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社
春社是源自中国的传统民俗节日,在商、西周时期,是男女幽会的狂欢节日,而后来则主要用于祭祀土地神。春社的时间一般为立春之后的第五个戊日[註 1],约在春分前后,但在民间也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说。
春社在甲骨文中就有相关的记载,是中国最为古老的节日之一,距今已有两千年以上的历史,在元朝以前,在中国一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传统节日。但目前在中國大陆和台湾,仅有部分地区存在二月二日[註 2]拜土地公的习俗[1],并稱此日為土地誕、福德誕等,但与传统的春社不尽相同。在中国大陆北方部分地区的二月二龙抬头节中,亦有部分民俗沿袭自春社。关于春社的兴衰过程,有学者将其归结为“起源三代,初兴于秦汉,传承于魏晋南北朝,兴盛于唐宋,衰微于元明及清”[2]。
与中国诸多祭祀类传统节日一样,根据主办方的不同,春社分为官社和民社[2]。官社庄重肃穆,礼仪繁缛,而民社则充满生活气息,成为邻里娱乐聚宣的日子,同时有各种娱乐活动,有敲社鼓、食社饭、饮社酒、观社戏等诸多习俗,是民间不可多得的热闹节日。“社会”一词即起源于民社时的聚会活动[3]。
春社一般与“秋社”合称为“社日”,历来有“春祈秋报”的说法[4]:540。清末民初著名易学家尚秉和称,社日“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最古最普遍之佳节。”[5]:422现今各地遍存的土地庙即是社日祭社时的遗存[6]。
日期
在先秦时期,春社的日期通过“占卜”的方式来确定,并没有固定的日期,在汉、晋时,仍未完全固定,如晋嵇含在《社赋序》中记载:“有汉卜日丙午,魏氏释丁未,至于大晋则社孟月之酉日,各因其行运。”[7]:90在汉代,春社至少有两个日期,即丙午和壬辰日,而之后的三国和晋朝,也有各自的春社日。不过,唐朝之后,春社日的日期开始固定在立春后的第五个戊日[7]:91。之所以設在戊日,是因为在天干中,戊己属于中央,五行属于土[6]。
以立春后第五个戊日计算,春社日期大约在立春后的第41天至第50天,公历的3月16日至27日之间,约在春分(公历3月20日或21日)前后。
此外,关于春社日的日期,在民间还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说[7]:91。
历史
起源三代
“社”在古代指司土地之神,如《说文》云:“社,地主也。”[4]:540在上古时期,中国的主要食物获取方式由渔猎、畜牧开始转为以农耕为主[7]:89,人们渐渐意识到土地的重要性,开始崇拜土地,因此将土地人格化,于是就诞生了“社神”,而当时的统治者和人民开始祭祀社神(称为祭社、社祭、社祀[8]),在甲骨文中就有描述祭社的文字[9],随后这一行为渐渐发展成后来的春社[7]:90。因此春社自社神诞生以来,就开始存在,具体时间约在父系氏族社会晚期[4]:540。
一般认为,当时祭社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4]:544-551:
- 祈求好收成;
- 祈雨求晴;
- 祈求消灾;
- 娱神娱人;
- 婚恋求子;
- 赢得战争胜利。
另外,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祭社的祭祀对象除了土地神之外,还有五谷之神(即“稷”)[8][3]。
在先秦时,春社时间较长,春季时对于土地的祭祀都可以称之为春社[6]。当时的春社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主要用来祭祀土地和祖先[8][7]:89,另一部分则是更重娱乐的春嬉(又称桑社、桑林、桑台、春台)[11]:42,是当时的人们发泄欲望的狂欢节日[11]:63。
官社与民社概念的产生
当时对“社”的祭祀活动,按主办方的不同,可以分为“大社”[註 4](王为群姓[註 5]立社)、“国社”(诸侯为百姓[註 6]立社)、“侯社”(诸侯自立社)、“置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13]。这些由各级官府主持祭祀的社祭,通常被称为官社,其所需要的资金等资源也具体由官府拨付,在先秦及以后的历史中,官社在社祭的礼制、仪程和功能上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只是随着政治体制和行政单位名字的改变,而转换成太社、郡社、县社等称呼[14]。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等级结构与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的设置不再是按照原有的社会等级来确定,而是根据行政单位和行政区划来确定[14],置设开始渐渐演变成由民间自由组织的“里社”[註 7][3]。里社通常被称为民社,与官社由官府主持不同,民社主要由社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又被称为社首、会首等)主持,所需要的费用也主要由民众自己共同承担。这种组织形式极大地提高了民众参与社会的热情,促使民间社祭具有了很强的社会化功能,并最终实现了社祭的节庆化。[14]
社祭活动
官社在祭社时有一套完整的礼仪,如瘞[註 8]埋祭品、酹酒、滴血于地、杀人衅社等[7]:91。
而春秋时期的里社,祭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二十五家共猎,以猎狩物为祭品奉献社神,第二种则是共出祭品,礼毕后,里众共食、聚饮[7]:91。这是一个全民参与的节日[15],场面十分热烈、火爆,成为民众欢聚的场所[4]:546,人们弹琴擂鼓,食牛羊肉,十分热闹[16]。《老子》在描述众人熙熙攘攘时,形容为“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17]尚秉和称此为“假祭神为娱乐期”[5]:413。热闹的场面,甚至吸引了鲁庄公前往齐国观看当地祭社时的场景[18]。
先秦时期,老百姓对社祭十分看重[5]:206,孔子的弟子子路在经过郑国某社时,只是想抓停在社树上的鸟,就差点被人抓住,最后在子路和子贡的道歉取悦对方下,对方才不再追究[19]。
仲春大会
同时,在上古至西周时期,在春耕前举行的祭祀仪式中,还包含有通过交媾感应巫术和模拟田间劳作的舞蹈这两大内容[7]:93。在当时春社是真正的狂欢,在进行完祭祀之后,实行内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可以自由地进行杂乱的群交,而实行外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则与相近氏族的男女也同样进行群体杂交[7]:105,随意交媾[20]。
而最晚到了西周,虽然有了礼教规定,但原始习俗仍然有部分延续下来,如在仲春(或季春)举办“桑林(或春台)大会”,成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互相嬉戏,甚至可以自由地发生性关系,不过,绝大多数性关系都会随着桑林大会的落幕而结束[7]:105,恋爱、交媾感应巫术等合并至春嬉和祭高禖的活动中[7]:93-94。在成都市百花潭出土的战国青铜壶上,就有描述桑林大会时,一男子在桑林中起舞,旁边有女子采摘桑叶的部分情景[7]:105。
在战国时期楚地诗歌的诗集《楚辞》中,就有许多篇章提及到春社,如在《楚辞·九章·惜诵》记载:“梼木兰以矫蕙兮,凿申椒以为粮。播江离与滋菊兮,愿春日以为糗芳。”在《思美人》记载:“开春发岁兮,白日出之悠悠。吾将荡志百愉乐兮,遵江夏以娱忧。”这说明在当时的楚地习俗中,在春社期间,楚人携带干粮,到野外嬉游[7]:105。
在《周礼·地宫·媒氏》中也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妇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表明在当时官府下令强制成年男女参加在仲春举行的桑林大会,甚至给予“奔者不禁”[註 14]的法律保护[7]:105。
