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關係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關係是指中華民國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通稱沙烏地阿拉伯沙烏地)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46-1990年有正式外交關係,斷交後,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關係

沙烏地阿拉伯

中華民國
外交代表機構
沙烏地阿拉伯商務辦事處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外交代表
代表 艾德爾[1]
Adel Fahad A. Althaidi
代表 鄧盛平[註 1][3]

政治

外交

1971年5月20日,中華民國總統與沙烏地阿拉伯國王《聯合公報》。
紫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支持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沙烏地阿拉伯

1946年11月15日,簽訂《中國沙阿拉伯友好條約[註 2],建立領事級外交關係[4][5]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由於沙烏地阿拉伯為伊斯蘭教政教合一國家、反對共產主義,因此雙方仍有外交關係。

1957年5月30日,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利雅德設立中華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57年8月,總統蔣中正任命馬步芳為首任驻沙烏地阿拉伯大使。

1961年8月,馬步芳因逼侄女马月兰为醜聞,須召回法辦;但馬步芳拒絕回國而入籍沙烏地阿拉伯。1975年7月31日,馬步芳在沙烏地阿拉伯病死。[6]

1971年5月17至20日,沙烏地阿拉伯國王費瑟抵台訪問,與總統蔣中正會晤;雙方於同月20日發布《聯合公報》,費瑟邀請蔣介石訪問沙烏地阿拉伯,蔣同意訪問。10月25日,沙烏地阿拉伯在聯合國大會上支持中華民國繼續保有中國代表權,但表決失敗。沙國是唯一支持中華民國的中東國家。但同時沙特阿拉伯也曾主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中華民國則以「台灣」的名義在聯合國佔有一席,此為「雙重代表權案」;又建議聯合國主持公民投票,由臺灣人民自決臺灣的未來。[7]然而後來卻因為沙烏地阿拉伯強硬的態度,間接導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8]

197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推行十大建設,其中經費有許多貸款自沙烏地阿拉伯。故將中山高速公路上橫跨濁水溪彰化縣雲林縣的公路橋命名為中沙大橋以資紀念。[9][10][11]

1977年7月,總統嚴家淦訪問沙烏地阿拉伯,是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首次出訪的總統。同年,中華民國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承建穿越阿拉伯高原西緣斷崖的夏爾降坡公路,以及興建吉達港開工。

1990年7月22日,沙烏地阿拉伯與中華民國斷交。[4][5]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錢復於當日召見沙烏地駐華大使舒海爾(Asaad Abdul Aziz Al-Zuhair),並向沙烏地政府提出4點要求:「對沙國政府此一損害中沙兩國利益之決定,正式向其政府提出嚴重抗議、要求沙國政府對於續留沙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照國際慣例給予合法保障及公平待遇、要求沙國政府確保我駐沙大使館及駐吉達總領事館之所有館產、請沙國政府儘速與我就未來中沙關係之調整進行磋商。」[12]

2005年8月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陳唐山訪問沙烏地阿拉伯,出席法赫德國王之喪禮,並祝賀新王阿布杜拉登基。[4]

2015年1月2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柯森耀率領特使團前往沙國,向新王薩爾曼呈遞中華民國之弔唁及祝賀國書;外交部長林永樂亦於同月26日前往沙烏地阿拉伯駐華商務辦事處,就沙王阿布都拉日前辭世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向沙國政府及人民表達衷心弔唁之意,並在代表塔勒陪同下簽名致哀。[13]

代表機構

1990年7月22日,兩國斷交後,於7月29日開始就互設新機構事宜進行磋商,經過5次正式會談達成協議,於1991年1月6日簽署備忘錄。兩國在對方首都設立代表機構,並同意給予新機構及人員特權豁免待遇、保障所有公務使用的動產不動產之安全。[14][4][15]

1991年2月13日,中華民國於利雅德設立具大使館性質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阿拉伯文),另於第二大城設立代表處吉達辦事處(2017年7月27日關閉)。[5][3][16]

1991年10月14日,沙烏地阿拉伯則於臺北設立同等性質的沙烏地阿拉伯商務辦事處(阿拉伯文:)。[5][1]

事件

1994年11月,駐吉達辦事處長陳武郎在住所運動後突發性腦溢血,送醫急救不治,後將遺體運回台灣安葬。[17]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以電子簽證的方式入境沙烏地阿拉伯。
沙烏地阿拉伯護照沙烏地公民可以電子簽證的方式入境中華民國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前往沙烏地阿拉伯觀光需事先上網申請電子簽證,效期1年、多次入出境、停留最多90天。商務簽證可由沙烏地保證人(Sponsor)申請,停留期限由1週至1個月,得申請延長。伊斯蘭教穆斯林申請朝覲簽證,須透過沙烏地旅行社及台灣旅行社申請。經沙烏地轉機停留12-72小時,需申請過境簽證[18][19]

