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會議
監察院會議,又稱監察院院會,為《監察院組織法》第7條所規定設立[1],由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成,以監察院院長為主席。監察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監察院副院長代理主席。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監察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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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 關於監察法規之研議事項。
- 關於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之審核報告事項。
- 關於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行使之研究改進事項。
- 關於提出糾正案之研究改進事項。
- 關於各委員會報告事項。
- 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事項。
- 院長交議事項。
- 委員提案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監察院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監察院院長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議事方式
監察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提案須以書面行之,臨時動議並應有2人以上之附議,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於每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舉行,檢討1年來工作及政府行政設施。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繁體中文)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監察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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