统治者也将仲春大会列入春社的活动之中,如将其分割为两个主要的内容:祭高禖[註 15]祈子和乐正[註 16]在学宫中进行学乐、习舞活动[7]:106-107。在祭高禖祈子的过程中,天子需要“带以弓韣[註 17],授以弓矢”[21],在当时,弓矢为男性生殖器的象征,而弓韣则是女性生殖器的象征,传统和非贵族阶层的纵欲、狂欢行为被贵族阶层以如此隐喻的形式所取代[7]:107;而在学乐、习舞活动中,贵族会要求乐正在仲月的上丁(每月上旬的丁日)向舞乐之祖贡献彩帛[註 18],天子与诸位大臣会“亲往视之”,而到了中丁(每月中旬的丁日),乐正将会被召集至宫中,教导贵族们舞乐[22]。
相传,先秦时期的许多圣贤都是其母在社祭野合时怀孕的[4]:550,如楚国令尹子文就是其母“旋穿闾社,通于丘陵”时“以淫而生”[23],孔子同样据传是其母祈于桑林神社而怀孕[24],甚至周朝始祖后稷也据传是其母于社祭时怀孕而生的[25]。
兴起于秦汉
秦汉及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统治者们需要关注的首先是如何维护自己的统治,而人口不再是最为紧迫的问题,因此春社时,虽然仍然有种种娱乐活动,但保存在民间的男女嬉戏也在统治者的意志之下,基本禁绝[7]:107。而随着行政体制的变化,原先的诸侯之社(国社和侯社)渐渐变郡社和县社所取代,变成了帝王之社(太社)、郡县之社(郡社、县社)和乡里之社(里社)这几个层级[26]。
社神的庸俗化与私社的出现
从汉时起,“社神”的神秘性大为减少,逐渐人鬼化、区域化、庸俗化[27]:171,如据《汉书》记载,栾布死后,“齐燕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28],在《后汉书》中,则记载有宋登死后被人“配社祀之”[29],甚至《后汉书》中还记载有方士能够“驱使社公”[30]。
在汉朝初期,官方延续了战国以来里社合一的制度,控制着社的设置,民间不得私自立社,但后来却出现了里社分离的状况,民间开始出现游离于里社之外的私社,成为独立于官方的民间组织,私社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受到官方的限制和打击[14]。如《汉书》就有记载,在建昭五年(公元前34年),兖州刺史就下令“禁民私所自立社”[31]。
社祭及其活动
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改用夏历,设立了同样祭祀土地的“秋社”[32],与春社合称为“社日”[33][註 26] 。
汉时春社时间有二月和三月之说[32] ,如《史记·封禅书》载“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而在《汉书·郊祀志》中则载“以春二月及腊祠稷”,其时官社以羊、彘祭祀社稷,而里社则主要靠老百姓自己凑钱祭祀[34]。里社的大小规模不一[32],如在较偏远的西北居延一带,“对祠社,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升[35]”,较为简陋,而在河南阳武时的里社,则较为丰盛,可以分肉[36]。
虽然先秦以前的男女狂欢在先秦以后不再存在,但民社仍然保持着诸多如游戏、聚饮等娱乐活动[7]:109,是社会游宴饮乐之时[5]:415。比如,在成书于西汉的《淮南子》中记载,春社时,哪怕是偏远地区,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37]甚至有汉高社刘邦当了皇帝之后,因怀念里社时的热闹场面而将枌榆[註 27]之社移植新丰的传说[38]。
东汉末年,董卓进入洛阳后,曾经在春社时派遣部队到阳城进行抢掠,当时老百姓正在进行社祭,史载那些部队“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甚至将砍下的老百姓的头颅系在车辕轴上,“连轸[註 28]”[39]
传承于魏晋南北朝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除了原先的春秋社日祭社之外,还往往在冬腊时加祭一次,但具体时间未定[40]。晋朝时甚至曾经将春社取消,将之改在孟秋举行,大臣挚虞上书称此举“废兴无常”,“以应刑杀。”[41]
同时,这一时期“里”这一概念渐渐转为“村”,由原先的“二十五家为里”变为“百家为村”,春社的活动也“结宗会社”[2]。如在南北朝时期,荆楚一带“四邻并结宗会社,宰牲牢,为屋于(社)树下。先祭神,然后享其胙[註 29]”[42]。甚至有史料记载南郡(今荆州一带)与襄阳两郡在春社举行大规模的拔河比赛,参加拔河的人数“绵亘数里”[43],拔河时“皆有鼓节”,场面“群噪歌谣,震惊远近。”不过到了南朝,梁简文帝“发教禁之”,从那时起,楚地的风俗变为吃猪羊肉作成的社饭,并用葫芦盛之[44]。
三国时期,王修母亲逝世,到第二年里社时,王修仍十分怀念母亲,“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45]。这说明在当时民社的社祭氛围已变得不再重要,而转变为更倾向于比较单纯的节庆娱乐[32]。
兴盛于唐宋
在唐宋时期,春社与上巳节、中元节成为当时的诗词中最常见的节日习俗[46],更是盛过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3]。在唐朝,春社与上巳节、佛诞节等同为公共假日[47]。“上戊之辰,时俗所重,不可废也。”[48]
兴盛原因与私社的发展
在唐朝时期,由于先前乡长和乡正(约现乡镇一级官员)消失,里正[註 30]直接向县府负责,权力得到强化,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而春社的基本单位正是以由“里”组成的村落构成[26]。村社制是社日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是除自然崇拜之外支撑春社走向兴盛的另一个要素[3],使社日活动具备了其他节日难以具备的组织性特征[26]。而另一方面,从唐朝一开国,官府就十分重视社祭,下诏令民间普遍立社[49],为社日的兴盛提供了官府和法律的支持[50]。
唐朝时的私社不再只是单纯得以祭社为主题的组织,其构建过程大多是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或共同志趣而自愿结合起来,血缘、地缘等关系也不再重要[26]。而唐朝的私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从事佛教活动的社,主要从事修寺、斋会、写经、刻经等与佛教有关的活动,另一种则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上的互助,如营办葬礼、困难周济、疾病慰问等[50]。
在唐朝时期,官府对私社的态度总体是以限制和禁断为主要手段[26],如咸享五年(公元674年)三月,唐高宗下《禁僭服色立私社诏》,“别立当宗及邑义诸社色等社……宜令官司严加禁断。”[51]两个月之后,再次下诏“如闻此外别为邑会,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52]但第二份诏书说明,官府承认了私社存在的合法性,只是禁止平时聚集[26]。到了五代时期,南唐元宗在《加应道尊号大赦文》中称“闾阎之闲,例有私社”[53],此显示私社的合法性不再是问题[26]。
官社
在唐杜佑所撰的《通典》中,有着春社时皇帝祭祀太社过程的详细记录,如:
- 整个太社过程分为斋戒、陈设[註 31]、鸾驾出宫、奠玉帛、进熟[註 32]、銮驾还宫六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着极其繁琐庄重的仪式[54];
- 从春社前七日就开始准备,皇帝着衮冕[註 33][55],斋官要实行“散斋”,即“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煞文书,不行刑罚,不经秽恶”。[56]前三日,更要实行“致斋”,只能从事与社祭相关事宜,其余悉断。[57]
- 春社期间诸次[註 34][58]、宫悬[註 35]设置[59]、诸官之位[60]、酒樽之位[61]等方面都有着极为严格、繁琐的规定。
春社时,唐朝皇帝经常赐予大臣礼物(以食物为主)[26] ,如常裒曾经得到过羊酒、脯腊、海味、油面、粳米等赏赐[62],而白居易也曾得到过蒸饼、糫饼[註 36]等[63]。在宋朝时,亦有此俗,被称为“女中尧舜”的宣仁太后在病重时就曾赠予吕大防、范纯仁、苏辙等名臣以社饭[64]。