沙烏地阿拉伯護照沙烏地公民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20][21]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沙烏地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16日發布);[22]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將沙烏地歸類為第二級警示:對當地採取加強防護(2015年6月9日發布)。另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23]

經濟

兩國定期輪流在對方首都舉辦臺、沙經濟技術合作會議。[24]

貿易

中華民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首都利雅德設立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代表處經濟組[25]

沙烏地阿拉伯是中華民國在中東的最大貿易夥伴及最大原油供應國,自2011年起,每年自沙烏地進口原油均超過100億美元,佔石油進口總額的3分之1強,也是自沙烏地進口總額的80%以上,多年來對沙烏地的貿易均呈現巨額入超[26]

2014年,銷往沙烏地的小客車(不含零件)持續快速成長,金額為6億9,376萬美元,年增27%,已成為台製汽車最大的出口市場;柴油近3年來也是對沙烏地出口的重要項目第2位(約占出口比重的15%-30%),年增8.3%,但沙烏地與外商合資興建2座煉油廠後,也已具備自給自足的煉油產能,未來自中華民國進口柴油是否將大幅減少,值得觀察。[26][27]

2019年,沙烏地阿拉伯是中華民國第13大貿易夥伴、第10大進口夥伴、第28大出口夥伴。出口至沙烏地的金額為9億1,473萬1,668美元,年增17.107%。自沙烏地進口的金額為77億2,787萬5,942美元,年減10.228%。貿易呈現入超赤字)68億1,314萬4,274美元,年減12.956%;2018年,沙烏地阿拉伯是中華民國第14大貿易夥伴、第8大進口夥伴、第30大出口夥伴。[28]

投資

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至2013年底,台商共有9件投資,投資額為1,600萬美元。主要是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紡織業印刷資料媒體儲存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營造業金融保險業等。[29]

臺商在沙烏地的大型投資設廠者以位於東部省台灣肥料公司中鼎工程東元電機為主。微星科技華碩電腦大同公司則自2011年-2012年期間在利雅德設立據點。[29]

農漁業

1979年2月,在沙國農業與水務部(農水部)正式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派遣34位農業及水利專業技術人員,以應聘方式分派到農水部有關單位服務,以配合沙國經濟建設之發展。首任團長為蔡海塗博士,迄今共歷7位團長。由於多數團員任勞任怨的工作態度以及優異的技術表現,團員人數曾經達到50人。

漁技團係依據1979年9月中、沙兩國簽訂的《淡水魚養殖合作計畫協議書》,在1980年11月成立於紹德國王大學農學院第拉普農場。當時的執行機構為台灣省水產試驗所及沙國國家科技中心(1986年改稱為阿布都阿澤國王科技城或簡稱老王科技城)。

1988年元月第六屆中、沙經濟技術合作會議時,簽署《中沙科技合作協定》,自此漁業計畫亦包括在該合作協定。

第九屆中、沙經濟技術合作會議,雙方同意將養殖技術擴及濱海地區,惟因雙方斷交而尚無進展,經農、漁團之居間聯絡,國科會同意以專家短期互訪之方式開啟技術合作計畫。

漁技團及農服團於1997年7月1日合併更名為駐沙烏地阿拉伯技術團。

2012年,由沙烏地阿拉伯政府出資,委請「國家土地政策訓練中心」代訓其農業相關人員,計畫項目包括「休閒農業」、「海水魚繁養殖」及「畜牧生產-乳牛家禽」。[30]

其他

技術團還曾包括印製團、電力團及交通團,以協助沙烏地印製政府文件、電力建設公路規劃。此外,該國關稅事務人員、商品檢驗人員、印製人員均定期分批抵台受訓。[15]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度量衡品質局(Saudi Arabian Standards Organization, SASO)也持續進行檢驗訓練合作案,並派遣專家赴沙烏地授課。[5]

交流

軍事

中華民國空軍從1979年開始每年派遣近百名現役飛行員和地勤人員以沙烏地阿拉伯軍人的身份軍援葉門阿拉伯共和國的祕密計劃,一直到1990年,南北葉門統一大漠計畫才结束,中華民國空軍共在12年之間派出700多位人員。

