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
護照,或護證,日韓稱旅券,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发放給本國公民或國民的一種旅行证件,用於證明持有人的身分與國籍,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某些情况下,一个国家政府也可给外国籍人士发放护照,如“葡萄牙给外国人护照 (澳门)”。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护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签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其它个人身分的证明。许多国家正在開發將生物识别技术用於護照,以便能够更精确地确认护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国际间旅行通常要求出示护照,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护照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国际认可的用来对旅行者身份鉴定的手段。而这样的鉴定要求在很多情况下或针对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例如现在美国公民凭駕駛執照即可进入墨西哥,而欧盟国民在欧盟内部旅行也不需要护照。
同样的,护照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以被当成身份证件而使用。
國際民航組織已经就护照的标准格式和特点制定了Doc 9303标准。
最近有许多关于在护照中采用生物识别技术以改进身份识别安全的讨论,美国在911事件后已经针对27个免签证国家要求启用含有此种技术的护照,它是通过内嵌非接触式芯片来儲存生物信息。
历史
全世界最早出現的護照似乎是在在公元前450年,根據《聖經》《尼希米記》二章7節記載:「我又對王說,王若以為美,請賜我詔書,通知大河以西的諸省長准我經過,直到我抵達猶大」[1]。波斯王發給巴勒斯坦的一封詔書,要求沿途官員保障波斯官員的旅行安全。
以中國历史上為例,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
西方觀點,護照的西方稱呼「Passport」並不是來於「seaport」(海港),而是來於中世纪用於通過城牆大門(「porte」)的文書。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文件可以由当地的统治机关颁发给旅行者,一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许通过城镇的名单。这种制度延续到法国,直到1860年。在这段时间,护照并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须,这关系到自由貿易,但是从海港到内陆城填则需要护照。早期的护照经常(但不总是)包含持有者体貌特征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纪初才被添加上去的。
在二战后,國際聯盟、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幾年則有MRP(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 可機讀護照)統一規定持照人資料頁在封面內側頁,並有可利用掃描方式讓電腦判讀的資料,以節省移民暨出入國管理人員查驗證照時的時間。
類型
- 普通護照:发放的对象是普通公民。
- 外交護照:发放的对象是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或者是根據某些国家法规而发放给该国的公务员。持有外交護照並不自動享有外交豁免权。持有外交護照,同时在一些國家會给予不同於非外交護照的簽證禮遇。另外,大多數國家的元首到別國進行訪問時,若不持用護照,則會由該國外交部部長簽發「元首通行狀」供元首及其陪同出訪的配偶使用,此通行狀會記載訪問國家的國名及出訪事由,不需事先申請簽證,可獲禮遇免除通關及證照查驗程序,僅會由邀訪國另行蓋印以茲證明,因此在每次出訪前必需簽發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狀,出訪完成後交由外交部歸檔列為政府檔案。[2][3]。
- 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派出執行公務的雇員(或者技术和行政人员),因为他們不具有外交官資格或維也納公約认可的外交身分。持有公務護照,在一些國家會有不同於普通護照的簽證禮遇。
- 特殊護照:发放的对象是高级政府官员和他们的随从,作为对其免除签证要求的官方许可。
- 集體護照:在某些情況,如学校团体旅行,同團的所有兒童在旅行期间共用一本集體護照。
- 永久居留證:某些國家發給没有公民身份的居民的身份證明及入境/居留許可。
- 國內護照:某些國家為管控本國人口遷徙而發行使用。例如沙特阿拉伯的iqama,还有實行計劃經濟的前蘇聯,是一種為監控人口流動情況而發行的內部護照。
- 加急護照或临时護照:发放给那些原先护照遗失或失窃但急需出国旅行的人。
- 商务護照:发放给那些频繁旅行的人,这种护照的页数较普通护照的多。
- 聯合國通行證(Laissez-passer):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向本机构的职员颁发一种具有护照效力的身份证件。有红皮通行证和蓝皮通行证两种,其效力分别相当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Laissez-passer」是法文「請予通行」之意(註:聯合國部分機構設立在使用法文的巴黎和布魯塞爾,以及法國之常任理事國地位,法文亦為聯合國官方語言之一。)。
- 家庭護照:是一种只发放给家庭(家长和儿童)而不是个人的护照,美国政府已经不再发放此种护照。
- 难民旅行证:某些国家的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的旅行证,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
- 外国人旅行证:發放予定居於護照發出國的外籍人士。
護照排行表
國家或地區 | 免簽、落地簽(個) | 排名 |
---|---|---|
日本 | 191 | 1 |
新加坡 | 190 | 2 |
德國 | 189 | 3 |
芬兰 | 188 | 4 |
奥地利 | 187 | 5 |
法國 | 186 | 6 |
比利時 | 185 | 7 |
澳大利亚 | 184 | 8 |
加拿大 | 183 | 9 |
匈牙利 | 182 | 10 |
冰島 | 181 | 11 |
拉脫維亞 | 180 | 12 |
爱沙尼亚 | 179 | 13 |
列支敦斯登 | 178 | 14 |
智利 | 174 | 15 |
阿联酋 | 173 | 16 |
羅馬尼亞 | 172 | 17 |
保加利亚 | 171 | 18 |
阿根廷 | 170 | 19 |
圣马力诺 | 168 | 20 |
安道尔 | 167 | 21 |
文莱 | 166 | 22 |
巴巴多斯 | 161 | 23 |
墨西哥 | 159 | 24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56 | 25 |
巴哈马 | 155 | 26 |
乌拉圭 | 153 | 27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151 | 28 |
哥斯达黎加 | 150 | 29 |
148 | 30 | |
模里西斯 | 146 | 31 |
中華民國 | 145 | 32 |
格瑞那達 | 144 | 33 |
多米尼克 | 143 | 34 |
巴拿马 | 142 | 35 |
巴拉圭 | 141 | 36 |
秘魯 | 135 | 37 |
薩爾瓦多 | 134 | 38 |
危地马拉 | 133 | 39 |
萨摩亚 | 131 | 40 |
烏克蘭 | 130 | 41 |
哥伦比亚 | 129 | 42 |
图瓦卢 | 127 | 43 |
125 | 44 | |
