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根

二十二根,佛教術語,是二十二種的合稱,它們都是有“增上”義的最勝法[1],在部派佛教的傳統理論中曾經有著首要的地位。

釋義

()是一個古印度哲學術語,在梨俱吠陀時代就已經出現。婆羅門教教派和沙門教派中都採用這個術語來成立自身學說,如《大毘婆沙論》記載:與佛陀同時代的耆那教施設一根,故於外物計有命想[2],有些教派施設二根;而勝論派施設五根[3]數論派設施十一根[4];還有教派施設百二十根,也有說這百二十根其實是百二十主[5] ,“主”即“因陀羅”的意譯[6]。在佛教中,同樣也利用對根這個術語來進行教理討論。部派佛教時期,以二十二根為討論中心[7] ,其中以說一切有部對此最為重視。

根的字根來自因陀羅[8],本義是“威勢”,如契經說有三種威勢:世威勢、我威勢和法威勢[9],修行者因為“勿世人譏嫌”、“我不墮惡道”和“多聞法”的威勢,故而“不作惡業”[10];又如國王在國家中有威勢,自在天在欲界,梵天在千世界,佛因力而在三界都有威勢[11];因為二十二根都是有“威勢”者中的上者、增者[12],故此引申出主要含義“增上”()[1]

“根”並非用來統攝一切法,所以很多法如部份色蘊法、想蘊、大部份心所、大部份心不相應行法、涅槃等並未立為根。《大毘婆沙論》稱“根”有八種含義:增上、明、現、憙觀、端嚴、最、勝、主[13]世親俱舍論》認為,根有最勝、自在、光顯三個意思,總合來說,有增上之義[14]。“二十二根”是有類似含義的法的類聚[15],並非先在理論上確立“根”的概念再細分為二十二種。二十二根中如“六根”和“信等五根”帶有“所依”的含義,故轉譯為其他語言時將這個術語翻譯成了“根”即“根本”或“根基”。被翻譯為“根”或“增上”的這個梵語詞是典型的有多種含義的術語,譯者選取的譯詞體現了他所認為的主要含義,在非此含義的場合可能會帶來解讀理解上的困惑。

歷史考證

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藏引用了兩段契經,記載釋迦牟尼對生聞梵志說法時,提出一切根可被概括為二十二根[16]。但是現存契經,如漢傳《雜阿含經》、南傳《相應部》都沒有這段記載,提及二十二根的文獻,皆以阿毘達摩論藏為主。

現存漢傳《雜阿含經》中,沒有提到二十二根這個名詞,只有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其餘諸根則未見討論。現存南傳《相應部》的根相應品中,以討論五根為主,與漢傳《雜阿含經》一致。《相應部》根相應中雖然沒有提到二十二根這個名詞,但是二十二根中的各種根都已經被討論到了。水野弘元認為,釋迦牟尼最初以日常用語、常識性的使用根這個術語來宣教,但並未學術性的體系化為二十二根。後世弟子整理其學說,加以經典化類集時,將所有與根有關的說法整理為二十二根[17]印順法師根據《相應部》與《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契經事》,認為說一切有部《雜阿含經》中應該也有對二十二根中其他十四根個別探討,現存經典應該有缺失[18]

在南傳巴利小部論書《無礙解道》根論章節中,同樣以討論五根為主,順道提及三無漏根,其餘各根沒有論述;但是它已提到二十二根的名目[19]水野弘元認為,《無礙解道》早於巴利論藏七論,在《無礙解道》時代已經出現二十二根的說法,至部派佛教時期,二十二根已經成為一般性的共通學說。

解說

二十二按《品類論》和《大毘婆沙論》排序為:根、根、根、根、根,女根男根命根意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20]。其中,樂、苦、喜、憂、捨可合稱五受根[21],亦列於六十二界中,信、精進、念、定、慧合稱五根[22]

大毘婆沙論》記載了二十二根的施設及依據[23]

  • 根,根,根:皆於四處增上,一、莊嚴自身,二、導養自身,三、為識等依,四、作不共事。[24]
  • 意根:於二處增上,一、能續後有,二、自在隨轉
    • 能續後有者,如說:「識若不託母胎,名色得成羯邏藍不?不也,世尊。」[25]
    • 自在隨轉者,如說:「世間心所引,亦為心所勞,心若於彼生,皆自在隨轉。」[26][27]
    • 有說:意根於染淨品增上,如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 二根:於二處增上,一、有情異,二、分別異。
    • 有情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類別。分別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謂:劫初時,無女男差別,於是處,少造色生,便有男女體類,狀貌、顯形、言音、衣著、飲食、受用差別。
    • 有說:此二於染淨品增上。[28]
  • 命根:於二處增上,一、令說有根,二、令根不斷。
    • 命根若在,可說有根,及令諸根相續住故。
    • 有說:命根於四處勝,一、續眾同分,二、持眾同分,三、護養眾同分,四、令眾同分不斷。
  • 五受根:於雜染品增上,以諸有情,由受勢力,四方追求。[29]
  • 信等五根:於清淨品增上。
    • 如說:「信生能歸趣,越放逸流海,精進能除苦,慧能得清淨。」
      又說:「我聖弟子,具信伊師迦,能捨不善,修習善法。」[30]
    • 又、佛告慶喜:「精進能得菩提。」
      又說:「我聖弟子,具精進力,捨不善法,修習善法。」
    • 又說:「念能遍行,防護一切,我聖弟子,具念防護,捨不善法,修習善法。」
    • 又說:「定是正道,不定是邪道,定心得解脫,非不定心,定心能知諸蘊生滅。」
      又說:「我聖弟子,具三定鬘,能離不善,修於善法。」
    • 又說:「慧為世間上,能順趣決擇,能正知諸法,能盡老死苦。」
      又說:「一切法中,慧為最上。」
      又說:「姊妹,我聖弟子,能以慧刀,斷諸結縛隨眠纏垢。」
      又說:「我聖弟子,具慧垣牆,能障惡法,增長善法。」
  • 未知當知根:於未見諦,而見諦增上。
  • 已知根:於已見諦,除煩惱過增上。
  • 具知根:於已除煩惱過,得現法樂住增上。[31]

赤銅鍱部相應部》的「根相應」[32]和《中阿含經·大拘絺羅經》[33]中記載了等五根“所行境”[23]各別並以意根為歸趣[34]等五根與意根合稱六根分別論者依據論述“外異生品”[23]的契經[35],據佛所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異生品。」稱信等五根唯是無漏[36],加上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共有八無漏根[37]說一切有部品類論·辯千問品》[38]稱信等五根或有漏或無漏,《大毘婆沙論》稱上述契經應解讀為「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名為斷善根[39]者。」[40]而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合稱為“三無漏根”。

上座部法蘊論》引用了立二十二根的佛說契經[16],其中的“六根”定義為眼等六所依界,並合併入了對六內處的釋義[41]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42]說一切有部品類論[20]都有對二十二根的阿毘達磨式論述,赤銅鍱部小部·無礙解道》列出了二十二根的名目[19],但只論述了其中信等五根和三無漏根。

勝義根

大毘婆沙論》記載了關於勝義根的三種說法:

此三說共同點是,稱五受根、信等五根三無漏根分別與勝義根作雜染、作清淨、作清淨位。第一說立意根為勝義根,眼等五根命根分別與勝義根作所依、作依,而男根女根以五事[43],或四事得以稱為根,四事為:生有情、生欲樂、制煩惱、為染依[44]。第二說立眼等五根命根勝義根意根與勝義根作種子[45],欲為欲界種子,欲從男根女根[46]處而有[47]。第三妙音說立眼等五根命根男根女根[46]為勝義根,意根與勝義根作種子[48]

後世有論師在此類說法基礎上,稱六根眼等五根意根是生死流轉之所依,信等五根是解脫之所依,並將二十二根兩分,約生死流轉立六根命根男根女根五受根,約解脫而立信等五根三無漏根[49]

實體

大毘婆沙論》記載了關於二十二根中哪些有實體()的三種說法:

品類論》稱眼等五根是眼識等五識身的所依淨色[51],意根是六識身[52]說一切有部按《品類論》將男根、女根併入身根[53],三無漏根無獨自實體,稱二十二根實體只有十七[54]。《阿毘曇心論》在此基礎上結合極微學說[55]形成了“極微聚”理論[56]經量部反對極微實有,《俱舍論》採納了極微聚學說。

增上緣

上座部以《雜阿含經·三〇六經》等所說:「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俱生。」為理論基礎。由於六識生起時,眼等六根起到了增上作用,故稱其為增上緣,如《法蘊論》:

說一切有部施設論》和《發智論》提出了四緣學說[57],重新定義增上緣為「除自性餘一切法」,如《識身論》:

大毘婆沙論》解釋了新學說,將「增上」的含義變更為「不障礙」:

並對契經只提及眼和色為緣做出了解釋:

