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訓令
《皇室訓令》(英語:)是香港在英國殖民時期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又名《皇室法令》。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行政局及立法局運作的具體細則安排,訂明立法程序,並進一步明確指出及規範香港總督的權力,包括任免議員和官員,赦免死囚,處置殖民地土地等,以作為《英皇制誥》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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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843年,為了給予英國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提供指引,當時的英國女王維多利亞以皇家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皇室訓令》由英皇以王璽蓋發,由英皇直接頒予香港總督[1]:82。其後經過數次重新頒佈和多次修訂,最後的重新頒佈於1917年,最後修訂於1995年,內容主要提供行政局與立法局組成、職權和運作程序等細節。
1984年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中英聯合聲明》後,英國多番修訂《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削弱港督權力。例如《英皇制誥》原本授權港督可以命令立法局任何議員停職,等待英國決定是否免職,但在1985年的頒布《英皇制誥》中刪去這一句,改為在同時頒布的《皇室訓令》內,只授權港督可以命令官守議員或委任議員停職,而在該年引入的民選議員就不可以,而後來官守和委任議員逐步撤消,港督也不再是立法局主席。於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地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參見
先前文件: 大清律 |
香港宪制性文件 《英皇制诰》 《皇室训令》 1843年4月6日—1997年6月30日 |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李宗鍔法官 (编). . 商務印書館(香港).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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