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直接選舉(英語:),簡稱直選,即政府首腦或立法機關的議員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選民可以直接以“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的方式,投票予他們喜歡的參選人。至於決定當選者則要依據不同的選舉方式。一般而言以得到較多數選票者勝或以兩局制先行淘汰部份參選者。相對概念為間接選舉。現時直接選舉主要出現在總統制國家,議會制國家多為間接選舉。
美國
美國最具代表性的美國總統是经由各州普選及美國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產生,但其他各级聯邦、州及地方行政首长皆由地方選舉產生,美國國會的美國参议院全部议员、美國众议院全部议员、州长、州议会、部分州政府官员、市長、市议会、縣長及縣议会均由直選產生。
土耳其
土耳其總統原由國會間接選舉選出,2014年起改以公民直選產生。
中華民國
地方議會與首長直選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在县以下的行政区——区、乡、镇实行自治制度,区长、乡长、镇长由行政区内居民直接选举。但自1930年代起,因第一次国共内战的需求,保甲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乡镇自治制度。
臺灣自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時期即已舉辦有限制的州、市、街、庄議員直接民選。
1950年,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開始實施縣市地方自治,臺灣省首度舉辦第1屆縣市議員選舉,1951年,則首度舉辦第1屆縣市長選舉。吳三連與高玉樹等台灣本省非中國國民黨人士亦可多次當選為具實權之臺北市市長。
國會直選(國民大會和立法院)
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及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员選舉是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唯一一次的直接選举。
1969年,台灣地區首次舉辦增補國會議員的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選舉。
1986年,首个反對黨民主進步黨首次參加第3次增額國代選舉和第5次增額立委選舉。
台灣民主化在中華民國政府決定於1989年開放組黨結社、組織參加集會遊行、從事政治活動、自由辦報或出版刊物後有了更全面的進展。
中華民國政府凍結部分憲法內容,而另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的國會全面改選,落實於1991年的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和1992年的第2屆立法委員選舉,並首次舉行1994年中華民國省市長暨省市議員選舉及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該次修憲後凍結國民大會及其所有相關的條文。立法院成為中華民國唯一的國會,成為一院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力。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社区(村)一级设立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立法机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民可以直接選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区县级)的人大代表,而區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则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選舉產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不仅有下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代表,亦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出的代表。
地方领导人选举与国家领导人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各级机关领导人与国家领导人均由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