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
臺灣府是清治時期始設於臺灣的府,從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存續到1895年乙未割臺[1]:55。在臺北府於光緒元年(1875年)設立之前,臺灣府是臺灣地區唯一的「府」[1]:77。兩府以大甲溪為界,以北歸臺北府,以南歸臺灣府[1]:78。
臺灣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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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羅拼音 |
後來臺灣設省時,首任巡撫劉銘傳提議在彰化縣橋孜圖(橋仔圖)建立省城,同時將臺灣府治移到省城,附郭地區(原彰化縣東北部)設臺灣縣[1]:85。原本的臺灣府治及附郭則改為「臺南府」、「安平縣」[1]:85。
臺灣府的府治所在地臺灣府城涵蓋今臺南市中西區東半部、東區小部分及北區小部分,設省之後改設於新建的省城。
臺灣府的主官為臺灣知府,建省前後分別受臺廈道、臺灣道、福建臺灣布政使及福建臺灣巡撫等官職制約。1895年,臺灣被清朝政府依照《馬關條約》割讓予日本後,臺灣府不再設置。
沿革
康熙廿三年四月十四日(1684年5月27日),康熙帝聽從侍郎蘇拜會同福建督、撫、提督的上疏,在臺灣設一府三縣,是清朝在臺灣設置郡縣的開始[2]:24。
一府時期
根據首任臺灣府知府蔣毓英《臺灣府志》(1685年)的記載,臺灣府的範圍東到咬狗溪大腳山五十里,西至澎湖大洋,水程四更[註 1],除水程外廣五十里[2]:24。南至沙馬磯頭五百三十里,北至雞籠城二千三百一十五里[2]:24。而後來高拱乾《臺灣府志》(1694年)與周元文《重修臺灣府志》(1712年)中所記載的疆域大致相同[2]:28。另外前述府志里數,根據陳文達《鳳山縣志》的說法,是依照所得傳聞,大約估計而得[2]:28。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廷派法國人雷孝思(Jean-Baptiste Régis)、馮秉正(Joseph-Anne-Marie de Moyriac de Mailla)、德瑪諾(Romain Hinderer)渡海到臺灣測繪地圖,各地方的道里遠近才更加精準[2]:28。
此外根據蔣毓英《臺灣府志》記載,臺灣府衙門設在東安坊,是使用明鄭時期的建築[2]:30。底下有三縣、一縣丞(臺灣縣縣丞)、海防捕盜同知、四巡檢司[註 2]、四坊[註 3]、二十六里[註 4]、二[註 5]、四十六社[註 6]、一鎮(鳳山縣安平鎮)以及澎湖三十六嶼(隸屬臺灣縣)[2]:30。而到了康熙中期、晚期,各縣之下坊里庄社數量增加,並增設了「保」,共計有二十八里、十二保、二十四莊、一百零七社[2]:31。
臺廈道(隸屬於福建省) | ||
臺灣府(設於臺南) | ||
臺灣縣 | 諸羅縣 | 鳳山縣 |
康熙六十年(1721年)朱一貴事件後,藍鼎元與陳夢林建議在臺灣中北部增置縣邑[2]:34。同年(1721年)「福建分巡臺灣廈門兵備道」去掉兵備二字,改稱「福建分巡臺灣廈門道」[2]:35。而後到了 雍正元年(1723年),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上奏,請求在諸羅縣的半線(今彰化市一帶)分設知縣、典史各一員,並在淡水增設捕盜同知一員[2]:35。同年八月初八(1723年9月7日),清廷同意此建議,於是割諸羅縣在虎尾溪以北之地,增設彰化縣與淡水海防廳(淡防廳),此時臺灣共設一府四縣[2]:35。又淡水海防廳為淡水廳前身,但設立之初只管北路防務,一般行政是由彰化縣管理[2]:35。
臺廈道 |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諸羅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雍正五年二月十七日(1727年3月9日),清廷聽從福建總督高其倬的奏請,將臺廈道改為「臺灣道」,並在澎湖增設一名通判,裁撤澎湖巡檢一職[2]:35。此時臺灣設一府四縣一廳:
臺灣道 |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諸羅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澎湖廳 |
雍正七年(1730年),倪象愷重建臺灣府府署[2]:36。雍正九年(1732年),大甲溪以北之地的刑名、錢穀等事皆歸淡水海防廳管理,淡水廳遂從彰化縣獨立出來[2]:35。此時臺灣設一府四縣二廳:
臺灣道 |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諸羅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澎湖廳 | 淡水廳 |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初二(1787年12月10日),因獎勵林爽文事件中諸羅縣城義民官兵盡力守城之事,將諸羅縣改名為嘉義縣[2]:35、40。
臺灣道 |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嘉義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澎湖廳 | 淡水廳 |
