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簡稱人大人代会,现行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定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现代宪政架构来讲,其应当属于国家核心立法机构(制度),“人大”也有常设“常委会”统领全会,形式上在大会会期以外代理全会的权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的部分职权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
  •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政治主题

選舉

竞选与宣传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其第三十条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随后在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针对这种情况,1981年9月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出了直接批评[1]。1982年修订的《选举法》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但在日後的修改中,加入了「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三条)的內容,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选制与投票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規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独立参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法律条文未说明选民小组应以委任或选举等何种方式产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审议修改,增加了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削弱了選民小組的作用,逐步將初選制度引入。

争议与评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面积超过960万平方公里,人口接近14亿,按照本国国情,由于地域辽阔和人口众多,在当前的社会生产力水準和社会思想道德下实行绝对的、完全的、直接的民主是几乎不可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政治制度[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适应性创造、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它具有絕对侷限性,必将在未来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後得到改善[4]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院长张维为教授認為中國的人民民主模式基本站住腳,並認為此模式能形成最大公约数、推动问题的解决、推动国家的进步。[5]

代表结构

为了理顺与人大的关系,除了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直辖市的党委书记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党委书记不兼任外,其余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大都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负责。

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沒有禁止党政机关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职务。

2011年,有媒體認為當前各級人民代表中,官員所佔比例太大,工農所佔比例太小,呼籲逐漸減少官員代表,增加基層代表[6]。2010年10月,媒体报道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消息,草案要求不允许人大代表成为专职代表,也不允许人大代表成立个人工作室。[7][8]不过,在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不允许人大代表成立个人工作室的规定最终并没有被采纳。

与政府的关系

人民大会堂礼堂顶部的红色五角星,亦是万人大礼堂的标志性装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并未提及全国人大要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所有国家机关也由全国人大产生。此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9]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扮演着人大常委会执政党团的角色,也成为人大常委会内的唯一一个党团组织。其党组书记一般由常委会委员长兼任。另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委员常常也会出席党组会议,这使得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影响力不限于中共党籍的委员内。同时,与多数国家的议会不同,全国人大常委的表决往往不具政党色彩,而多以个人判断为依据。执政党团内也并未设置党鞭职务。

一部分境外学者和媒体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称为“橡皮图章[10]。中国《民主与法制时报》认为,“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不强,把当代表视为一份荣誉,当作一项政治待遇,参政意识不强,习惯于开会听听报告,举举手,对大会报告做不到认真审议”,是反对票比例低下的原因[11]

与政协的关系

人大和政协往往统称「兩會」。二者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

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曾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直至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仅是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无党派人士全国工商联政党人民团体共商國是、对政府施政提供批评建议的機構,而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

参考文献

  1. 程子华. . 中国人大网. 1981-09-03 [2014-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2). 在这届选举中,有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民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搞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秘密串联,发表蛊惑人心的言论,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这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活动,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反对。
  2. . 《瞭望》新闻周刊 (中国新闻网). 2009年9月21日.
  3. . [2017-10-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4).
  4. 刘以顺. . 《党史纵览》 (合肥). 1994年, (5期): 第8–11,18页 [2015-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8).
  5. . 观察者网. 2016-03-17 [2016-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7).
  6. . [2012-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7. . [2011-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4).
  8. . [2011-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3-18).
  9.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04-03-14 [2008-0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0).
  10. 夏明. . BBC中文网. BBC. 2014-09-15 [2018-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5).
  11. .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1-03-23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6).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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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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