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国安法[2]、港区国安法[3]或港版国安法[4],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于2020年6月30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过[5],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6]。
![]() | |
简称 | 香港国安法、港区国安法、港版國安法 |
---|---|
法案起草机关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法律类别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现状: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法 | |
---|---|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引用 | 202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 |
地域範圍 | ![]()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簽署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簽署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30日[1] |
簡要 | |
本法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 |
現狀:已施行 |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的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後新增[7]。其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進行第一次审议[8],在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二十次会议進行第二次审议[9],於2020年6月30日表決通過[5]。全国人大常委会會議又决定将本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註 2],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6]。
香港国安法条文以中国内地施行的大陆法系为基础撰写,并非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系之论述,为对接香港法律体系,条文附以有关指明用词与注释说明用词[10]。香港本地法律与此法不一致的,适用此法规定;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
香港国安法未有公开意见征求或咨询阶段、施行前未公開法律內容,情況罕見。除本法外,近年只有針對海峽兩岸關係的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在通過法律後才公布全文內容[12]。
立法进程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并成立了由中共中央总书记直接领导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13]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闭幕,会议公报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14]。
2019年12月16日,《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情况的报告》[16]。
2020年5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后,决定将其提交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6]。
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17]。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王晨副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6]。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26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草案修改稿;28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18]。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19]。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增加加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7]。2020年6月17日,第六十次委员长会议提请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8][20]。
2020年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8]。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21][20]。19日,分组审议草案[22]。
2020年6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以162票全票通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日下午,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才能夠实施。[23][24]同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该法律[25]。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法律公告,特區政府於當晚11時發出新聞稿,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26][27]7月3日晚,法例英譯本,由於是全國性法律,主體文件的法定語文是中文[28][29]。[註 3]
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8]。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與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和附则,共六十六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20],主要内容包括:
- 中央人民政府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国家安全的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 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 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 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20]。
中央驻港国家安全公署

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將在香港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港区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国安案件涉及三种情况的,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直接行使管辖权。三种情况款为:[31]
-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 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 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根据法工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說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将只在“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1]。
港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特区政府則需組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独立、秘密进行工作,所有內容資訊均列為國家機密,一律不對外公開;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33]。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3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香港国安委开支,由政府直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31]。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属执法力量,新设一名警务处副处长作为主管,架構類似以往港英时代香港警察的情报部门政治部[34]。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31],被视为可以聘用在大陆受训的执法人员到香港执法[35]。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需配合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执法[3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除执法部门香港现行法律所准予的案件调查措施外,还授予了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新的权力。法律规定,警务处國安部門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不再需要经法院批准[36]。警务处國安部門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不再需依照此前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36]。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授予警务处国安部门的新权力包括[33]: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将设立专门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及相关法律事务。香港特区政府管辖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之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1]。
刑事诉讼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指定检察机关及法院,行使检察权、审判权[3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该类案件“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都由中央管辖,执行内地法律[37]。
其他国安相关案件由香港政府管辖[33]。此类刑事诉讼将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以委任暂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香港法律界担心,如果指定法官作出了中央认为不对的决定,翌年可能不获指派处理国安工作,令法官难在无压力下处理案件[35]。法律同时规定,香港法院无权判定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而是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决定[35]。
香港特区司法管辖区内发生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将以公诉程序进行。[1]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以要求相关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是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31]。但在保释程序上,法律规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否则不准保释[35]。《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罪行均沒有追訴期限,相比下中國內地和澳門有關國家安全的罪行追訴期限最高為20年。[註 4]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尊重和保护香港居民人权,依法保护《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言论、新闻、游行、示威自由。有关判决将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就同一行为再审判或惩罚[1]。
刑事罪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管辖区内设置了下列四个刑事罪名,其中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33];其罪行包括: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效力范围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实施于香港,行为人是否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有可能触犯本法罪行;其效力范围如下[33]:
第六节 效力范围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和基本法二十三條的不同之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解釋《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的不同,《基本法》23條禁止7種行為,《港區國安法》針對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2種行為和23條有交集。《港區國安法》表述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更廣泛、更充分。兩條法律分別是由國家和特區層面制定,國家層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港區國安法》有實體、程式和組織法三方面的規範,法律內容較《基本法》23條的設想內容廣泛得多,可能也不限於23條立法。
因此《港區國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區的23條立法,又說在《港區國安法》第7條亦明確要求,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40]
各方反應
中國大陸
《港区国安法》于6月30日通过后,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隨即發表聲明,指出堅決擁護和支持《港區國安法》實施,指出法律“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為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步入新里程”[41]。外交部亦发表类似声明,称《港區國安法》“是香港恢復秩序、由亂及治的治本之策”[42]。外交部駐港公署、外交部駐澳公署同时发表声明支持港區國安法[43][44]。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应询表示,反对民进党当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大肆攻击诬蔑并扬言实施援助项目,同时称“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的行径都是徒劳的,必将自食恶果”[45]。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於数十个国家[註 5]的分會发表声明支持香港国安法[46][47][48][49]。
7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港区国安法》記者會。会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港区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把堅守「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完美結合的一部法律;他又对外媒批评北京搞「一國一制」回应称,若中央搞「一國一制」,「我們完全可以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等這些全國性法律直接適用於香港,何必費這麼大周章,為香港度身訂造一部國安法?」[50]。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香港國安立法問題根本不是人權問題,更不應被政治化,奉勸有關方面認清形勢,停止歪曲抹黑,停止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51]。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香港中联办主任駱惠寧在出席庆祝香港回歸23周年活動啟動禮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對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有利的加固和完善,是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里程碑[52]。同日晚,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新聞發言人韓鈾中校發表聲明,表示駐香港部隊堅決擁護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53]。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会见英国外交部常务次官麦克唐纳时表示,坚决驳回英方就香港国安法对中方的无端指责,并就英方错误言行阐明中方严正立场。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发言人亦对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居民提供更多居留权利表示反对[54]。
7月2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例行記者會上,就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發表有關港版國安法的聲明表示反驳,称蓬佩奥“天天撒謊造謠,充分暴露了他的無知和偏見”[55]。