註釋與引用

  1. 鞞婆沙論》:「何以故名根?根有何義?答曰:增上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收義是根義,宗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妙義是根義,生義是根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曰:威勢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異義是根義,喜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增上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現義是根義,憙觀義是根義,端嚴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2. 鞞婆沙論》:「彼或有一為施設根,如尼揵,是故彼不截菜,亦不飲冷水,謂彼於外物計有命想。問曰:彼尼揵於外物有何根想?一說者,意根也;復有說者,命根也;如是說者,意根命根。」
    阿毘曇毘婆沙論》:「如尼犍子說一根,謂命根,是故彼不飲冷水,不斷生草,所以者何?於外物中,計有命根故。問曰:外道於外物中,計有何根?答曰:或有說,計有意根;復有說,計有命根。」
    方廣錩譯註烏瑪斯伐蒂諦義證得經》(耆那教二派共同經典):「諦即命、非命、漏、縛、遮、滅、解脫。(jīva-ajīva-āsrava-bandha-saṃvara-nirjarā-mokṣās tattvam.)」
    「感官智、念、想、思、覺知等,都是同義詞。(matiḥ smṛtiḥ saṃjñā cintā-abhinibodha ity anarthāntaram.)這(感官智)以根及非根為原因。(tad indriya-anindriya-nimittam.)」
    「(命的)特徵是意向性。(upayogo lakṣaṇam.)(此中有)兩種,(且分別)有八種、四種之區別。(sa dvividho 'ṣṭa-catur-bhedaḥ.)(命分為二種:)輪迴者與解脫者。(saṃsāriṇo muktāś ca.)(輪迴者)分為有意者與無意者。(samanaska-amanaskāḥ.)輪迴者(並)可分為動者與不動者。(saṃsārinas trasa-sthāvarāḥ.)
    不動者為地、水、植物。(pṛthivy-ab-vanaspatayaḥ sthāvarāḥ.)動者為火、風及具有二個以上根者。(tejo-vāyu dvīndriyādayaś ca trasāḥ.)
    根有五種。(pañca-indriyāṇi.)(可分)兩類。(dvi-vidhāni.)根自體與輔助根為實體根。(nirvṛtty-upakaraṇe dravyendriyam.)(功能的)獲得與意向性為作用根。(labdhy-upayogau bhāvendriyam.)意向性存在於觸覺等中。(upayogaḥ sparśādiṣu.)身、舌、鼻、眼、耳(為五根)。(sparśana-rasana-ghrāṇa-cakṣuḥ-śrotrāṇi.)它們的對象是觸、味、香、色、聲。(sparśa-rasa-gandha-varṇa-śabdās teṣām arthāḥ.)
    非根(的對象)是聖典智。(śrutam anindriyasya.)
    直至風的諸(生物)有一個根。(vāyu-antānām ekam.)蟲類、蟻類、蜂類、人類等,依次增加(一個根)。(kṛmi-pipīlikā-bhramara-manuṣya-ādīnām ekaika-vṛddhāni.)(祇有)有理性者有意識。(saṃjñinaḥ samanaskāḥ.)」
  3. 玄奘勝者慧月勝宗十句義論》:「實句義云何?謂九種實,名實句義。何者為九?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是為九實。」「如是九實,五根,四非根。何者為五?謂地、水、火、風、空是根,如是五根:鼻根即地,味根即水,眼根即火,皮根即風,耳根即空。」
  4. 真諦譯《金七十論》:「是生次第何如?以偈答曰:『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自性次第生者:自性者,或名勝因,或名為梵,或名眾持;若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故,則無所從生,自性先生大。大者:或名覺,或名為想,或名遍滿,或名為智,或名為慧,是大即於智故,大得智名,大次生我慢。我慢者:或名五大初,或名轉異,或名焰熾。慢次生十六。十六者:一五唯,五唯者,一、聲,二、觸,三、色,四、味,五、香,是香物唯體唯能;次五知根,五知根者,一、耳,二、皮,三、眼,四、舌,五、鼻;次五作根,五作根者,一、舌,二、手,三、足,四、男女,五、大遺;次心根;是十六從我慢生故,說大我慢十六。復次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十六有五,唯五唯生五大,聲唯生空大,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
    窺基成唯識論述記》:「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惠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此師所造《金七十論》,謂有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因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天親菩薩之所造也。」
  5. 大毘婆沙論》:「如離繫者施設一根,所謂命根,遍內外物,故彼立制,不飲冷水,不斷生草,以有命故。問:諸外道於外物中。執有何根名有根法?答:有於外物執有意根;有於外物執有命根。有於外物執有二根,由意根故,名有根法;由命根故,名有命法。有於外物執有二根,謂業與意。隨應當說。又如外道波羅設利,作如是說:眼不見色,耳不聞聲,名聖修根。」「又勝論者說有五根,鼻、舌、眼、身、耳根為五。又數論者說十一根,謂五覺根,五業根,意根。五覺根者,所謂眼、耳、鼻、舌、身根。五業根者,謂語、手、足、大、小便根。意者,意根為第十一。或復有說:百二十根,謂眼、耳、鼻各二為六。舌、身、意、命及五受根,信等五根總為二十,六趣各二十為百二十,彼說阿素洛為第六趣。有說:根是主義,彼外道說有百二十主,如天主、龍主、阿素洛主、及人主等,要受如是百二十處,勝妙之身方得解脫。」
  6. 鞞婆沙論》:「復有說者:彼異學非施設此百二十根。問曰:若不爾者復云何?答曰:彼異學施設百二十因陀羅。如所說。龍主。迦留羅主。阿須羅主。天主。人主。梵天主。如此極上極妙身。一一應受百二十主。」
  7. 水野弘元《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佛教教理研究〉〈根〉:「在佛教有二十二根之說。所謂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等六根,男根、女根、命根三根,苦根、樂根、喜根、憂根、捨根等五受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五善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等三無漏根。在原始佛教時代,並沒有被歸納成二十二根,但是各別的項目大多在原始佛教已有提到。在部派佛教時代或稍早以前,已被整理成二十二根。根據現存的部派文獻,所有的部派皆已提到二十二根。」
  8. 水野弘元《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佛教教理研究〉〈根〉:「根(indriya)一語從梨俱吠陀時代即已存在,最初是被用作Indra(帝釋天)的形容詞或屬性。因為Indra具有最高神之自由自在的權力,所以 indriya 或許有作為其屬性的『自在能力』之意。後來進一步也被用於表示存在於人類的生命力、體力、性力、感覺力、動作力等。」
  9. 雜阿含經·六六一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二種力,何等為二?謂數力及修力。何等為數力?謂聖弟子,空閑林中樹下,作如是思惟:『身惡行現法,後世受於惡報。我若行身惡行者,我當自悔,教他亦悔我,大師亦當悔我,大德梵行亦當悔我,以責我,惡名流布,身壞命終,當生惡趣泥犁中。』如是,現法後報,身惡行斷,修身善行。如身惡行,口、意惡行,亦如是說,是名數力。何等為修力?若比丘學於數力,聖弟子數力成就已,隨得修力,得修力已,修力滿足。」
    長阿含經·眾集經》:「復有三法,謂三增盛,我增盛,世增盛,法增盛。」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三增上者,一世增上,二自增上,三法增上。世增上云何?……自增上云何?……法增上云何?……如世尊說:
    世無有智者,樂作諸惡業,彼能自通達,諦實虛妄故。賢善者能證,不應自輕篾,應常省己惡,有便無隱覆。世現有天神,佛及佛弟子,恒見知愚者,造作諸惡行。是故世增上,自法增上力,能斷不善法,修法隨法行。我說有勇健,能摧伏魔軍,度生老病死,證彼永寂滅。」
  10. 阿毘曇毘婆沙論》:「佛經說有三種威勢,所謂世威勢,我威勢,法威勢。
    世威勢者,猶如有一煩惱現在前,境界易得,為世人譏嫌故,不作惡業。
    我威勢者,猶如有一煩惱現在前,境界易得,為我不墮惡道故,不作惡業。
    法威勢者,猶如有一煩惱現在前,境界易得,彼以多聞故,不作惡業,亦令世人不譏嫌故,不作惡業。
    問曰:此三何以說名威勢?答曰:以能近生善法故,一切眾生,威勢盡故死,除佛世尊威勢不盡,而般涅槃。
    問曰:所作因,為有增減不?答曰:有。如有多人挽大材時,其中或有盡手足力者,有不多用力者;如竪大塔住時,糺索其中,有急,有緩,如是等,是名外法有增減。如與親里所作因,及供給所須,則勝他人,是名內法有增減。」
    大毘婆沙論》:「復次有三種增上,一、自增上,二、世增上,三、法增上。
    自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而為自護,不起惡業,勿我由斯墮諸惡趣。
    世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護世間故,不起惡業,勿我由斯為世譏毀;有作是說:勿由我故,世間有情造諸惡業。
    法增上者,如有一類煩惱未斷,惡境現前,為護法故,不起惡業,勿由我故,令諸世間輕毀正法,此三即是近能作因。
    問:何故此三說名增上?答以於善法不障礙故,是善親近增上緣故。
    問:能作因,力有增減不?答:有。如多人眾挽大木時,中有盡力、不盡力者;其盡力者,能作因增,不盡力者,能作因減;如彼挽木、竪剎、牽船、轉石等時,應知亦爾;如內於外,若外於內,外內自望,亦復如是。」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緒分·遍品》:「如佛經說:三增上,何謂三?我增上,世間增上,法增上。
    何謂我增上?如比丘或在樹下露處,心生惡不善法想,比丘如是思惟:『我設在屏處,作惡不善業,作惡不善業已,心自退毀。』比丘如是思惟:『我欲護持禁戒,成就威儀,若犯微戒,畏如金剛,順學戒行。』是名我增上。比丘為我增上故,斷惡不善法,修行善法,是故名我增上。
    何謂世間增上?……比丘如是思惟:『世間一切處,居止有天,天眼見知他心,天遠見我,我近不見天,自相謂言:觀此善男子,以信出家,離行惡不善法;復有諸沙門婆羅門,天眼見知他心,遠見我,我近不見,諸沙門婆羅門,自相謂言:觀此善男子,以信出家,離行惡不善法。』比丘如是思惟:『我欲護持禁戒,……』是名世間增上。……
    何謂法增上?……如是思惟:『世尊善隨時說法,有慧者能受趣向涅槃,此法非悕望者、瞋恚者、睡眠者、掉悔者、疑惑者能受。』比丘如是思惟:『我欲護持禁戒,……』是名法增上。……
    如偈說:『世間無屏處,可以作惡業,唯人自證知,若虛若是實。言無虛者勝,是則不自毀,若以有違犯,而知不覆藏。賢者及與天,見世作惡時,以此我勝行,世間勝比丘。法勝者順行,不退於實法,降魔威力勝,自證勝寂滅。遠離捨六情,滅苦不受有,已沒不復還,永離於生死。』是名三增上。」
  11. 阿毘曇毘婆沙論》:「又,言威勢,如來所以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者,皆是羅力故。」
    大毘婆沙論》:「又者,是增上義,佛於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勢者,皆羅力。」
  12.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若威勢義是根義者,一切有為法,展轉有威勢,無為法,於有為法亦有威勢,如是一切有為法,盡應是根。佛何故獨立此二十二法為根?尊者婆奢說曰:佛世尊,決定知法相,亦知勢用,餘人所不知。若法有根相者立根,若法無根相者不立根。復次、威勢緣,或有下者,或有上者;或有減者,或有增者;若上者、增者,立根;若減者、下者,是非根法。復次、雖有為法,展轉有威勢,無為法,於有為法亦有威勢,不如二十二根威勢,無明義、無異義、無喜觀義、無勝義、無最義、無主義。如一切眾生,展轉有威勢緣,或有勝者,如閻羅王於地獄眾生,師子王於獸中,村主於村中,王於國中,轉輪聖王於四天下,自在天王於欲界,梵天王於千世界,佛於三界,佛有如是威勢,勝一切眾生。如是一切有為法,雖展轉有威勢,無為法,於有為法有威勢,不如二十二根威勢,有明義乃至主義。以是事故,威勢義、明義,乃至主義是根義。」
    鞞婆沙論》:「問曰:若增上是根義者,一切有為法,各各相增,無為法,亦有為法增。何以故立二十二根?答曰:此增上緣,或增上、或軟,或妙、或下;謂彼增上緣,增上及妙,當知二十二根;謂增上緣,軟及下,當知餘法。或曰:雖一切有為法,各各相增,及無為法,有為法增,但餘無有增上緣,如是增、如是明、如是收、如是宗、如是最、如是勝、如是妙,如二十二根。如人各各相增,但餘無有增上緣,如村中主,國中王,四天下轉輪王,大千國梵王,三千大千世界佛世尊。如是雖一切有為法,各各相增,及無為法,有為法增,但餘無有增上,如是增、如是明、如是收、如是宗、如是最、如是勝、如是妙,如二十二根。是故說增上義、明義、收義、宗義、最義、勝義、妙義、生義是根義。」
    大毘婆沙論》:「問:若增上義是根義者,諸有為法,展轉增上,諸無為法,於有為增上,則一切法,皆應立根。何故世尊立二十二?脇尊者言:佛於諸法,了達究竟,善知諸法體相、勢用,餘不能知。若法有根相者立根,無者不立,不應責問。有說:增上緣,有下、有上,有劣、有勝;上、勝立根,下、劣不立。有說:雖一切法,皆有增上緣義,而非皆有增上、明、現,乃至主義,如二十二根者。如一切有情,雖皆互有增上緣義,而有勝者,如鬼界中琰摩王勝,傍生趣中師子王勝,村中主勝,國中王勝,四大洲中轉輪王勝,於欲界中自在天勝,千世界中梵王為勝,佛於一切有情類中,獨稱法王無倫匹故。如是諸法,雖皆是增上緣,而非一切皆有增上,乃至主義,如二十二根者。故佛唯說此二十二根。」
  13.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增上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現義是根義,憙觀義是根義,端嚴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何故名根。根是何義。答曰。威勢義是根義。明義是根義。異義是根義。喜觀義是根義。勝義是根義。最義是根義。主義是根義。」
  14. 玄奘譯《阿毘達磨俱舍論》卷3:「即於此中根是何義?最勝、自在、光顯,名根。由此總成根增上義。」
  15.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二章 阿毘達磨的起源與成立〉:「這種求真實,求統一,求 明確,實為當時佛教界的共同要求。阿毘達磨者的研究方法,先來一番「隨順纂集,別為部類」的工作。將一切經中的內容,隨事而分別纂集,使佛法部類分明。然後依此法門的纂集,分別論究,以獲得佛法的正確意義。說到纂集,在經典集成時代,已應用這一方法了。」「如『中阿含經』(卷 四七)的『多界經』,集經中所說的種種界為一類,共六十二界。『中部』(一一五經)的『多界經』,與本經同本,但僅有四十一界。宋法賢異譯的『佛說四品法門經』 ,凡五十六界。雖以部派差別,多少不同,而同為種種界的類集。又如二十二根,也是類集所成的。但據『法蘊論』,這是佛為生聞梵志說的。這種『類』的纂集,經中已有, 但規模還不大。」
  16.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一時,薄伽梵,在室羅筏,住逝多林給孤獨園。時有梵志,名曰生聞,來詣佛所,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我欲少問,喬答摩尊,唯願聽許。爾時,世尊告彼梵志:恣汝意問,吾當為說。梵志問言:根有幾種?世尊告曰:有二十二,何等二十二?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此二十二,攝一切根。時彼梵志,聞佛所說,歡喜踊躍,恭敬而去。」
    大毘婆沙論》:「生聞梵志,往世尊所,而白佛言:喬答摩尊,說根有幾?佛言:我說二十二根,所謂眼根,乃至廣說。」「有梵志,名曰生聞,來詣佛所,歡喜問訊,在一面坐,而白佛言:施設幾根?攝諸根盡。佛言:我說二十二根,攝諸根盡。若有遮此,更說餘根,當知彼說,有言無義。若還問彼,反生愚惑,所以者何?非其境故。」
  17. 水野弘元《水野弘元著作選集》〈佛教教理研究〉〈根〉:「追溯原始經典以來的根說,首先在阿含經中,《相應部》有「根相應」(Indriya-saṁyutta),共收錄185經。其中,有關眼等六根或除去意根之五根的經典有8經(25-30、41、42經),說命、女、男三根者有1經(22經),樂等五受根者有10經(31-40經)、說三無漏根者有1經(23經),其餘165經皆是說信等五根的全體或一部分。也就是,可知相應部的根相應,可能因為是有關修道論各項目中的一部分,所以是以信等五根為主而敘述。將之與漢譯《雜阿含》作比較,漢譯只有說信等五根的經典,其它提到與修道論有關的三無漏根者只有一部經;談其他諸根的經典,在漢譯則完全找不到其相當的經典。阿含時代並不是沒有提到其它諸根,根相應即是彙集與修道有關的經典者;提到其餘諸根的巴利經典(在漢譯中找不到相當經典的)可能是後世所附加的。從這點來看,可知為原始佛教所重視的根之意義,是例如信等五根及三無漏根等,有關修道者。在巴利經與論中間性存在的《無礙解道》,也可看到同樣的情況。」
