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由中華民國司法院設置的司法院大法官所組織而成,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以及由中華民國立法院提出的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彈劾等事項。

憲法法庭
Constitutional Court
憲法法庭目前設在司法大廈4樓
司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所在地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設立法源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網址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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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憲法法庭入憲後,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也可以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並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違憲情事的政黨,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解散之。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2019年1月4日公布之《憲法訴訟法》預計在2022年1月4日實施,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1]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委員2/3以上決議,才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職權

  • 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 必要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組織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參考文獻

相關資料

  • 李念祖,"司法者的憲法(二)",元照出版,2012-11-01. ISBN 9789862552667
  • 林家賢 ,"司法對交通秩序罰審查問題之研究—以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查為中心",新學林,2007/07/01. ISBN 9789867160867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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