宗教

中華民國回教朝覲團每年組團前往沙烏地阿拉伯聖地麥加朝覲[31]曾出席國王晚宴[32],也曾會見國王[33]麥加省總督、吉達郡長、朝覲部長等政要[32][24][34][35]

1988年5月27日,總部設於麥加的世界穆斯林聯盟秘書長納西夫應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回教協會邀請抵台訪問。期間會見內政部次長王善旺、主持臺中清真寺破土典禮,並瞭解台灣的穆斯林活動。[36]

學術

2015年4月,世界穆斯林聯盟在臺北舉辦「穆斯林少數族群及當前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37]

中華民國政府提供獎學金給予沙烏地阿拉伯職訓學生就讀台灣的大學[31]沙烏地也派遣教師在台灣的大學教授阿拉伯文阿拉伯文化[38]或派遣技職全額公費生在台就讀。[39]

體育

1988年7月1日,沙烏地阿拉伯籃球協會會長塔拉親王抵台訪問。期間會見行政院副院長連戰、外交部政務次長金樹基、教育部政務次長趙金祁等政府官員,並參加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男子組開幕典禮。[40]

協定

雙邊協定[41]
日期簽署備註
1946年11月15日《中國沙阿拉伯友好條約條約稱呼沙阿拉伯
以下簡稱中沙
1964年5月10日《中沙關於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1971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農業水利部間關於在沙國水稻育種暨栽培協定》
1974年10月31日《中沙關於南北高速公路計劃貸款合約1976年3月10日續簽
1975年2月27日《中沙空運臨時協定》
1975年5月10日《中沙文化協定》
1976年5月3日《中沙電力技術服務合約》
1976年12月25日《中沙關於鐵路電氣化計劃貸款合約》1977年6月7日補充協議
1976年12月28日《中沙農業合作協定》1982年7月28日續簽
1977年4月17日《中沙空運協定》
1978年3月17日《中沙關於電信建設計畫貸款合約》
1978年6月14日《中沙在道路運輸方面合作協議書》1983年12月20日續簽
1978年7月15日《中沙科技合作備忘錄1982年1月11日續簽
1978年8月31日《中沙農業水利方面合作協議書》
1979年4月6日《中沙醫療合作計畫備忘錄》1979年12月1日、1980年12月1日、
1981年11月28日、1983年2月20日、
1986年5月1日、1987年4月6日、
1988年12月26日續簽
1979年9月17日《中沙聯合在沙國養殖淡水魚計畫協議書》
《中沙聯合在沙國製造單細胞蛋白質計畫協議書》
1980年12月5日《中沙輸變電計畫貸款合約》
1983年5月8日中華民國中央印製廠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財政暨國家經濟部所屬政府文件印製廠印製技術合作契約》1985年8月11日、1987年7月21日、
1989年8月8日續簽
1984年5月20日《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沙烏地開發基金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計畫貸款合約》
1986年2月18日中華民國郵政總局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郵政總局間國際快捷郵件服務備忘錄》
1986年5月6日中華民國民航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民航局間空運協定備忘錄》
1987年8月10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與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局間商品檢驗技術合作協議書》1991年10月22日、2002年4月4日、
2011年2月11日續簽
1988年10月4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沙烏地阿拉伯老王大學間醫療合作換文》
1993年2月14日中華民國台灣電力公司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電力公司間電力合作契約》
2000年10月31日台北經濟部與利雅德財經部間促進暨保障投資備忘錄》
《利雅德商工總會與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合作協議》
[註 3]
2013年6月4日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內政部關於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金融情資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
2014年《沙烏地阿拉伯標準度量衡品質局與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相互承認計畫》[5]
2016年9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海灣國家理事會標準組織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42]

交通

客運

1980年代,中華航空曾有經營台北中正國際機場(現名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沙烏地吉達國際機場達蘭國際機場的航線,但在1990年斷交後廢除,迄今不曾恢復。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19年12月2日[註 4][43]

 中華民國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可在沙烏地租車,並以本國駕照申請更換沙烏地駕照。[43]

注釋

  1. 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2]
  2. 條約稱呼沙阿拉伯,非台灣慣稱的阿拉伯。
  3. 2000年10月30日,第17屆台沙經濟技術合作會議在台北召開,雙方於會後簽署。[24]
  4.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暫停更新。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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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培煌. . Yahoo!奇摩引用中央通訊社. 2012年8月31日 [2016年10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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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隆志. .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01-06-3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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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白嘉莉傳奇】《大社會·會大咖》東森傳播 2009.10.02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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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外交部部長林永樂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赴沙烏地阿拉伯駐華商務辦事處為沙王阿布都拉辭世簽名弔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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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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