而大約在乾隆末期、嘉慶初年,進入噶瑪蘭(蛤仔難、蛤仔蘭、甲子蘭)地區的漢人漸多[2]:49。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林爽文逃往臺灣後山,知府楊廷理要淡防同知徐夢麟前往三貂堵緝,之後官方才知有漳州人吳沙在此久住,頗有影響力[2]:49。次年(1788年)林爽文被捕後,徐夢麟曾向楊廷理表示吳沙可信,且當地「生番」易於招撫,且地方廣闊、土地豐腴[2]:49。之後兩人向福建巡撫徐嗣曾上奏,但以經費不足,且怕與原住民發生衝突而不允許設官[2]:49。之後嘉慶年間有蔡牽攻打噶瑪蘭等事件,楊廷理在率軍進入噶瑪蘭後,曾再次稟請設官經理,但仍不被允許[2]:49。當時嘉義縣教諭謝金鑾也有寫文章認為該地不可不設官[2]:49。嘉慶十三年(1808年),少詹事上國、督臣阿林保等人再次上奏將蛤仔難收入版圖之事,隔年清廷對此議題有意審理,但因故未勘辦[2]:49、50。
嘉慶十五年(1810年)春,閩浙總督方維甸來臺,在艋舺時據說有蛤仔難「生番」頭目送戶口清冊,請入版圖,當年四月方維甸遂上〈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狀〉[2]:50。嘉慶十六年(1811年)九月,閩浙總督汪志伊上奏〈勘查開蘭事宜狀〉[2]:50。最後在嘉慶十七年二月十七日(1812年3月29日),清廷允許增設噶瑪蘭廳[2]:50。臺灣此時設有一府四縣三廳:
臺灣道 |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嘉義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澎湖廳 | 淡水廳 | 噶瑪蘭廳 |
咸豐八年(1885年)中法天津條約簽訂後,臺灣開港通商,在與國際互動的同時也發生數起涉外糾紛[註 7][2]:83。同治十年(1871年)淡水廳同知陳培桂,提出「增設學額,請陞直隸州」之議,而後同治十二年(1873年)臺灣兵備道夏獻綸奏請將淡水同知改為直隸州、噶瑪蘭改為縣、竹塹增設一縣,原本清廷有意試辦,但因牡丹社事件而擱置[2]:84。而後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在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1875年1月30日)上奏〈請琅築城設官摺〉,請求在琅(今恆春鎮)建城設官[2]:84。
析分臺北府
光緒元年正月十二日(1875年2月17日),清廷決定依照沈葆楨所上之奏摺,設置「恆春縣」[2]:84。而後沈葆楨認為臺灣北部有增設府縣的必要,於同年六月十八日(1875年7月20日)奏〈臺北擬建一府三縣摺〉[註 8]、〈請改駐南北路同知片〉提議將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駐府城)移駐卑南,北路理番海防捕盜同知(駐鹿港)改為中路、駐水沙連,並皆加「撫民」字樣(即改成「臺灣南路撫民理番同知」、「臺灣中路撫民理番同知」)[2]:86。十二月二十日(1876年1月16日),清廷允許沈葆楨的提議,在臺灣增設一府三縣,噶瑪蘭通判改為臺北府分防通判、移駐雞籠設基隆廳[註 9],並調整南北路理番同知的職銜與駐地[2]:90。光緒十年五月廿八日(1884年6月21日),閩浙總督何璟、福建巡撫張兆棟奉准在埔裏社增設撫民通判,於是全臺共設置二府八縣四廳[2]:90。
臺灣道 | |||||||||||
臺北府 | 臺灣府 | ||||||||||
宜蘭縣 | 基隆廳 | 淡水縣 | 新竹縣 | 臺灣縣 | 嘉義縣 | 鳳山縣 | 彰化縣 | 澎湖廳 | 恆春縣 | 卑南廳 | 埔里社廳 |
疆域
方志 | 年代 | 範圍 | 所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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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毓英《臺灣府志》 | 1685年 | 東到咬狗溪大腳山五十里,西至澎湖大洋,水程四更,除水程外廣五十里。南至沙馬磯頭五百三十里,北至雞籠城二千三百一十五里。 | 三縣、一縣丞、四巡檢司、四坊、二十六里、二、四十六社、一鎮(鳳山縣安平鎮)以及澎湖三十六嶼 |
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 | 1762年 | 東到羅漢門莊內門六十五里(中路);西到澎湖三百二十里(水程四更,計二百四十里;澎湖縱橫皆八十里);南到沙馬磯頭四百六十里(南路);北到雞籠六百三十四里(北路) | 四縣、二廳、四縣丞、七巡檢司 |
《續修福建通志臺灣府》 | 1835年 | 東到大山番界五十里,西到澎湖島五十里,南到沙馬磯頭海五百三十里,北到雞籠海二千三百十五里。東西距除澎湖及水程四更外廣一百里,南北距二千八百四十五里 | |
《臺灣府輿圖纂要》 | 1860年代 | 東西廣四百五十里,南北長一千一百七十二里。 | 領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淡水、噶瑪蘭、澎湖三廳 |
歷任知府
文教
志書
註釋
參考文獻
- 施雅軒. . 台北: 遠足文化公司. 2003-12. ISBN 986-7630-12-2.
- 劉寧顏(總纂)、王世慶. .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