7月4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兼党委书记趙克志主持召開公安部黨委(擴大)會議,會議指出要認真學習貫徹《港區國安法》,全力保障法律有效實施,全力支持配合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各項工作,全力指導支持香港警隊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極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活動,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長治久安,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56]。
國家安全部部長陳文清表示,國家安全機關將堅決貫徹落實《港區國安法》,支持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各項工作,保障《港區國安法》有效實施,堅決打擊外部勢力和敵對勢力「反中亂港」的一切圖謀[57]。
《人民日報》「人民銳評」表示,「有別有用心的人要在社會製造無端恐懼,令市民因恐懼而相信謠言」。社評指,「國安公署辦案時,有非常嚴格和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國安公署人員受全國性法律及香港法律規管。[58]
由於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暫停向香港移交逃犯,7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例行记者会上宣佈,香港特区暂停和加拿大、澳洲、英國上述三國的移交逃犯协定以及刑事司法互助协定[59]。之后在8月3日再决定香港暫停與新西蘭的移交逃犯協定[60]。8月12日,中方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指示,暫停履行《港德移交逃犯協定》,以及擱置正待生效的《港法移交逃犯協定》[61]。
8月10日,為報復美國對林鄭月娥等官員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宣布,中方决定从即日起,对美国联邦参议员馬可·魯比奧、泰德·克鲁兹、乔希·霍利、汤姆·科顿、帕特·图米,联邦众议员克里斯·史密斯,以及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总裁卡尔·格什曼、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总裁米德偉、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总裁丹尼爾·特温宁、人权观察执行主席肯尼思·羅斯、自由之家总裁邁克爾·J·阿布拉莫維茨实施制裁[62]。
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宣布,鉴于美方的错误行径,中方决定香港特区暂停履行港美司法互助协定[63]。
10月23日,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香港特區政府向芬蘭駐香港總領事館發出通知,暫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芬蘭共和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64]
11月10日,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香港特區政府已分別向荷蘭駐香港總領事館及愛爾蘭駐香港總領事館發出通知,暫停履行《香港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的移交逃犯協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荷蘭王國政府關於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的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爾蘭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爾蘭政府關於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協助的協定》。[65]
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華春瑩宣佈決定對在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4名美方人員,實施制裁,回應美國國務院和財政部早前宣布,制裁4名中國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官員。4人分別是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亞洲事務高級主任約翰·卡努斯(John Kanus),美国国际事务民主协会亞洲項目負責人曼普里特·辛格·阿南德(Manpreet Singh Anand)、香港分部主任克里斯特爾·羅薩里奧(Crystal Rosario)、以及項目主任薛德敖(Kelvin Sit Tak-O)。[66]
12月10日,针对美国因香港國安法制裁中国14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大陸宣布对在涉港问题上「表现恶劣」、「负有主要责任」的美国行政部门官员、国会人员、非政府组织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实施对等制裁;同时,决定取消美国持外交护照人员临时访问香港、澳门免签待遇[67]。
2021年1月21日,中國外交部宣佈制裁28名美國人,當中包括特朗普時期官員,其中公開的10人是前國務卿邁克·蓬佩奧、前任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彼得·納瓦羅、前任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羅伯特·C·奧布萊恩、前任助理國務卿史達偉、前任副國家安全顧問马修·波廷杰、前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約翰·博爾頓、前總統顧問斯蒂芬·班農、前衛生部長亚历克斯·阿扎、前副國務卿基思·克拉奇、前常駐聯合國代表凱莉·克拉夫特。[68]
特区政府
2020年6月30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支持《港区国安法》的通过,并就美國聯邦政府制裁香港特区政府的威脅做出回应,称“任何制裁行动都不会吓怕特区政府,特区政府早有心理准备,相信在需要时国家会有反制措施,特区政府一定会全面配合”[69][70]。同日下午,林郑月娥在瑞士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上公開6分鐘影片發言,再次為《港區國安法》背書,指稱立法僅針對極少數人,法例並且不溯及既往,司法審訊仍以無罪推定為原則;法規生效後,香港人的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仍受到保障,香港的司法獨立也不會受到影響。[71]
7月1日,林郑月娥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外的金紫荆广场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3周年酒会”上表示[72],“国安法是香港走出困局的转机,会尽责实施国安法整体责任,会尽快与国安公署合作,建立完善国家安全的机制”。并称“国歌法及国安法完善一国两制,令一国两制重回正轨”[7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聯同六個紀律部隊首長,包括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海關關長鄧以海、懲教署署長胡英明、消防處處長梁偉雄、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及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胡偉雄表示,歡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並表示全力支持有關法律在香港有效實施。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亦發聲明,歡迎《港區國安法》獲得通過,同时表示會繼續領導律政司全力支持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74]。
7月7日,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稱,《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的繁榮穩定有積極和正面作用,指近日市場反應亦朝着這方向,更稱條文不嚴苛相當溫和,可保障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合法享有的自由及權益,稱過去一星期看不到有大量恐懼。反指《港區國安法》非常嚴苛,削弱、漠視人權自由的說法是謬誤,認為有人製造白色恐怖。同時對海外傳媒形容《港區國安法》立法是「香港末日」、「香港的前途已經失去」的說法是難以立足。林鄭引述有人稱「一國兩制」受損、宣布「一國兩制」已死,她表示但制訂《港區國安法》目的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認為立法破壞「一國兩制」似乎別有用心[75]。
司法機構
6月23日,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國安法的說明文件。李國能認為,文件提及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做法損害司法獨立。他提到,文件提到中央機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76]
7月2日,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聲明,表示指定法官須為包括外籍法官在內的現任法官,任命不考慮政治因素。聲明指,指定法官必須符合《基本法》,故需要是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指定法官任命的唯一準則是司法及專業才能,不應考慮政治等任何其他因素;根據《基本法》獲任命的外籍法官對香港貢獻良多,不會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在司法機構工作而未獲指定的法官,不意味不適合獲指定,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案件的排期、處理及法官委派屬司法機構職責範圍,由相關級別法院領導決定。聲明強調,香港社會的基石包括司法機構獨立性及法治,受《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機構有使命及憲制責任保持和維護。[77][78]
建制派
香港工会联合会发表声明表示,拥护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港区国安法》[80]。全国人大代表、工联会会长吴秋北表示香港国安法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拥有充分的民意基础[81]。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前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令香港社会重回正轨,会给香港社会带来稳定的局面”[82]。
6月30日,香港建制派议员发表联合声明,全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称赞该项立法是香港前途的“定海神针”[83][84]。在声明中,建制派立法会议员主张“制定和落实香港国安法能够止暴制乱,让香港社会恢复平静,避免青年人成为政治牺牲品,从根本上消除动乱的祸源”[85]。
2020年6月30日下午,香港岛各界联合会举办了名为“港岛各界庆祝香港回归、贺国安立法”系列庆祝活动[86][87][88],在场民众挥舞五星红旗和香港区旗,高唱《义勇军进行曲》与《我和我的祖国》等歌曲,庆祝香港回归及国安法通过[89]。
6月30日,香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表示,中央此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体现了国家安全属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事权。中央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坚持“一国两制”,贯彻高度自治,保障香港长远的稳定繁荣,依法保护绝大多数奉公守法的市民一直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令经济得以蓬勃发展,市民安居乐业。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多理解条文的内容,从而明白这项立法工作有助确保香港社会稳定,以及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中央在立法前已经听取香港各界不同意见,期望特区政府尽快到立法会向议员详细解释执行法律的细节,并多向公众解说及宣传。[90]
7月1日,全國政協副主席、首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華表示,相信有關法例可以為香港社會的長治久安打開全新的穩定局面,讓民心安穩、經濟復甦[91]。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表示,香港统促总会全力支持并坚决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香港国安法并在港实施。姚志胜会长说,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实现止暴制乱,保障香港有一个和平稳定环境。香港国安法在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纪念日前完成审议并公布实施,对於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有深远意义,极大地提振了全港市民对“一国两制”前景的信心。[92]
民主派
.jpg.webp)

.png.webp)
民主派会议召集人,公民黨籍立法会议员陈淑庄形容《国安法》是一国两制的“死亡证”,象征香港已走入“一国一制”。她同时指出香港特区政府事先未有咨询市民,也都没有向立法会交代相关细节。而立法会其他民主派议员也去信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要求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向公众及国际社会交代细节。[94][95]
法例通過當天的6月30日,部分本土派组织相继宣布解散或停止在港活动。[96]香港眾志[97][98]、民間外交網絡宣佈解散[99],維多利亞社區協會宣布暫停運作[100],學生動源[100]和香港民族陣線宣布解散香港本部[101]。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表面這類組織會越來越少,但他相信這些組織會轉向地下活動,以避開國安法[102]。而由包括香港大學學生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香港演藝學院學生會、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香港恒生大學學生會、香港城市大學學生會、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香港科技大學學生會、嶺南大學學生會、香港樹仁大學學生會和香港公開大學學生會等12個大專學生會組成的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也宣佈於6月30日解散。[103]
民间人权阵线也宣布,原定于7月1日举办的2020年香港七一游行,因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及禁止集会通告书而无法举办[104]。但7月1日当天仍有大量市民不滿國安法立法上街示威,警方也因此首次举起“紫旗”,指游行涉嫌违反国安法[105]。
法律界
7月1日,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批評法例損害《香港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保證的高度自治,破壞一國兩制核心中的司法獨立,及削弱人權與自由保障等香港核心價值。聲明指,法例通過前,市民未能看到條文,而法例通過後,亦無提供英文版,不符香港的雙語法律制度;法例4宗罪準則不明確,可能會不成比例地干擾基本權利,影響思想自由及表達自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的安排削弱司法獨立,令人不滿,而律政司有權指示不設陪審團的安排亦受關注;法例可能令疑犯送至中國大陸受審,失去移交審訊程序及現行法例的保障,關注能否充分保障公平審訊權利;法例多項條文似乎與《基本法》不符,政府應盡快交代明顯不一致之處,並促請行政長官重申香港核心價值,承諾執法將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106][107]
香港律師會會長彭韻僖表示,很高興中央聽取及採納律師會不少意見,包括普通法原則下,法例不具追溯力,審訊原則上對外公開及設有陪審團;法例涉及香港及全中國共同利益及安全,列明應當尊重及維護人權,並保障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賦予港人的權利及自由;法例絕大多數部分交由香港政府部門執行,香港政府部門檢控,香港法院審判,體現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信心及尊重。[108][109]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法例文本「沒有最壞,只有更壞」,較預想最差情況更糟糕。張達明指,法例充斥社會主義法制特色,極度不同於香港普通法精神及法律語言;法例將中國特色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如強調國家機構人員須守法及保障人權,卻不受香港管轄及獨立法院有效監察,與公權者受獨立法院監管的香港法治精神背道而馳;不論是否使用武力均可入罪的做法有違國際人權標準,「其他非法手段」的範圍就過於廣闊;條文的「域外管轄權」延伸範圍大,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亦可能違法;對法官批出保釋時的限制偏離現行制度,行政長官委任法官制度會考慮政治忠誠度,偏離法治精神。[110][111][112]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法例定義模糊,給執法者濫權空間,不應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威權統治。陳文敏指,法例多項條文定義含糊,可能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法官批出保釋時的限制傾向有罪推定,不應用還押作為懲罰;法例的「國家機密」、「國家安全」、「勾結外國勢力」等字眼缺乏清晰定義,分裂國家的行為亦未明確訂明,不懂唱歌、舉旗或叫口號如何構成分裂國家;國家安全的最佳保障是政府受人民信任及尊重,威嚇及鎮壓只會適得其反。[113]
