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1],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2]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3]、已淘汰的异体字[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1.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二简字[3](1977年曾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不久废止)、旧字形[3]錯別字生造字

历史

  • 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列出了850个正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文件中“正体字”是“异体字”的反义词,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浚”是正体字,而“濬”是异体字。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 1977年,根據《漢字簡化方案》頒佈簡化字
  • 1965年,《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淘汰了旧字形
  •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5]
  •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6]
發表年份名稱標準指定範圍備註
1955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異體字此表名为“第一批”但至今未出台“第二批异体字整理表”,之後曾多次調整。
1965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字形被1988年出版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取替。
1986簡化字總表簡化字第一版於1964年出版,所據之《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出版。附新舊字形
1988現代漢語常用字表字量、字形
1988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字量、字形含《現代漢語常用字表》所有字。取替《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成為字形標準。
1997現代漢語通用字筆順規範筆順含《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所有字。
2013通用規範漢字表字量、字形簡化字異體字上述字停用,为现行统一规范。

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佈了《簡化字總表》、《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並設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確定了應當使用「规范汉字」的場合。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过的传承字。现行和有些过时的规范标准是:

  1. 指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整理简化的字(习惯称“一简字”)和那些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的,后又经过几次整理简化,应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 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当时为1055个,如“并发症”中的“”字、“耻骨”中的“”字、“泪腺”中的“”字、“脉搏”中的“”字、“天麻”中的“蔴”字、“冒烟”中的“”字等。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还需注意以后的3次改动:1956年恢复“阪”、“挫”2字为规范字;1986年《简化字总表》收进的“”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据此,“骨骼”不能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膜”。);
  3. 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4. 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1955年至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为准(是1955-1964年国务院分批公布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37个。如黑龙江省的“瑗珲县”应为“爱辉县”,陕西省的“醴泉县”应为“礼泉县”,“鄠县”改为“户县”等);
  5. 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如“呎”、“哩”等)。

(注:中国大陆使用汉字时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准)[7]

選字

其依据是:

2013年《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發布後,以上標準同時停用,但總體而言《通用规范汉字表》與舊標準差別不大。

另見:《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和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注释

  1. . www.gov.cn. [2020-12-27].
  2.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3.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4. . 财经网. 2009-08-13 (中文(中国大陆)‎).
  5. . 汉网-长江日报. 2009-08-13.
  6. . 国务院办公厅. 2013-08-19.
  7. . [2013-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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