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旗
特別旗是中華民國早期的準一級行政區划單位,是未被盟部管轄的旗。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省、直轄市同級,但是依照國民政府1931年頒布的《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部分事項必須與一級地方政府會商辦理。也就是說,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特別旗並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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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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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執政末期,設有阿拉善霍碩特旗(寧夏省)、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旗(寧夏省)、土默特旗(綏遠省)、伊克明安旗(黑龍江省)四個特別旗。(省份均為當時之劃分)
參考文獻
- 中華民國蒙藏委員會,《蒙古盟部旗組織法》,1931年10月12日公布,2006年1月27日廢止
-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臺(七七)處仁一字第0六六六七號函,1988年7月14日
- 劉學銚、陳又新,《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蒙藏委員會,民國八十五年,ISBN 957008438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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