港大法律學院陳氏基金憲法學教授陳弘毅在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稱《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可以理解為中央政府對一國兩制的繼續實施提出新的「社會契約」,只要市民日後的言行不再跨越《港區國安法》條文設定的底線,便無須動用法例進行檢控和判刑,一國兩制可以重新上路[114]。翌日,曾為陳弘毅老師的紐約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115]、中國法律體制專家孔傑榮,對陳弘毅將《港區國安法》解讀為「社會契約」予以駁斥[116],孔傑榮稱每個法律系教授都應知道契約要由雙方自願簽訂,縱使《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各持份者談判的條件並不平等,但仍然經過漫長及多方參與。相比之下,《港區國安法》是秘密起草,條文極為含糊,不可能是契約,所以《港區國安法》是「無商量餘地的政治、社會勒令」(non-negotiable political and social diktat)[117],這無異於告訴香港人,只要跟從中央意思便安然無恙,甚至得到快樂。孔傑榮認為香港人最終會失去自由,再無發聲權利[118]。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接受《明報》專訪時表示,法例令中港雙輸,中國遭受國際制裁,香港人擔憂一國兩制是否無法繼續;法例第55條列明中央管轄權,可將被告「送中」,這權力一但使用,兩制即告終結;法例事先未有公眾諮詢,缺乏互信,將來無法順利實施,希望盡量使用其他法例的其他控罪;下架書籍、禁止口號等做法涉及多數人,有違針對少數人的原意。傅華伶相信,法例總則列明的國際公約及無追溯力等並非空話,不過當局需要說服港人,香港執法不會出現類似中國大陸的劉曉波、王全璋等以言入罪個案,釋除港人疑慮。[119][120]
山西省政協委員、中国法学会理事、香港大律师马恩国認為,一段时间以来,香港反对派与境外反中乱港势力勾结,甚至乞求外国政府制裁香港。法律草案指出针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将进一步有力打击、惩治香港反对派勾结境外势力危害香港繁荣稳定及国家安全的恶行。[121]
工商界
香港中华总商会发表声明称,香港国安法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会长蔡冠深说,香港国安法有助于稳定香港当前局面,保障香港的营商环境,增强本地和海外投资者信心。[122]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表示,香港国安法不仅能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主权,还有助于加强香港市民国家安全意识,对维持香港繁荣安定将起到重要作用。会长吴宏斌说,香港国安法可以使香港社会恢复和平有序,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在香港营商的信心。他深信,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依旧是自由开放、法治和包容的国际城市。[122]
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表示,香港国安法有助于香港建立稳定的营商环境,投资者会更有信心,对于香港经济复苏和长远发展大有裨益,是商界和市民的共同愿望和利益所在。[122]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表示,相信香港国安法有利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并恢复投资者信心,保障市民安居乐业,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122]
全港各区工商联会会长卢锦钦表示,香港国安法全票通过所产生的强大震慑力已有目共睹,对乱港分子而言,国安法是“天罗地网”;对普通市民来说,国安法是安全屏障。他相信在国安法的保障下,香港社会将尽快恢复法治和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123]
香港台湾工商联合总会会长邱伟铭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香港前途的“定海神针”,在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的时候公布实施,意义深远。港澳台湾同乡会会长张佐民表示,相信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香港会恢复社会安宁、百业兴旺,希望香港重新再出发,保持繁荣昌盛安定稳定。国际华商协进会会长罗台秦表示,民主、自由、法治三要素缺一不可,在追求民主、自由时也要讲法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根据需要制定国家安全法,相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后,会促进香港尽快恢复法治秩序和社会安宁,这对香港是好事。[124]
香港美国商会7月2日表示,仍将香港视为国际业务的基地,并希望《港區国安法》不会对香港的利益和活力造成影响。[125]香港美國商會在7月13日發表在6日至9日對企業會員進行的調查報告,顯示有超過一半受訪企業對《港區國安法》表示「極度擔憂」,當中有65%擔憂該法「其適用範圍及執法解釋模糊」,有61%擔憂香港司法體系的獨立性,有49%稱《港區國安法》對業務帶來負面影響,有超過一半受訪者擔憂香港的高度自治遭到侵蝕,[126]還有過半受訪者稱在香港居住及工作變得不安全,考慮其個人離開香港,而中長期有三分之一的美國企業將考慮把資產及業務遷出香港,更有5%的企業考慮短期內遷離香港。[127]
新加坡香港商会会长陈文平表示,在香港国安法审议和通过过程中,反中乱港势力就已开始寻找退路,这显示了这部法律的震慑作用。从长远来看,香港国安法有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128]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在7月16日發表對香港商務前景的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有超過81.4%在香港有商務活動的日本企業對《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感到憂慮。這個調查於7月2日至8日期間進行,共有304家駐港日本企業回覆,其中最擔憂的是《國安法》對獲取外部信息的管制,有14.5%的日本企業表示今後會縮減在港業務的規模、降低駐港機構的地位,以至取消在香港的業務。[129]
教育界
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表示,全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安法,相信这一法律能堵塞香港国家安全漏洞,有效止暴制乱,尽快恢复香港社会秩序,确保繁荣稳定。[122]
香港大專聯校學生會舉行反國安法論壇,探討反送中運動一周年對香港未來的啟示,並表明即使有國安法,都會繼續悼念六四事件[130]。
香港内地学生联合总会7月1日表示坚定支持和拥护,相信香港国安法能够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鼓吹“港独”、颠覆和分裂国家等非法活动,让香港社会恢复安宁及秩序,维护和保障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131]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公开大学校长黄玉山认为,香港国安法的通过对于香港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能够让“一国两制”更加丰富和完满。他希望通过香港国安法,让香港同胞,特别是青年对“一国”有更深刻的认识,能够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123]
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主席黃嘉純、香港浸會大學校董會主席陳鎮仁、嶺南大學校董會主席姚祖輝、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主席梁乃鵬、香港教育大學校董會主席馬時亨、香港理工大學校董會主席林大輝、香港科技大學校董會主席廖長城、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主席李國章八大資助大學校董會主席7月1日發表聯合聲明,支持港區國安法的頒布與實施,並呼籲大學持份者繼續緊守崗位,在學術自由、文化多元、廣闊國際視野這些傳統優勢下,為香港及下一代作出貢獻。[132]
新界校长会表示,香港国安法是香港稳定和安全的“定海神针”,符合渴望和平、追求发展的香港人期望。本着“一国两制”原则,立法制乱,把香港拉回正轨。[133]
香港澳洲國際學校校長亨普希爾(Mark Hemphill)在2020年8月決定在2020年年底離任。澳洲媒體訪問負責聘請亨普希爾來港執教的澳洲教育家麥基因(Bill McKeith)[134],麥基因稱《港區國安法》可能影響學校未來發展,他說:「香港現狀已被顛倒,這是對老師及管理層而言一項艱難的挑戰。」[135]在國際學校任教的教師表示,即使香港發生示威活動及肺炎疫情,外籍教師都不打算離開,因為香港原本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地方,但在「新限制」下越來越多外籍老師感到困擾,學校管理層害怕得罪香港和北京政府,並預料國際學校的課程也會受到攻擊[135]。
資訊科技界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表示,由於《港區國安法》的細則列明在合理懷疑下,毋須經過法庭已可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信息、限制或停止連接信息平台,擔心有部分數據中心會因此撤出香港。[136]
香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主席葉旭輝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細則「內容空泛」,細則指「保安局長可授權警方,規定發布危害國安信息或內容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移除相關內容,否則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電子器材,移除該信息;亦可在指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授權警方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葉旭輝稱這樣等同讓警方「有張刀指揮服務供應商做事」。大律師黃宇逸表示,只要「合理理由懷疑」及「相當可能導致」的執法門檻極低,又毋須法庭把關,對言論自由很大侵害,造成「寒蟬效應」。[137]
立法會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在7月20日表示,實施《港區國安法》及美國取消《美國-香港政策法》對香港的優惠待遇,使香港科技業界面對首當其衝的打擊。莫指出《港區國安法》使政府可指令電訊服務供應商及網絡平台移除當局認為有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而且警方可自我批准警員進入電子設備搜證,不但令在香港提供服務的Facebook、Twitter、Google、LinkedIn均宣布暫停批准香港政府機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並有外資科技企業考慮撤出香港業務。莫乃光認為香港在亞洲及中國區內最大的優勢是資訊自由流通,從而帶動資金、人才及生意到香港,並促進與外國合作的研發項目進度,可是實施《港區國安法》所產生的最大憂慮是「網絡自由」,莫乃光更直言:「香港與『防火長城』的距離越來越接近」。[138]
新聞界
7月1日,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對法例條文嚴苛,涵蓋範圍廣泛表示極度遺憾。聲明指,法例削弱言論及新聞自由等人權保障,傳媒報道不能以重大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新聞媒體工作會進一步受限,記者、新聞機構及新聞材料亦可能不再受現行法例保障,而審訊禁止旁聽就有損公眾知情權。聲明期望,法例實施後,不會威脅外國媒體及記協的正常活動。[139]
7月2日,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發表致行政長官公開信,指此前去信行政長官,表達對法例影響《基本法》第27條中新聞自由的具體關注,但香港行政長官辦公室回信未有明確回答;法例第54條要求加強規管外媒,故要求政府提供下列保證:採訪報道不受阻礙,選材無敏感禁忌,記者批評政府、社交媒體帖文、中港以外活動、加入組織、參加活動受到保障,簽證不用作限制手段,法例不溯及既往,記者無義務交出報道材料或受訪人資料。[140]
7月17日,香港大學新聞和媒體研究中心總監瑞凱德發電郵給師生,表示法例通過後,新聞自由及學術自由受到重大挑戰,法例飄忽不定的「紅線」令新聞工作者趨向防禦及自我審查;但港大不會教學生退縮,中心不會因法例改變,而是會恪守使命,培育報道事實、不畏强權的下一代記者;恐懼下的自我審查是新聞自由最大危機,香港行家需要學習在極權國家採訪方式,在無形限制下尋求生存空間;記者不應自設「紅線」,自我審查,應以充足的新聞故事突破界限。[141][142]
宗教界
本身是港區政協委員的香港佛教联合会会长释宽运表示,2019年以来,香港受到暴力及疫情影响,市民大众受尽身心困扰。他说:“国家安,则身心安。没有安定的社会秩序,市民衣食难保,居不能定,行不能安。”他认为,社会安宁是一切事业的基础,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是为维护“一国两制”,保障香港繁荣安定,只要万众同心,香港明天定必更好。[143]
香港道教联合会发声明称,喜迎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支持国家和特区政府依法执行香港国安法,恢复香港社会正常秩序,保持繁荣安定,让市民安居乐业。[143]
香港中华回教博爱社、香港中国回教协会、香港回教妇女会、香港伊斯兰联会及香港回教信托基金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相信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将有效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安全,守护“一国两制”,也有利于恢复香港社会的稳定,保障市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各项权利,使香港得到更好的发展。声明称,香港穆斯林将团结一心,坚决拥护支持香港国安法,为国家和香港的发展继续发挥积极作用。[143]
香港浸信會聯會會長羅慶才牧師曾發表文章,指國安法影響已經在香港浮現,香港成為「一國一制」已無懸念。羅認為國安法根本改變一國兩制,由北京「實質地操控」香港,直指「此『法』不可立」,立法只給予掌權者更無約制的權力,對香港市民沒有保障兼毫無好處。羅又批評「港版國安法」摧毀香港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剝奪港人言論自由,並主動提到聯會屬下培正中學一名副校長,因聯署反對國安法被教育局追究,「法雖未立,我們的自由就已經受限」。國安法通過後,羅將文章下架,原因是為免浸聯會受到連累。[144]
民意调查
据路透社报道,香港民意研究所在该项法律实施前,于6月15日至18日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一半以上的香港人反对这项法律,其中49%表示强烈反对,7%表示略微反对;约三分之一的香港人表示支持这项法律,其中27%的人表示强烈支持,7%的人表示略微支持。[145][146]
香港研究協會在7月2-5日以電話訪問1097名成年市民。66%的受訪者支持全國人大常委制訂《港區國安法》,並將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不支持者則佔31%;調查又顯示,47%的受訪者認為《港區國安法》對香港前景造成正面影響、32%的為受訪者沒有影響,而17%人認為有負面影響。[147]
6月1日,据《明报》报道,其已委托香港中文大学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64%受访者反对中央绕过立法会立法,24.3%表示支持。调查亦显示,52.3%受访者同意港府有责任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20.2%表示不同意。[148]
澳門
6月30日傍晚,澳门特別行政区政府发表声明称,坚决支持和拥护中央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社会稳定,所作出的这一重要举措。[149]
6月30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澳门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何厚铧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国安法,这是“一国两制”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推动香港走出乱局困境、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150]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總統、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表示,該法的通過是對中國大陸曾經承諾香港的「五十年不變」,打了很大的一個折扣,讓人感到非常失望,證明了一國兩制是不可行的。[151]副總統賴清德在社交媒體上表示中國此舉踐踏民主潮流,摧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他呼籲北京與香港的當局方面應傾聽民意,切勿一再毀諾。
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對此表示強烈遺憾和嚴厲譴責。他在聲明中表示,中國大陸繞過香港立法會徑行通過此法,造成香港局勢迅速惡化和港人安全自由權益危殆,立法院方面深表關切,將採取一系列因應措施。
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法違背中國政府對香港「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之承諾,並且有著超乎尋常的管轄範圍與效力,是「恐怖」的立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根據其在2020年6月18日所公佈的“香港人道援助行動專案”設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並在聲明稿中指出該辦公室的設立旨在为港人赴台就学、就业、投资创业、移民定居,以及香港有意来台发展的跨国企业、国际法人团体等,提供谘询与协助服务。[152]
中國國民黨對《國安法》通過發表聲明,表示《港版國安法》讓一國兩制空間嚴重受到壓縮,對此感到遺憾。同時也呼籲蔡英文政府要勇敢面對。[153]
台湾民众党主席兼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香港国安法”此举无疑会加深台湾人讨厌中国大陆的程度,反送中事件还历历在目,北京当局不应重复失败经验,再重蹈覆辙。[154]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表示,現在台灣的台獨當局搶黑中國大陸,又繼續放話要啟動兩岸關係條例的港澳條款,但港獨作鳥獸散,台獨的末日將不會太遠。[151]
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范世平批评,《维护国家安全法》對国家安全公署權力界定「非常模糊」。他認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中所指的「複雜情況」、「嚴重情況」、「重大現實威脅」等用字均未有明確解釋,「其實全部都是北京當局說了算」。他擔心,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會由國安公署直接辦案,跳過香港警務處[155]。
新加坡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7月29日報導,當地時間28日晚,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參加了美國智庫大西洋理事會的線上視頻座談會,在談到香港國安法時,他表示,希望香港能逐漸進入“新常態”,保持穩定和繁榮,繼續發揮它本身以及對中國的作用,這將對亞太地區有益。李顯龍表示,香港和新加坡之間確實有一定程度的良性競爭,但亞太地區很大,機遇也很多。香港是中國的門戶,有它的優勢;新加坡在東南亞中心,足跡較大,有不同的優勢。綜合各種考量,他更希望香港取得好表現[156]。
日本
