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

二执佛教词语,又称人法二执,或生法二执。分别指“我执”和“法执”。我执又名人我执,即执著人有一个可以見聞覺知的实体;法执又名法我执,即执著一切法都有实体。

我执

我执在部派佛教有各种说法。

  • 有部设人我、法我二我,否定作为个体生命的我(人我),但认为有构成存在要素的实体的我(法我)。
  • 犊子部正量部等认为有一种非即非离蕴的我,这种我既非带有五蕴假合而成的个体(蕴),也非五蕴以外称为我的我(离蕴),而是同五蕴非即非离的我。经量部又有胜义补特伽罗之说。[1]

法执

法执,即执著心外的一切法都有实体。[2][3]法执分为“俱生法执”与“分别法执”二种。[4]

大乘佛教不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5] [6][7][8]

参考文献

  1. 成唯识论》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种我的说法分成三类:即蕴我(世间一般说法),离蕴我(数论、胜论、经量部等),非即非离蕴我(犊子部、正量部等),并逐一批驳。
  2. 金光明经》:“谓众生不了五阴等法,从因缘生,如幻如化,计为我身,妄生执着,是名法执。”
  3. 瑜伽经》(七十六卷):“广慧当知,于六趣生死彼彼有情,堕彼彼有情众中,或在卵生,或在胎生,或在湿生,或在化生,身分生起。于中最初一切种子心识成熟,展转和合,增长广大,依二执受。一者、有色诸根,及所依执受。二者、相名分别言说戏论习气执受。有色界中,具二执受。无色界中不具二种。”
  4. 成唯识论》(二卷):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
  5. “五蕴诸法,但有假名,如幻虚假,无有定实,说人法二无我,一切皆无自性空。”《成唯识论》把我执和法执各分为俱生起分别起两种。俱生起,指无始以来熏习于虚妄分别,由此为内因,出生后存于六、七二识,起任运妄执。第七识的妄执相续不断,第六识的妄执时有间断。分别起,指由非理学说和见解而起的妄执,存于第六识的妄分别。
  6. 成唯识论》(卷五):“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必现前。我执必依法执。
  7. 成唯识论·掌中枢要》:“有法不带人,人用必带体。人执定有法。”
  8. 菩提心论》:“二乘之人虽破人执,犹有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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