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级别为副省级的城市。正式施行于1994年2月25日[1],其前身为计划单列市。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共16个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当前的副省级市共有15个。
副省级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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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副省级城市 | |
分類 | 地级市、副省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中编[1994]1号、中编发[1995]5号]、人发[1996]86号文件 |
创建时间 | 1994年2月25日 |
數量 | 15个(1997)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区 |
本级政府 | 副省级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自治区 |
下級 | 县级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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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清朝 → 民国 → 共和国 |
概况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下轄。1997年3月,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副省级市减少为15个。在后来的使用中,“副省级城市”这一名称也被习惯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场合,但就中央编办最初的文件来说,“副省级市”当为规范的名称。
副省级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级别”,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市委、市政府机关主要领导的级别,主要是指市委書記、副書記、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委市政府的组成机构、工作部门等领导的行政级别。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在“行政区划级别”上,副省级市仍然属于地级市。
副省级市列表
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按照中国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別如下:
- 东北地区(4个):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
- 华东地区(6个):南京市、杭州市、济南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
- 华中地区(1个):武汉市
- 华南地区(2个):广州市、深圳市
- 西南地区(1个):成都市
- 西北地区(1个):西安市
註:
1.青岛、大连、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其他的都是省会城市。
2.华中地区和华南地区亦可合称为中南地区。
设置
历史
副省级市根据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设置,包括《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等文件。
国务院关于新增副省级市的态度较不积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在总结16[3]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城市的级别问题提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6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机构级别
根据中编發〔1995〕5号文,副省级市的市直机关的级别,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直属机构的副局长并不是正处,而是增加一个级别,叫(正处)副局级。
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副省级城市的副区长也是正处(副局)级。区辖街道办是正处级。
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
政府间合作
比较
目前在中国大陸,除了副省级市,其它行政级别为地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一职通常也由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等相应级别官员兼任。一些在省内地位相对重要的地级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也是由省委常委或者副省长兼任,如江苏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温州市、舟山市(具有正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海南三亚市;云南曲靖市;陕西延安市;江西赣州市;安徽六安市;贵州遵义市;湖北襄阳市、宜昌市;河北唐山市;河南洛阳市;山西大同市;内蒙古包头市、通辽市;宁夏固原市等。但是这些地级市仅限于个别官员的级别高配,并不会如同副省级市般扩充到所有官员。
- 计划单列市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本法所称的“较大的市”。而2004年通过的修订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