民社
民间春社时的欢愉却是唐宋社会富庶太平的标识[2]。在唐诗中,有诸多诗篇描述了春社时的场景,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唐朝时的热闹景象。如王驾(一说王演)在《社日村居》中描述了江西铅山鹅湖山春社时,家家酣醉的场景[65]。
春社在西北凉州一带也极为热闹,既有社鼓、社酒等春社必须品,同时还有自己的特色,如社祭时用酒浇祭品,然后焚香拜土地神木牌,期间还有女巫翩翩起舞[66]。在敦煌一带,则流行“春座局席”,社员轮流担任社司,全员协助,在春社开始前,社司要发请贴,上面要写请承办人、举行地点、社人需要缴纳的物品数量、对违规的惩罚措施等内容)[26]。
在北宋的《东京梦华录》中,对于开封一带春社时的活动有详细的记载:如将猪羊肉、腰子、奶房[註 37]、鸭饼、瓜姜等调和,铺在饭上,称其为社饭,以用来请客;春社当天妇女要回娘家,外公姨舅等要送给她们新葫芦和枣,晚上方能回来;私塾的先生们会让学生们凑钱雇倩[註 38]祗应[註 39]、白席[註 40]、歌者等来举办“社会”,结束后学生们各带着花篮、果实、食物、社糕等而回家[67]。
在南宋的《武林舊事》中,则记录了社会当天的大量娱乐活动,如:体育方面的娱乐既有相扑、蹴鞠等充满竞技性的活动,又有射弩、使棒等带有表演性质的活动。戏曲方面的娱乐则既有杂剧、影戏等观赏性较强的活动,又有唱赚[註 41]、清乐[註 42]等以音乐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活动。此外还有花绣、小说等诸多活动[68]。
南宋著名诗人陆游有许多首诗均提及或专门描述春社,如《春社》描述的是春社时的社肉、社酒、社酒[69],另一首《春社》则提及了社戏[70],出现最多的,则是春社时饮社酒共醉的场景,如《社饮》的“先醉后醒惊老惫”[71],《代邻家子作》的“社日淋漓酒满衣”和“扶得吾翁烂醉归”[72],《社鼓》中的“饮福父老醉,嵬峨相扶持”[73],《社肉》的“醉归怀余肉”[74]等。
在陆游的《赛神曲》中,则生动的描绘了春社时的祭祀社神的场面:祭桌上点着的是乌臼种子作的蜡烛,摆着的是香喷喷的鲤鱼,在击鼓吹笙的音乐声中,巫师着绿袍槐简[註 43]在前向社神祈告,小姑[註 44]着红衫绿裙在一旁抱着酒壶[75]。
在唐宋时期,春社始有停针线的习俗[76],“遇春秋社日,不作组紃[註 45][77]”,甚至留下了“闻知社日停针线,采新燕,宝钗落枕梦春远,帘影参差满院[78]”这样的词句。
同时,宋朝还将魏晋时期五月初五[註 46]“斗草[註 47]”的习俗移植到春社活动中[76],宋朝文学作品中同样有着大量的相关描述,如晏殊的“疑怪昨宵春梦好,原是今朝斗草赢,笑从双脸生”[79],范成大的“社下烧钱鼓似雷,日斜扶得醉翁回。青枝满地花狼藉,知是儿孙斗草来”[80],史达祖的“忌拈针线还逢社,斗草赢多裙欲卸[81]”等。
式微原因
至元十六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呈:
燕南河北道按察司申,会验钦奉圣旨,汉儿田地里祈仙、祷圣、赛神、赛社,都交罢了者,钦此。体知得民间多有祈赛神社,置到神案、旗牌、锣鼓、伞盖、交椅、仪从等物,若不拘收,切恐因而别生事端。
刑部议得:祈神赛社,拟合钦依已降圣旨禁约。旗牌锣鼓等物令有司拘收入官。都省准拟。
元朝时,由于元朝统治者害怕汉民会借着春社聚会时闹事而威胁到自己的统治,所以对春社严加限制,再加上自然崇拜和村社制度这两大社日赖以发展的两大因素增多受到破坏,民社开始衰落[3],在中国整个节日文化体系中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2]。在北方,春社渐渐与二月二青龙节结合,而在南方则与土地庙、城隍庙结合[82]。甚至原先社日时的一些禁忌,也被归入二月二青龙节,如原先社日不能动针线的习俗变成了青龙节的禁忌,谓之恐伤“龙目”[83]。
在人们的心目中,“社”不再是原来的村社主神,而是变成了一般性质的土地菩萨或者土地公,成为一个十分世俗的偶像,社日的精神凝聚力瓦解[2]。尚秉和在《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中面对此“数千年之故俗,竟尔革除”,发出“可不悲哉!可不痛哉!”的感慨[5]:423。
按元时法律规定,禁止“赛神赛社”[84],甚至还将民间社祭用的神案、旗牌、锣鼓、伞盖、交椅、仪从等物品没收至官府[85],再之后更是将划龙船、木偶戏等娱乐活动一概禁止[86]。
官社
明朝时,按《明会典》规定,每百户为一社,在春社到来前就需率办祭物,到了春社时,则要用一羊、一豚、酒、果、香烛等祭祀。祭祀结束后,一人带领读“抑强扶弱之誓”,之后按长幼次序坐下饮酒,“尽欢而退。”[88]但这一仪式在明朝中后期以后,已形同虚设,地方官员只祭县社,而不祭里社[89] :548。
民社
为了能够增加里社的乡村风俗,明朝许多地方官员和乡绅对里社祭祀进行了种种改革和整顿[89]:548。如:
- 黄佐:在春社前会首与预祭之人斋戒一日,扫除社坛,并祭品挖坎[註 48]埋在社坛西北方向,会首提前一日将厨房用具洗涤干净,晚上的时候则开始宰牲。春社当天天还未亮时,执事开始烹牲,随后燃香明烛,参加社祭的人在神位前各服常服,洗手后按地位大小立定,除会首外其他人先朝社之神位拜三拜,其后会首先后跪于社、稷之神位前,三祭酒,再之后会首再跪下读祝文,会首以下三鞠躬。礼毕后,大家开始饮酒[90]。
- 叶春及:葉春及的改革則主要張恢復《明會典》的規章,個別地方又與黃佐相同,同時又加入了會首不再由原先的輪流擔任,而是由見役裏長擔任[89]:548。
然而,不管是黄佐,还是叶春及,均在相关的改革中提到春社时“不许扮神跳鬼”、“不许装神舞鬼”,否则“违者罪之”[91][92]。这表明对于明时的统治者和地方官员来说,社日更重要的是促进村民和睦,便于教化乡民[89]:549。
而民间的社日却主要是借悦神之名,行娱人之实,民间的赛社活动在许多史籍中皆有记载[89]:549。在元朝时,部分民间仍存轮流做春社社首的习俗,社首会邀请村民到自己家“赛[註 49]社”,宰猪羊,祭祀过后,“受胙饮酒”[93]。 明朝著名学家杨慎在其诗作《临安春社行》中就描述了在临安(今杭州)一带,春社有穿春装、摆鲜花、饮社酒、观赏社火、社戏等习俗。[94]在浙江金华一带,规模则大为缩小,仅“四乡各有社祭”[95];严州一带,则只保留有社祭后“毕则饮福”的习俗[96]。
清朝时,春社主要在南方地区存在[97],从各地的地方志来看,许多地方的春社同样保留有诸多娱乐活动,如戏社、社祭、巫祝、聚饮等。[33]如:
坎坎鼓,蹲蹲舞,祈秋成,祀田祖。田祖醉,彻酒脯。
速翁媪,将稚孺,相挽搂,来田头。
草为茵,花为筹,酌大瓢,相劝酬。日未落,饮先休。
或饱腹,或睅目,或拍手,或顿足。
或招或携或追逐,或号或笑或趜趗。
葫芦颈长盛余酒,茨茹叶香裹余肉。
- 社戏:又称社火,为南宋遗风[98]。在许多地区的民间(如直隶、霍州、汾西、荆州),在春社时会根据村落大小、地位高低而凑钱演社戏。[99][100][101]而在山西临汾同时也有举办香火会,扮社火的风俗[102]。社戏不仅在中国大陆流行,而且在台湾,除了漢族外,哪怕是当地原住民也有春社时张灯结彩,演社戏,给土地神过生日的习俗。[103][104]由于社戏十分消耗财力,因此一些地方志撰写者对此进行了批评。[33]如批评社戏“易启事端,多耗财货”[105]、“伤则废业,荡人心志”[106]。但也有撰志者认为,如果对社戏改良的话,有“社会教育之意”[107]。
- 社祭:作为春社的最初目的,社祭也是许多地方春社时的习俗[33]。如六合、京山、宣恩、应山(今湖北省广水县)等地的春社,老百姓们会或凑金具酒醴,或蒸米作糕、或作米粢等来祭祀土地神。[108][109][110][111]社祭时大多以酒糕、鸡豚来奉祀社神[33],但也有的地方用其他祭品,如武冈地区就用将香藤熏干杵碎和糯米粉调蒸而成的“社粑”来奉祀社神[112]。社祭时的社饭大多各地有各地的特色,如在荆楚一带,社饭主要由猪羊肉和米饭调合而成,并装在葫芦(葫芦有多子多孙之意)中,送给别人。[113]凤凰县一带是用蒿菜杂糯米蒸熟[114],晃州和来凤地区是用糯米,切麦蒿和腊肉片及豕脂蒸熟[115][116],芷江地区是用蒿叶将米、干肉包裹蒸熟[117]。
- 巫祝:在清朝的各地地方志中,同样也有许多地方社日有延巫祝以祭社的习俗[33]。巫祝时,很多地方(如罗田、钟祥、石首、永定)多以敲锣打鼓来迎神。[118][119][120][121]
