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介绍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衔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借鉴苏联军衔样式于1955年实行军衔制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防空军、公安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中使用[1],但其后于1965年廢止该制度[2]。1988年恢復军衔制后[3],又对军衔等级进行进一步调整[4]。当前,解放军军衔分为五等十九级,且依军种区分为无冠词军衔、海军军衔、空军军衔、专业技术军官衔。同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参照解放军军衔建立武警警衔制度[1]。
历史
建国初期
195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为在京的7位元帅授予军衔,还为元帅和将官授予勋章。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中南海国务院礼堂举行将官授衔典礼,国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宣读总理周恩来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官军衔的命令,授予粟裕等10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上将、中将和802人少将军衔。周恩来将将官军衔命令状授予粟裕等在京人员[5]。
此外,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在中南海国务院礼堂举行授予校官军衔典礼,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授予在京部分校官军衔。9月29日,总参机关在三座门小礼堂举行授衔授勋仪式,总参谋长粟裕大将代表国防部长授予总参机关部分人员校官军衔。同日,总政治部副主任萧华上将代表国防部长授予总政机关尉官军衔。此外,解放军全军各地驻军授衔和授勋典礼,自10月22日起分别在北京、南京、兰州、成都、广州、武汉、沈阳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海军、空军、公安军、防空军、装甲兵、炮兵、工程兵、铁道兵,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军区都举行授衔典礼。[5]
1955年授衔时,解放军全军共有60余万名干部获得军官军衔。国务院和国防部共批准授予元帅10人,大将10人,上将55人,中将175人,少将800人,校官3.2万余名,尉官49.8万余名,准尉11.3万余名。[4][6]
1955年式军衔设立初期,军衔冠词分为七大类。第一类(指挥、政治)军衔分为步兵军衔、骑兵军衔、炮兵军衔、装甲兵军衔、工程兵军衔、铁道兵军衔、通信兵军衔、技术勤务兵军衔、公安军军衔、空军军衔、海军军衔、海岸军衔等十二小类。此一类中,除海军外仅将官军衔前加相应冠词,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冠词。除此之外,另设第二类(技术)、第三类(军需)、第四类(军医)、第五类(兽医)、第六类(军法)、第七类(行政)军衔。此六类中,各级官兵军衔都加相应冠词。
在实际授衔中,此种规定极度复杂,如海军、空军、公安军的政治军官均不可获海军军衔、空军军衔和公安军军衔,只能获不加任何冠词的军衔,视为政治类;防空军军官只能获得对应兵种的军衔,没有防空军军衔;海军航空兵军官只能获得空军军衔,即校尉官军衔前无冠词,将官被称呼为“空军少将”、“空军中将”;后勤军官都只能获军需军衔,卫生部门军官只能获军医军衔等等[1]。
1955年,解放军全军启用55式军衔。55式军衔以军种色及军兵种符号区分军兵种。施行初期,陆军步兵官兵肩章、领章底色为深红色,公安军为草绿色,陆军骑兵为深蓝色,空军、海军航空兵为天蓝色,军需为紫色,海军、防空军探照灯兵、通信兵、工程兵、铁道兵、军事交通勤务为黑色,陆军炮兵、陆军装甲兵、汽车兵、行政军官、防空军海岸炮兵、军医、兽医、军法为红色[1]。
由于初期启用的军种色过于复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于1955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军衔肩章、领章、兵(军)种符号、勤务符号佩戴区分的暂行规定》,将兵种色简化为三种,陆军、公安军、防空军为正红色,海军、公安军海巡部队为黑色,空军、防空军战斗部队、海军航空兵为天蓝色[1]。
1956年1月,公安军司令部发布命令,增设水上公安军衔,授予公安军海巡部队官兵,军衔样式与海军相同,军官称为“水上公安上尉”、“水上公安上校”等[1]。
1958年越南人民军在中国军事顾问的建议下决定采用55式军衔的设置,制定了《越南人民军军官服役条例》,成为越南人民军第一套正式军衔。
1963年修订的军官军衔条例将第一大类的12小类简化为三类军衔即陆军军衔(不加冠词)、海军军衔(一律加海军二字)和空军军衔(一律加空军二字),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衔不变[1]。
1965年5月1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此后的20余年里中国人民解放军不再设置军衔。
改革开放后
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开始考虑重新实施军衔制。1987年12月30日,中央军委常委会决定在1988年国庆节(10月1日)前实行新的军衔制。[3]另外,在实行新军衔制的同时,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7]的议案,对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表明“55式军衔”作为个人荣誉至今仍然有效[5]。
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于1988年实行,初设为6等17级。在首次授衔中,截至1988年年底,解放军陆军全军各级军官58.7万余人,文职干部14.7万余人都获得军衔。其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共批准授予上将17人,中将146人,少将1279人;校官17.8万余人;尉官48.8万人。此时,陆军在各级军官中占比最高[4]。
1993年将士兵军衔由3等6级增设为3等9级,1994年取消从未授予的一级上将衔,1999年将士兵军衔由3等9级精简为2等8级,2009年又改为2等9级,现行军衔分为5等19级。[8][9]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10]。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军官职务等级、军衔、职务任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退役安置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和试行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制定和予以明确[11]。”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式军衔区分为四类[1]:
军官军衔
1988年式军衔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先行调整军级以上军官军衔晋升有关政策的通知》,1988年式军衔等级和样式如下,
将官(金色松叶,加金星)[8]
- 一级上将(设而未授,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取消[10]);
