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簡稱行會,),香港主權移交前稱為行政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內閣[1],於香港政府內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級行政機構,由行政長官主持以及自行任命成員。

現時行政會議有33位成員,包括行政長官(會議主席)、16位問責官員官守議員)及16位非官方人士(非官守議員,包括召集人)[2],成員均屬公職並支薪[3]。行政會議每周在行政長官辦公室舉行一次會議,通常為星期二早上(公眾假期除外)。

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任何重要決策前,均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2]行政會議實行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

歷史

英國殖民地時期,行政局(成立初期稱為議政局)由香港總督主持,邀請知名社會人士擔任成員(當時稱為議員),通常有十多人,重要決策均需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後才能執行。行政局議員由香港總督委任,分為「官守」(即正在擔任官職之意)和「非官守」兩類;有四名當然議員,包括駐港英軍三軍司令(至1993年)、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

行政局議員需遵守和英國內閣相同的「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即是所有議員均需對會議過程保密,政策決定後各議員對外均需支持該政策。這制度在行政會議中仍然保留,但不少人、包括現任成員均認為這制度有需要檢討;而近年亦有少數例子,例如身兼立法會議員或非官守的行政會議成員公開反對政府政策,違反集體負責制[4]

香港主權移交後,行政局改稱行政會議,大致繼續其職能,但不設當然成員(不再稱為議員);所有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命和取消都由行政長官決定,但「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維持至今。

1997年首任特首董建華上任,延續英治時期做法,只將三位司長納入,並無將政策局局長列為成員;但因為特首可隨時要求各級官員列席會議,故是否正式成員並不重要。2002年7月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將所有局長列入行政會議,令政府官員數目佔絕大多數(三位司長加上十一局長的官守議員合共十四位,而非官守成員只有五至七人),被指令非官守議員無法對行政長官決定政策產生影響力。

2005年曾蔭權接任行政長官後,增加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的人數,非官守議員及官守議員達至一比一。行政會議的官守議員除了三位司長會出席所有會議外,其他官守成員(即各決策局局長)可以選擇只在會議涉及本身負責的事務時才出席。

職能

主權移交前,行政局是港英政府醞釀政策的地方,香港總督在決定重要決策或向立法局提交法案前均先由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由於在1991年立法局部分議席改為直選前,立法局議員大多數均由香港總督委任或間接選舉產生,而且不少立法局議員均兼任行政局議員,立法局實際只是「橡皮圖章」,不會遇到多少阻力;而如果香港總督不同意行政局大多數人決議時,他需要把原因交往英國外交部備案[5],因此行政局對香港總督決策有相當影響力。學者稱此模式為「行政吸納政治」[6][7]

主權移交後,行政會議只會向行政長官一人負責;行政長官如果不同意行政會議大多數人的決議時,只須將理由記錄在案。[8]

前行政長官董建華只當行政會議為智囊團,行政會議失去原有作用;2002年董建華推行問責制後,所有問責司局長自動成為行政會議成員,作用減少。

曾蔭權上任後,恢復行政會議功能,增加官守和非官守成員,部分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加入行政會議(一般為建制派政黨代表),使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成為政府在立法會的代表,被批評是向立法會箝票,確保法案獲得足夠票數支持。

現任成員

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並不如香港主權移交前的行政局般有當然議員。行政會議所有成員任免皆由行政長官決定;他們可來自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任期不得超過任命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即最多五年)。

主席

官守議員

非官守議員

历任成員

英屬香港行政局历任成員列於香港行政局非官守議員列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历任成員列於香港行政會議成員列表

成員之利益登記冊

近代,香港行政會議成員都有利益申報規定,登記冊供社會公眾查閱,利益衝突接受公眾監督。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資料顯示香港本地物業業權及海外置業資料。報紙描述其中成員封為「樓王」、「樓」、「收租王」、「新界地王」等。[9]

参考文献

  1. .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 [2019-0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5).
  2.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0-07-06] (中文(香港)‎).
  3. 行政會議成員酬金回復至原有水平 政府新聞公布 2015年1月16日
  4. 時事雙對論: 行會「鬼打鬼」? 存檔,存档日期2015-11-25.晴報 2013年11月15日
  5. 皇室訓令》第12條
  6.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3015a
  7. https://monthly.hkej.com/monthly/article/id/1504998
  8.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10-07-06] (中文(香港)‎).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9. 梁班子申報利益 人均三物業中評社 2012年8月11日

外部連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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