- 聚饮:祭祀仪式结束后,男女老少坐在一起聚饮也是许多地方的习俗,如黄州、武昌、蕲水、黄冈、沔阳等皆有此俗。[122][123][124][125][126]据云饮社酒可治耳聋、有利于子孙成长等说法。[33]
- 其他习俗:在许多地方,还有一些特别的风俗,如黔阳有放风筝之俗[127],获嘉、崇阳等地有修新坟之俗[128][129],在黎城、潞安等地,有走社的习俗[130][131],即走亲串友或扛抬社神游走[33]。
- 禁忌:跟以前一样,许多地方在春社时也有诸多禁忌,如清泉在立春至春社后再过一戊日,忌以金犯土[132],凤凰县、沅陵在春社前忌扫汲[133][134],云阳忌动土、女子停针线[135]。
清朝后期著名诗人袁景澜在其著作《吴郡岁华纪丽》中记载江苏一带,春社时官方“牲乐以酬”,农家“家具浆壶”,“以祝社釐”,并称“醵酒作会,曰社钱;叠鼓祈年,曰社鼓;饮酒治聋,曰社酒;以肉杂调和铺饭,曰社饭。”[136]酣嬉热闹的场面,让催租的官吏也不再惊扰百姓。[137]
现代
当代的春社,在中国北方地区则主要與同樣在二月二的龙抬头合併,但實際上春社(土地誕)和龍抬頭是兩個不同的節日,春社為祭土地神,龍抬頭則是祭龍祈雨。在部分南方地区则保留有祭社的习俗,而在江苏一带的部分地区,则既保留有春社祭社的习俗,又有龙抬头节的习俗[138]。在日本,春社多由各地的神社進行祭祀產土神(當地土地神的一種,保護特定地域以及守護祖籍於該地域的人)。
中国大陆
少数民族
- 壯傣語支民族:此類民族中的社祭,往往是指祭拜祖先的鬼魂,每年要春耕秋收後在樹林每家以雞一隻祭祀後食用。
- 壮族,春社又称为祭土地公节、土地婆节、保阳节,日期为二月初二。春社当天,家家户户都杀鸡煮肉派各家家长到当地土地庙祭祀神,祈求今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仪式结束后,或在祭坛前聚餐,或按户平分祭品后回家祭先祖,是谓“散福”。[141] 柳州一带的壮族,春社时,村人轮流担任村头,春社当天早晨去其他村民家中收取钱米,然后宰猪煮粥。天亮前,各户家主先在自家门土中前插一草枪,后齐至社林,祭祀时焚香秉烛,向社王石礼拜,祭祀结束后,村头将胙肉、社粥(猪红粥)平分给各户带回。家主回家后,拔出草枪,将少量粥放入枪孔中,并用脚拨土盖上踏平,据传这样可以让家中减少蚊蝇。到了晚上,则不可点灯,据说这样可以防鼠。[142]
- 仫佬族:春社日当天,村里会组织进行春祭,村民们凑钱买猪后,每家派出一位代表,将猪抬至社王庙宰杀,在祭祀时,用竹子将分成若干份的猪肉串联起来,挂在竹杆之上,列在社王庙两旁,仪式结束后,则参加仪式的每一位代表都可以将一串猪肉带回家中。按照当地的习俗,如果春社在春分之前,则表示今年将风调雨顺,代表们可以在社王庙大吃一顿,再将其他的串肉分给各人带回家;如果在春分之后,则表示今年收成将不好,需要省吃俭用,先将串肉分好后,再将猪肉各自带回家吃。在村民家,也保持着舂糍粑、杀鸡祭祖、接新媳妇回家等习俗。[143]
- 白族:日期不定,一般是在“关秧门”[註 51]之后,老人们会选择黄道吉日,进行春社。春社当天,村民们会齐聚在一起,祭祀土地,之前有唱歌、吹笛等种种娱乐活动,祭祀结束后分食。与其他许多地方的风俗不同,白族的春社祭祀社神,并不是一家出一人,而是不管男女老少皆可参加。[144]
- 苗族:日期为立春后的第五个戊日。在春社前,每家每户均需要缴纳一斤糯米,祭祀用的公猪则需由抽签来决定哪家供应。春社当天清晨,各家要请巫师到自家喃经求福,吃完早饭后,男子穿黑衣到社棚内杀猪煮饭,祭祀土地神,然后聚会饮酒。苗族的春社有诸多禁忌,如妇女或家中有孕妇的男子不能参加社祭,在春社前三四十天内,参加社祭的人员家中不得办理红白喜事,此日不得劳作,不得上山烧火,不得挑柴进村,不得屋外晾衣等。[145]此外,“春社”在苗语中又被称为“兴暇”,意指男女青年汇集在一起闲游,还有“赖婆饭”和“坐妹”的习俗,未婚的男子会成群结队地唱着苗歌串寨,向各家各户“赖饭”(即讨饭),并和姑娘们“坐妹”,或谈天说地,或深情对唱,或表露衷肠[146]。
春社变种
臺灣
春社的作用与意义
- 官府宣示管辖权:在先秦时期,社祭就被确立为诸侯对相应的土地及生活在其上的民众的“神授权力”,秦汉之后,虽然随着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官社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但仍然象征着以皇帝或官员为代表的国家对一方土地和一方民众的管辖权[26]。
- 娱乐睦族:秦汉以后的春社以娱乐为主,祭神为辅,春社的集体宴饮游乐,不仅仅是个人辛勤劳作的一种调节,更重要的是促进了乡里各家庭之间的亲和力,从而巩固了整个乡里的凝聚力[27]:172-173。
相关条目
日期與春社接近或重疊的節日
注释
- 此处为中国古代干支纪日法,大体来讲,古时纪日时,按干支顺序以60日为一循环,如某日用干支纪日法记为甲子日,则次日为乙丑日,三日为丙寅日,四日为丁卯日……十一日为甲戌日……十三日为丙子日……六十一日重新为甲子日,六十二日为乙丑日,具体见干支。戊日,即是以天干“戊”为开头的日期,下文提到的“酉日”、“丁日”等,皆是如此。
- 日期因地区不同而或有差异,可参见下文残留于现代部分。
- 腊,《说文》载:“冬至日后三戊为腊,祭百神。”
- 大社,即社稷。古代祭祀土神谷神的地方。《礼记》载:“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疏:“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大社在库之内右。”《后汉书·祭祀志》作“太社”。汉蔡邕《独断》作“泰社”。辞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合订本,下同)第360页
- 孔颖达疏:“群姓,谓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群姓者,包百官也。”
- 百姓,①指百官。《书·尧典》:“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诗·小雅·天保》:“群黎百姓,徧为尔德。”皆以百姓与黎民对称。②指平民,庶民。《论语·宪问》:“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疏:“百姓谓众人也。”《荀子·疆国》:“入境,观其风俗,百姓樸,其声乐不流汙,其服不挑。”或谓古代民无姓,有姓者皆有土有官爵。其后民亦有姓,古民庶亦称百姓。《四书》中百姓凡二十五见,惟“百姓如丧考妣三年”指百官。参阅明杨慎《丹铅总录》二五《琐语》、清阎若璩《四书释地又续·百姓》(《清经解》八)。《辞源》第1176页。
- 里,宅院,民户居处。《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踰我里。”《传》:“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后里所居家数不一,时有变更。参阅《文献通考·十二·职役一》。《辞源》第1771页。
- 瘞,音同义,埋葬。《诗·大雅·云汉》:“上下奠瘞,靡神不宗。”传:“上祭天,下祭地,奠其礼,瘞其物。”《辞源》第1162页。
- 攟,音同俊,拾取。也作“捃”、“攈”、“𢹲”。《国语·鲁上》:“收攟而蒸,纳要也。”《辞源》第719页
- 桑中,《诗·鄘风·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官。”后以喻私奔幽会。《左传·成·二年》:“异哉!夫子有三军之懼,而又有桑中之喜,宜将竊妻以逃者也。”《辞源》第849页。
- 爰,音同圆,语首助词,《诗·邶风·凯风》:“爰有寒泉,在浚之下。”《辞源》第1065页;唐,菟丝草。《诗·鄘风·桑中》:“爰采唐矣,沫之乡矣。”《辞源》第278页;沬,音同妹,地名。见“沬乡”。沬乡,地名。春秋时作邑。即牧野。在商纣都朝歌之南。《诗·鄘风·桑中》:“爰采唐矣,沬之乡矣。”《书·酒诰》作“妹邦”。参阅清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马瑞长《毛诗传箋通释·五·桑中》、王国维《观堂集林·十八·北伯鼎跋》。故地在今河南淇县。《辞源》第945页。
- 上宫,宫室名,即楼。《诗·鄘风·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孟子·尽心下》:“孟子之滕,馆于上宫。”这里指宾客所馆的楼上。《辞源》第33页;淇,指淇水。在今河南省北部。古为黄河支流,源自淇山。南流至今汲县东北淇门镇南入河。《辞源》第987页。