- 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战区级正职); 三颗金星
- 中将(战区级副职); 二颗金星
- 少将(正军职,副军职);一颗金星
校官(两杠)[8]
- 大校(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旅职);两杠四星
- 上校(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 两杠三星
- 中校(正团职/副旅职,副团职,正营职); 两杠二星
- 少校(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两杠一星
尉官(一杠)[8]
-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 一杠三星
- 中尉(正连职,副连职,排职);一杠二星
- 少尉(排职);一杠一星
- 学员(排职待遇);空白肩章,后改为一杠无星[8]
07式军服
下表列出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标识。含学员衔,图样为现行的07式军服肩章。[1]
三等十级 | 将官 | 校官 | 尉官 | 另:学员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适用) | ||||||||||||||||||||||||
未设置 | 上将 | 中将 | 少将 | 大校 | 上校 | 中校 | 少校 | 上尉 | 中尉 | 少尉 | 学员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
未设置 | 海军上将 | 海军中将 | 海军少将 | 海军大校 | 海军上校 | 海军中校 | 海军少校 | 海军上尉 | 海军中尉 | 海军少尉 | 海军学员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
未设置 | 空军上将 | 空军中将 | 空军少将 | 空军大校 | 空军上校 | 空军中校 | 空军少校 | 空军上尉 | 空军中尉 | 空军少尉 | 空军学员 | |||||||||||||
北约等级(NATO code) | OF-10 | OF-9 | OF-8 | OF-7 | OF-6 | OF-5 | OF-4 | OF-3 | OF-2 | OF-1 | OF(D) |
87式军服
下表列出1988-1994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标识。含学员衔和已废止的一级上将衔,图样为已停止使用的87式军服肩章[1]。
三等十一级 | 将官 | 校官 | 尉官 | 另:学员 | ||||||||||||||||||||
---|---|---|---|---|---|---|---|---|---|---|---|---|---|---|---|---|---|---|---|---|---|---|---|---|
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第二炮兵部队适用) | ||||||||||||||||||||||||
一级上将 | 上将 | 中将 | 少将 | 大校 | 上校 | 中校 | 少校 | 上尉 | 中尉 | 少尉 | 学员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
未设置 | 海军上将 | 海军中将 | 海军少将 | 海军大校 | 海军上校 | 海军中校 | 海军少校 | 海军上尉 | 海军中尉 | 海军少尉 | 海军学员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
未设置 | 空军上将 | 空军中将 | 空军少将 | 空军大校 | 空军上校 | 空军中校 | 空军少校 | 空军上尉 | 空军中尉 | 空军少尉 | 空军学员 | |||||||||||||
北约等级(NATO code) | OF-10 | OF-9 | OF-8 | OF-7 | OF-6 | OF-5 | OF-4 | OF-3 | OF-2 | OF-1 | OF(D) |
1955年式军衔
1955年军衔制度里的军衔分为7类,设为5等15级。分别是[1]:
- 第一类,指挥、政治军衔,分12小类,每个军兵种都有其兵种色,
- 步兵军衔,文字上不加任何定语,如“列兵”、“上将”;
- 骑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骑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上等兵”、“骑兵少将”;
- 炮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炮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下士”、“炮兵中将”,有炮兵上将陈锡联;
- 装甲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装甲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中士”、“装甲兵大将”,有装甲兵大将许光达;
- 工程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工程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上士”、“工程兵上将”,有工程兵上将陈士榘;
- 铁道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铁道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准尉”、“铁道兵上将”,有铁道兵上将王震;
- 通信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通信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中尉”、“通信兵中将”,有通信兵中将王诤;
- 技术勤务兵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技术勤务兵”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上尉”、“技术勤务兵上将”;
- 公安军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公安军”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大尉”、“公安军大将”,有公安军大将罗瑞卿;
- 空军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空军”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上校”、“空军上将”,有空军上将刘亚楼、刘震;
- 海军军衔,在军衔前冠“海军”字样,如“海军少尉”,有海军大将萧劲光;
- 海岸军衔,仅将官在军衔前冠“海岸”字样,校官、尉官、士官和士兵不加任何定语,如“少校”、“海岸少将”;
- 水上公安军衔,在军衔前冠“水上公安”字样,如“水上公安上校”。
- 第二类,技术军衔,在军衔前冠“技术”字样,如“技术中尉”;
- 第三类,军需军衔,在军衔前冠“军需”字样,如“军需上尉”,有军需上将李聚奎;
- 第四类,军医军衔,在军衔前冠“军医”字样,如“军医大尉”,有军医中将傅连暲;
- 第五类,兽医军衔,在军衔前冠“兽医”字样,如“兽医少校”;
- 第六类,军法军衔,在军衔前冠“军法”字样,如“军法中校”,有军法上将陈奇涵;
- 第七类,行政军衔,在军衔前冠“行政”字样,如“行政上校”;
1963年修订的军官军衔条例将第一大类的12小类简化为三类军衔即陆军军衔(不加定语)、海军军衔(一律加海军二字)和空军军衔(一律加空军二字),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衔不变[1]。
以下图示以1963年为准:
四等十四级 | 元帅 | 将官 | 校官 | 尉官 | 另:准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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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总部机关、 保障机关适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元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帅 | 大将 | 上将 | 中将 | 少将 | 大校 | 上校 | 中校 | 少校 | 大尉 | 上尉 | 中尉 | 少尉 | 准尉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
海军大将 | 海军上将 | 海军中将 | 海军少将 | 海军大校 | 海军上校 | 海军中校 | 海军少校 | 海军大尉 | 海军上尉 | 海军中尉 | 海军少尉 | 海军准尉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
空军大将 | 空军上将 | 空军中将 | 空军少将 | 空军大校 | 空军上校 | 空军中校 | 空军少校 | 空军大尉 | 空军上尉 | 空军中尉 | 空军少尉 | 空军准尉 | ||||||||||||||||||
北约等级(NATO code) | OF-10 | OF-9 | OF-8 | OF-7 | OF-6 | OF-5 | OF-4 | OF-3 | OF-2 | OF-1 | OF(D) |
士官和士兵军衔
2009年式士官军衔
中国人民解放军最新的士官制度始于2009年。[12]其中,高级士官包括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军士长、上士;初级士官包括中士、下士。
下表列出2009年士官军衔在07式军服体系中的肩章标识。此外,二级军士长至下士军衔肩章,同时亦为1999年士官军衔六级至一级士官在07式军服体系中的肩章标识:[1]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北约国家,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在新兵营未结业之前没有军衔,结业后授列兵军衔。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列兵为最低军衔”,解放军列兵实际上等于北约军衔等级中的OR-2[13]。
四等九级 | 高级士官 | 中级士官 | 初级士官 | 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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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适用) | 未设置 | |||||||||||||||||||
一级军士长 | 二级军士长 | 三级军士长 | 四级军士长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等兵 | 列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未设置 | |||||||||||||||||||
海军一级军士长 | 海军二级军士长 | 海军三级军士长 | 海军四级军士长 | 海军上士 | 海军中士 | 海军下士 | 海军上等兵 | 海军列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未设置 | |||||||||||||||||||
空军一级军士长 | 空军二级军士长 | 空军三级军士长 | 空军四级军士长 | 空军上士 | 空军中士 | 空军下士 | 空军上等兵 | 空军列兵 | ||||||||||||
北约等级(NATO code) | OR-9 | OR-8 | OR-7 | OR-6 | OR-5 | OR-4 | OR-3 | OR-2 | OR-1 |
1999年式士官军衔
下表列出1999年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军衔。其中,高级士官包括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包括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包括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图样为已停止使用的87式军服肩章。[1]以陆军为例:
北约等级 | OR-9 | OR-8 | OR-7 | OR-6 | OR-5 | OR-4 | OR-3 | OR-2 | OR-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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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二炮部队适用)' | 未设置 | |||||||||||||||||||||||||||||
六级士官 | 五级士官 | 四级士官 | 三级士官 | 二级士官 | 一级士官 | 上等兵 | 列兵 |
1993年式士官军衔
1993年军衔制度里的士官军衔区分为两种。军士长指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而专业军士指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1]
在1993式士官军衔中,士官包括四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军士长(三级专业军士)、二级军士长(二级专业军士)、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军士包括上士、中士、下士。[1]
1988年式军衔
1988年军衔制度里的士官军衔区分为两种。军士长指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而专业军士指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1]
在1988式士官军衔中,士官包括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包括上士、中士、下士。[1]
1955年式军衔
下表列出1955年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和士兵军衔,各军兵种另以兵种符号作区分。其中,中国人民志愿军单设军衔,在解放军军衔基础上去除所有八一军徽及国籍标识[1]。以下图示除海军外仅列出领章,并以1963年为准:
相应北约等级 | OR-9 | OR-8 | OR-7 | OR-6 | OR-5 | OR-4 | OR-3 | OR-2 | OR-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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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解放军总部机关、保障机关适用) | 未设置 | 未设置 |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上等兵 | 列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未设置 | 未设置 | ||||||||||||||||||||||||
海军上士 | 海军中士 | 海军下士 | 海军上等兵 | 水兵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未设置 | 未设置 | ||||||||||||||||||||||||
