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格瑞那達關係

中華民國與格瑞那達關係是指中華民國格瑞那達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89-2005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對格瑞那達的相關事務由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兼轄[1]

中華民國與格瑞那達關係

中華民國

格瑞那達

政治

外交

1989年7月20日,中華民國與格瑞那達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31日,於首都聖喬治設立中華民國駐格瑞那達大使館,並派駐大使(兼駐安地列斯群島邦交國大使)。[2]

格瑞那達則在首都臺北設立駐華名譽領事。1991年3月,任命黃書瑋為名譽領事。[3]

1996年3月,格瑞那達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海峽試射飛彈,威脅中華民國即將於3月23日舉行的首次總統直接選舉一事,發表聲明極表關切。[4]

2004年9月7日,格瑞那達遭遇艾文颶風侵襲,災情慘重,中華民國外交部提供人道援助,外交部長陳唐山率團前往賑災慰問。除提供20萬美元人道物資外,並將格瑞那達原用於「民生計畫」的150萬美元贈款改為免提計畫之賑災款,另同意提供800萬美元的災後重建款。[5]

2004年12月22日,由於格瑞那達總理宓契爾前往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談建交事宜,中華民國外交部於是召回駐在大使。[5]

2005年1月27日,格瑞那達與中華民國斷交。[5]

支持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組織

灰色國家表示非聯合國會員國格瑞那達當時屬於英國殖民地,因此不能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一案參與投票,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兩國斷交前,格瑞那達曾多次支持中華民國參與國際組織。

1993年10月,格瑞那達在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中,為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議題執言;[6]1994、1995年7月,格瑞那達與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連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設立研究委員會將「根據會籍普遍原則並按照分裂國家在聯合國已建立的平行代表權模式,審議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國際體系中的特殊情況」案列入議程。[7][8][9][10]年底,在聯合國大會的總辯論,以及聯合國成立50週年特別紀念會議中發言支持;[11][12][13]1996年7月,格瑞那達與其他15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審議聯大第二七五八(XXVI)號決議所造成臺灣地區二千一百三十萬人無法參與聯合國相關活動之問題」案列入議程;[14]1997年7月,格瑞那達與其他8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基於國際情勢之變遷以及中國分治之現實,有必要重新檢討聯大第二七五八(貳拾陸)號決議」案列入議程。[15]年底,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16]1998年7月,格瑞那達與其他14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連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基於國際情勢之變遷以及中國分治之事實,應重新檢討聯大第二七五八(貳拾陸)號決議」案列入議程。[17][18]9月,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19]1999年8月,格瑞那達與其他12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連署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應審視中華民國在台灣所處之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二千二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獲得完全尊重」案列入議程。[20]9月,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21]2000年8月,格瑞那達與其他13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應審視中華民國在台灣所處之特殊國際處境,以確保其兩千三百萬人民參與聯合國之基本權利獲得完全尊重」案列入議程;[22][23]2001年11月,在大會的總辯論中發言支持;[24]2002年8月、2003年8月,格瑞那達與其他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中華民國(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案列入議程;[25][26][27]2004年8月,格瑞那達與其他14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提案,要求聯合國大會將「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案列入議程。[28]

1997年5月,格瑞那達在世界衛生大會(WHA)發言支持中華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29]1999年4月,格瑞那達與其他3個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向世界衛生大會提案「邀請中華民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30]2002年1月、5月,格瑞那達與其他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向世界衛生組織(WHO)執行委員會與大會提案「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31]

格瑞那達代表團

職稱姓名日期備註
總督史恭
威廉斯
1991年4月
2000年5月
[32]
[33]
總理白拉斐
宓契爾
1990年10月
1998年10月、2000年10月
[34]
[35][33]
參議院議長妮可絲(Margaret Neckles)1991年10月[36]
眾議院議長史壯恩(Curtis Strachan)1999年4月[37]

僅列舉部分名單:

外交法務暨地方事務部長佛萊契(Raphael Fletcher)[38][39]、艾薩克(Mark Isaac)[40]林洛德[2][41]、衛生暨環境部長莫黛絲[42]安團[41]、研考部長懷特曼(Joslyn Whiteman)[40]、工務部長包文(Gregory Bowen)[43][40][2]、住宅部長馬坤(Brian McQueen)[2]、財政暨經濟部長白理贊[44]、觀光民航暨婦女事務部長浦素(Joan Milicent Purell)[36]、懷特曼[42]賀德[2]、農業土地糧食暨漁業部政務次長諾爾[36]

中華民國代表團

職稱姓名日期備註
副總統連戰1998年5月[45]

僅列舉部分名單:

外交部長錢復[46]章孝嚴[15]胡志強[45][42]陳唐山[41]、政務委員楊世緘[45]、總統府副秘書長蘇起[45]、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石城[2]、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尤哈尼[40]、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林享能[45]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格瑞那達。
格瑞那達護照格瑞那達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中華民國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將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傳至格瑞那達外交部,列印並攜帶許可函入境,於機場繳交規費。經格瑞那達轉機,亦須申請簽證。[47]

持有格瑞那達護照格瑞那達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48][49]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格瑞那達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21日發布);[50]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將格瑞那達歸類為第一級注意: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20年11月6日發布)。另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51]

經濟

貿易

2019年,格瑞那達是中華民國第211大貿易夥伴、第216大進口夥伴、第202大出口夥伴,在美洲國家排名倒數第1、1、2,在世界經濟體倒數第31、20、31。出口至格瑞那達的金額為15萬4,389美元,年減42.671%。自格瑞那達進口的金額為1萬1,166美元,年減95.646%(僅2月與7月有進口額)。貿易呈現出超盈餘)14萬3,223美元,年增1,015.444%;2018年,格瑞那達是中華民國第204大貿易夥伴、第174大進口夥伴、第201大出口夥伴,在美洲國家排名倒數第1、5、1,在世界經濟體倒數第41、67、36。[52]

合作

兩國在邦交期間,中華民國在格瑞那達派駐農業技術團。合作項目有食品加工水利灌溉蔬果園藝水產養殖,以及小農貸款等計畫。[53][40][2]

事件

中國輸出入銀行(以下簡稱輸銀)曾提供3,000萬美元貸款資助格瑞那達的基礎建設。但2005年斷交後,輸銀便向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告[註 1],追討兩國仍有邦交時提供的優惠貸款。法院於2007年裁定格瑞那達遊輪航空相關收入要交給輸銀以充抵債務,但這項裁定於2012年遭到推翻。[54][55]

協定

雙邊協定[56]
日期簽署備註
1991年2月22日中華民國政府格瑞那達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以下簡稱中格
1992年8月25日《中格引渡條約
1994年5月2日《中格友好條約
1997年7月28日東加勒比海五國與中華民國外長會議聯合公報》[15]
1999年8月13日《中格關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志工協定》
2000年9月27日《中格新聞交流協定》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19年12月7日[註 2]):

 中華民國

駕車

格瑞那達不接受持有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或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在該國駕車。[57]

注釋

  1. 中國輸出入銀行在紐約設有辦公室,過去貸款給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時由輸銀出面與對方國家銀行簽約,合約可以適用紐約州法律,對中華民國比較有保障。
  2.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暫停更新。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3).
  3.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4).
  4.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6年3月12日 [2019年2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5日).
  5.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5年1月27日.
  6.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3年10月14日 [2019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2日).
  7.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7月19日.
  8.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9月22日.
  9.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5年7月20日.
  10.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5年9月21日.
  11.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4年10月14日 [2019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3日).
  12.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5年10月13日 [2019年6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3日).
  13.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5年10月26日 [2019年7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5日).
  14.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6年7月22日 [2019年6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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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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