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简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负责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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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 |
类别 | 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首长 |
地位 | 国家级副职公务员、党和国家领导人 |
直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機關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
提名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和全国人大会议各代表团酝酿结果 |
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
任期 | 5年(可连任1次) 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
设立 | 2018年3月 |
副職 | 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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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罢和任期
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職權
- 领导全国各级监察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监察委员会主任领导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 提名国家监察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参考文献
- . 中新网. 2018-03-21 [2018-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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