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1979年3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允许争论的四个议题。邓小平說,中共中央认为:
-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 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1981年华国锋辞去中共中央主席后,邓小平通过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中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
-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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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1]
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表示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开始放松。此外,虽然这些原则的本身不能受到质疑,但是这些原则的表述可以进行讨论;例如,后来就有过一次关于“社会主义是什么”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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