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

过继,亦作過房過嗣立嗣(立繼及命繼),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養行为,主要目的出於「為宗」延續宗嗣,使祖先可繼續不受中斷地享有祭祀,故立男性繼承人而為之。古人因考量「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祖靈不受外人之奉祀,故通常盡量不會收養異姓為嗣。

一般過繼

當一个家庭需要後嗣時,就从宗族或其他親屬中,收養一位子女,以維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繼承人。即使一名男性无子身亡,家族仍可为其选择一位嗣子,形成亲子关系。唐宗室永安王李孝基無子,就“以从兄韶子道立为嗣”[1]。還有過繼為孫的,如唐朝文豪白居易无子,“以其侄孙嗣”[2]

有些地區生下小孩難養(體弱多病等),也會進行過繼(形式上),認為這樣孩子好養活些。

過繼母系

臺灣與中國閩南流行過繼母系制度,日本琉球流行一種以贅婿作為養子婿養子制。

兼祧

兼祧,指一個男子同時兼任二房宗祧[3]的一種過繼方式。

過繼於人的名人

(大致依照生年排列)

注釋

  1. 《旧唐书》卷60《李孝基传》
  2. 《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
  3. 廣雅》,祧,祭先祖也

研究書目

  • Ann Waltner著,曹南來譯:《煙火接續——明清的收繼與親族關係》(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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