今浙江省杭縣)。

明朝

明代酷刑有數十種。有族誅凌遲極刑梟令斷手刖足去膝蓋閹割剝指剁趾抽腸、刷洗(沃以沸湯,以鐵刷刷去皮肉)、墨面錫蛇遊鏟頭會等等[2][3]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以「擅權枉法」「圖謀不軌」被誅。朱元璋把胡惟庸剮了兩千多刀,屠滅三族。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李善長家裡修房子,和湯和借兵三百人。湯和立刻密報了朱元璋。親信丁斌犯法,被處流放,李善長上書為丁斌求情,朱元璋將丁斌下獄,日夜拷打,供出善長的侄子李存義曾暗通胡惟庸。李存義、李佑父子最後承認是奉了李善長的指使。賜李善長自盡,妻子送入妓院,每天接客兩名。家屬七十余人,盡行處斬。李善長的長子李祺因娶臨安公主的緣故,得以免死,流徙江浦。不久,朱元璋又策劃陸仲亨的家奴告發吉安侯陸仲亨、延安侯唐勝宗、平涼侯費聚、南雄侯趙庸、江南侯陸聚、宜春侯黃彬、豫章侯胡美、滎陽侯鄭遇春等,一併押赴刑場處斬。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凉国公藍玉被凌遲處死,屠滅三族。牽連被殺一萬五千多人。史稱「藍玉案」。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九月初十日,朱元璋已誅十餘萬人,发布《赦蓝党胡党诏》,称:“迩者朝臣其无忠义者李善长等,阴与构祸,事觉,人各伏诛。今年蓝贼为乱,谋泄擒拿,族诛已万五千人矣。馀未尽者,已榜赦之。犹虑奸顽无知,尚生疑惑,日不自宁。今特大诰天下,除已犯已拿在官者不赦外,其已犯未拿及未犯者,亦不分蓝党、胡党,一概赦宥之。”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學文坐胡藍黨禍,連萬三(沈万三)曾孫德全六人,並顧氏一門同日凌遲”[4]

崇禎三年(1630年),袁崇煥以「通虜謀叛」、「擅主和議」、「專戮大帥」的罪名「磔」死於北京甘石橋。刑前崇煥遺言:「一生事業總成空,半世功名在夢中。死後不愁無勇將,忠魂依舊守遼東。」慷慨赴死。崇煥伏刑之慘情,令人毛骨悚然,當時北京百姓都誤信袁通敵,恨之入骨,「劊子手割一塊肉,百姓付錢,取之生食。頃間肉已沽清。再開膛出五臟,截寸而沽。百姓買得,和燒酒生吞,血流齒頰」[5]。皮骨已盡,「心肺之間,叫聲不絕,半日而止。」[6]。崇煥死後,佘氏義僕為其收斂骸骨,葬於北京廣渠門內廣東義園,並從此世代為袁守墓[7]

崇禎十二年(1639年)鄭鄤以「杖母、姦妹」罪被磔死[8]

清朝

清朝的酷刑之一

傳說中雍正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河南學政俞鴻圖被判處腰斬,是中國最後一位處以腰斬的政府官員,監斬人是鄒士恆。俞鴻圖用手指蘸上身上的血在地上連續寫了七個「慘」字,才慢慢痛苦地死去。事後鄒士恆將此情景上奏,雍正亦惻然不忍,宣布廢除腰斬刑[9]。唯此事在正史無佐證。

同治二年(1863年)石達開與部屬曾仕和、黃再忠、韋普成被押解到成都,6月25日在成都科甲巷被凌遲處死,“石王与曾仕和对缚于十字桩上。行刑人分持利刃,先剜额头皮,上掩双目,次剜双腕”,過程中,曾仕和不堪痛楚,大叫,石達開制止他說:「何遂不能忍此須臾?當念我輩得彼,亦巳如此,可耳。」曾遂切唇无声。“凡百余刀,剜全体殆遍。初流血,嗣仅淡血,最后仅滴黄水。刑终,气早绝矣”[10];至於石达开本人“自就绑至刑场,均神气湛然,无一毫畏缩态。且系以凌迟极刑处死,至死亦均默然无声,真奇男子也。”[11]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二十六日,徐錫麟借巡警學堂畢業典禮之際起義,槍殺恩銘,與清軍激戰四小時,終因孤軍無援、寡不敵眾而被捕,受審時慷慨陳詞「蓄志排滿已十餘年矣,今日始達目的」。翌日晨,慘遭剖腹挖心酷刑,心肝被士兵所吃,當時稱「吃烈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文化大革命時期

文革中非正常死亡的人,主要包括由各地各级行政、司法和临时运动组织完全不必按照中国大陆的法律程序和原则而判决处决的,因受迫害、折磨酷刑而得不到基本的生活所需、医疗服务等的,以及不堪受辱而自杀的。有些人的死刑没有经过审判,往往是一个人说了算,例如:张志新。中国大陆政府至今没有公开这一数目。由于文革期间各国家职能机构均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状态,可能这一总数早已无准确记录、统计的可能。同时文革期间中国基本对境外完全封闭,而国内正常信息的传递也陷于瘫痪,所以国内外非政府机构也无法做出可信的计算。国外有人依靠在国内出版的县志资料计算1966年到1971年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有50万到200万人因受文革的造反派的迫害酷刑而死亡[12]

参考文献

  1. 蔡樞衡《中國刑法史》
  2. 李默,《孤樹裒談》
  3. 呂毖明朝小史》記載:「帝既得天下,惡勝國頑民竄入緇流,乃聚數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頂,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頭數顆,名曰鏟頭會。」
  4. 《周庄鎮志卷六·雜記》
  5. 張岱《石匱書》
  6. 《明季北略》
  7. 《明史·列傳一百四十七·袁崇煥》「兄弟妻子流三千里,籍其家,崇煥無子,家亦無餘貲,天下冤之。」
  8. 明季北略》記載鄭鄤被凌遲三千六百刀後,為「都人士」藥用:「炮聲響後,人皆躋足引領,頓高尺許,擁擠之極……歸途所見,買生肉為瘡疥藥料者,遍長安市。二十年前之文章氣節,功名顯宦,竟與參術甘皮同奏膚功,亦大奇也。」
  9. 林涛:《正说清朝三百年》
  10. 任乃强:《记石达开被擒就死记》
  11. 周洵:《蜀海丛谈》
  12. Andrew Walder; Yang Su. . 《The China Quarterly》,第173期. 2003-3: 页74-9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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