6月28日,针对中華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将通过《港区国安法》,《共同社》称,日本政府计划就香港局势与发动对华制裁、限制向中国当局人士等发放签证的美国“紧密合作”(日政府高官语)。日本外务省消息人士称,《港版国安法》与中国宣称的“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国际承诺相悖,对此深感忧虑。该人士还表示,美国的制裁措施展示了特朗普政府的姿态,日本将与美国及相关国家合作,继续要求中国当局保持克制[157]。读卖新闻则称,日本政府已进入协调阶段,中国政府一旦通过《港区国安法》,将向中方表达“遗憾”。[註 6][158]
法例通過當天的6月30日上午,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在記者會上表示,在國際社會與香港市民強烈憂慮下,對法例通過感到遺憾,指法例損害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的信賴,而這制度對與香港交流密切的日本而言,是極為重要;日本繼續支持香港維持自由開放,並透過民主及安定方式發展,日本將與有關國家協調,適當回應。防衛大臣河野太郎在記者會上表示,法例通過意味著中國大陸未遵守香港主權移交時,對國際社會作出的一國兩制承諾,甚至可說是單方面改變現狀,這會對中國領導人習近平的訪日安排產生非常重大影響。外務大臣茂木敏充亦對法例通過表示遺憾。[註 6][160][161]
自由民主黨参議院幹事長世耕弘成表示一國兩制不應崩潰,立憲民主黨代表枝野幸男感到甚為遺憾,國民民主黨代表玉木雄一郎對法例威脅一國兩制深感憂慮,日本共產黨委員長志位和夫抗議並要求撤回暴行。經濟同友會代表幹事櫻田謙悟擔憂美中對立激化,副代表幹事、東芝社長車谷暢昭表示應維持香港營商環境。立教大學香港研究專家倉田徹教授稱無形恐怖會蔓延,防衛省防衛研究所主任研究官飯田将史指中國加強對港壓力。金融業界希望東京能接收從香港流出的金融人才,加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161]
7月3日,日本放送協會(NHK)報道,執政黨自由民主黨因應法例通過,要求政府取消習近平訪日計劃。自民黨擬定一份譴責中國的決議,指法例施行後大量人被捕,此前擔心成真,無法置身事外,表示嚴重關切;要求政府取消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押後的習近平國賓訪日安排,並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在港國民,及對香港市民提供必要支援,向希望離開的香港市民發放工作簽證等。[162][163]
7月4日,共同社则引述日本政府消息指出,日方因顾虑中日关系,不认同对华制裁,因为中日关系若转冷,日本经济将受严重影响。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安倍晋三也对制裁持谨慎态度,与美国保持距离,总理大臣官邸相关者更指出:“除美国以外,各国对制裁的态度称不上积极。”但报道也称,不排除未来日本政府因应国际形势发展而改变态度。[164]
7月7日,執政黨自由民主黨正式敲定譴責中國決議,強烈譴責中國一意孤行強推法例,令大量人被捕,損害一國兩制信譽,令人懷疑香港能否繼續維持自由、人權、民主等基本價值;決議要求中國遵守對國際社會的承諾,負起大國責任,並要求政府保護國人及向港人提供援助。至於要求取消習近平訪日,由於幹事長二階俊博等人有不同意見,最終改為以外交部會及外交調查會名義要求取消。[165][166][167]翌日,外交部會長中山泰秀一行將決議提交至官房長官菅義偉,獲回應會認真對待決議。[168][169]
韓國
大韩民国外交部长官康京和在6月30日表示,韩国正在密切关注有关动向及今后影响[170],韓方尊重中英兩國在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並認為根據《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享有高度自治並繼續維護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171]。
澳大利亞
7月7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更新旅游建议,呼吁其公民不要前往香港,并重新考虑他们留在香港的需要[172]。
7月9日,澳洲總理斯科特·莫里森表示《港區國安法》破壞了《中英聯合聲明》提出「一國兩制」的框架,損害香港高度自治[173],並宣布澳洲將延長對香港居民發出工作或留學簽證的期限至5年,并在这5年结束后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174]。同日,澳大利亚外交部发布公告称:“香港的新国家安全法可以得到广泛的解释。根据该法律,公民可能会被驱逐出境,或面临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被起诉到中国大陆的可能”并补充说,法律的全面范围和适用方式尚不明确,澳大利亚人可能“由于模糊的国家安全理由而被拘留的风险增加,可能无意中违反了法律。”[175]當日,澳洲政府宣布暂停香港與澳洲的引渡协议[176],並已將決定知會香港特區政府[174]。
紐西蘭
7月9日,紐西蘭副總理兼外交大臣溫斯頓·彼特斯表示,《港區國安法》已經「根本改變香港的國際關係環境」,「紐西蘭對香港實施國安法持續深表憂慮」,「因此,政府已指示官員重審紐國關於香港的一切政策制定,以確定雙方往後合作的適當性質。」彼特斯又稱需重新審視的對港政策包括引渡協定、戰略物資出口管制及旅遊建議等[177]。
7月28日,紐西蘭副總理及外交大臣溫斯頓·彼特斯表示,《港區國安法》破壞香港一國兩制的框架,亦違背了中國對國際社會所作的承諾,由於香港的法治原則已經被中國的《港區國安法》破壞,紐西蘭不再相信香港的刑事司法系統是獨立於中國[178],宣布中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而向香港出口軍事及技術等方面,將採取與中國大陸同樣的管制措施,同時更新旅遊建議,提醒國民《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前往中國的風險[179]。
俄羅斯
5月26日,俄罗斯外长謝爾蓋·拉夫罗夫表示,涉港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美方扬言针对中国全国人大推进涉港国安立法对中方实施制裁,不利于美方在其他问题上同中方开展有效对话[180]。7月2日,俄罗斯外交部副部长莫尔古洛夫表示,中国政府颁布实施《港區国安法》属于其内部事务。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扎哈罗娃表示,与香港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于中国的内政,外国无权干涉。[181]
7月8日,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在電話中告知習近平,俄方坚定支持中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努力,反对任何破坏中国主权的挑衅行为,相信中方完全有能力维护香港长期繁荣和稳定[182]。
法國
7月8日,法國外長让-伊夫·勒德里昂在法國參議院聽證會上強調「《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規定的一國兩制已構成『絕裂』」,他又稱「法國不會袖手旁觀,我將在適當的時候公布法國政府打算採取的反擊措施。」7月9日中午,勒德里昂與西班牙外長阿蘭查·岡薩雷斯在巴黎舉行聯合記者會時再次明確法國對香港政策的立場:「在我們看來,港區國安法嚴重撼動了1997年的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自治。」並表示法國將會協調歐盟採取反擊措施。[183][184]8月3日,法國宣布停止批准與香港引渡協議生效。[185]
8月3日,法國外交部發出聲明,「鑑於最新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批准法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聲明又表示中國實施《港區國安法》,令人質疑「一國兩制」原則以及由此產生的基本自由,亦直接影響法國公民和企業[186]。
德國
7月1日,德國外交部部長海科·馬斯稱《港區國安法》勢將影響中歐關係,香港的自治正遭到削弱,狀況「極度令人憂慮」[187],歐盟必須對此迅速展示強硬立場。德國聯邦外交部在其官网上提醒准备赴港及在港德国公民应當注意自己的政治言行[188]。
7月28日,德國外交部宣布,即時停止向香港輸出軍事裝備及軍民兩用敏感產品。德國外交部部長馬斯在歐盟27國同意對香港實施敏感技術禁運後稱,香港人憂心一國兩制框架遭破壞和自由受到限制,而歐盟的決定正是「與港人團結的象徵」[189]。
7月31日,德國外長宣佈中止与香港的引渡协议[190]。
芬蘭
7月15日,芬蘭司法部長安娜-瑪雅·亨利克松在接受芬蘭廣播公司採訪時表示,基於《港區國安法》施行後香港的法律狀況不透明,芬蘭已經停止了與香港之間的引渡協議[191]。芬蘭在10月16日正式宣布暫停與香港的引渡協議,並指《港區國安法》箝制香港自治,使引渡協議不再適用[192]。
愛爾蘭
10月23日,愛爾蘭外長西蒙·柯文尼(Simon Coveney)接受愛爾蘭國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愛爾蘭政府經檢討後在10月13日決定暫停執行與香港的引渡協議。科文稱《港區國安法》實施前沒有經過香港社會和立法會的諮詢,讓香港獲得承諾的高度自治面臨風險,並關注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因此受到侵蝕,他強調愛爾蘭將持續對香港情況保持警惕[193]。
瑞士
8月3日,瑞士聯邦委員會委員兼外交部部長伊尼亚齐奥·卡西斯批評從港區國安法可見中國侵犯人權的情況正持續增加,並指若中國放棄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原則[194],將會影響在香港投資的瑞士公司。卡西斯指出兩國建交70年,雙方的對話中亦一直包括法治和人權問題,中方一旦放棄開放的道路,西方國家將更果斷回應,他形容中國已經改變,了解到中國的情況比想像中更動盪不安,而瑞士必須更強硬地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加強國際法及多邊體系[195]。
英國
2020年6月23日,英國駐華大使館在英國政府網頁發布《关于香港问题的辟谣说明》[196],指出「中英联合声明是在联合国登记在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国际条约,自1985年6月12日至今仍有效[197]。新国家安全法在《基本法》中不存在正当的法律依据,且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197]。」《辟谣说明》同時反駁中國新聞網稱「香港民众欢迎新国家安全法的通过」,《闢謠說明》指出縱使香港有一些人支持但並非所有人都支持,並引述一個由明報舉辦的民意調查,這個有290萬人參與的民意調查結果反映「64%的香港民众反对这项法律」[197]。
2020年6月30日,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表示英国政府对港区国安法“深表关切”(),表示“将十分谨慎地审视该法,我们要对其进行妥善评估,确定它是否与《中英联合声明》存在冲突。”[198]在问及国安法是否会影响到限制华为进入到英国市场,他矢口否认道:“这个立场非常简单:我不会将此事卷入排华情绪,我不是排华的人”()[199][200]。
2020年7月1日,约翰逊在英國國會表示,中国制定并实施《香港国安法》明显严重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201]。约翰逊说:“这损害了香港的高度自治,与香港《基本法》有直接冲突。该法威胁了《中英联合声明》保障的自由和权利”[201]。英国外交大臣藍韜文说明,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註 7](即BN(O)护照)的香港人将获准进入英国工作、生活五年,之后可以申请定居,再12个月后可以申请入籍,人数没有上限[201]。这项“特殊的、专门的”安排是英国兑现对港人的历史承诺[201]。同日英国对在香港的本国公民发出香港旅游风险警示[202]。
7月17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韋彥德發聲明,表示這項受關注的法例,其影響視乎如何執行,英國最高法院將與英國政府評估香港情況,而香港主權移交後,英國最高法院向香港終審法院派遣2名法官的協議是否繼續,要視乎香港是否繼續享有司法獨立及法治。聲明強調,最高法院支持香港法官捍衛司法獨立及法治,相信終審法院法官會維護《香港基本法》第85條規定的法院獨立司法權,並引述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早前聲明,指司法獨立及法治為香港基石,香港司法機構有憲制責任保持及維護。[203][204]
7月20日,英國外交大臣藍韜文在英國下議院表示,中國政府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國際義務,宣布即時並無限期暫緩執行英國與香港之間的引渡協議[205],而自1989年六四事件起生效的對中國武器禁運,亦擴大至適用香港,不再向香港輸出軍事用品,包括槍械、彈藥和相關零部件,以及用於鎮壓的裝備[206]。
英國國防部發言人表示,鑒於英國政府已表明港區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威脅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下,英方人員將暫停為香港提供訓練,疫情過後會再做安排[207]。
2020年11月,英国政府发布《香港問題半年報告》,对《香港国安法》提出质疑,认为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質疑其對「一國兩制」承諾[208]。
2021年2月16日,英國外交部更新香港營商指引,在香港經濟概况一欄刪去「國際金融中心」的字眼,改為「區域樞紐(regional hub)」。指引提到《港區國安法》落實後,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被取消資格,是中方第3次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而原定2020年9月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也被政府以新型肺炎疫情為由而推遲,部分企業僱員參與示威活動和表達的政見會受到中方的壓力。不過在反洗黑錢一欄中,保持形容“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仍然是不合法及合法金融的目標。”[209]
荷蘭
受國安法影響,荷蘭於10月23日終止和香港的的引渡協議。[210]
美國
美国商务部发布声明,取消对香港的优惠待遇[211],并停止向香港出口防卫产品,对出口香港的军民两用科技产品实施新的贸易限制,与出口至中国大陆的相关产品同等对待[212]。
7月1日,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批評《港區國安法》“是對所有國家的侮辱”,美方將繼續執行總統特朗普的指示,終止香港的特殊地位[213]。當日,美國國會兩院通過《香港自治法》,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要求对中国实施制裁[214]。7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白宮記者會上宣佈已簽署《香港自治法》,法案正式成為美國法律[215]。
7月31日,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出席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時,對先後共有70餘國表態支持香港國安法感到非常不安。[216]
8月1日,美國政治科學協會(APSA)公布受《港區國安法》實施影響,原定在本港舉行「亞洲區具爭議的政治及其影響」工作坊,更改到韓國首爾舉行。學者擔心日後學術界再不敢來港出席交流活動,考慮在歐美、日韓等學術較自由的地方舉行活動。[217]
8月7日,美國財政部宣布制裁侵犯人權及破壞香港自治的11名中港官員[218],被制裁人士包括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兼國安委秘書長陳國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前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香港中聯辦主任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219]。
8月20日,美国宣布因《港區国安法》,暂停与香港移交逃犯条例、移交被判刑人协定及豁免国际船运利得税[220],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奧塔古斯在聲明中稱,中共採取激烈手段,侵蝕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對英國及香港人民承諾給予香港50年的高度自治,總統特朗普表明會視香港為「一國一制」,並對破壞香港人民自由的個人採取行動[221]。
9月14日,美国国务院在其官網网上對香港發布旅游警告。美国国务院認為,中国政府在香港实施国家安全法後會給美國遊客帶來風險[222]。
11月9日,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宣佈[223],財政部已對执行《港區國安法》的中央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副署长李江舟、香港警务处负责国家安全的副处长刘赐蕙(Edwina Lau)、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高级警司李桂华( Steve Li Kwai-Wah)以及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實施制裁[224]。
12月7日,美国国务院与财政部對14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丙轩、艾力更、依名巴海、王东明、万鄂湘、陈竺、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和武维华實施制裁。美国国务卿蓬佩奥指上述14人對港版国安法的通過负有直接责任[225]。
2021年1月15日,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發布聲明,因應香港警方1月6日依《港區國安法》逮捕包括1名美國公民在內的55名泛民人士,指控他們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進一步祭出制裁措施。受制裁官員包含兼任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尤權、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副署長孫青野、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以及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處長蔡展鵬、警務處助理處長江學禮與簡啟恩。[226]
加拿大
7月1日,加拿大政府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即時更新對香港的旅遊警示,警告在香港的國民被任意拘捕及引渡到中國大陸的風險增加[227]。
7月3日,加拿大總理賈斯汀·杜魯多在記者會稱《港區國安法》破壞「一國兩制」原則,威脅750萬香港人及30萬居港加拿大人[228],並宣布加拿大即時停止出口軍事敏感裝備到香港,同時暫停香港與加拿大的引渡協議[229]。加拿大外交部部長商鵬飛譴責中國以秘密方式制定《港區國安法》[230],在秘密過程下通過及頒布的《港區國安法》未經香港立法、司法機構或人民參與,加拿大將重新審視對香港的政策,外交部同時更新加拿大公民前往香港的旅遊警示[230]。
2021年2月,加拿大推出了《港人避風港計畫》,放寬對香港人的工作簽證及過渡為永久居民的申請,以向《港區國安法》下的港人提供保護。
聯合國

7月3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聲明,表示法例過於含糊,容易出現任意檢控。聲明指,法例未獲充足認識時即出現拘捕行動令人震驚,希望條文充分體現國際公約有約束力的條款;法例部分罪行定義模糊及過於寬泛,未能區分暴力及非暴力行為,有機會引致歧視、任意詮釋或任意執法,損害人權保障,重申受國際人權法保護的行為及言論不應被定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可能限制公民活動,扼殺活動人士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或令人權維護者及活動人士因表達、結社或和平集會而被定罪。[231][232]
