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卡羅
斯卡羅(排灣語:Seqalu),又稱斯卡羅族、斯卡羅王國是一個曾經存在於臺灣本島瑯嶠地區(恆春一帶)的封建制政權。該政權是由南遷的知本社卑南族人所形成的貴族群體,與恆春當地人口多數的排灣族人,所建立的含排灣族、阿美族在內等大型酋邦貴族政權。其統治疆域大致屬現臺東縣太麻里、金崙、大鳥及屏東縣滿州一帶。十七世紀,荷蘭方面稱其統治者被稱為「瑯嶠君主」。在清朝文書中稱瑯嶠下十八番社。
斯卡羅王國 Seqal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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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600年-1931年 | |||||||
首都 | 豬朥束社(後遷至牡丹灣) | ||||||
常用语言 | 排灣語(官方語言) 卑南語 阿美語 閩南語 | ||||||
政府 | 酋邦制 | ||||||
• ?-1650年 | Tartar | ||||||
• ?-? | Cappitam | ||||||
• ?-? | Laung Garuljigulj | ||||||
• ?-? | Cacalj Garuljigulj | ||||||
• ?-? | Paljaljaus Garuljigulj | ||||||
• ?-1874年 | 卓杞篤(Cuqicuq Garuljigulj) | ||||||
• 1854年-1905年 | 潘文杰(Bungekaic Garuljigulj) | ||||||
• 1905年-1931年(末任) | 潘阿別(Qagiu Garuljigulj) | ||||||
历史 | |||||||
• 建立 | 約1600年 | ||||||
1637年 | |||||||
1867年 | |||||||
1874年 | |||||||
• 潘文杰繼位 | 1893年 | ||||||
• 潘阿別繼位 | 1905年 | ||||||
• 遷都牡丹灣 | 1906年 | ||||||
• 终结 | 1931年 | ||||||
ISO 3166码 | T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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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中華民國 |
臺灣歷史、臺灣歷史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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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時期 | |||||||||||
荷治 1624-1662 |
西治 1626-1642 |
原住民政權及部落 | |||||||||
明鄭時期 1662-1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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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 1683-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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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1895-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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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時期 1945 迄今 | |||||||||||
其他臺灣系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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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原先斯卡羅從知本南遷時就有兩支姐弟家族,姐姐的後代Garuljugulj家族統治豬朥束社,是大股頭目。而口傳歷史中的弟弟Mavalie家族統治射麻里社,部族中地位僅次於姐姐家族,是二股頭目。統治貓仔社的是三股頭目。口傳歷史中Mavaliw家族曾試圖奪聯盟統治權,與Garuljugulj家族多次發生戰爭,最終都失敗。最終由Garuljugulj全權掌握斯卡羅王國。
歷史
成立
大約300多年前,一群卑南族知本社族人南遷進入瑯嶠,並與當地的排灣族武裝衝突。由於擁有強大的組織與武力且又善於使用咒語,當地的排灣族與別族墾民皆紛紛臣服,並以「斯卡羅」稱呼這一支外族,斯卡羅一詞可能意指「乘轎者」,或是指來自「卡羅」(Qaro)地區的人,即知本社。這一支卑南族稱霸恆春半島後,逐漸成為擁有原始土地權的統治階層,形成卑南族當頭目統治排灣族庶民的貴族社會。這一支卑南族後來與當地人口多數的排灣族人通婚,漸漸融入並排灣化。[1][2]
大航海時代
荷蘭時期,荷蘭人稱其統治者為「瑯嶠君主」,並認為君主的地位與王無異,可以指派各社的統治者,也可以任意處置子民的生殺大權。若君主去世,領導權就由長子繼承,同樣受到尊重。
1642年荷蘭派兵征討,斯卡羅被迫臣服,雙方各有勝負。
當明鄭來台時,明鄭的部隊南下進軍,斯卡羅動員茄藤社(Cattia,今屏東縣南州鄉)以南的人群,重創鄭軍阻擋其勢力南下,這場與瑯嶠諸社發生戰鬥,使明鄭軍陣亡700餘人。[3]。
西元1867年,美國船難者誤闖斯卡羅領土,遭逮捕伏法,即羅發號事件。後來,美國海軍遠征福爾摩沙,與排灣族展開戰鬥,但最終美國敗逃遠征失敗。後來由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親自與大頭目卓杞篤交涉,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在1874年爆發牡丹社事件,僅有北方三社對抗日軍,當時的大頭目潘文杰協助日軍安撫番社,牡丹事件後1875年清廷在恆春半島建立恆春縣,斯卡羅還幫助清廷建造恆春縣城,雙方外交關係穩固。
近代
日治時代初期斯卡羅漢化已經相當嚴重了,尤其是大頭目和所轄的鄰近部落。日本官員觀察到當時豬朥束社、蚊蟀社等附近部落身著漢人服飾,說著流利的閩南話和排灣話,耕作方式也與漢人無異。[4]。
1904年日本殖民政府為了實施地稅改正,徹底實施大租權消滅(收買)政策,不僅改變了各社數百年來以收租為主的經濟生活,也連帶摧毀了內部的社務運作與社會組織。最後則在殖民政府「番、民一視同仁」的無差別政策下,正式編入街庄二級制的行政空間與管轄系統,全台灣各社熟番也逐漸混同於漢民社會而難以區分。日本政府提出「民、番同享業主權」,對十八社番民而言,每個土地使用者不再向頭目繳納而轉向官廳納稅,否定頭目的統治權和土地權,使斯卡羅酋邦總頭目、射麻里二頭人等權勢迅速消退,再也不能號令各社。
區域
斯卡羅可分為四大主社,分別為:豬朥束社、射麻里社、貓仔社以及龍鑾社。他們分別統率其他的排灣族、阿美族、漢人聚落及平埔族部落。排灣族是斯卡羅來之前的原居民,而阿美族、漢人及平埔族移入時間較晚,是向斯卡羅人租地居住的。
豬朥束社(Ciljasuaq)
以豬朥束社(今滿州鄉里德村)為主社的統率者為卡珞利谷(Garuljigulj) 家系,為清治以及日治時代所稱的大股頭目(大頭目)。大股頭目統率排灣族的加芝來社、牡丹社、中社、女奶社、高士佛社,以及部分的蚊蟀山頂社、龜仔角社;此外,阿美族的港口社以及漢族的保力、嚮林、統埔、蚊蟀、車城、九棚、四重溪、港仔、驫古公等各庄亦受其支配。
射麻里社(Shyamari)
以射麻里社(今滿州鄉永靖村)為主社的統率者為Mavaliw 家系,即二股頭目。統率巴士墨社、家新路社、牡丹路社、草埔後社,以及部分四林格社、八瑤社、快仔社。另有阿美族老佛社及少數漢人聚落也在其統轄之下。
龍鑾社(Shurindan)
以龍鑾社(今良鑾溪源流)為主社的統率者為Ruvaniyaw 家系,即四股頭目。其所轄部落,只限於本社及附近漢人村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