- 葑,音同封,菜名,即蔓菁。《诗·唐风·采苓》:“采葑采菲,首阳之东。”《辞源》第1454页。
- 奔,古指女子不经媒妁而私与男子结合。《周礼·地宫·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国语·周上》“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注:“奔,不由媒氏也。”《辞源》第391页。
- 高禖,指媒神。帝王祀以求子。《礼·月令·仲春之月》:“玄鸟至,至之日,以太牢祀于高禖,天子亲往。”注“高辛氏之出,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后王以为媒官嘉祥而立其祠焉。变媒言禖,神之也。”《辞源》第1895页。
- 乐正,乐官名。周官大司乐,即大乐正,掌大学,为乐官之长;乐师即小乐正,掌小学,为乐官之副。均称乐正。《辞源》第880页。
- 韣,音同读,弓套,《仪礼·观礼》:“载龙旂、弧韣乃朝。”《辞源》第1837页。
- 亦有一说为贡献蔬菜。见《神秘的节俗》第107页。
- 初阳,指冬至以后立春之前的一段时间,时阳气初动,故曰初阳。《辞源》第189页。
- 橛,音同绝,树木或禾杆的残根。《辞源》第884页。
- 赫,赤色鲜明貌。《辞源》第1621页。
- 茆,音同卯,即蒪菜。又名“凫葵”。《辞源》第1435页;菹,音同租,亦作“葅”,腌菜。《辞源》第1446页;擗,音同屁,析,剖开。《辞源》第713页;鲊,音同眨,经加工后便于貯藏的鱼类食品,如醃鱼、糟鱼之类。《辞源》第1910页。
- 縹,淡青色,今所谓月白。《辞源》第1337页;醪,音同劳,缥醪,酒名,《魏书·崔浩传》:“太宗大悦,语至中夜,赐浩御缥醪酒十觚,水戎监一两,曰:‘联味卿言,若此监酒。’”《辞源》第1337页;浮蚁,浮于酒面上的泡沫。《辞源》第974页。
- 爵,礼器,亦通称为“酒器”。盛行于商代及西周。器物铭文称尊彝、方彝、宗彝等。《辞源》第1066页。
- 禊,音同戏,古代民俗,于三月上旬巳日于水滨洗濯,袚除不祥,清去宿垢,称为禊。擕饮食在野宴饮,称为禊饮。自三国魏后,但用三月初三,不用上巳。《辞源》第1239页。
- 另,关于秋社的起始时间,史学界另有在两周时就已存在的说法,如《诗经·周颂·良耜》序言部分提到“《良耜》,秋报社稷也。”详见《中国风俗通史·两周卷》第540页。
- 枌榆,汉高祖为丰枌榆乡人,初起兵时祷于枌榆社。见于《史记·封禅记》。后因以枌榆为故乡的代称。《辞源》第832页。
- 轸,指车箱底部后面的横木《辞源》第1643页。
- 胙,音同做,祭肉。《辞源》第1387页。
- 里正,古时乡里小吏。《辞源》第1711页。
- 陈设,陈列设置,也指陈列设置的物品。《辞源》第1781页。
- 进,奉上。《辞源》第1669页;熟,烹煮至可食用,熟食。《辞源》第1055页。
- 衮,音同滚,冕,音同免。衮冕,衮衣和冠冕。古代帝王及大夫的礼服和礼帽。《辞源》第1530页。
- 次,篷账,指祭祀时皇帝、大臣等人的休息场所
- 悬,古时钟磬等乐器悬挂于架上,悬挂的形式根据身份地位而不同,帝王悬挂四面,象征宫室四面的墙壁,故名宫悬。《辞源》第451页。
- 糫,音同环,古代一种用面粉做的食品。见糫
- 指供食用的动物乳房。見奶房
- 倩,借助。見《方言·十二》。请人替自己做作事。《辭源》第122頁。
- 祗应,供奉,当差。《辞源》第1236页。
- 白席,古代北方民间吉凶宴会相礼的人。《辞源》第1170页。
- 宋代一种说唱艺术。演唱兼具诸家腔谱的“赚”曲。《辞源》第285页。
- 清乐,指清商乐。《辞源》第985页。清商乐,指我国古代起源于民间的歌曲。包括清商三调等。北魏孝文帝、宣武帝收集中原旧曲及南朝时江南吴歌,荆楚西声,总称为清商乐,以别于雅乐、胡乐。隋时改称清乐,置清商署以掌其事。唐武后时有六十三曲,唐末仅存四十四曲。《辞源》第986页。
- 绿袍槐简,指古代低级官员所服用的绿色官服和槐木手版。见绿袍槐简
- 小姑,泛指未嫁的少女。《辞源》第479页。
- 组,编织,编组也称组。后凡事成、人员结合,皆可称组。《辞源》第1310页。紃,圆形细带。《礼·内则》:“(女子)治丝繭,织纴組紃,学女事。”疏:“组、紃俱为絛也。”《辞源》第1303页。
- “斗草”最早见于《荆楚岁时记》,载有:“五月五日,四民并踏百草,又有斗草之戏。”
- 斗草,古代民俗,五月初五有蹋百草之戏。唐人称之为斗百草。《辞源》第1900页。
- 坎,古时祭祀用的坑穴。《辞源》第322页。
- 赛,古时酬神称赛。《辞源》第1616页。
- 碓,音同对,舂米谷用的设备。《辞源》第1220页。
- 开秧门,指农民插秧后的第一天,关秧门,指最后一天,即整个稻田插秧结束。参见参考资料中的《白族『春社』》
- 属,聚集,聚会。《辞源》第496页。
- 菘,音同松,蔬菜名。柄厚而色青者为青菜,柄薄而色薄者为白菜,别称黄芽菜。《辞源》第1450页。
- 葵,菊科草本植物。有锦葵、蜀葵、秋葵、向日葵等。《辞源》第1456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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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诗经·小雅·甫田》,原文见起源部分右侧框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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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礼记·月令》,原文为“上丁,命乐正入舞舍采,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诸侯,亲往视之。中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
- 引自《楚辞·天问》:“何以穿自闾社丘陵,爰出子文?”王逸注:“子文,楚令尹也。子文之母,郧公之女,旋穿闾社,通于丘陵,以淫而生子文。”
- 引自《艺文类聚·卷八十八》引《春秋孔演图》,载:“孔子母征在游大冢(山丘)之陂,睡,梦黑帝使请与己交,语曰:‘女乳(生子)必于空桑中。’觉则若感,生丘于空桑之中。”此处“大冢”、“空桑”正是指桑林神社。
- 引自《艺文类聚·卷八十八》引《春秋元命苞》,载:“姜源游閟宫,其地扶桑,履大人迹,生稷。”“閟宫”即高禖之宫,同样是社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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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汉书·卷三十七·栾布》,原文为“吴、楚反时,以功封为鄃侯,复为燕相。燕、齐之间皆为立社,号曰栾公社。”
- 引自《后汉书·卷七十九·儒林·宋登》,原文为“(登)为汝阴令,政为明能,号称神父……卒于家,汝阴人配社祠之。”
- 引自《后汉书·卷八十二·方术·费长房》,原文为“(长房)能医疗觿病,鞭笞百鬼,及驱使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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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封禅书》载:“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三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差不多同样的记载见于《汉书·郊祀志》:“高祖十年春,有司清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
- 引自《居延汉简甲乙编·十·三十九》
- 《汉书·卷40·陈平传》载:“(陈平)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里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此肉矣!’”