蒙特內哥羅 | 124 | 45 |
基里巴斯 | 123 | 46 |
摩尔多瓦 | 120 | 47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118 | 48 |
117 | 49 | |
俄羅斯 | 116 | 50 |
115 | 51 | |
阿尔巴尼亚 | 114 | 52 |
土耳其 | 110 | 53 |
伯利兹 | 101 | 54 |
科威特 | 96 | 55 |
95 | 56 | |
东帝汶 | 94 | 57 |
厄瓜多尔 | 92 | 58 |
瑙鲁 | 89 | 59 |
斐济 | 88 | 60 |
牙买加 | 86 | 61 |
博茨瓦纳 | 85 | 62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84 | 63 |
巴林 | 83 | 64 |
阿曼 | 80 | 65 |
沙烏地阿拉伯 | 79 | 66 |
玻利维亚 | 78 | 67 |
纳米比亚 | 77 | 68 |
賴索托 | 76 | 69 |
白俄羅斯 | 75 | 70 |
斯威士兰 | 74 | 71 |
马拉维 | 73 | 72 |
肯尼亚 | 72 | 73 |
印尼 | 71 | 74 |
冈比亚 | 68 | 75 |
阿塞拜疆 | 67 | 76 |
佛得角 | 66 | 77 |
加纳 | 65 | 78 |
古巴 | 64 | 79 |
亞美尼亞 | 63 | 80 |
62 | 81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61 | 82 |
卢旺达 | 60 | 83 |
布吉納法索 | 59 | 84 |
印度 | 58 | 85 |
57 | 86 | |
塞内加尔 | 56 | 87 |
赤道几内亚 | 55 | 88 |
柬埔寨 | 54 | 89 |
不丹 | 53 | 90 |
中非 | 52 | 91 |
阿尔及利亚 | 51 | 92 |
安哥拉 | 50 | 93 |
喀麦隆 | 49 | 94 |
刚果共和国 | 48 | 95 |
吉布提 | 47 | 96 |
奈及利亞 | 46 | 97 |
衣索比亞 | 44 | 98 |
南蘇丹 | 43 | 99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42 | 100 |
41 | 101 | |
科索沃 | 40 | 102 |
39 | 103 | |
利比亞 | 38 | 104 |
巴勒斯坦 | 37 | 105 |
索馬利亞 | 33 | 106 |
巴基斯坦 | 32 | 107 |
叙利亚 | 29 | 108 |
伊拉克 | 28 | 109 |
阿富汗 | 26 | 110 |
护照封面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
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供了护照规格的标准化建议,如今被大部分国家政府所采用。护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标准,即 125x88 毫米,B7 规格。
特別情況
君主制国家的君主一般无护照,如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不需要護照和簽證就可以自由進出各個國家,因為英國護照是以英國女王陛下的名義簽發的,因此女王本人不需要護照。
國際旅行不需護照的情況
护照通常在国际旅游中都必须要用到,通常在跨国与国的边境时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时候,某些国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个国家时,由于国与国订立了某些契约(如欧盟),可能就无需出示护照,但可能会以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身份,如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护照上的签证。
國內旅行需要護照的情況
某些國家,例如實行或曾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為了監控人口流動或管控人民遷徙,要求人民在國內旅行或遷徙時,申請並持有國內護照。例如蘇聯。
马来西亚
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与新加坡和马来亚共同参组馬來西亞聯邦時,依據各方事前同意的決議,沙巴和砂拉越兩州可保有原先獨立的邊境管制。西馬來西亞人民進入沙巴或砂拉越,以及兩州之間相互旅行,均需檢查護照,但沙巴、砂拉越人民進入西馬來西亞時則不需檢查護照。
2006年以後,馬來西亞政府廢除這項規定西馬人只需出示身份證就可進入東馬。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國大陆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需要往來港澳通行证(俗稱雙程證)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稱單程證,前往港澳地區定居使用);定居外国的中国大陆居民而无往来港澳通行证者,需要在中国驻外领事机构申请进入许可;中国大陆居民经港澳过境至其他国家者,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在港澳逗留时间各不超过7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張台灣地区(包含台澎金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陆地区公民前往臺灣地区,亦須持用替代護照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出境,並持由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签发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居住在大陆地区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陆地区公民前往臺灣地区,只需要在当地的台北办事处申请「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即可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境。
香港及 澳門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簽發護照、進行入境管控、與外國訂定單獨簽證協定等權力。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有各自的邊境控制。
香港居民進入澳門,需於兩地邊防出示香港居民身份證(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澳門居民進入香港,則需於兩地邊防出示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非永久性居民及其他人士)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中國大陸,則不得持港澳特区護照,除需於港澳邊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區的證件外,還需要於中國邊防出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舊為「港澳同胞回鄉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参考文献
- http://www.recoveryversion.com.tw/Style0A/026/read_List.php?f_BookNo=16&f_ChapterNo=2
- . [2010-05-26].
- . [2010-05-27].
- (PDF). Henley & Partners.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