  18. 印順《雜阿含經部類之整編》,三、相應修多羅與摩呾理迦(一):依據論文,「道品」的經文,是有缺失的。如「念住」中,末後有「穗」與「成就」二門,而經文卻沒有。接著,『論』明「正斷」、「神足」,僅一攝頌,經文也沒有。次明「根」:『論』 明「安立」中,總明二十二根;次說「所行境」,也不見經文。經卷二六,開始就說:「有三根:未知當知根,知根,無知根」。這是二十二根中末後的三根。經文雖廣說信,精進,念,定 ,慧──五根,卻沒有說到其他十四根,這顯然是有缺失的。
  19. 小部·無礙解道·智論》:「應證知眼根,應證知耳根,應證知鼻根,應證知舌根,應證知身根,應證知意根,應證知命根,應證知女根,應證知男根,應證知樂根,應證知苦根,應證知喜根,應證知憂根,應證知捨根,應證知信根,應證知精進根,應證知念根,應證知定根,應證知慧根,應證知未知當知根,應證知已知根,應證知具知根。」
  20.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辯攝等品》:「有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意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21. 大毘婆沙論》:「問:世尊何故?於受蘊中,苦受、樂受,各立二根,不苦不樂受,唯立一耶?答:不苦不樂受亦應立二,而不立者,當知是有餘說。復次、欲以種種文、種種說、莊嚴於義,令易解故。復次、欲現二門、二略,乃至廣說。復次、苦樂二受,有明利,有不明利,有輕躁,有不輕躁,有安住,有不安住;諸明利、輕躁、不安住者,立憂、喜受;諸不明利、不輕躁、安住者,立苦、樂受;不苦不樂受,唯不明利、不輕躁、安住,故合立一。復次、苦受、樂受,轉有異故,各分為二,謂樂根轉異,喜根轉異,苦根轉異,憂根轉異;不苦不樂受,無異轉故,合立為一。復次、苦受、樂受互相違故,各分為二,謂苦、樂相違,憂、喜相違;不苦不樂受,無此相違故,但說一。」
  22. 大毘婆沙論》:「勢用增上故,名為根,難可摧制故,名為力。」
    阿毘曇毘婆沙論》:「增上勝義,是根義。不可壞義,是力義。」
    大毘婆沙論》:「五根者,謂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五力亦爾。此五隨名,即心所中,各一為性。已說自性,當說所以。問:何緣此五,名根?名力?答:能生善法故,名根;能破惡法故,名力。有說:不可傾動,名根;能摧伏他,名力。有說:勢用增上義,是根;不可屈伏義,是力。若以位別,下位名根,上位名力。若以實義,一一位中,皆具二種。」
    世友菩薩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五根、五力有差別。或作是說:增上為根義,不可沮壞為力義。復次、外種力當觀修根,內種力當觀修力。於彼修行人,諸根不牢固,謂之根,不可沮壞,謂之力。」
  23. 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契經事》:「復次嗢拕南曰:安立所行境,慧根為最勝,當知後安住,外異生品等。」
  24. 大毘婆沙論》:「眼根於四處增上:一、莊嚴自身,二、導養自身,三、為識等依,四、作不共事。莊嚴自身者,雖有妙身,支分具足,眼根若缺,人不喜觀,故於嚴身,此為增上。導養自身者,由眼根故,見好惡色,捨危就安,令身久住。為識等依者,眼識及相應法,依此而生。作不共事者,唯眼根見色,非餘根。
    耳根於四處增上:……莊嚴自身者,雖有妙身,支分具足,耳根若缺,人不憙觀,故於嚴身,此為增上。導養自身者,由耳根故,聞好惡聲,捨危就安,令身久住。為識等依者,耳識及相應法,依此而生。作不共事者,唯耳根聞聲,非餘根。」
    「鼻、舌、身根皆於四處增上:……莊嚴自身者,雖有妙身,支分具足,三根隨缺,人不憙觀。導養自身者,由此三根,受用段食,令身久住,以段食是香、味、觸故。為識等依者,鼻識及相應法,依鼻根生;舌識及相應法,依舌根生;身識及相應法,依身根生。作不共事者,唯鼻能嗅,唯舌能嘗,唯身覺觸,各非餘根。」
  25. 中阿含經·因品·大因經》:「阿難!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成此身耶?答曰:無也。」
    長阿含經·大緣方便經》:「若識不入母胎者,有名色不?答曰:無也。」
  26. 相應部·有偈品·諸天相應·S.1.62.心》:「Cittasuttaṃ
    Kenassu nīyati loko, kenassu parikassati;
    Kissassu ekadhammassa, sabbeva vasamanvagū ti.
    Cittena nīyati loko, cittena parikassati;
    Cittassa ekadhammassa, sabbeva vasamanvagū ti.」
    元亨寺譯文:「[天神:]世間依何導,依何物所惱,以何之一法,一切所從屬。[世尊:]世間依心導,依心之所惱,以心之一法,一切所從屬。」
    雜阿含經·一〇〇九經》:「時,彼天子說偈問佛:誰持世間去,誰拘牽世間,何等為一法,制御於世間。爾時,世尊說偈答言:心持世間去,心拘引世間,其心為一法,能制御世間。」
    別譯雜阿含經·二三六經》:「時有一天,……而說偈言:云何劫世間,云何名苦惱,云何是一法,世間得自在。爾時,世尊以偈答曰:意劫將諸趣,意苦惱世間,意名為一法,世間得自在。」
    增支部·四集·婆羅門品·A.4.186.浮現》:「Ummaggasuttaṃ
    Evañhi tvaṃ, bhikkhu, pucchasi – kena nu kho, bhante, loko nīyati, kena loko parikassati, kassa ca uppannassa vasaṃ gacchatī ti? Evaṃ, bhante. Cittena kho, bhikkhu, loko nīyati, cittena parikassati, cittassa uppannassa vasaṃ gacchatī ti.」
    元亨寺譯文:「比丘!汝作如是問耶?謂:大德!世界為何者所引導?世界為何者所牽引?已生者隨何力耶?大德!誠然!比丘!世界為心所引導,為心所牽引,已生者隨心之力。」
    中阿含經·心品·心經》:「世尊告曰:比丘!心將世間去,心為染著,心起自在。比丘!彼將世間去,彼為染著,彼起自在。比丘!多聞聖弟子非心將去,非心染著,非心自在。比丘!多聞聖弟子不隨心自在,而心隨多聞聖弟子。」
    竺法護譯《佛說意經》:「彼比丘却坐一面已,白世尊曰:唯世尊!我今日獨在房中,意生是念,以何故世間牽?以何故受於苦?以何故生已?生已入隨從。……此比丘!以意故世間牽,以意故受於苦,生意,生意已入隨從。比丘!而令世間牽,受於苦,生已,生已入隨從。比丘!聖弟子無所著,以彼牽,以彼去,彼生已,生已則隨從。此比丘!聖弟子阿羅漢,能自御意,不自隨意。」
  27. 鞞婆沙論》:「意根二事為增上緣,一者、次生當來有,二者、自在。次生當來有者,如所說:阿難,若識不入母胎,寧名色膜漸厚不?阿難曰,不也,世尊,是謂次生當來有也。自在者,如所說:比丘,心牽世間,心煩惱,心生自在。」
    阿毘曇毘婆沙論》:「意根於二處,作威勢緣勝,一、令未來有相續,二、自在令他隨順。令未來有相續者,如說:佛告阿難,若識不在母身,名色成迦羅羅不?答言,不也。自在令他隨順者,如說:比丘當知,心能將世間,能生世間,若心生處,皆得自在。」
    真諦世親阿毘達磨俱舍釋論》:「意根,於託後有相應,及隨從自在中增上。此中後有相應者,如經言:是時乾闥婆,於二意中隨一現前,或與欲相應,或與瞋相應。隨從者,如偈言:意引將世間,意轉令變異,是意根一法,一切法隨行。」
    玄奘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意根二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契經言:時健達縛於一心內,隨一現前,謂或愛俱,或恚俱等。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玄奘眾賢阿毘達磨順正理論》:「意根於二有增上者,謂能續後有,及自在隨行。能續後有者,如世尊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母胎中者,精血得成羯剌藍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說。自在隨行者,如契經言:心能導世間,心能遍攝受,如是心一法,皆自在隨行。」
  28. 鞞婆沙論》:「更有說者,此男根、女根,復有二事,為增上緣,一者、染著,二者、清淨。
    • 染著者,非婬故說增上主,此中無疑。問曰:若非婬者,此云何?答曰:若有具此二根,彼受非威儀,能起五逆,斷善根,滅一切善種子,破壞一切善根;此不成男性、不成男,無形、二形,不能作爾所惡。