- 全文为“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
- 《西京杂记·卷二》载:“高祖少时常祭枌榆之社。及移新丰亦还立焉。高帝既作新丰。幷移旧社。衢巷栋宇物色惟旧。士女老幼相携路首各知其室放犬羊鸡鸭于通涂亦竞识其家其匠人吴宽所营也。”
- 引自《三国志·董卓传》,全文为:“(卓)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所断头系车辕轴,连轸而还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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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全晋文·卷七十六·祀皋陶议》,全文为:“案《虞书》,皋陶作士师,惟明克允,国重其功,人思其当。是以狱官礼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继狱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太学之设,义重太常,故祭于太学是,是崇圣而从重也。律署之置,卑于廷尉,移祀于署,是去重而就轻也。律非正署,废兴无常,宜如旧祀于廷尉。又,祭用仲春,义取重生,改用孟秋,以应刑杀,理未足以相易,宜定新礼,皆如旧。”
- 引自《荆楚岁时记》
- 引自《荆楚岁时记》
- 引自《隋书·地理》,原文为“二郡(指南郡与襄阳)又有牵鉤之戏(拔河比赛),云从讲武所出,楚将伐吴,以为教战,流迁之改,习以相传,鉤初发,皆有鼓节,群噪歌谣,震惊远近。俗云以此厌胜,用至丰穰。其事不传于他郡。梁简文监雍部,发教禁之。由是荆楚于社日,以猪羊肉调和其饭,谓之社饭,以葫芦是颇息。”
- 引自《三国志·魏书·王修传》,全文为:“(王修)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修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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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宋《杨文公谈苑》(杨亿口述黄鉴笔录),全文为:“文纪性滑稽,孟知祥之僭号,尝奉使于蜀,适会改元。方春社,知祥张宴,设彘肉,语文纪曰:‘上戊之辰,时俗所重,不可废也,愿尝一脔。’文记笑曰:‘家居长安,门族豪盛,彘肩不登于俎。时从叔伯祖颇欲大嚼,终不可致。一家奴慧黠,众以情语之。宅后园有古冢空旷,奴扫除其中,设肉数盘,私命诸从祖食之,珍甚,五房不觉言珍。五房曰:“匪止珍哉,今日乃大美元年也。”良久,冢中二鬼骤至,呼曰:“诸君窃食糟彘,败乱家法,其过已大,乃敢擅改年号乎?”’知祥有愧色。清泰即位,将命相,取达官名十人致瓶中探取之,首得文纪,遂为宰相。”
- 引自《旧唐书·卷一百零五·列传第五十五》,载:“(唐太宗)乃下制曰:‘宜委使司与州县商量,劝作农社,贫富相恤,耕耘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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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旧唐书·卷五·高宗》,载:“五月己未,诏:‘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
- 引自《全唐文·卷三十九·元宗二十》,载:“又闾阎之闲,例有私社,皆杀生命,以资宴集。仁者之心,有所不忍,永宜禁断。”
- 见于《通典·卷一百十三· 礼七十三· 开元礼纂类八·吉礼五》
- 《通典·卷一百十三· 礼七十三· 开元礼纂类八·吉礼五》载:“斋戒(注:如前祭方丘仪)。”《通典·卷一百十二· 礼七十二· 开元礼纂类七·吉礼四》在记“皇帝夏至祭方丘”时载:“斋戒,前祭七日,戒誓,皇帝服衮冕。”
- 《通典·卷一百八十· 礼六十八· 开元礼纂类三·序例下》载:“斋戒,凡大祀,斋官皆前七日集尚书省,太尉誓曰:‘某月日祀昊天上帝于圆丘,其誓各随祭享祀事言之。各扬其职,不供其事,国有常刑。’散斋,理事如旧,夜宿止于家正寝,唯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煞文书,不行刑罚,不经秽恶。”
- 《通典·卷一百八十· 礼六十八· 开元礼纂类三·序例下》载:“致斋,唯祀事得行,其余悉断。凡大祀之官,散斋四日,中祀三日,小祀二日。致斋,大祀三日,中祀二日,小祀一日。”
- 《通典·卷一百十三· 礼七十三· 开元礼纂类八·吉礼五》载:“设诸祭官次於斋坊之内。(注:摄事无设大次仪,但守宫设祭官次。)三师於北门之外,道西,诸王於三师之北,俱东向南上。文官从一品以下九品以上於斋坊南门之外,重行,东向北上;介公、酅公於北门之外道东,西向,以南为上。诸州使人,东方南方於诸王西北,东面;西方北方於介公、酅公东北,西面:俱重行南上。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於东门之外道北,南向,以西为上。诸国之客於东门之外,东方南方於武官东北,南向;西方北方於道南,北向:俱以西为上。(注:摄事无三师以下至此仪。)”
- 《通典·卷一百十三· 礼七十三· 开元礼纂类八·吉礼五》载:“前祭二日,太乐令设宫悬之乐於坛北,东方西方磬虡起南,钟虡次之;南方北方磬虡起东,钟虡次之。设十二镈钟於编悬之间,各依辰位。树灵鼓於南悬之内,道之左右。植建鼓於四隅。置柷敔於悬内。(注:柷在左,敔在右。)设歌钟歌磬各於坛上近北,南向,皆磬虡在东,钟虡在西。其匏竹者各立於坛下,重行南向,相对为首。(注:凡悬皆展而编之。)”
- 《通典·卷一百十三· 礼七十三· 开元礼纂类八·吉礼五》载:“前一日……设祭官、公卿位於西门之内道北,执事位於其后少北,每等异位,俱重行东面,以南为上。设御史位於坛上,正位於太社坛东北隅,西向;副位於太稷坛西北隅,东向。(注:摄事令史陪后。)设奉礼位於乐悬西北,赞者二人在北,差退,俱东面南上。又设奉礼、赞者位於瘗埳西北,东向北上。(注:摄事无奉礼位。)设协律郎位各於坛之上东北隅,俱西向。设太乐令位於南悬之间,南向。设从祭官位、三师位於北门之内道西,诸王位於三师之西,俱南面东上。设介公、酅公位於道东,南面西上。文官从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执事北,每等异位,俱重行东向;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东方,值文官,每等异位,重行西向:皆以南为上。诸州使人位,东方南方於北门之内道西,於诸王西北,重行南向,以东为上;西方北方於道东,於介公、酅公东北,重行南向,以西为上。诸蕃客位於北门之内,东方南方於诸州使人之西,每国异位,俱重行南面,以东为上;西方北方於诸州使人之东,每国异位,俱重行南面,以西为上。设门外位。祭官、公卿以下皆於西门之外道南,每等异位,重行北向,以东为上。三师位於北门之外道西,诸王於三师之北,俱东向;介公、酅公位於道东,西向:皆以南为上。文官从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位西门之外,祭官之南,每等异位,重行北面,以东为上;武官三品以下九品以上位於东门之外道北,每等异位,重行南面,以西为上。诸州使人位,东方南方於诸王西北,重行东面;西方北方於介公、酅公东北,西面:俱南上。设诸国客位,东方南方於武官东北,每国异位,俱重行南向;西方北方於道南,每国异位,重行北向:皆以西为上。(注:摄事无三师北门内位至此仪,但设祭官门外之位。)”
- 《通典·卷一百十三· 礼七十三· 开元礼纂类八·吉礼五》载:“前一日……设酒樽之位。太社太樽二、著樽二、罍二在坛上西北隅,南向;设后土氏象樽二、著樽二、罍二於太社酒樽之西。俱南向东上,各置於坫,皆加勺幂。(爵皆置於樽下。)设太稷后稷酒樽於其坛上,如太社后土之仪。设御洗各於太社太稷坛之西北,南向,亚献之洗又各於西北,南向,俱罍水在洗西,篚在洗东,北肆,(篚实以巾爵。)执樽罍篚幂者位於樽罍篚幂之后。各设玉币之篚於坛上樽坫之所。”
- 《全唐文·卷四百一十八·常裒九·谢社日赐羊酒等表》载:“以社日赐臣羊酒脯腊海味油面粳米等,仍特赐药饮者。”