9月4日,联合国反恐与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尼·奥拉宁等7名联合国专家在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网站发布联名信,对港版国安法严重损害香港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表示严重关切[233]。
6月30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4次会议上,英法德日等27国[註 8]在会上发表联合声明,指出港区国安法威胁到香港的自由,呼吁北京重新考虑[214]。古巴則代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内的53个国家[註 9]发言,支持香港国安法[236][237]。朝鲜、乍得、佛得角等20国[註 10]代表于次日发言,支持港版国家安全法立法,先后共有70余国表态支持香港国安法。
7月2日,印度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代表则对香港立法情况表关注,并呼吁印度政府对日趋严重的香港人权局势进行适当的处理[240][241]。
歐盟
6月30日,欧洲理事会主席夏尔·米歇尔表示,香港国安法律可能会「破坏法治」,欧盟理事会对该决定「表示遗憾」。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表示,欧盟现正与「国际伙伴」就可能的回应措施进行讨论。冯德莱恩说:「我们已经多次表明,包括上周与中国领导人的直接接触,表明新立法不符合香港的基本法,也不符合中国的国际承诺。」「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注。」[242][243],7月1日,欧盟理事会发表了联合声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港区国安法》表示“严重关切”,表示相关法律未经香港立法会和民间社会事先有意义的协商而获得通过。声明重申,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欧盟对香港的持续稳定与繁荣有着重大利益。它非常重视根据《基本法》和国际承诺维护香港的高度自治,并尊重这一原则。声明最后,欧盟表示将评估该法案的影响,并持续与中国沟通。[244] 7月2日,冯德莱恩表示,欧中贸易关系重要,而香港是欧中贸易重要枢纽,拥有特殊地位,欧中双方应确保合作关系继续。她还称,如果欧盟成员国一致对港版国安法有意见,将会对中国有长远影响,但她未进一步解释。而冯德莱恩的盟友、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則稱歐盟會繼續就國安法問題與中國對話,雙方應保持互信,容許暢所欲言,意見不合在所難免,但希望可以取得共同結果。她还称德国现在没有计划为港人推出新的庇护措施[245]。
7月1日,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何塞·博雷利·丰特列斯表示,在香港警察根据中国新的国家安全法进行首次逮捕之后,布鲁塞尔正在评估这项法律的含义,并继续对香港人权表示关注。丰特列斯在一份声明中说:「欧盟认为必须充分保护香港居民的现有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以及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并表示会在7月13日举行的下一届欧盟外长会议上,香港情况将会作为讨论议程之一[246]。
7月28日,歐盟理事會發表聲明,指中國實施《港區國安法》侵蝕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受保障的權利和自由[247],並影響中歐關係,由於中國違背國際承諾[248],歐盟27國同意限制向香港輸出用作鎮壓、截取通訊或進行網絡監察等的敏感科技和設備,與中國大陸同一對待。德國聯邦外交部部長海科·馬斯在聲明中提到,歐盟現在擁有一個「共同工具箱」,成員國可在其權力範圍內,用來回應北京對香港公民社會的侵犯[249]。
東盟
东盟秘书长林玉辉表示,东盟一贯并将继续坚定支持“一国两制”,充分理解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立法的内在因素和极其必要性,赞赏中国做出这一重要决定的远见卓识,期待香港尽早实现长久治安,为东盟和香港加强合作创造更有利环境。[250]
其他
非洲联盟、上海合作组织、各国议会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等国际组织表态支持中国的决定[180][251][252][253]。
北大西洋公约組織秘书长延斯·斯托尔滕贝格在德国汉堡的一个虚拟论坛上表示强烈抗议,他说:「很明显,中国并不共享我们的民主、自由、法治等价值」[254]。
非政府組織
6月17日,全球86个国际人权组织与香港民间人权团体[註 11]发表联署声明,呼吁中国应撤回在香港引入国家安全立法的计划,以保障人权与公民自由。[255][256]
6月30日,國際人權組織人权观察则呼吁联合国成員國應组成国际人权调查团,以審查北京政府的人權記錄。人权观察组织中国区主任苏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表示对香港落实国安法感到失望,并形容“香港是被压迫的救生艇,但他沉没了”[257][258]。大赦国际批评中国通过香港国安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范围广泛,而且含糊不清的罪行用来镇压异议人士。大赦国际中国区负责人约书亚·罗森茨威格(Joshua Rosenzweig)表示国安法的通过对香港人民来说是一个痛苦的时刻,是对香港近代史上最大的人权威胁。并批评北京政府有计划地制造了镇压武器,以用来对付政府批评者,包括只是表达观点或和平抗议的人[259][260]。
社群媒體與企業
因應國安法生效,Telegram、Facebook(包括旗下WhatsApp)、Twitter、Google、Zoom和Signal先後宣布將暫停處理香港執法機關索取資料的請求。抖音海外版TikTok宣布撤出香港市場,但抖音繼續向香港用戶提供服務[261]。Telegram於7月5日向香港自由新聞稱,理解現時香港用戶保障私隱的重要性,於國際社會就目前香港的政治變化達成共識前,不會處理這些請求[262]。Facebook指表達自由是基本人權,支持人們可以在無須擔心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公司正評估法律的影響,將會徵詢人權專家意見,在完成評估前,不會處理相關請求[263]。Google亦指在法律生效時,已即時暫停處理這些請求,並正在檢視法律細節[264]。營運維基百科等網站的維基媒體基金會表示擔憂《港區國安法》限制維基媒體計劃用戶私隱,並宣布在全面檢視法例影響前,不會向香港政府提供任何非公開用戶資料[265][266]。
《彭博社》報導有科技公司開始離開香港,並引述軟件公司負責人稱「我們現在處於兩難境地。要是遵守香港的法律,可能會違反其他國家的法規」,「我們擔心如果有一天我們告訴別人自己是一家位於香港的公司,人們會不信任我們。」[267]前加拿大安大略省訊息與隱私事務專員卡沃基安表示,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執法機關,如要從Facebook這樣的社群媒體平台獲取用戶的數據,必須證明調查的必要性,並必須從法庭取得法官的授權令,但按《港區國安法》,香港警察不需要有法官批准。儘管中國不斷宣稱國安法只會影響「少數人」,但以《港區國安法》對「國安」定義涵蓋範圍之廣,可能讓任何民眾都成為政府眼中的「少數人」。[268]
2020年8月13日,Google宣布終止直接回應香港特區政府索取用戶數據的要求,香港當局日後須向美國司法部提出請求並根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司法互助協定)索取用戶數據,同時表示自《港區國安法》在香港生效後,從未向香港當局提供任何數據,以後亦不會直接回應有關請求,而美國以外的機構與過往一樣,可透過外交程序索取供刑事調查的數據資料,同時指公司會拒絕範圍太廣泛的數據請求,以保護用戶私隱[269]。
高等教育及學府
由於《港區國安法》第38條稱此法效力涵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如被認定在香港以外地區觸犯此法,也可能在香港被捕。美國多所高等院校,包括普林斯頓大學、哈佛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阿默斯特學院,宣布允許學生以匿名方式上課、提交作業及報告[270],並在涉及中國敏感政治的資料標註「內含敏感訊息」,此舉是要避免課程因為涉及到被中國認為是政治敏感的材料,可保護學生和教職員不被中國當局起訴,令學生在研習時可自由發言及表達意見,確保學術自由[271]。普林斯頓大學助理教授祖若水稱,學生可以使用代號提交作業,並表示我們不會因恐懼而不再教天安門事件、新疆或任何中國政府不希望我們討論的敏感議題。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政治學助理教授任美格表示,他們的課程涵蓋台灣、香港和中共執政合法性等議題,討論的個案研究之一,要求學生閱讀新疆維吾爾族人遭關押在再教育營期間寫的日記,我們將採取措施保障學生。賓夕法尼亞大學政治學系教授金駿遠稱,他將寄出「內含敏感訊息」的課程大綱,又表示網上課程內容如外流,不僅可能危及學生,有朝一日他前往中國也自身難保[272]。
海外法律效力执法争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施对香港以外也有一定影响,引发部分人士與國家对中国大陸的批评。由于新规定的执法效力过于含糊和广泛,甚至适用于非香港居民的条例引起执法争议,如香港国安法第38条,支持香港独立或中国大陸政府实施制裁的外国人被认定已经触犯了香港国安法条例。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表示「這是天朝帝國對世界子民發出的律令」[273],他舉例說,若有美國人在美國批評北京,讓香港人憎恨北京政權,就已經犯法。外國人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違反《港區國安法》,只要踏上中国土地,或是搭乘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注册的交通工具,都有可能被送往香港或中国大陆审判。若非中国大陸居民在中国大陸以外的国家地区触犯香港国安法条例,中国大陸政府可以对已签署法律互助条约和引渡条例的国家发出引渡请求,但要视乎事主所在国的批准才可以引渡,若沒有与中国大陸签署引渡条例的国家则不受影响[274][275]。
其中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触犯香港国安法条例的A国人士逗留在与中国大陸签署引渡条例的B国家时,A国必须与B国进行司法协商,并得到A国的批准才可以让B国引渡。被要求引渡的A国人士也可以组织法律团队上诉,挑战当地法院引渡条例[276]。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大陸一共与39个国家签有移交逃犯协定,且已生效。分别为:立陶宛、罗马尼亚、蒙古国、秘鲁、墨西哥、纳米比亚、南非、葡萄牙、塔吉克斯坦、泰国、越南、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塞拜疆、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巴西、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韩国、俄罗斯、法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柬埔寨、突尼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西班牙、伊朗、意大利、印度尼西亚、莱索托、老挝。[277]
另外,截至2020年4月22日,一共有19个国家与香港签有移交逃犯协定,且已生效,分别为:韩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斯里兰卡、南非、英国(已暫停)、捷克、芬兰(已暫停)、德国(已暫停)、爱尔兰(已暫停)、荷兰(已暂停)、葡萄牙、加拿大(已暫停)、美国(已暫停)、澳洲(已暫停)、纽西兰(已暫停)[278]。惟國安法在7月1日實施後,陸續有國家宣布中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279],而法國與香港在2017年簽署的引渡協議原本正等待雙方完成本地立法,但法國於2020年8月3日宣布不批准法港引渡協議生效[280]。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 |
---|---|
![]() | |
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
地域範圍 | ![]() |
簽署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簽署人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7日 |
相關法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
現狀:已生效 |

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该細則对《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措施作了细节说明及规定[281]。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规定,“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282]
列表
被捕日期 | 姓名 | 拘控時歲數 | 罪名 | 情況 | 案情 | 註釋 |
---|---|---|---|---|---|---|
7月1日 | 唐英傑 | 23 | 煽動分裂國家、 恐怖活動 | 被控告 | 電單車插光時橫額 | 首位提堂 |
張先生 | 38 | 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背囊藏有港獨旗幟[284] | 首位被捕 | |
先生 | 24-26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身穿光時上衣[284] | ||
先生 | 23 | 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藏有數十光時文宣[284] | ||
周女士 | 67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舉起港獨紙牌[284] | ||
女士 | 36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藏有港獨文宣 | ||
女士 | 36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
女士 | 15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揮動港獨旗幟 | ||
先生 | 19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背囊藏有光時文宣[284] | 被捕人表示自己被指涉嫌分裂國家[284] | |
先生 | 24-26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
7月21日 | 周偉雄 | 52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舉起光時紙牌 | 首位區議員被捕 |
7月29日 | 鍾翰林 | 19 | 分裂國家、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網上成立港獨組織[285] | [註 12] |
何忻諾 | 17 | 未被控 | ||||
何諾恆 | 21 | 未被控 | ||||
陳渭賢 | 16 | 未被控 | ||||
8月10日 | 黎智英 | 71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控告 | 資助組織要求制裁香港[287] | 壹傳媒被搜查, 黎智英其後被起訴勾結境外勢力等罪, 不得保釋還押 |
黎耀恩 | 39 | 勾結境外勢力 | 未被控 | |||
黎見恩 | ? | ? | 未被控 | |||
周達權 | 62 | 勾結境外勢力 | 未被控 | |||
黃偉強 | ? | ? | 未被控 | |||
吳達光 | ? | ? | 未被控 | |||
周庭 | 23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資助組織要求制裁香港[287] | 被上門拘捕[註 13] | |
李宇軒 | 29 | 勾結境外勢力 | 未被控 | 負責「我要攬炒」運作[288] | [註 14] | |
李宗澤 | ? | 勾結境外勢力 | 未被控 | |||
8月15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高叫港獨光時口號 | 馬氏有包括此表在內的12宗事件涉及違反國安法[289], 目前還押中,不得保釋 |
9月6日 | 譚得志 | 47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290] | [註 15] |
9月22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高叫港獨光時口號[291] | 再次被捕 |
9月24日 | 呂世瑜 | 23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發放大量文宣 | [註 16] |
10月15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高叫港獨光時口號[293] | 再次被捕 |
10月21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高叫港獨光時口號[293] | 再次被捕 |
10月27日 | 鍾翰林 | 19 | 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網上上傳港獨言論 | 第二次被捕[註 17] |
何忻諾 | 17 | ? | 未被控 | |||
陳渭賢 | 16 | ? | 未被控 | |||
10月28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手持港獨標語[293] | 再次被捕 |
11月4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高叫港獨光時口號[293] | 再次被捕 |
11月21日 | 尹耀昇 | 50 至 53 | 資助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眾籌支持臺獨組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295] | 暱稱傑斯。[註 18] |
曾碧雲 | 資助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傑斯妻子 | |||
利寶麗 | 資助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傑斯女助理 | |||
11月22日 | 馬俊文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控告 | 高叫港獨光時口號[296] | 再次被捕 |
12月7日 | 陳易舜 | 24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參與中大遊行[297] | 觀塘區議員 |
李嘉睿 | 22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西貢區議員 | ||
楊子雋 | 25 | 煽動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灣仔起步」成員 | ||
1月6日 | 戴耀廷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參加民主派初選 | ||