    • 清淨者,若具此二根,彼受具足戒威儀,能起定威儀、無漏威儀,除欲界結、色界結,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辟支佛果、佛果;此不成男性、不成男,無形、二形,不能發爾所功德。
    是謂:男根、女根,二事為增上緣。」
    阿毘曇毘婆沙論》:「復有說者:男根、女根,於煩惱、出要二處,作威勢緣勝。煩惱處勝者,不以婬欲合會故勝,所以者何?此處應爾,不足生疑;若有男根、女根者,能受惡戒,能斷善根,令此身中無善種子,能作五無間業;如是等事,黃門、般吒,無形、二形,所不能作。出要處勝者,若此二根不壞,能受逮解脫戒,能生禪戒、無漏戒,能離欲愛、色、無色愛,能生佛種子,及聲聞、辟支佛種子;如是等事,黃門、般吒,無形、二形,所不能作。」
    大毘婆沙論》:「有說:此二於染淨品增上。於染勝者,非於婬欲,此無疑故;但由此二,若壞、若闕,於不律儀,五無間業,不能受作,亦復不能斷諸善根。於淨勝者,此男、女根,若壞、若闕,便不能起一切律儀,亦復不能離三界染,不能種植三乘種子。」
  29. 大毘婆沙論》「問:無漏受,云何於雜染品增上耶?答:初起加行,及趣入時,亦於雜染品增上,謂:觀行者,求彼受時,亦須追求衣食等物,由此勢力,亦生染故。有說:受於染淨,俱勝樂受,於染勝者,如說:『於樂受,貪隨增』;於淨勝者,如說:『樂故心定』;苦受於染勝者,如說:『於苦受,瞋隨增』;於淨勝者,如說:『苦為信依』;不苦不樂受於染勝者,如說:『於不苦不樂受,無明隨增』;於淨勝者,如說:『六出離依捨』。」
  30. 阿毘曇毘婆沙論》:「復如說:『若我弟子,以信為障板,則能障不善外敵,修行善法。』」
  31. 雜阿含經·六四二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三根,未知當知根,知根,無知根。爾時,世尊即說偈言:
    • 覺知學地時,隨順直道進,精進勤方便,善自護其心。
    • 如自知生盡,無礙道已知;
    • 以知解脫已,最後得無知。不動意解脫,一切有能盡,諸根悉具足,樂於根寂靜。持於最後身,降伏眾魔怨。」
  32. 相應部·大品·根相應·S.48.42.溫那巴婆羅門》:「尊瞿曇!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何為五根耶?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是。尊瞿曇!此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何為歸趣耶?對何之境為領受耶?
    婆羅門!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何為五根耶?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是。婆羅門!此五根有異對境,有異行境,對他境互不能領受,以意為歸趣,意領受其境。
    尊瞿曇!意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意以念為歸趣。
    尊瞿曇!念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念以解脫為歸趣。
    尊瞿曇!解脫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解脫以涅槃為歸趣。
    尊瞿曇!涅槃以何為歸趣耶?婆羅門!所問過甚矣。所問不能取邊際。婆羅門!梵行立,即入涅槃,趣於涅槃、盡於涅槃。」
  33. 中阿含經·晡利多品·大拘絺羅經》:「尊者舍黎子……復問曰:賢者拘絺羅!有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眼根,耳、鼻、舌、身根,此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誰為彼盡受境界?誰為彼依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自受境界。眼根,耳、鼻、舌、身根,此五根異行,異境界,各各受自境界。為彼盡受境界,意為彼依。……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者,依何住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意者,依壽,依壽住。……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者,依何住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壽者依暖,依暖住。……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壽及暖,此二法,為合?為別?此二法,可得別施設耶?尊者大拘絺羅答曰:壽及暖,此二法,合不別,此二法,不可別施設。所以者何?因壽故有暖,因暖故有壽,若無壽者則無暖,無暖者則無壽。……
    復問曰:賢者拘絺羅!有幾法?生身死已,身棄塚間,如木無情。尊者大拘絺羅答曰:有三法,生身死已,身棄塚間,如木無情,云何為三?一者、壽,二者、暖,三者、。此三法生身死已,身棄塚間,如木無情。」
  34. 大毘婆沙論》:「歸趣是意業,如契經說:『苾芻當知,如是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意根總領受,彼所行境界 ,意歸趣,彼作諸事業。』」
    阿毘曇毘婆沙論》:「歸屬義是意義,如說:『比丘當知,此五根,雖行種種境界,必持意分別,終歸屬意。』」
  35. 雜阿含經·六五二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如上說,差別者:若比丘於此五根,若利、若滿足,得阿羅漢。若軟、若劣,得阿那含。若軟、若劣,得斯陀含。若軟、若劣,得須陀洹。滿足者,成滿足事;不滿足者,成不滿足事;於此五根,不空無果。若於此五根一切無者,我說彼為外道凡夫之數。」
  36. 大毘婆沙論》:「云何世第一法?答:若心所法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有作是說:『若五根為等無間,入正性離生,是謂世第一法。』問:誰作此說,答:是舊阿毘達磨者說。問:彼何故作此說?答:為遮餘部故作是說,不必唯說五根為性,謂分別論者執:信等五根唯是無漏,一切異生悉不成就。問:彼部何故作此執耶?答:彼由契經故作此執。謂契經說:『若有五根增上猛利,平等圓滿多修習故,成阿羅漢諸漏永盡。從此減下成不還者,次復減下成一來者,次復減下成預流者,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由此經故,彼執五根唯是無漏。」
  37. 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根品》:「二十二根,幾聖?幾非聖?八聖,十一非聖,三二分,或聖或非聖。云何八聖?信根乃至已知根,名八聖。云何十一非聖?眼根乃至苦根及憂根,名十一非聖。云何三二分、或聖或非聖?喜根、捨根、意根,名三二分、或聖或非聖。
    云何喜根非聖?……云何喜根非聖?……云何喜根聖?喜根無漏,名喜根聖。云何喜根聖?喜根,信根相應意觸樂受,名喜根聖。……云何捨根非聖?……云何捨根非聖?……云何捨根聖?捨根無漏,名捨根聖。云何捨根聖?捨根信根相應意觸不苦不樂受,名捨根聖。云何意根非聖?……云何意根非聖?……云何意根非聖?……云何意根聖?意根無漏,名意根聖。云何意根聖?意根、信根相應意界、意識界,名意根聖。云何意根聖?意根,學、無學學人離結使,乃至即得阿羅漢果,若實人,若趣,若意界、意識界,名意根聖。
    有漏?無漏?有愛?無愛?有求?無求?當取?非當取?有取?無取?有勝?無勝?亦如是。」
  38.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辯千問品》:「二十二根者,謂眼根乃至具知根。……幾有漏等者,十有漏,三無漏,九應分別:謂意根,或有漏,或無漏。云何有漏?謂有漏作意相應意根。云何無漏?謂無漏作意相應意根,樂、喜、捨、信、精進、念、定、慧根亦爾。」
  39. 大毘婆沙論》:「善根有三種,一、順福分,二、順解脫分,三、順決擇分
    順福分善根者,謂種生人、生天種子。生人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人中,高族大貴,多饒財寶,眷屬圓滿,顏貌端嚴,身體細渜,乃至或作轉輪聖王。生天種子者,謂此種子,能生欲、色、無色天中,受勝妙果,或作帝釋、魔王、梵王,有大威勢,多所統領。
    順解脫分善根者,謂種決定解脫種子,因此決定,得般涅槃。
    順決擇分善根者,謂煖、頂、忍、世第一法。」
  40. 大毘婆沙論》:「為遮彼意故,舊阿毘達磨者說:『世第一法,以五根為自性。』世第一法在異生身故,知五根亦通有漏,異生定不成有為,無漏故。……
    問:若通有漏,彼所引經,當云何釋?答:信等五根實通有漏,彼經一向說無漏者,所以者何?依無漏根建立聖者,有差別故。有說:彼經唯說聖道,所以者何?聖者差別依聖道說,非世俗故。