- 《全唐文·卷六百六十八·白居易十三·社日谢赐酒饼状》载:“右,今日蒙恩,赐臣等酒及蒸饼、环饼等。伏以时维秋社,庆属年丰,颁上尊之酒浆,赐大臣之饼饵,既非旧例,特表新恩。空荷皇慈,岂伸丹慊,谨奉状(缺)陈谢。”
-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第八十三卷。全文为:“(宣仁太后)乃呼左右,问曾赐出社饭否,因谓大防曰:‘公等各去吃一匙社饭,明年社饭时,思量老身也。’”
- 全诗见s:社日
- 见王维《凉州郊外游望》,全诗为:“野老才三户,边村少四邻。婆娑依里社,萧鼓赛田神。洒酒浇刍狗,焚香拜木人。女巫纷屡舞,罗袜自生尘。”
- 引自《东京梦华录》第八卷,全文为“八月秋社,各以社糕、社酒相赍送贵戚。宫院以猪羊肉、腰子、奶房、肚肺、鸭饼、瓜姜之属,切作棋子片样,滋味调和,铺于饭上,谓之‘社饭’,请客供养。人家妇女皆归外家,晚归,即外公姨舅皆以新葫芦儿、枣儿为遗,俗云宜良外甥。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以至雇倩祗应、白席、歌唱之人。归时各携花篮、果实、食物、社糕而散。春社、重午、重九、亦是如此。”
- 引自宋·周密《武林旧事·卷三·社会》,原文为:“百戏竞集,如绯绿社杂剧、齐云社蹴球、遏云社唱赚、同文社耍词、角抵社相扑、清音社清乐、锦标社射弩、锦体社花绣、英略社使棒、雄辩社小说、翠锦社行院、绘革社影戏、净发社梳剃、律华社吟叫、云机社撮弄。”
- 全诗为“社肉如林社酒浓,乡邻罗拜祝年丰。太平气象吾能说,尽在咚咚社鼓中。”
- 全诗为“太平处处有优场,社日儿童喜欲狂。且看参军唤苍鹘,京都新禁舞斋郎。”
- 全诗为“东作初占嗣岁宜,蚕官又近乞灵时。倾家酿酒无遗力,倒社迎神尽及期。先醉后醒惊老惫,路长足蹇叹归迟。西村渐过新塘近,宿鸟归飞已满枝。”
- 全诗为“社日淋漓酒满衣,黄鸡正嫩白鹅肥。弟兄相顾无涯喜,扶得吾翁烂醉归。”
- 全诗为“饮福父老醉,嵬峨相扶持。吾勿轻此声,可配丰年诗。”
- 全诗为“社日取社猪,燔炙香满村。饥鸭集街树,老巫立庙门。虽无牲牢盛,古礼亦略存。醉归怀余肉,沾遗偏诸孙。”
- 全诗为:“击鼓坎坎,吹笙呜呜。 绿袍槐简立老巫,红衫绣裙舞小姑。 乌臼烛明蜡不如,鲤鱼糁美出神厨。 老巫前致词,小姑抱酒壶:愿神来享常驩娱,使我嘉谷收连车;牛羊暮归塞门闾,鸡鹜一母生百雏,岁岁赐粟,年年蠲租;蒲鞭不施,圜土空虚;束草作官但形模,刻木为吏无文书;淳风复还羲皇初,绳亦不结况其余!神归人散醉相扶,夜深歌舞官道隅。”
- 徐吉军,方建新,方健,吕凤棠. . 上海: 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5年: 689. ISBN 9787532122660.
- 引自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卷九》,全文为:“今人家闺房,遇春秋社日,不作组紃,谓之忌作。”
- 引自宋·周邦彦《秋蕊香词》,全词为:“乳鸭池塘水暖,风紧柳花迎面。午妆粉指印窗眼,曲理长眉翠浅。闻知社日停春线,采新燕,宝钗落枕梦春远,帘影参差满院。”
- 引自晏殊《破阵子》,全词为:“燕子来时新社,梨花落后清明。池上碧苔三四点,叶底黄鹂一两声,日长飞絮轻。巧笑东邻女伴,采桑径里相迎。疑怪昨宵春梦好,原是今朝斗草赢,笑从双脸生。”
- 见范成大《四时田园杂兴·春日·其五》
- 引自史达祖《玉楼春·社前一日》,全词为:“ 游人等得春晴也,处处旗亭堪系马。雨前秾杏尚娉婷,风后残梅无顾藉。 忌拈针线还逢社,斗草赢多裙欲卸。明朝双燕定归来,叮嘱重帘休放下。”
- 吕灵巧.《唐代春秋两社的礼俗互动》.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第21页
- 万建中. . 北京: 中国电影出版社. 2005年: 143. ISBN 9787106022969.
- 引自元·法令文书《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祈赛等事》,全文为:“至元十一年二月初四日,中书省奏:祈神赛社,扶鸾祷圣,夜聚晓散,并自伤肢体,掛钩子打脊硬抄化的人每,也合禁约。奉圣旨:准奏。至元十六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呈:燕南河北道按察司申,会验钦奉圣旨,汉儿田地里祈仙、祷圣、赛神、赛社,都交罢了者,钦此。”
- 引自元·法令文书《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祈赛等事》,全文见右侧框内文字
- 引自元·法令文书《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祈赛等事》,全文为:“大德五年二月,御史台准江南行台咨:监察御史呈禁约抬迎木偶诸神歛取钱物等事。宪台相度,祈赛神社已有禁例外,戏撶龙船、抬舁木偶、歛钱扰民事理,合行禁约。”
- 王文才、万光治编. . 成都: 天地出版社. 2002年: 737.
- 引自《明会典·卷八十七·里社·洪武礼制》,全文为“凡各处乡村人民,每里一百户内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专为祈祷雨晹时若,五谷丰登。每岁一户轮当会首,常川(按:‘川’似当作日)洁净坛场,遇春秋二社,预期率办祭物,至日约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烛随用。祭毕,就行会饮。会中先令一人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其制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并不许入会。’读誓词毕,长幼以次就坐,尽欢而退。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内俗。”
- 陈宝良. . 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5年. ISBN 7532126382.
- 明·黄佐《泰泉乡礼·卷五》载:“会首先遣执事者扫除坛所,为瘗坎于坛所之西北,方深取足容物。会首洗涤厨房镬器,以净室为馔所。至晚,宰牲。执事者以楪取毛血,与祭器俱寘于馔所。祭日,未明,执事者于厨中烹牲。社祝设五土五谷神位于坛上,五土居东,五谷居西。设读祝位于其后,设引礼及诸执事人位又于其后。执事者于馔所实祭品于楪内,解牲体寘于二俎,寘酒于尊。教读书祝文于纸。祭品既备,执事者各捧设于神位前,燃香明烛。自会首以下,各服常服,盥手入就拜位。立定,执事者执壶于尊中取酒,立于五土神位之左。引礼者唱:‘鞠躬。拜,兴;拜,兴。平身。’会首以下皆鞠躬,拜、兴,拜、兴,平身。执事者取毛血瘗于坎中。引礼者引会首诣五土神位前,唱:‘跪。’会首诣五土神位前,跪,举盏。执壶者斟酒。引礼者唱:‘三祭酒。’会首三次倾酒少许于地。讫,引礼者唱:‘俯伏,兴,平身。’执壶者诣五谷神位之右。引礼者引会首诣五谷神位前,唱:‘跪。’会首诣五谷神位前,跪,举盏。执壶者斟酒。引礼者唱:‘三祭酒。’会首三次倾酒少许于地。讫,引礼者唱:‘俯伏,兴,平身。’引礼者唱:‘诣读祝位。’引礼者取祝立于读祝位之左。会首诣读祝位。引礼者唱:‘跪。’会首跪。唱:‘读祝。’社祝跪读祝文。讫,兴,寘祝于案。引礼者唱:‘俯伏,兴,平身。’会首俯伏,兴,平身。引礼者唱:‘复位。’会首复位。引礼者唱:‘鞠躬。拜,兴;拜,兴;平身。’会首以下皆鞠躬,拜、兴,拜、兴,平身。执事者彻祭品。社祝取祝文,焚瘗于坎所。礼毕,饮,行会饮读誓文礼。祝文:‘维某年某月某日,某府州县某乡某里某人等谨致祭于五土之神五谷之神曰:惟神参赞造化,发育万物,凡我庶民,悉赖生植。时维仲春,东作方兴,谨具牲醴,恭伸祈祭。伏愿雨旸时若,五谷丰登,官赋足供,民食充裕。神其鉴之。尚飨。’
- 明·黄佐《泰泉乡礼·卷五》载:“凡春秋二祭,当遵古人社祈年报赛之礼,务在精诚,不许扮神跳鬼,以为盛会,致使男女混杂。有司察其违者罪之。”
- 明·叶春及《惠安政书·卷五·乡约篇》载:“凡春秋二祭,当遵古人祈年报赛之礼,务在精诚,不许装神舞鬼,以为盛会,违者罪之。”
- 引自元时王子一所著杂剧《刘晨阮肇误入桃源》第三折,全文为“时当春社,轮着我做牛王社会首。今日请得当村父老、沙三、王留等,都在我家赛社。猪羊已都宰下,与众人烧一陌平安纸,就于瓜棚下散福,受胙饮酒。”
- 程莉莉. . 2009年.