區諾軒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鍾錦麟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趙家賢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關尚義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首位被拘捕的非中國公民 | |||
吳政亨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袁嘉蔚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梁晃維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徐子見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鄭達鴻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楊雪盈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彭卓棋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劉頴匡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何桂藍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范國威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柯耀林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梁國雄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林景楠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鄒家成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陳志全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楊岳橋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林卓廷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李芝融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呂智恆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伍健偉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朱凱廸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張可森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黃子悅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譚凱邦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郭家麒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尹兆堅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吳敏兒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譚文豪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劉偉聰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胡志偉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施德來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李嘉達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岑子杰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安德里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黃碧雲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何啟明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馮達浚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劉澤鋒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毛孟靜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岑敖暉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王百羽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涂謹申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鄺俊宇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李予信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余慧明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劉凱文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袁偉傑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李國麟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
1月7日 | 黃之鋒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註 19],另外也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反對禁止蒙面規例示威中非法集結、違蒙面法2罪。 | ||
譚得志 | 顛覆國家政權 | 未被控 | 第二次被捕 | |||
1月29日 | 資助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與尹耀昇被捕有關 | |||
資助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
資助分裂國家 | 未被控 | |||||
7月30日 起通緝 | 羅冠聰 | 27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通緝 | [298] | [註 20] |
陳家駒 | 30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通緝 | [298] | [註 21] | |
鄭文傑 | 29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通緝 | [298] | ||
黃台仰 | 26 | 煽動分裂國家 | 被通緝 | [298] | [註 22] | |
劉康 | 18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298] | ||
朱牧民 | 42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298] | 首位非中國籍港人 | |
8月10日 起通緝 |
劉祖廸 | 27 | ? | 被通緝 | [298] | 團體「我要攬炒」主腦 |
麥‧西門 | ?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299] | 首位非港人的外籍公民 | |
12月27日 起通緝 |
許智峯 | 38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在丹麥呼籲擴張國際線[300] | 有9項控罪在身, 因沒有向警方報到已被發出通緝令;另外在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違法案件及立法會潑臭水事件中因缺席聆訊已被法庭通緝 |
顛覆國家政權 | 被通緝 | 參加民主派初選 | ||||
張崑陽 | 24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註 23] | ||
梁頌恆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註 24] | |||
梁繼平 | 勾結境外勢力 | 被通緝 | [註 25] | |||
註:「分裂國家」即國安法第20條、「煽動分裂國家」和「資助分裂國家」即第21條、「顛覆國家政權」即第22條、「勾結境外勢力」即第29條;表中被通緝者未獲警方證實 |


詳情
2020年7月1日的七一遊行,下午約1時半,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有人羣集結,警方於百德新街截查一男子,在其身上搜獲一面寫有「不要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註 26]。該名男子之后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名被逮捕[301][302][303]。截至7月1日晚10时,警方已拘捕10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有关规定的人士[304]。另外同日下午,23歲男子唐英傑在灣仔駕電單車衝向一批防暴警察,造成最少3名警員受傷。警方於7月3日落案控告唐英傑觸犯《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並於7月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這是香港法院首次開庭審訊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案件[305]。唐英傑也成為首位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306]。
2020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一周年之際,葵青區葵盛東邨區議員周偉雄在形點商場(YOHO MALL)高舉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纸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307]。成為自《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名因違反此法律被逮捕的區議員。
2020年7月29日,警方國安處人員於元朗、屯門、沙田和大圍,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21條拘捕3男1女。據了解,被捕成員均屬「學生動源」香港本部前成員,包括前召集人鍾翰林和其女友何忻諾(但何本人已否認是鍾的女友),前發言人何諾恆,以及前成員陳渭賢[308]。12間大專院校學生會發表聲明,批評警方行動等同向全體香港人宣告,白色恐怖年代正式降臨香港[309]。成員到7月31日保釋,其中前召集人鍾翰林表示未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但要求交出旅遊證件和72小時內刪除部分社交平台文章,並檢取其唾液樣本以獲取DNA。他質疑警方的拘捕是否「政府操控」[310]。
2020年10月27日,警方表示,警方國安處經進一步調查後,在中區、沙田區及屯門區分別拘捕鍾翰林,何忻諾和陳渭賢。3人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據報道,警方調查顯示,上述3人涉嫌在今年9月至今,在網上社交平台發表有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內容,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鍾翰林同時是「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和「創制獨立黨」Facebook專頁的管理員,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網頁仍持續上傳有關香港獨立言論,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10月29日,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和一項「串謀發佈煽動性刊物罪」,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同意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2021年1月7日再提訊,讓控方進一步調查案件。鍾翰林被拒保釋,還押看管。[311]而餘下2人 - 何忻諾和陳渭賢獲准保釋候查,12月再向警方報到。[312][313]
2020年7月31日,多個媒體報導,消息指警方國安處向羅冠聰、陳家駒、鄭文傑、黃台仰、劉康及朱牧民發出通緝令,並指他們涉嫌煽動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港區國安法》[314][315][316]。其中朱牧民是首位被警方以《港區國安法》通緝的非中國公民及非中國籍港人。[317]
2020年8月10日,警方國安處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欺詐」等罪名上門拘捕壹傳媒创办人黎智英、黎的兒子黎見恩及黎耀恩、行政總裁張劍虹、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等7人。身處海外的黎智英助手——美國人馬克‧西蒙(Mark Simon)則被警方通緝,成為繼朱牧民後第二位被警方以違反《港區國安法》通緝的非中國公民;他在社交網站貼文,公告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被捕的消息[318]。另外當天10時左右,約200名警員抵達將軍澳的蘋果日報大樓進行搜查。報社員工暫停工作,配合警方行動[319]。
同日稍後,警方再次拘捕3人,其中兩人分別是團體香港故事及前學民思潮成員,同時也是網上組織「我要攬炒」成員,他們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其中1人是團體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被警方拘捕,他曾在去年區議會選舉邀請來自十個國家的專家來港視察選舉情況;另一名被捕者為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他曾擔任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的助理[320]。其後警方晚上再有行動,前香港眾志核心成員周庭的臉書貼文指稱,確認周庭根據《國安法》下「煽惑分裂」罪名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在場律師指,警方正以一份8月6日發出的搜查令,在周庭住所進行搜索[321]。
另外就黎智英被捕一事,警方追加通緝2人,分別是早前已被發令通緝的朱牧民和自2020年1月起在英國流亡的網上組織「我要攬炒」成員劉祖廸。[322][323][324][325]
根據媒體報道,2020年9月22日晚上約6時,經常手持「美國隊長」的盾牌出席示威活動、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30歲姓馬男子,在將軍澳PopCorn商場曾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等的口號,被警方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拘捕,並帶署扣查。[326]其後馬姓男子於10月15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叫非法口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作出煽動或教唆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被警方拘捕。[327]10月23日,馬姓男子在元朗Yoho Mall商場與另一名到場男子在場不時高叫「港獨」口號及唱「獨歌」。再被警方拘捕。[328]10月27日在中區警署外聲援鍾翰林期間手持港獨標語,被警方以「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名拘捕。11月3日,在中環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警方以同樣被捕。合共8次被捕。[329]
11月22日,警方正式拘捕姓馬男子及落案起訴,11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多次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被告不得保釋還押,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再訊。[330]
2020年9月24日,警方新界北總區重案組人員在粉嶺欣盛苑破獲1個軍火庫,1名呂姓理工大學學生及其母親被捕。警方指該學生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在不同網上社交平台發放大量違法文宣,又圖文並茂直認自己在本月初非法遊行中,向警方防線投擲刺鼻物體,並揚言下次將使用更具殺傷力武器,公然挑戰警方。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已接手調查。該學生暫控1項「無牌管有槍械」罪、1項「未經許可入口戰略物資」罪及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9月2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釋還押,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後再訊。49歲母親獲准保釋候查,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331]
2020年11月19日,香港中文大學起一連三日舉行畢業典禮,校方早前宣布,本屆畢業典禮受疫情影響改為網上進行。有人在網上發起中午在校內遊行,為反修例衝突事件默哀。有百名中大畢業生及學生手持抗爭標語等,在港鐵站外的民主女神像集合後在校內遊行,並高呼反修例口號及旗幟。中大表示,鑑於大型人群聚集或觸犯禁聚令及公安條例,為防情況失控,校方已就此通報警方。上午12時15分左右,約100名遊行人士抵達百萬大道,再次舉起多幅口號,包括「中大義士,畢業快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他們高呼口號後,眾人齊唱「願榮光歸香港」。中大校方隨後此行為可能涉違國安法,並已經將相關情況報告給警方。[332]隨後警方國安處探員進入校園內進行取證。[333]
2020年11月21日,D100網台主持傑斯及妻子,以及傑斯一名女助理,於凌晨被警方國安處上門拘捕。消息指,事件與傑斯年初在網上發起名為「千個爸媽,台灣助學」的籌款計劃有關,該計劃旨在透過眾籌集資,資助已經離港赴台的香港示威。據了解,警方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1條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洗黑錢,將3人拘捕。消息指,有人透過計劃籌了千多萬港元,其中動用約600多萬元投資股票,而據知台灣的對口單位屬支持台灣獨立之組織。資料顯示,傑斯於2020年2月於facebook平台帖文指推出「千個爸媽,台灣助學」籌款計劃,計劃於網上進行募捐,並指籌款為助示威者進往台灣之用。[334]