    問:彼經又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彼住外異生品。』復云何通?答:斷善根者,名外異生。謂諸異生總有二種:一內、二外。不斷善根,說名為內;斷善根者,說名為外。彼經意說: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說名為斷善根者,故所引經於我無失。」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上言『若無五根,墮凡夫數。』此云何通?答曰:彼言墮凡夫數者,謂斷善根凡夫。」
    瑜伽師地論·攝事分·契經事》:「復次、若依諸佛無上菩提,所得正信乃至正慧,於此世間,亦無有者,當知此住異生品;即於此法,唯有世間,無出世者,當知此住內異生品,非外異生;若於此法,有出世者,當知一切別住,餘品非彼品類。」
  41.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云何眼根?謂:
    • 眼於色,已、正、當見,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 又、眼增上發眼識,於色,已、正、當了別,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 又、眼於色,已、正、當礙,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 又、眼於色,已、正、當行,及彼同分,是名眼根。
    如是,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眼,名為眼根,亦名所知,所識,所通達,所遍知,所斷所解,所見所得,所覺、所現等覺,所了、所等了,所觀、所等觀,所審察,所決擇,所觸、所等觸,所證、所等證。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或地獄,或傍生,或鬼界,或天,或人,或中有,及脩所成,所有名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謂:名,名眼處,名眼界,名眼根,名見,名道路,名引導,名白,名淨,名藏,名門,名田,名事,名流,名池,名海,名瘡,名瘡門,名此岸。如是眼根,是內處攝。
    云何耳根?謂:耳於聲,已、正、當聞,及彼同分,是名耳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耳根,是內處攝。
    云何鼻根?謂:鼻於香,已、正、當嗅,及彼同分,是名鼻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鼻根,是內處攝。
    云何舌根?謂:舌於味,已、正、當嘗,及彼同分,是名舌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舌根,是內處攝。
    云何身根?謂:身於觸,已、正、當覺,及彼同分,是名身根。……此復云何?謂:四大種所造淨色。……如是身根,是內處攝。
    云何女根?謂:女、女體、女性,女勢分,女作用。此復云何?謂:臍輪下,膝輪上,所有肉身,筋脈流注,若於是處,與男交會,發生平等領納樂受,是名女根。
    云何男根?謂:男、男體、男性,男勢分,男作用。……
    云何命根?謂:彼彼有情,在彼彼有情聚中,不移不轉,不破不沒,不失不退,壽住存活,護、隨護,轉、隨轉,是命,是命根,是名命根。
    云何意根?謂:意於法,已、正、當知,及彼同分,是名意根。……此復云何?謂:心、意、識。……如是,意根是內處攝。」
  42. 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根品》:「問曰:幾根?答曰:二十二根。何等二十二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意根,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
    云何眼根?眼入,名眼根。云何眼根?眼界,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四大所造淨色,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四大所造過去、未來、現在淨色,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已見色、今見、當見、不定,若眼,我分攝,色光已來、今來、當來、不定,名眼根。云何眼根?若眼,我分攝,已對色、今對、當對、不定,若眼,我分攝,色已對、今對、當對、不定,名眼根。若眼無礙,是眼、是眼入,是眼根,是眼界,是田,是物,是,是藏,是世,是淨,是泉,是海,是沃燋,是洄澓,是瘡,是繫,是目,是入我分,是此岸,是內入眼見色,是名眼根。
    耳根、鼻根、舌根、身根,亦如是。
    云何女根?若女、女性、女形、女相,是名女根。
    云何男根?若男、男性、男形、男相,是名男根。
    云何命根?壽,是名命根。云何命根?若眾生住,是名命根。云何命根?諸眾生,諸眾生中,不終、不退,不喪、不死,時未過,行在護持,名命根。……
    云何意根?意入,名意根。云何意根?識陰,名意根。云何意根?若心、意、識,六識身,七識界,名意根。云何意根?若識,過去、未來、現在,內、外,麁、細,卑、勝,遠、近,是名意根。云何六識身?眼識身,耳、鼻、舌、身、意識身。云何眼識身?緣眼、緣色、緣明、緣思惟,以四緣識生,已生、今生、當生、不定,是名眼識身。云何耳、鼻、舌、身、意識身?緣意、緣法、緣思惟,以三緣識,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意識身,是名六識身。云何七識界?眼、耳、鼻、舌、身識界,意界,意識界。云何眼識界?若識,眼根生,色境界,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眼識界。云何耳、鼻、舌、身識界?若識,身根生,觸境界,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身識界。云何意界?意知法、念法,若初心,已生、今生、當生、不定,是名意界。云何意識界?若識相似,不離彼境界,及餘相似心識,已生、今生、當生、不定,名意識界,是名七識界。」
  43. 鞞婆沙論》:「問曰:若爾者,男根、女根,何因得根名?答曰:此欲界中,婬稷、婬種。此婬稷、婬種因,男根、女根也。或曰:因五事故,一者、生生,二者、生欲樂,三者、能止結,四者、依起染污身識,五者定行婬人。生生者,胎生也。生欲樂者,彼婬人於此處,起欲樂已,遍身中生樂,如聖人從眉間起聖樂已,遍身中生樂,如是彼婬者,此處起欲樂已,遍身中生樂。能止結者,須臾止也。依染污身識者,依餘三種生識,善、不善、無記。依男根、女根已,必生不善身識,非是善,非是無記。定行婬人者,習婬心,非不習婬心。是五事故,一、生生,二、生欲樂,三、能止結,四、依起染污身識,五、定行婬人,以是故,男根、女根得名。」
  44.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男根、女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以四事故,一、能有所生,二、能生欲樂,三、能制煩惱,四、能為染污識及相應法作所依。能有所生者,生胎生、卵生。能生欲樂者,行欲之人,此處生樂,遍身中,如聖人眉間生聖樂,遍在身中,彼亦如是。制煩惱者,須臾間斷。能為染污識及相應作所依者,餘所依生三種識,或善、不善、無記,此二所依,唯生染污愛相應、相親近識。」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男、女復得名根?答:生有情故,生欲樂故,制煩惱故,為染依故。生有情者,謂生胎生、卵生有情。生欲樂者,謂於是處初生欲樂,後乃遍身,如依眉間初生聖樂,後乃遍身,於亦如是。制煩惱者,謂此志性,能於暫時,伏諸煩惱。為染依者,謂染污識及相應法此為所依,餘處身根發三種識,此唯發染污識非餘,發此識時,唯作習近意故,心與貪俱。」
  45. 鞞婆沙論》:「問曰:若此根本、眾生種,彼餘根何因得名?答曰:因種、因染著、因淨、因已淨。因種者,意根也。……」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若然者,餘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此六是眾生根本。根本以何為種子?識為種子。……」
    大毘婆沙論》:「問:若命等六是勝義根者,餘十六種何故名根:答:與命等六,作種子,作雜染,作清淨,作 清淨位,故亦名根。誰作種子?謂意根。……」
  46. 鞞婆沙論》:「問曰:男根、女根,何因得根名?答曰:謂此中轉生人,亦生出要人;轉生人者,如六師也;生出要人者,佛、辟支佛、聲聞也,以是故,男根、女根得名。」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如身根微塵,從足至頂盡遍,何故此處所身根、名男根女根?非餘處所耶?尊者和須蜜說曰:以此處所故,分別是男是女;問曰:若然者,二形人亦名男亦名女耶?答曰:此不名男,亦不名女。復次此處所,能生增長人、寂靜人;增長人者,如富蘭那等六師;寂靜人者,謂佛、辟支佛、聲聞;尊者佛陀提婆說曰:此處所能生諸仙,能生牟尼,能生善調伏者,能生善共住者。」