- 引自明·王懋德等修纂《金华府志》,载:“社日,四乡各有社祭,以祀地谷之社。”
- 引自《中华全国风俗志·浙江·严州》转引万历《严州府志》:“社日,各乡为牲醴,祭社神以祈报,毕则饮福。”
- 林永匡,袁立泽. . 上海: 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1年: 421. ISBN 7532122662.
- 清·西厓《谈徵·言部·社夥》载:“今人看街坊杂戏,盖南宋遗风也。宋之百姓皆以社名……夥者,《方言》‘凡物盛而多也’,或作社火,言如火燃,一烘既过也。”
- 《直隶霍州志》载:“社祭夏秋两举,率多演剧为乐,随其村落大小,隆杀有差,犹报啬之遗也。”
- 《汾西县志》载:“岁时社祭,春祈秋报,率多演戏宰牲。随其村落大小隆杀,大抵多失之俭。”
- 《荆州府志》载:“二月,社日,村民醵钱扮赛,街店市各坊建蘸演戏,每岁二月朔二,八月朔二皆然,即春祈秋报之意。”
- 《临汾志》载:“乡镇立香火会,扮社火,演杂剧,招集贩鬻,人甚便之。然男女聚视,识者恨焉。”
- 《重修台湾府志》载:“二月二日,各街社里逐户鸠金演戏,为当境土神庆寿,张灯结彩,无处不然,曰:‘春祈福’。”
- 《噶玛兰厅志》载:“二日,各节衢里社鸠金演出剧,为当境土地庆寿,兼以祈年。”
- 引自《沃史》,全文为“又里社,有春祈秋报,自是古雅。惟多聚倡优,扮演杂剧,连日累夜,甚非美俗。且易启事端,多耗财货,所宜戒止。”
- 引自《怀仁县新志》,全文为“然多敛资演戏,四时不绝,伤则废业,荡人心志,非美俗也,宜急变之。”
- 引自《光山县志》,全文为:“若夫戏剧之益,虽曰娱乐,然乡人历史知识大都自戏剧得来,如能加以改良,则于娱乐之中亦寓有社会教育之意焉。”
- 《六合县志》载:“二月,社日,自城市以及乡村,各醵金具酒醴、鸡豕以祀土神。”
- 《京山县志》载:“农家蒸米作糕祀土神,盖春为祈谷,此为报赛也。”
- 《宣恩县志》载:“二月,春社,作米粢祭社神。”
- 《应山县志》载:“二月,春社,农家薄具酒牲祀土神。”
- 《武冈州志》载:“逢春社,家家采香藤熏燥,和臼杵碎和糯米粉调蒸,俗名社粑,以祀社神。”
- 《续修江陵县志》载:“荆楚于社日,以猪羊肉调和其饭,谓之社饭,以葫芦盛之相遗于人,以敦故旧之情。”
- 《凤凰厅志》载:“春社,各户采蒿菜,杂糯米蒸熟,名曰社饭,祭社神及祖墓。”
- 《晃州厅志》载:“社日,必吃社饭,其饭用糯米,切麦蒿和腊肉片及豕脂蒸之,其味芬烈。用以祀社神,荐祖先,然后遍食家人,且为亲邻馈者,比之桑柘醉饮更增兴趣。”
- 《来凤县志》载:“切腊豚和糯米,蒿菜为饭,曰社饭,彼此馈遗。”
- 《芷江县志》载:“社日,农家煮社饭。其法,剪蒿叶和米,聂干肉其中,蒸熟荐于祖。然后遍食家人,且有为亲邻馈者。”
- 《罗田县志》载:“二月,赛社,十数家共之。二月社日,延巫祝祀神,礼毕欢饮,谓之社酒。”
- 《钟祥县志》载:“上戊日为社会,农家于是日祈谷,招巫歌鼓迎神,祭有酒肉。”
- 《石首县志》载:“二月,朔日,里闾用金鼓迎社神,以祈丰年。”
- 《续修永定县志》载:“二月……社日,祀社神。农家醵钱宰牲,延巫道致祷,饶鼓宣阗,群相欢宴,名五谷会,盖古仲春祈谷遗意。”
- 《黄州府志》载:“社敛市牲醴以祀土神,祀毕长少共饮,有近赐酺遗风焉。”
- 《武昌志》载:“社日,乡人设牲醴以祀土神,少长咸集饮焉。”
- 《蕲县志》载:“春社,乡民醵钱市牲醴,礼土神。祀毕群饮,尽兴而罢,真有桑柘影斜,扶归醉人之乐也。”
- 《黄冈县志》载:“社,敛钱市牲醴以祀土神,祀毕长少共饮焉,春秋各一次。”
- 《沔阳州志》载:“社日,村民醵钱,建蘸赛会,事竣聚饮,谓之饮福酒。家家扶得醉人归,觉有煕嘷景象。”
- 《黔阳县志》载:“又有放风筝之戏,医家谓小儿仰视,则口泄胎毒,理或然也。”
- 《获嘉县志》载:“社日,新葬者封土。”
- 《崇阳县志》载:“社日,……初葬之茔,是日祭扫,俗云‘新坟不过社’。”
- 《黎城县志》载:“社日,以春分前后戊日为社,所造社酒、社糕,以祀社公、社母,土女多以是日走社。”
- 《潞安府志》载:“二月……社日,所造社酒、社糕,城中士女亦以此日走社。”
- 《清泉县志》载:“社日,官祀社稷,以祈谷。农人于立春后即禁戊不以金犯土,过社再阅一戊乃止,报土以祈年也。”
- 《凤凰厅志》载:“社前戊诶禁止扫汲,名曰忌戒,不忌则云伤农。”
- 《沅陵县志》载:“社前,值戊日禁止扫汲名曰‘忌戊’,不忌则云妨农。”
- 《云阳县志》载:“社日,禁不动土,谓为五戊大社,民间无敢犯之者。闺房是日停针线,不作组紃,谓之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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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自《周礼·地官·州长》,载:“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
- 引自《齐民要术·卷九·作𦵔藏生菜法第八十八》,载:“世人作葵𦵔不好,皆由葵大脆故也。𦵔菘,以社前二十日种之;葵,社前三十日种之。使葵至藏,皆欲生花乃佳耳。葵经十朝苦霜,乃采之。秫米为饭,令冷。取葵著瓮中,以向饭沃之。欲令色黄,煮小麦时时粣桑葛反之。 崔寔曰:‘九月,作葵𦵔。其岁温,即待十月。’”
- 引自明·徐光启著《农政全书·卷十》,载:“秫、稌、石榴、松、百合、山药、黄瓜、紫草、红花、甘蔗、菱、早芝麻、鸡头、丝瓜儿(宜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