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为基础,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1]。現時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編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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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香港主權移交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1]
法律組成與淵源
法源差別與合流
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而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新界地區屬於被英國租借,主權仍屬於清政府,因此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即使在中華民國建立後60年間,包括推行《民法典》等法律時,《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2],在香港的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根據 1844 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及許可權的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也跟著引入香港,對本地的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3]
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s: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為準。英皇制诰作出了關於總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規定。皇室训令則規範行政局和立法局運作方式。[4]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可以直接適用英國判例法;英國上議院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才具有約束力。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一般就會尊重兼採納。[5]
1997年後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后,法律制度保持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了國家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據此,香港現時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相關決定,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4] 而原本遺留的大清、英國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例如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回大清律例。[6][7]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特區,由香港特区在当地颁布或实施。[4]
語言文本
香港是唯一個以中英文制定法律的司法管轄區,可稱為「一法兩語」。
英治香港以來,英語相對凌駕於華語之上,一貫上只以英文書寫的法律文件具為準,而使用政府服務,多數亦要使用英文,否則不會受理。直至1966年及1967年發生六七暴動後,中文的法律地位問題,始引起社會更大關注[8]。法定中文運動隨之產生,迫令港督在1970年,委任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主席馮秉芬成立委員會,研究公事上使用中文的可能性。而當時委員會在公佈的第三份報告書中,建議所有既有及將來的條例草案和條例,均以中英文頒布[9]。直至1974年,政府立法通過中文與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10]。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律政司始宣佈會將香港所有成文法,陸續譯成中文[11]。到1986年8月22日,頒布《皇室訓令 1986年香港附加訓令》,修訂原《皇室訓令》第二十五條,規定可採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12],為香港雙語法律的實施提供憲制性框架[9]。1989年4月立法局通過第一個雙語法例,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雙語。而香港原有成文法的雙語化在1997年6月26日宣佈完成,達成中英文本均有同等效力[11]。
立法機構
1841年後頒布的《英皇制誥》,授權成立定例局,成為香港首個立法機關,初期除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總督委任。[13] 1845年定例局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二戰時日本進占而無限期休會至1946年。到1960年代港英政府因應社會矛盾激化,開始籌備代議政制。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逐步推進立法局的改革。
中英談判後,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在任上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增加民主成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此舉不滿,宣佈終止「直通車」(即根據原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以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至2000年)。隨後1996年中方另行成立臨時立法會,被港英政府視為非法組織[14],臨立會首次會議就在深圳召開。而原立法局在1997年6月28日時,由最後一任主席黃宏發宣佈「本局休會,待續無期。I now adjourn the Council, sine die.」,6月30日午夜后,立法局正式成為歷史。[15]
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1841年英國管治香港後,英国驻华司法院便由广州迁入,由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与副总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国军法审理案件。[16] 到1844年改由伦敦派司法官接掌後,頒布《最高法院條例》,驻华司法院隨即改組,由司法官主持,同时声明辖区中国居民刑事诉讼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审理[17],香港最高法院(英語:)同年正式成立[18],英治時期並非終審機構。在後期經不斷發展,當代香港的法院系統相當齊備,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等組成。
律师
香港的律師分為事務律師(律師)和訟務律師(大律師)。截至2017年8月,香港有1,421名執業訟務律師、9,271名執業事務律師和882家本地律師事務所。另有81家外地律師事務所、1,343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事務所和本地律師事務所組成的37個註冊聯營團體。
香港律師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合辦的三項法律輔導計劃,均由政府資助。當值律師計劃以酬勞方式聘請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當值。這項計劃為所有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檢控而無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務。如獲當值律師出庭代辯,被告須繳付300港元手續費。2002年,獲當值律師計劃提供代辯服務的被告人共達45162名。
有840多位義務律師參與的法律諮詢計劃,在九個夜間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務。2002年,經該計劃處理的個案有6084宗。該計劃的申請人無須通過經濟審查。此外,亦設有一項免費電話法律諮詢服務。該項諮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73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服務。2002年,該熱線曾為51058個諮詢個案提供服務。
行政机构
律政司是香港政府中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包括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19]、刑事檢控科、國際法律科等。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委員會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行為及法例釋義等。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出任陪審員的準則、預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證據及訴訟結果的收費。
民政事務局轄下的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於2007年7月1日後,將改為向民政事務局局長負責,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主要职责有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等[20]。
發展局轄下的土地註冊處負責按照《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為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為市民及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法團辦理註冊。地政總署下属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是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的辦事處。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及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收私人土地及發放補償予有關業權人的過程中,該處須負責擬備與收地及補償有關的文件。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按照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審批由發展商提出的預售未建成樓宇同意書申請。該處並審批發展商按照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的大廈公契。此外,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司長法團為無續期條款的契約續期、在政府產業署買賣政府物業,以及在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為營辦福利服務而購買私人樓宇物業時,也會提供業權轉易服務。該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處理分攤地價及地稅的申請。該處也負責追討欠繳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條例的規定。該處的主要職能是辦理本地公司註冊和海外公司登記;登記註冊公司所須遞交的文件;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的註冊;檢控違反《公司條例》規定的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提供設施,讓公眾查閱和取得公司資料;並就與公司法及相關法例有關的政策及立法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當中包括有關《公司條例》的全面檢討。破產管理署署長受法院及債權人委託,妥為管理那些經法院根據《公司條例》清盤條款下令進行清盤的公司的資產,以及那些經法院根據《破產條例》宣布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伙人的資產。知識產權署是制定知識產權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識產權,以及推廣保護知識產權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門,負責就知識產權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專業政策意見和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就各項知識產權條例草案擬稿給予意見。此外,知識產權署亦負責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的工作。
國際司法互助
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香港特區按需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百多條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司法會議的活動和其他只限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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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掌故 子羽编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第1版 书号1111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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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 香港星島日報 - 2007年6月15日 煲呔班底曝光 七新丁加盟
外部連結
- 香港律政司
- 香港法律援助署
-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香港大學圖書館數碼化計劃項目
- 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
- 香港律政司《香港法律制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