2021年1月6日,警方國安處聯合1000名警員,在港九新界拘捕53名民主派人士,他們涉嫌在2020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中觸犯《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自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警方最大宗拘捕行動。[335]當中一人是擔任民主動力司庫的居港美籍人權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是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首名被捕的外國人。[336]
2021年2月2日,香港警务处处长鄧炳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視像會議中表示,2020年警方共拘捕97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人士,包括55名參與民主派初選人士,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被捕人士分別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等,當中8人已被檢控。鄧炳強强调,2020年警方嚴正執法,加上法庭對相關案件有具阻嚇力的判決,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令反修例相關罪行減少,顯示治安轉趨平穩,社會秩序恢復穩定,警方會嚴防違法活動死灰復燃,及防範「孤狼式」襲擊[337]。
2021年2月8日,法新社引述消息,第一個因國安法被控,罪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的唐英傑,香港律政司將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直接發出證書,指示本案毋須陪審團審理,改由3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這打破了香港由開埠以來176年所有於高院審訊的案件皆設有陪審團的傳統 [338]。
2021年2月9日,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黎智英的保釋上訴被駁回,判決書指國安法第42條排除了本地法例「有利於保釋的假定」,保釋門檻遠高於現有法例。[339]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亦指出此條例比起過往嚴苛,令被告負擔更重,甚至指出幾近要「植物人先可以保釋」。[340]而在2021年2月10日,早前因國安法被捕的傑斯 (尹耀昇),法院亦引援拒絕黎智英保釋的判詞,拒絕尹的保釋,並需還押至5月10日再聆訊 [341]。
教育層面
2021年2月4日,教育局向各中小學(包括特殊學校)發出通告,表示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已更新課程指引及教學資源,以及要求學校落實具體措施,應對學生可能在校內或校外參與和發起具政治訊息的活動。如學生在校內叫口號和拉人鏈等,要立即勸止及提醒,指出如有懷疑涉及違法行為或有需要的話,可諮詢警區的警民關係主任,如遇嚴重或緊急情况甚至可「請即報警」,並「將涉嫌違法行為、人物和詳情作紀錄」。[342]
局方要求學校在兩個學年內全面落實國家安全教育,並成立落實國安教育工作小組,每年需遞交工作報告,強調「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沒有爭辯或妥協的空間」,教師必須令學生明白維護國安是國民的責任,不可以向學生宣揚個人政治立場,以及直接或間接鼓動或默許學生參與校外政治活動等。在校內,需要確保要求建築物、課室、壁報板等地方不可展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亦須禁止任何人士攜帶違規的物件回校。而教學層面,多個正規學科亦需要滲入國安內容,如小學常識科、中文科,至高中的中史、歷史、經濟、企會財、地理科及生物科等。[343]
局方亦為學生製作有聲繪本,要求初小學生要認識國旗、國徽及國歌,以及代表國家的事物,如大熊貓、長城等,還要認識和明白警察、醫護及解放軍是保護自己的人。而初小時要學懂國安法四項犯罪行為,高小要明白它們的基本含意,高小要了解國家版圖,鴉片戰爭和國家改革開放等歷史事件,並包括學習拒絕轉發未經證實資訊。到中學階段,要明白中國在一帶一路倡議、中美貿易戰所面對的機遇及挑戰,學習分析國家目前面對的發展和危機,要求學生能夠自我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344]
前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批評教育局未有諮詢教育界,也沒有舉行記者會交代,認為做法有違常理。而有關指引涵蓋範疇太大。會讓中小學的校長和老師感到壓力。民間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認為會威脅學校的學術自由。[345]
影響
- 2020年12月15日,大澳環保山系服裝店「EARTH.er」在facebook發文,指有人投訴其閘門上,改编自前國家主席毛澤東名言的「革命無罪,光復有理」標語敏感,之後有警員到場,並記錄店主的個人資料。他質疑「呢句嘢敏感咗咩?犯咗咩法呢?」而警員籲他自行上網查看《港區國安法》。店主形容事件是白色恐怖。警察公共關係科覆稱接獲市民報案,指閘門外的字句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其後有大嶼南分區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案件不涉及刑事成分,列作雜項事件。[346]
- 2020年12月17日,《香港自由新闻》報道,美國作家Kent Ewing出版的新書《前線香港 1997 - 2020》原定今年9月面世,不過香港連鎖書店Bookazine禁賣相關的書本,更透過電郵向作者指實施《港版國安法》後,書店希望「保持低調」(),故不會將該書寄存到店內售賣。而出版商Form Asia也在9月向作者發電郵,指基於一系列原因,決定不會發行該書本,最後被取消。作家Kent Ewing在《香港自由新闻》發表文章,指書本涵蓋1997年移交,三代特首及2014年雨傘運動等事件,形容此書「不幸」(ill-fated)。 [347]
参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
- 美國-香港政策法
- 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
- 香港自治法
- 中英聯合聲明
- 香港獨立運動
- 香港的三權分立
注释
- 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其效力范围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地理范围,针对境外非香港居民行为人,本法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针对在港注册船舶与航空器,本法亦适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7月1日已经发布了法律的英文版本[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 俄羅斯、美國、英國、南非、辛巴威、埃及、哥倫比亞、阿根廷、紐西蘭、義大利、日本、坦桑尼亞、巴西、加拿大、比利時、泰國、澳大利亞、蘇丹等
- 在日本,「遺憾」是僅次於「譴責」的外交用語,通常用於直接關乎國家利益的問題,對其他國家制定政策表示遺憾屬罕見[159]。
-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是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英国为香港人推出的一项特别政策,目前香港约有35万人持有这种护照,英国驻香港总领馆估计有290万人有资格拥有这种护照[201]。
- 澳洲、奧地利、比利時、伯利茲、加拿大、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冰島、愛爾蘭、德國、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紹爾群島、荷蘭、紐西蘭、挪威、帛琉、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瑞典、瑞士、英國[234]。
- 中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白俄罗斯、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科摩罗、刚果、古巴、吉布提、多米尼加、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伊朗、伊拉克、科威特、老挝、黎巴嫩、莱索托、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加拉瓜、尼日尔、朝鲜、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索马里、南苏丹、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多哥、阿联酋、委内瑞拉、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235]
- 俄罗斯、老挝、缅甸、柬埔寨、阿富汗、佛得角、布隆迪、朝鲜、委内瑞拉、喀麦隆、塞尔维亚、亚美尼亚、乍得、尼泊尔、吉尔吉斯斯坦、坦桑尼亚、马尔代夫、埃塞俄比亚、科特迪瓦、马达加斯加、印度尼西亚、越南、巴林、苏丹、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摩洛哥等[238][239]
- 2047香港监察、国际特赦组织、第19条、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澳港联(Australia Hong Kong Link)、藩篱以外-认识及关爱双性人、无国界社运、布里斯布香港留学生集气、加拿大香港之友、坎培拉香港关注组、丹麦中国批评协会、中国劳工通讯、中国人权捍卫者、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基督徒社工、基督徒关怀香港学会、公民力量、民间电台、民间人权阵线、民权观察、公民社会发展资源中心、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香港平权计划、正言汇社、论坛劳工世界、自由之家、良心之友、通讯业总工会、基层文化中心、伯克莱分校香港事务组织、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香港基督徒社关团契、香港基督徒学会、挪威香港文化协会、香港职工会联盟、洛杉矶香港论坛、香港人权监察、香港圣公会福利协会职工会、香港融乐会有限公司、中国人权、西藏台湾人权连线、人权观察、人道中国、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国际人权理事会-香港、国际人权服务社、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葵涌基层基督徒团体、劳工教育及服务网络、麦玛斯达大学香港民主与人权关注组、荷兰支持香港组织、华人民主书院、纽约支持香港团体、北加州香港会、基督众乐教会、香港开放数据、Planet Ally 、民主动力、法政汇思、性神学社、彩虹行动、社工复兴运动、无国界记者、零售商业及成衣业总工会、居留权大学、学术自由学者联盟、麦理浩夫人中心同工社会运动关注组、沈默之声、善导会职员工会筹委会、社团法人台湾、除死刑推动联盟、台湾人权促进会、臺湾东突厥斯坦协会、香港教育大学教学人员协会、新妇女协进会、香港寻求庇护者及难民协会 挪台之友协会、挪威西藏委员会、瑞慈人权合作中心、多伦多香港人行动组、东华三院员工社会运动关注组、、维吾尔人权项目、温哥华支援民主运动联合会、 劳动力组织(Worker Empowerment)、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浸信会爱羣社会服务处同工社会行动关注组
- 鍾翰林因2019年5月在法會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結及侮辱國旗兩項控罪,2020年12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罪名成立,入獄4個月[286]
- 因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事件被控「非法集結」罪,認罪被判入獄10個月
- 和另11名反修例運動港人潛逃台灣時被廣東海警截獲拘捕,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 因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目前於荔枝角還押中,不得保釋
- 目前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未經許可入口戰略物資,以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共三項罪名還押中,不得保釋[292]
- 鍾翰林因2019年5月在立法會示威中被控非法集結及侮辱國旗兩項控罪,2020年12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罪名成立,入獄4個月[294]
- 於2021年2月7日因被控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而被捕。1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拒絕保釋還押。
- 因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事件被控「非法集結」罪,認罪被判入獄13個月
- 在2020年6月4日六四集會31周年中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但因缺席聆訊已被法庭通緝。
- 在「守護香港反送中」大遊行被警方控告非法集結罪,但棄保潛逃目前已被法庭通緝。
- 因2016年旺角騷亂中被警方控告暴動罪,但棄保潛逃目前已被法庭通緝。
- 在2020年6月4日六四集會31周年中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但因缺席聆訊已被法庭通緝。
- 因尚欠立法會500萬港元薪津而被頒令破產
- 在2019年7月1日示威中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及暴動2罪,但因缺席聆訊已被法庭通緝。
- “不要”兩字非常小,用肉眼很難清楚的看到。
參考資料
-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 香港政府.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白云怡 陈青青. . 环球时报. 2020-05-22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on.cc東網.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中文(香港)).
-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06-30).
- 朱宁宁. . 法制日报社. 2020-06-16 [2020-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6).
- . 新华社. 2020-06-18 [202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9).
- . 新华社. 2020-06-28 [2020-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有線新聞.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人民网. 2020-06-18 [2020-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1).
- . RTHK.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李恒. . 法制日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20-04-17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202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9).
- . 中国人大网. 2020-06-2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5).
- . [202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202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202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7).
- . [2020-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9).
- . [2020-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 . 中国青年报. [2020-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 . [2020-06-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2).
- . www.xinhuanet.com.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2020年6月30日的TVB六點半新聞報道
- . 新华社. 2020-06-30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2020-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香港電台.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Now 新聞.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7) (中文(香港)).
- (PDF).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azette. 2020-07-03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7-0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BBC News 中文.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中文(简体)).
- . www.xinhuanet.com.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www.xinhuanet.com.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鄭秋玲. . 香港01. 2020-06-29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 BBC News 中文. 2020-07-01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中文(简体)).
- 吳倬安. . 香港01. 2020-07-02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中文(香港)).
- . www.xinhuanet.com. 新华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RTHK. 2020-07-05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Now 新聞.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中文(香港)).
- .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on.cc東網. 2020-06-30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中文(香港)).
- 許祺安. . 香港01.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中文(香港)).