    大毘婆沙論》:「問:身根極微,遍身等有,何故此獨名女男根?復說為顯?尊者世友作如是說:此處能顯是男女故,名男女根,復說為顯;問:有二形者亦能顯耶?答:此不能顯,不決定故,由此故說非女非男。有說:此處生流轉者、還滅者故,外道六師補刺拏等,名流轉者;聲聞、獨覺、及與如來,名還滅者;尊者說曰:此處能生諸仙,牟尼,諸聰慧者,善調伏者,易共住者,故名男女根,亦說名顯。」
  47. 阿毘曇毘婆沙論》:「男根女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欲界眾生,以欲為苗稼、種子,從何處而有?皆從男根、女根。」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男女亦得名根?答:欲界有情欲為種子,欲為苗稼,此依何有?謂男、女根,是故此二亦得名根。」
  48. 阿毘曇毘婆沙論》:「尊者瞿沙說曰:命等八根,是實義根,命等八根者,謂:眼、耳、鼻、舌、身、男根、女根、命根,所以者何?此是眾生根本。問曰:若然者,餘根以何事故得名為根?答曰:此八是眾生根本,根本以何為種子,誰令其煩惱?謂:五受根。誰令其出要?謂:信等五根。何處得出要?謂:見道、修道、無學道。」
    大毘婆沙論》:「尊者妙音作如是說:命等八種是勝義根,謂:眼、耳、鼻、舌、身、男、女、命,有情本故。問:若命等八是勝義根者,餘十四種何故名根?答:與命等八,作種子,作雜染,作清淨,作清淨位,故亦名根,廣如前說。」
  49. 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復有餘師別說根相,頌曰:或流轉所依,及生住受用,建立前十四,還滅後亦然。論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二十二根。流轉所依,謂眼等六;生由女男,從彼生故;住由命根,仗彼住故;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約此建立前十四根。還滅位中,即約此四義類別故,立後八根。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於三無漏由初故生,由次故住,由後受用。根量由此無減無增,即由此緣經立次第。」
    大毘婆沙論》:「當言一眼見色?二眼見色耶?乃至廣說。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己義故。謂或有執:眼識見色,如尊者法救。或復有執:眼識相應慧見色,如尊者妙音。或復有執:和合見色,如譬喻者。或復有執:一眼見色,如犢子部。為止如是他宗異執,顯示己宗二眼見色,故作斯論。」
    大乘光俱舍論記》:「若爾眼根至云何名見者。識見家難。即是法救、大眾部等。」「復有餘師至立二十二根者。此下第二敘異說。是識見等家立根相。」
  50. 大毘婆沙論》:「此九根,有位名未知當知根,有位名已知根,有位名具知根;即見道位,修道位,無學道位,如次應知。又在隨信、隨法行相續中,名未知當知根;在信解、見至、身證相續中,名已知根;在慧解脫、俱解脫相續中,名具知根。九根聚集,隨位說三故,無別體。」
  51.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眼根云何?謂眼識所依淨色。耳根云何?謂耳識所依淨色。鼻根云何?謂鼻識所依淨色。舌根云何?謂舌識所依淨色。身根云何?謂身識所依淨色。」
    「眼根云何?謂眼於色,已、正、當見,及彼同分。耳根云何?謂耳於聲,已、正、當聞,及彼同分。鼻根云何?謂鼻於香,已、正、當嗅,及彼同分。舌根云何?謂舌於味,已、正、當甞,及彼同分。身根云何?謂身於觸,已、正、當觸,及彼同分。」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問:如是五根,有何勝德?誰為自性?業用云何?答:眼根德者,謂與眼識及相應法為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淨色。能見諸色,是眼業用。餘根三事,類眼應知。
    此中且說有業用根,非一切根,識所依故。此色澄淨故,名淨色。或復、此中與眼識等為所依者,顯同分根,說淨色言,顯彼同分。
    問:何謂同分、彼同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別?答:有業用者,名同分根。無業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見色,名同分眼。不見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別有四:一、有過去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已滅。二、有現在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今滅。三、有未來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當滅。四、有未來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別唯三,謂除未來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應知。」
  52.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意根云何?謂六識身。」
  53.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
  54. 法勝阿毘曇心論》:「諸界在於內者。眼、耳、鼻、舌、意。身三者。身根三種。身根、男根、女根。及命根者。命根第九。」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如是諸根名二十二。事十七。男根女根身根少分。三無漏無異。問曰。何者是根義。答曰。彼增上義是根義。如人主獸王。一切法有增上主。彼最勝增上主名根。彼取六境界增上主。男女二根眾生差別分別增上主。初時無差別。」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佛說諸根。名有二十二。事有十七。以男女根及三無漏根無別事。故不立事。餘根攝故。男女根離身根更無故。是故說。云何男根。身根少分。女根亦如是。又一識依故。若識依身根起。即依男女根。無異相根共生。」
  55. 大毘婆沙論》:「問:眼根極微,云何而住?為傍布住?為前後住耶?設爾何失?若傍布住者,云何風吹不散?若前後住者,云何前不障後耶?有作是說:黑瞳子上,傍布而住,對外色境,如胡荽花,或如滿器水上散麨。問:若爾何緣風吹不散?答:淨色覆持故,吹不散。有餘師說:黑瞳子中,前後而住。問:若爾何故前不障後?答:體清淨故,不相障礙。謂如是類所造淨色,雖多積集,而不相障,如秋池水,以澄淨故,細針墮中,而亦可見。耳根極微,住耳孔中,鼻根極微,住鼻孔中,如是三根,遶頭而住,如冠花鬘。舌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半月,然於其中,如毛端量,無有舌根。身根極微,隨身內外,次第而住。復有餘師。以喻顯示,諸根極微,次第住相。眼根極微,黑瞳子上,如藥杵頭。耳根極微,住耳孔中,猶如燈器。鼻根極微,住鼻孔中,猶如人爪,舌根極微,住在舌上,猶如剃刀。身根極微,隨身而住,猶如戟矟。女根極微,住女形中,猶如鼓[壴*桑]。男根極微,住男形上,猶如指環。佛於經中,亦以此喻說諸根相。」
  56. 法勝阿毘曇心論》:「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有九種。餘八種謂香。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者。謂極微在眼中是知有十種。地種、水、火、風種。色種、香、味、細滑種。眼根種、身根種。耳、鼻、舌極微亦如是。身根有九種者。謂餘身根極微九種。彼有一根種餘如上說。餘八種者。於中餘非根色中極微有八種。問此極微何界說。答謂香。欲界中有香。色界中離香。彼一切除香味種。餘種如欲界說。」
  57. 大毘婆沙論》:「緣有四種,如《施設論》及見蘊辯。」
  58. 鞞婆沙論》:「問曰:云何眼識界?答曰:眼緣色,生眼識。問曰:如除己性餘一切法,緣生眼識。何以故說眼緣生眼識?答曰:
    謂彼近與增上緣,彼眼、色生眼識時,極近與增上緣,非如已生老無常。
    或曰:謂彼依及緣,依者眼,緣者色。
    或曰:謂彼內及外,內者眼,外者色。
    或曰:謂彼根及根義,根者眼,根義者色,是說眼緣色,生眼識。」
    阿毘曇毘婆沙論》:「云何眼識界?答曰:眼緣色,生眼識。問曰:眼識生時,除其自體,餘一切法皆作緣。何以但說眼色作緣耶?答曰:
    此說眼識所依及境界,眼是彼所依,色是彼境界。
    復次、與眼識作近威勢緣者,說眼、色與眼識作近威勢緣,勝於自體生老無常,是以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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