空军上士 | 空军中士 | 空军下士 | 空军上等兵 | 空军列兵 | ||||||||||||||||||||||
中国人民志愿军 | 未设置 | 未设置 | ||||||||||||||||||||||||
志愿军上士 | 志愿军中士 | 志愿军下士 | 志愿军上等兵 | 志愿军列兵 |
文职军官军衔
现行的解放军07式军服对非作战部队,即文职干部和仪仗队、军乐队等的肩章訂定特殊规定。[1]其中,图示的仪仗队肩章已于2014年废止。
类别 | 文职干部 | 仪仗队 | 军乐团 | 文工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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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适用) | ||||||||||||||||
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三级(大校)以上 | 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四级(中校)以下 | 陆军仪仗队 | 军乐团 | 文工团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 ||||||||||||||||
海军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三级(大校)以上 | 海军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四级(中校)以下 | 海军仪仗队 | 海军军乐团 | 海军文工团 |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 ||||||||||||||||
空军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三级(大校)以上 | 空军文职干部 专业技术四级(中校)以下 | 空军仪仗队 | 空军军乐团 | 空军文工团 |
沿革对照
类别 | 等别 | 1955年 | 1965年 | 1988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9年 | 2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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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 | 元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 (设而未授) |
取消军衔制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 — | |||||||
将官 | 大将 | 一级上将 (设而未授) |
— | |||||
上将 | 上将 | |||||||
中将 | 中将 | |||||||
少将 | 少将 | |||||||
校官 | 大校 | 大校 | ||||||
上校 | 上校 | |||||||
中校 | 中校 | |||||||
少校 | 少校 | |||||||
尉官 | 大尉 | — | ||||||
上尉 | 上尉 | |||||||
中尉 | 中尉 | |||||||
少尉 | 少尉 | |||||||
准尉 (未设而授) |
— | |||||||
类别 | 等别 | 1955年 | 1965年 | 1988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9年 | 2009年 |
士兵 | 士官 | — | 取消军衔制 | 军士长 专业军士 [註 1] |
四级军士长 四级专业军士 | 六级士官 五级士官 四级士官 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 一级士官 |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四级军士长 上士 中士 下士 [註 2] | |
三级军士长 三级专业军士 | ||||||||
二级军士长 二级专业军士 | ||||||||
一级军士长 一级专业军士 | ||||||||
军士 | 上士 | 上士 | — | |||||
中士 | 中士 | |||||||
下士 | 下士 | |||||||
兵 | 上等兵 | 上等兵 | ||||||
列兵 | 列兵 |
注释
- 军士长(四至一级)、专业军士(四至一级)为平行的两类士官军衔,担任行政职务为军士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为专业军士。
- 2009年士官军衔,一至四级军士长、上中下士称谓,虽与此前1955年、1988年、1993年施行的军衔称谓相同,但含义却有很大区别。一至四级军士长,单从级别高低来看,1993年一级军士长为最低级,而2009年一级军士长为最高级。上中下士,1955年、1988年均属“军士”军衔,而2009年则为士官军衔,两者概念有别。
参考文献
- 徐平主编. . 北京: 金城出版社. ISBN 9787800846793 (中文(中国大陆)).
- 搜狐军事编者. . 搜狐网军事.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中文(中国大陆)).
- . 人民网. [2016-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1).
- 徐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中文(中国大陆)).
- 徐平主编. . 北京: 金城出版社. ISBN 9787802513785 (中文(中国大陆)).
- 梅世雄、黄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中文(中国大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人大网. 1988.07.01 [2018-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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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8) (中文(中国大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人大网. 1994.05.12 [2018-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新华网. 2016-12-25 [2019-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军官职务等级、军衔、职务任免、教育培训、待遇保障、退役安置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和试行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织制定和予以明确。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 . [2009-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 .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2021-0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01) (英语).
外部链接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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