- . 香港电台.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香港电台.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2020-06-30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0).
- 鄭榕笛. . 香港01.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中文(香港)).
- 崔德興. . 香港01.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香港电台. 2020-07-01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明報新聞網. 2020-07-01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梁希之; 桂涛; 于佳欣. . 新华社. 2020-07-02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李仲維. . 聯合新聞網. 2020-07-02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中文(台灣)).
- . 明報新聞網. 2020-07-04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明報新聞網. 2020-07-05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許祺安. . 香港01. 2020-07-08 [2020-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中國新聞社. [2020-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8).
- . Now 新聞. 2020-08-03 [2020-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中文(香港)).
- . 立场新闻. 2020-08-12 [2020-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澎湃新聞. [2020-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大公文汇全媒体. 2020-08-20 [2020-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2020-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7).
- . [2020-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0).
- .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1-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中国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news.cri.cn.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2020-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新京报网. . 新京报网.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千龙网·中国首都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吳倬安. . 香港01. 2020-06-30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中文(香港)).
- . 明報. 2020-07-07 [2020-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立場新聞.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明報. 2020-07-02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www.info.gov.hk.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2020-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中新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中国经济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中新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中新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北京日报客户端. . 新浪网.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中国新闻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央广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chinaqw. . 中国侨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中新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和讯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中国新闻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香港經濟日報.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大公報.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立场新闻. 2020-06-06 [2020-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立场新闻.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中文(香港)).
- . BBC.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中文(繁體)).
- Welle (www.dw.com), Deutsche. . DW.COM.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中文(中国大陆)).
- . 香港電台.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新京报. . 新京报.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立場新聞.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立場新聞.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 立場新聞.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 頭條日報.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 . [2020-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信報即時新聞.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香港电台.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RTHK.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明報.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RTHK.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明報.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RTHK.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RTHK.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香港01.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中文(香港)).
- . RTHK. 2020-07-04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香港電台. 2020-07-04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香港01. 2020-07-05 [2020-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852郵報. 2020-07-05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立場新聞. 2020-07-05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Now新聞. 2020-07-05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明報. 2020-07-13 [2020-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 . 明報. 2020-07-13 [2020-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 . 新华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新华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人民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人民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联合早报.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Now新聞. 2020-07-13 [2020-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4).
- . 路透社. 2020-07-13 [2020-07-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 . 新华网.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NHK. 2020-07-16 [2020-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VOA. 2020-06-08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中国新闻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香港01.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新华网.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東方日報. 2020-08-21 [2020-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蘋果日報. 2020-08-19 [2020-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1).
- . Now新聞. 2020-07-07 [2020-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明報. 2020-07-07 [2020-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unwire.pro. 2020-07-20 [2020-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眾新聞.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中文).
- . The Foreign Correspondents' Club, Hong Kong | FCC. 2020-07-02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立場新聞. 2020-07-17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 . Apple Daily 蘋果日報.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中文(香港)).
- . 人民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蘋果日報.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Mang, Carol; Chow, Yanni. . 路透社. 2020-06-26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8).
- 李澄欣; 邹宗翰. . 德国之声. 2020-06-26 [2020-08-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頭條日報.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明报. 香港. 2020-06-01 [2020-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中文(香港)).
- . 京报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中国新闻网.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雅虎.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張慈. . 德國之聲.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自由時報.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VOA.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3).
- 政治中心. . 三立新聞網. 2020-07-11 [2020-08-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2020-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9).
- . 共同社. 2020-06-28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8).
- . 香港经济日报. 2020-06-28 [2020-08-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8).
- . 讀賣新聞. 2020-06-28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日语).
- . RTHK.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NHK.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 . RTHK. 2020-07-03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NHK.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明报. 2020-07-04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Now 新聞.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8) (中文(香港)).
- . Bloomberg.com.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8) (日语).
- . .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8) (日语).
- . RTHK. 2020-07-08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NHK.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韩联社.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RFA. 2020-06-30 [2020-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Barron, Jackson. . Mail Online. 2020-07-07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7).
- . 香港經濟日報. 2020-07-09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頭條日報. 2020-07-09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AFP. . Hong Kong Free Press HKFP. 2020-07-09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英国英语).
- Tan, Huileng. . CNBC. 2020-07-09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英语).
- . 星島日報. 2020-07-09 [2020-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SBS. 2020-07-28 [2020-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8).
- . 頭條日報. 2020-07-28 [2020-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8).
- .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中华网.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新華社. [2020-07-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9).
- . RFI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20-07-10 [2020-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1).
- . Le Figaro. 2020-07-09 [2020-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1) (法语).
- 法國宣布停止批准與香港引渡協議生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RTHK. 2020-08-04
- . 香港電台. 2020-08-04 [2020-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香港01. 2020-07-01.
- . 德國之聲. [2020-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7).
- . 香港01. 2020-07-29 [2020-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9).
- . rfi. [2020-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1).
- . Yle. 2020-07-15 [2020-07-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6) (瑞典语).
- . 關鍵評論. 2020-10-17 [2020-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香港電台. 2020-10-23 [2020-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商業電台. 2020-08-03 [2020-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AM730. 2020-08-03 [2020-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BBC. 2020-07-01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5).
- . www.gov.uk. 英国驻华大使馆.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29).
- . Reuters.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5) (中文).
- . www.expressandstar.com.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7) (英语).
- . BBC News 中文. 2017-10-12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2) (中文(繁體)).
- . BBC News 中文. 2020-07-01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中文(简体)).
- . RFI.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RTHK. 2020-07-18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 . 明報. 2020-07-18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8).
- . 香港電台. 2020-07-21 [2020-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星島日報. 2020-07-20 [2020-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1).
- . 立場新聞. [2020-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0).
- . ETtoday新聞雲. 2020-11-24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8) (中文(繁體)).
- . 明報. 2021-02-18 [2021-02-18].
- . [2020-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30) (英语).
- . BBC News 中文. 2020-06-30 [2020-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中文(简体)).
- . on.cc東網. 2020-07-02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中文(香港)).
- 法广.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20-06-30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whitehouse.gov. 美国联邦政府. 2020-07-14 [2020-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7).
- . Now 新聞. [2020-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明報. 2020-08-02 [2020-08-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4).
- . www.treasury.gov.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2020-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on.cc東網. 2020-08-07 [2020-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中文(香港)).
- . [2020-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香港電台. 2020-08-20 [2020-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1).
- . [2020-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7).
- . [2020-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home.treasury.gov.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2020-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 .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1-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明報. 2020-07-01 [2020-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0).
- . SBS. 2020-07-04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7).
- . 信報. 2020-07-04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風傳媒. 2020-07-04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RTHK. 2020-07-03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www.ohchr.org.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美國之音. [2020-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7).
- . GOV.UK.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英语).
- Dave Lawler. . www.axios.com.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英语).
- . 中国新闻网.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2020-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 . 香港01.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观察者网.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The Wire.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OpIndia. 2020-07-02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英国英语).
- . Deutsche Welle.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英国英语).
- . Reuters. 2020-06-30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中文).
- .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0-07-01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英语).
- . 香港01.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Deccan Herald. 2020-07-01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英语).
- . 香港電台. 2020-07-29 [2020-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9).
- . 香港經濟日報. 2020-07-29 [2020-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9).
- . 自由時報. 2020-07-29 [2020-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30).
- . 印度尼西亚商报. [2020-07-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 .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www.zeit.de.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Human Rights Watch. 2020-06-17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2) (英语).
- . RFI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2020-06-17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5) (中文(简体)).
- . Rti 中央廣播電臺.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中文).
- . Human Rights Documents Online.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www.amnesty.org.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英语).
- Buckley, Chris; Bradsher, Keith; May, Tiffany. . The New York Times. 2020-06-29 [2020-07-04]. ISSN 0362-4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美国英语).
- 国安法:TikTok撤出香港, 脸书谷歌推特等停止向警方分享数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BBC.
- .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英语).
- Purnell, Newley. . Wall Street Journal. 2020-07-06 [2020-07-06]. ISSN 0099-966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美国英语).
- Mozur, Paul. . The New York Times. 2020-07-06 [2020-07-07]. ISSN 0362-4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7) (美国英语).
- . PCM. 2020-07-17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9).
- . Wikimedia Foundation. 2020-07-15 [2020-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6).
- . 彭博. 2020-07-22 [2020-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中央廣播電台. 2020-07-15 [2020-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6).
- . unwire.hk. [2020-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立場新聞. 2020-08-20 [2020-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0).
- . 香港經濟日報. 2020-08-20 [2020-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眾新聞. 2020-08-20 [2020-08-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信傳媒. 2020-07-01 [2020-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31).
- ,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BBC News 中文. 2020-07-01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中文(简体)).
- Hernández, Javier C. . The New York Times. 2020-06-30 [2020-07-04]. ISSN 0362-4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美国英语).
- . Moj.gov.cn. [2020-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
- .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7).
- . DW. 2020-07-28 [2020-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VOA. 2020-08-04 [2020-08-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
-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0-07-06 [2020-07-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7-10).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0-07-06 [2020-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6).
- .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2021-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英语).
- . 明報新聞網 - 即時新聞 instant news.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2) (中文(繁體)).
- . 眾新聞.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中文).
- . [2021-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Apple Daily 蘋果日報.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中文(香港)).
- . 立場新聞 Stand News.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0) (英语).
- . 立場新聞. 2020-11-24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4).
- . 端傳媒.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信報即時新聞.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郭倩雯. . 香港01. 2020-11-04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中文(香港)).
- . [2021-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東網 on.cc. [2021-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 楊婉婷. . 香港01. 2020-11-22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中文(香港)).
- . 立場新聞. 2020-12-07 [2021-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楊婉婷. . 香港01. 2020-07-31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6) (中文(香港)).
- . 東方日報.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中文(香港)).
- . 蘋果日報. 2020-12-07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頭條日報. 2020-07-01 [2020-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0).
- . 香港电台.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3).
- 小山. . 法廣. 2020-07-01 [2020-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 . 香港01. 2020-07-01 [2020-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1) (中文(香港)).
- . 明報. 2020-07-06 [2020-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8) (中文(香港)).
- . 美國之音. [2020-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7).
- . 881903.com. 2020-07-22 [2020-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7-29 [2020-07-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3) (中文(香港)).
- . 香港電台. 2020-07-30 [2020-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明報. 2020-07-31 [2020-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2020-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香港01. 2020-07-31 [2020-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6).
- . 香港電台. 2020-07-31 [2020-09-05].
-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2020-08-01 [2020-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3).
- . 立場新聞. 2020-08-01 [2020-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7).
- . 2020-08-10 [2020-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中央社. 2020-08-10 [2020-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22).
- . [2020-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2020-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0).
- . [2020-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1).
- . 文匯報 (香港). 2020-08-12 [2020-09-07].
- . 香港01. 2020-08-11 [2020-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8).
- . 明報. 2020-08-12 [2020-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2).
- . [2020-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 . [2020-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www.bastillepost.com. 2020-09-25.
- .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0-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對港司法體系仍有信心【短片】 (17:08)
- . 香港电台. 2021-02-02 [2021-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6).
- . 台灣蘋果日報. 2021-02-09 [2021-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8).
- . 香港電台. 2021-02-09 [2021-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9).
- . 香港蘋果日報. 2021-02-10 [2021-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0).
- . 立場新聞. 2021-02-10 [2021-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2).
- . 明報. 2021-02-05 [2021-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 . 立場新聞. 2021-02-04 [2021-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 . Now新聞台. 2021-02-04 [2021-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5).
- . 蘋果日報. 2021-02-06 [2021-02-05].
- . 立場新聞. 2020-12-15 [2020-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蘋果日報. 2020-12-15 [2020-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3).
- . on.cc. 2021-01-31 [2021-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1).
外部链接
![]() |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 |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全国人大(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維護國家安全- 政府新聞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新聞專題 - 港區國安法- 香港電台(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港區國安法專輯- 明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港版國安法-四大罪行罰則曝光-分裂-顛覆罪最高囚終身- 香港0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